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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中和解的适用问题研究

熊崴 华侨大学法学院; 福建泉州362021
行政公益诉讼   和解撤诉   公权力  

摘要:根据《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此条规定变相将行政公益诉讼纳入了一般行政诉讼的范围,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属于特殊的允许调解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如行政赔偿案件、自由裁量权案件等。对于一般的不适用调解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实务中却是大量存在通过法院协调和解,撤诉结案的情况。虽然这一现象存在规避不允许调解的法律之嫌,但不可否认的是,和解可以带来诸多优势。对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可以减轻检察院、法院和行政机关三个公权力之间的矛盾,减轻法院的压力,缩短行政机关采取应有补救措施的时间,有利于更快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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