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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大全11篇

时间:2022-03-07 01:42:41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篇(1)

我国的社会体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单位人”转化为“社会人”,导致一些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1]。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十七大强调要“建立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以缓解社会矛盾激化的现状。提升社区的公共服务质量,才能使更好的满足社区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协调好各种关系,有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3]。同时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供给是提升社区服务质量的必由之路,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同样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方面。

1.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供给存在的问题

1.1供需失衡首先是需求量增加。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需求也相应增加,而且由于个体的差异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需求也呈现出多样性和差异性的特点;其次是供给不足。很多社区内只有一些道路和警卫室等基础性设施,但是诸如小区学校以及其他文化娱乐设施很少,不利于小区居民的文化精神素质的提高,同样出现了一些公共服务设施出现闲置的现象;再次是普遍覆盖率较低,种类不全,同时还有供给规模不足[4]。1.2空间分布不均我国我国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很多社区只是考虑了形象美观等因素,导致公共服务设施位置不合理,影响了居民的生活[5]。例如道路的布局出现很多弯曲、环状,将银行设置在社区内偏僻的场所,浪费居民时间。1.3损耗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是人人都可以享用的资源,随着规模的扩大,使用的频次和频率都会增加,但是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却相对滞后,导致很多设施损坏较重,很多公共设施长期在室外,自然损耗也较为严重。某些小孩,特别是在没有监护人陪伴的情况下,容易造成事故的发生;一些道路和社区安保设施的损坏,容易导致居民生活的不便,造成隐患。

2.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供给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导致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供给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政府包揽。在我国,由于政府垄断供给,带来政府自身职能不清,缺乏其它组织和个人对它的监督,供给效率低下、供应不足的问题。(2)缺乏整体规划。我国的公共服务基础实施供给缺乏统一的规划,常常临时零敲碎打,各机构之间缺乏协调和沟通,导致了公共资源的浪费,给人们生活也造成了诸多不便。(3)缺乏多元来源和长效机制。从目前来看我国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资金供给角度来看,表现出凑资渠道路径很窄,财政拨款较少,社区居委会在资金的使用上缺独立自。同时运转机制缺乏协调,回应更新机制欠缺也是主要的原因。

3.我国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供给优化模式分析

针对我国城市社区的公共服务实施供给存在的问题,结合前人的研究,我国的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供给优化模式可采用多中心、一体化的供给模式。在这个模式中,政府依然提供者,非营利性组织逐渐承担具体的生产职能;政府和非政府之间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彼此监督与合作。多中心、一体化的供给模式具有供给主体的多中心,供给内容的多样化,供给方式的网络化等特点。从其优势角度来看,多中心的供给主体能提供多样化、全面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使得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彼此之间相互制约与竞争,提高竞争力,公共服务来源于居民切身的实际需求,最终由居民享受服务,提供者与生产者可以分别属于不同主体,使得供给能在合理的规划之后实施,更具效率。同时从城市社区公共服务模式供给模式可行性角度来看,城市化步伐加快,社区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政府强有力的推动,民间意识的觉醒,第三部门的发展,进一步推动管理体制的革新,促进了社区服务水平的提高。

4.我国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供给优化路径选择

首先要结合实际,合理规划空间布局。要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要进行统一的规划,设施的布置,要以便民为原则,布局应该考虑距市中心的距离;其次,要转变观念,树立质量为本。充分认识到公共服务设施供给对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同时重视引进其它的供给中心,形成多中心供给,还要明白供给的最终目的是方便居民生活;再次,重视需求,合理配置设施种类。一方面要增加公共设施的供给总量和种类,同时结合不同人群的需求进行不同的布置,关注特殊群体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最后以政府为主导,明确主体分工定位。具体做到完善政府职能,强化社区第三部门职能,提高居民参与意识,以社区为依托,以网络连接为平台,促进我国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供给。

5.结语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供给优化路径是一项相对复杂和系统的工程,前人通过基本理论分析、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等方法其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存在的不足,在今后的研究中,对于社区公共设施供给优化需要建立可实施的、可视化的最终指标性评估标准,同时要选取具有代表性、普遍性的案列调查研究,提高论据充分性,丰富和完善我国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供给模式。

参考文献

[1]周春山,高军波.转型期中国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供给模式及其形成机制研究[J].地理科学,2011,31(3):272-278.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篇(2)

Q1、修订实施《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的意义是什么?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是首都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的重要依据。为9类20 种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了技术支持,有助于解决目前城市道路上各类设施存在的数量偏多、分布不均、占地偏大、影响通行、规格多样、缺乏美感等问题,有利于创造更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对进一步推进北京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Q2、目前我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存在哪些问题?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是依附于城市道路空间,为公众提供服务功能的设施,也常被称为“城市家具”。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是城市景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些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城市政府发挥城市功能、服务民生的水平,同时也是城市景观品味高低的体现。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我市公共服务设施存在如下问题。

