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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依法自治之路——我国律师协会定位的检视与重塑

蒋超 南京大学法学院
自律   依法自治   律师协会   间接管理  

摘要:我国律师协会由于遵循建构主义的逻辑,因此存在"同质情感淡漠"、"新旧文化断裂"、"公权过度干涉"三大先天性缺陷。但现行法对律师协会"自律组织"的定位无法克服这些先天性缺陷,而且造成了后天的不足,如交互功能缺失的"内部性"局限,发展功能不彰的"静态性"局限以及防御功能障碍的"软弱性"局限。将律师协会定位为"自治组织"具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如促进法治路径转向的"外部化",培育法律职业精神的"动态化"以及保障律师独立的"强势化",这些优点有助于克服我国律协的先天缺陷和后天不足。而从自律走向依法自治,制度改革主要包括职业定性方式的转型、法律援助体系的重构和律师惩戒模式的调整。

简介:《法制与社会发展》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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