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确定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特殊没收的性质应当着重考虑两个方面因素:制度目的与制度内容。特殊没收制度的目的应当为确保任何人不能从犯罪中受益以及预防犯罪;特殊没收制度应当容纳追缴制度、追征制度、第三人没收制度、过苛条款等内容。基于对上述因素的考量,并考察域外法律,可以看出无论是附加刑,还是保安处分,都与特殊没收制度存在一定矛盾,因此特殊没收制度亟待被构建为中性独立的制度,在《刑法》中由法条群作系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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