(1)分布不均,数量偏多。从调查情况看,我市的公共服务设施是城区多、郊区少;主要大街,繁华地区多、偏僻地区少。

(2)占地偏大,影响出行。有些公共服务设施占地偏大,且占据位置不合理,造成人行交通拥堵,甚至完全堵塞了行人通行、或者占据了盲道,既不符合《规范》的要求,也不符合人性化要求。

(3)设施损毁,影响使用。通过调查,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存在的普遍问题是管理不善、疏于维护,污秽、损毁、破旧问题突出,有的已经完全失去了服务功能,失去了使用价值,却没有及时拆除或更换。

(4)规格多样,造型繁杂。在同一条大街或同一个地区,同一类公共服务设施往往形式多样、色彩不一、材质各异, 既缺乏统一性,也影响市容景观。

(5)缺乏美感,视觉污染。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在整个城市中是小品,但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不容忽视。北京目前就缺少高质量的让人们的审美情趣向上的“城市家具”, 缺少世界上先进城市“城市家具”应该具有的透明、单纯、实用、美观、广受欢迎的特性。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的颁布实施,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持。深入贯彻落实《规范》,可以进一步改善我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与管理,让首都的市容环境面貌再上一个新台阶。

Q3、《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的内容有哪些?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一般要求包括设计要求、设置要求和管理要求三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要求中对每一种设施的尺寸、颜色、材质、设置进行了规范。

Q4、《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适用于中心城及新城的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中心城区指城六区,新城指十个郊区的建成区。建成区,指市行政区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它包括市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近郊区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建设用地。

Q5、《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是按照哪些规范性文件修订的?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修订、颁布的法律依据包括以下9个文件:

国家标准: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

国家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国家标准:GB 17733.1 地名标牌 城乡

行业标准:YZ/T 0129 邮政普遍服务

行业标准:YZ/T 0067 信筒

地方标准:DB11/T 190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地方标准:DB11/T 493.1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地方标准:DB11/T 650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

地方标准:DB11/1116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

Q6、什么是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

答:设置于城市道路路侧带范围内直接服务于行人的设施。

Q7、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哪些?

答:包括护围栏设施(含人行道护栏、公交站安全护栏、绿化设施带护栏等)、废物箱、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含街牌、步行者导向牌、公厕指引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指引牌等)、公交车站设施(含站牌和候车亭)、邮政设施(含邮筒和邮政报刊亭)、公用电话亭、自行车存车设施(含自行车存车架、自行车存车围栏和公共自行车设施)、座椅、活动式公共厕所。

Q8、《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中的一般要求包括什么内容?

答:包括设计要求、设置要求、管理要求。

Q9、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计要求有哪些?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计要求包括六项内容。

(1)设施外观、体量、材质、色彩设计应与城市的历史文化和风貌相协调,同一区域、道路的同类设施的样式、材质、色彩应协调统一。

(2)设施体量设计应遵循小型化设计原则,在满足功能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设施占地面积,减少占用公共空间资源,并符合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

(3)设施应方便行人安全使用,易于识别。

(4)设施材质应坚固耐久、环保防腐、易于维护。

(5)设施名称标识和图形符号应符国标 GB 5768.2、GB/T 10001.1 、DB11/T 493.1 的相关要求。

(6)除经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的设施,其他设施不应附着或显示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海报,不应悬挂、张贴标语宣传品。

Q10、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有哪些?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有以下十五个方面的要求。

(1)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所在道路规划要求。

(2)应保证人行道连续、畅通,保障行人通行安全。人行道内不应设置妨碍行人通行的设施。

(3)各类设施应统筹考虑,综合协调,适当组合,减少占用路侧带公共空间。

(4)设施设置应满足道路交通的视距要求和通透性要求。

(5)设施设置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不小于表 1 的要求。

(6)设施外廓距路缘石外沿距离不小于0.25m。

(7)盲道及盲道两侧各0.25m范围内不应设置设施。

(8)设施距绿化树池、市政管线检查井距离不小于1m。

(9)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交通设施、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外的其他设施。

(10)人行地道内及出入口周边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外的其他设施;人行天桥引桥周边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自行车存车设施、公交车站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11)设置在绿化设施带内的设施,外廓不应超出绿化设施带范围。

(12)行道树设施带内不应设置设施宽度大于行道树设施带宽度的设施。

(13)以下设施设置间距应符合表2的要求。

(14)交通枢纽、商业区、旅游景区、大型文化体育场馆场所周边,可适当缩小废物箱的设置间距,除公交车站和公共自行车外不应设置长度或宽度超过2m的设施。

(15)设施应安装牢固,安装后确保地面平整,铺装规范,铺装材质应与周边一致。

Q11、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包括日常保洁、设施维护、应急维修三个方面的要求。

(1)设施日常保洁、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施使用功能完好。对闲置或丧失功能的设施,应立即拆除或修复;

――设施外观无损坏、无脏污、无锈蚀、无喷涂、无小广告;

