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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适用

阮建华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管理监督部
恢复性司法   环境犯罪   适用基础   实践困境   完善路径  

摘要:惩治环境犯罪之目的包括惩罚犯罪行为人、保护被害人利益及生态环境。传统刑事司法仅注重对环境犯罪行为人之惩罚,而忽略对损害结果之治理,不利于惩治环境犯罪目的之实现。恢复性司法强调对犯罪结果的恢复,注重对被害人及生态环境所遭受的损害进行修复,以实现"犯罪行为人受到惩罚""被害人得到救济""生态环境得以修复"之目标。将恢复性司法引入环境犯罪领域,其适用基础包括符合生态伦理之本质,契合惩治环境犯罪之目的,注重环境刑事司法效能,顺应刑罚轻刑化趋势;适用困境包括环境罚金刑作用发挥有限,新型责任方式理论证成性不足,配套机制相对薄弱等;适用完善包括完善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立法规范,统一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适用形式,设置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司法程序,健全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配套制度。

简介:《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季刊)创刊于1987年,由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主管,北京市政法职业学院主办,CN刊号为:11-5274/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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