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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共产品受益范围多样性与政府级次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及协调——对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再思考

李森 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   公共产品   受益范围   政府级次  

摘要:按照公共产品受益范围的层次性来划分政府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既符合效率原则,也符合公平原则,但受公共产品受益范围多样性与政府级次设置有限性矛盾的制约,通过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做到公共产品受益范围与政府辖区范围完全吻合几乎是不可能的。现实中可采用"功能覆盖型竞争性辖区"模式、"多中心治理"模式和"就近一致"模式来协调公共产品受益范围多样性与政府级次有限性矛盾。受我国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特殊性的制约,这三种模式在实践中分别有不同的实现要求和表现形式。

简介:《财政研究》(月刊)创刊于1980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主管,中国财政学会主办,CN刊号为:11-1077/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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