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于繁重的执法负荷与稀缺的执法资源,我国当前食品安全治理未能取得预期目标绩效,亟待改进治理模式。声誉机制作为社会共治的重要载体之一,有助于促使消费者"用脚投票",借助抵制交易惩罚违法违规企业,具有较好的威慑效应。然而,如不对声誉机制加以法律规制,其经由消费者的认知—心理基础、扩散—连带机制、社会建构—强化过程,容易导致惩罚过度和惩罚错误之弊。因此,应当借助公法规制与私法救济并举、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共存的复合模式,确保声誉惩罚指向准确、宽严有度,既优化其威慑功能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食品安全治理中的社会共治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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