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劳动关系最初是由民法以劳动力租赁合同或雇佣合同进行调整,将其专门纳入劳动合同规制是近代以来才出现的现象,但由于劳动关系客体的内涵和外延难以界定,使得劳动契约在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并非通畅。随着劳动关系不再简单地被视为只包括私人利益,而且还关乎到整个社会利益,涉及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在雇佣体系中逐步分野,相应的制度得以进一步的规范。但劳动合同法律构造与功能等本质问题还需深入探求,其特殊性仅体现为制度规则上的调整,但显然并非如此,劳动关系并不是一种单纯意义上的财产交换关系。由此,解析劳动契约制度的构造对于厘清劳动合同关系的本质尤为重要,其实践逻辑是否合乎制度的设定也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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