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对A省近三年113份单位行贿罪判决书的统计发现,单位行贿罪对于责任人的免刑缓刑比例高达94%,实刑中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占绝对多数,对单位罚金基本集中在20万至50万元。量刑畸轻是立法粗糙、政策不当、行业集中、地方保护、政治干预等诸多方综合作用的结果。治理这一问题,取消单位行贿罪而代之以行贿罪,应当是一种釜底抽薪的方法。若短期内修法尚不成熟,至少也应当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尽快细化量刑幅度、确立统一的单位罚金刑标准、严格罪轻情节的认定、落实对行贿企业的投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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