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三人原因致害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的竞合问题,源于现代救济体系对同一损害的不同评价和规范。比较法上存在选择、取代、兼得、补充四种立法模式。我国相关立法呈现出分散化、原则化、矛盾化和地方化的问题,加剧了问题的复杂性。着眼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我国的社会发展现状以及相关制度的设计初衷,我国在未来处理此类竞合问题上应采用"有限的兼得模式",《民法典》的编纂为相关问题的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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