摘要:刑事证据种类法律条文本身的逻辑混乱使得学者过多地关注证据种类设立之规范化、条文表述之逻辑化,却忽视了证据种类设定之目的何在。脱离目的对规则本身的精雕细琢,不仅本末倒置,而且徒劳无益。我国对于刑事证据种类的设立,虽立足于限制证据资格、辅助证据规则运用的目的。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使限制目的南辕北辙,刑事证据规则的缺失使辅助目的无用武之地。立足于现实对刑事证据种类设立目的的偏差进行修正,一方面需要放弃不合时宜的限制目的,着重强调其对审判阶段的服务,另一方面需要肯定刑事证据种类的设立价值与意义,重点加大证据规则的完善,进而达到辅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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