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基于判例制度的司法实践背景下,由于"学术自由"内涵的非确定性和宪法文本的抽象性,美国联邦法院在处理高校与教师的学术纠纷案时,依据政府行为原则和公职人员言论自由原则来解释宪法条款,忽视了高等教育场域的特殊性和多元性,导致大量宪法诉讼仍存在模棱两可的判决空间。在宪法保障的现有框架下,应进一步拓宽美国高校教师诉讼路径和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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