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行《侵权责任法》立法视角和基本定位仍然停留在传统民法思维,定位为债法、自然人法以及请求权法,并无商事化立法思维。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要求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应当定位为责任法、自然人团体二元法以及权利救济法,以契合商事化社会经济发展的责任机制。这就意味《侵权责任法》需要进行商事化的立法塑造,方能成为民商合一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基于此定位,侵权责任法编是《民法总则》的特别法,需要承接总则主体制度以及责任制度的一般性规则,也意味着侵权责任编是物权编、合同编、亲属编、继承编等权利法的保护法,还需要延展其他各分编权利的基本体系。
简介:《法治研究》(CN:33-134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