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分——以交通肇事逃逸为例

陈洪兵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不作为犯   作为犯   区分   交通肇事逃逸  

摘要:成立不作为犯需要具有保证人地位和作为可能性,作为犯的着手认定时间往往早于不作为犯,不作为犯的处罚通常应轻于作为犯,因而区分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具有现实意义。区分两者,应根据法益状态说、风险说与介入说,同时考量罪刑法定、责任主义、人权保障、法益保护等要求进行综合判断。虽然原则上不作为可以符合所有由作为实现的构成要件,但处罚不作为是对国民自由的限制,故应将不真正不作为犯限定于杀人、放火、诈骗等侵害重大法益、发案率较高、一般预防必要性较大的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不包括“经要求退出而不退出”的情形。犯人探亲逾期不归的不成立脱逃罪。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将交通事故被害人留在现场有被救助的可能性,则“移置逃逸”实质上等同于不作为的单纯逃逸,至多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而非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简介:《法治研究》(CN:33-134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法治研究

CSSCI南大期刊 下单

关注 26人评论|0人关注
服务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