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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

刘健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200042
人工智能   著作权   独创性  

摘要:排除主体因素,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可以成为作品,关键是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具有独创性不应以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一般作品的外观来判断,而应考虑其生成过程。只有生成过程属于“创作”,其成果才能具有独创性而成为作品。从生成过程来看,短期内人工智能只是以“额头流汗”的方式复刻既有作品,与人类的创作大相径庭,其生成物不具有独创性。人工智能产业确实需要发展,但至少在当前没有必要以损害著作权法既有体系为代价,将人工智能生成物认定为作品。

简介:《传播与版权》(CN:45-1390/G2)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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