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修改的《立法法》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制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其中"城乡管理"概念存在较大的模糊空间。如何在新法的框架下确定设区的市的立法领域范围,需要基于既有设区的市的立法实践进行讨论。通过对杭州、长沙、兰州三市2000年至2015年间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温州、佛山、长沙三市相同时段内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所涉及领域的归纳,可以发现:一方面,在不同地域、不同类别的规范中,确实存在共同的高频领域;但另一方面,各个城市与各个形式的规范之间在领域分布上也存在显著区别,体现了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和不同规范制定主体在关注点上的差异。未来设区的市立法领域的安排应当在《立法法》条文合理的解释空间内,遵循以"地区差异性"和"地域限制性"为内容的地方性事务确定原则,尽量实现覆盖高频领域、协调城市间差异以及照顾不同规范制定主体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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