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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私有化退市的“安全港”制度研究

沈朝晖 清华大学法学院
利益冲突   上市公司私有化退市   董事会特别委员会   少数股东多数决   自我执行  

摘要:经过三十余年的理论争议和判例矫正,2014年美国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在Kahn v.MFW中最终为上市公司私有化退市的“安全港”制度背书。经董事会特别委员会和少数股东多数决的公司治理内部机制是对控股股东重大利益冲突的双重清洁,商事裁判标准也由完全公平转为商业判断规则。美国式“安全港”的功能发挥有赖于诸多前提,整体运作成本较高,法律移植殊为不易。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强制性地部分引入清洁机制,积极功能表现在迫使控股股东向公众股东披露信息,赋予公共股东一定的谈判力量,同时也导致法权保护的财产规则理论所预测的“敲竹杠”问题与效率减损。未来中国A股上市公司私有化退市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应从外部规制和内部治理机制两个层面进行制度完善。

简介:《法学家》(CN:11-321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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