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长久以来的存续,依靠的是多重文化背景下价值共识的分享,以及据此发生的行为矫正。虚拟人格是人格权在电控空间之延伸,是准人格的一种类型。法律确认虚拟人格有利于更好的保护虚拟人格,有利于对自然人人格权的终极保障,其目的是在新媒体环境下,保护变异的人格权中的稳定部分。虚拟人格在我国民法典中的构造难点在于其商业化部分的流转、继承规则及限制。虚拟人格的救济包括防卫性和进取性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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