――设施颜色应色泽均匀,无明显褪色,无明显色差,无漆面脱落;

――设施标识或所载内容无缺失、无模糊、无涂改;

――设施周边无堆物堆料、无污渍、无垃圾。

(2)设施巡查和保洁、维护、清洗粉饰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施巡查保洁频次应符合表3的要求;

――设施清洗粉饰频次应符合表5的要求。

(3)设施紧急维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篇(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是指为了方便社区居民的生活,满足住户的身心健康需要,以及方便社区的管理而建的相关硬件和软件服务设施。硬件服务设施包括商业服务、文化体育、和教育等设施。软件服务设施指的是为促进社区的管理和服务需要而建立的信息网络平台,主要包括社区安全防范、信息网络和信息管理等系统。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满足住户生活需要的一个重要设施,和居民日常生活是密切相关的,虽然有些设施的使用频率并不是特别高,但这仍然是不可或缺的部分。

一、当前城市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现状

(一)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相对落后

主要表现在和居民的需求脱节。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居住社区里,和居民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设施,比如餐厅、超市、有线电视等生活的服务设施比较齐全,而对于儿童的服务设施和文化设施以及为老人服务的设施相对较少。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建设中,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没有得到保障。

(二)社区的人群需求多样化

我国传统公共服务设施是根据人口的总量及规划的指标体系来规划的,这样做有一定的弊端。居住社区里不同年龄和阶层的居民,他们的社会行为以及生活方式都各不相同,因此根据人口的总量及规划的指标体系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让公共服务设施得不到高效的利用。必须要做好充分的调查,制定针对性较强的公共服务设施计划,但在实际上,设计人员要么就到传统的观念影响,或者是经济利益等方面影响而被他们忽视掉了。

(三)地区间公共服务设施不平衡

现在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定额指标大多采用的是“千人指标”和“分级制度”结合的方法。这方法看似照顾了居住的社区面积和人口需求,但是事实上,处在城市中心的社区已经具备了完善的设施,如果再根据分级制度的标准来建设,那必然会造成过剩现象。反之,如果在一个公共服务设施比较少或者建设比较早的社区旁边建设新社区,就得想到老社区目前设施不够现象。因为新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必然要给周边地区服务。新城区或者城郊结合地带的社区开发规模比较大,针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格和种类要求比较高,如果仍然参照平均指标做规划,是很难对实际的开发及日后的使用做准确判断的。

二、开发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主要矛盾

城市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开发涉及到城市规划、资金、土地、需求、供给等五个方面。单从建设的过程来看,就包括了规划―社区开发―审核―建造―运营五个阶段。从涉及主体来看,就包括了运营商、社区居民、开发商、建造单位、规划部门、行政部门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开发中,涉及到的每个要素间合作是不是成功,就直接决定建成以后的公共服务设施,是不是可以达到合理的配置以满足居民的需求。然而,因为各种原因,要素间经常不能最大程度发挥资源的优势,使开发人建设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时会出现种种矛盾。

(一)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开发间的利益矛盾.

伴随住宅建设由“买方市场”转变为“卖方市场”,开发商也经常通过美丽的花园和高品位的环境吸引买方,一般极少考虑到公共服务设施。因为利益的出发点不同,开发商经常只做能获得多利益的商业设施,而对社会福利服务设施没多大兴趣。加之投资的主体不同,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建设中也经常有投资者和开发者相互推诿现象。就算是已经事先规划好的,也会由于投资的主体推诿而不能及时地建成。

(二) 地块规模和开发时间的影响.

地块的开发规模不一及开发时间也不统一,使得公共服务设施不能合理地配置。开发商在对较大地块开发时,要先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和合理配置好,继而分期和分批进行建设。当前的情况通常是,由几个开发商来分别开发,其相应的指标配套设施会因为面积小被侵占。开发者不统一,就容易让开发公共服务设施的人难以落实和分配。大规模社区其开发时间也较长,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也就变成了长期的过程。因此,没有对公共服务设施的开发进行一个有效规划是很多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达不到居民的需求的重要原因。

三、确定和优化城市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项目

(一)总体优化的思路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该要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并可持续发展。从规划标准看,我国要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使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数量和内容能满足社区发展要求。同时,还要建立起可以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标准调节机制,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得到合理的利用。公益公益性项目和居民的生活紧密联系,因为不能完全的市场化。指导性的项目可以根据不同的社区环境及居民需要,由开发商来开发建设,根据政府部门的指导意见做好调研,做出正确的选择。

(二)规划实施的建议

1、着眼具体的社区,合理分级,

公共服务设施的传统分级模式是小区、组团、单元的三级模式,这种体系已和当前形势不相适应。传统的模式系统应该向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的四级系统进行转变。和传统的模式相比较,此模式更加注重居住区和城市之间的关系。

2、强化指标,保障公众的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很容易就受利益的影响而出现落后的现象。经常能遇到这样的现象,本来已规划好的用来建设公益性设施的用地就因为受到商业的利益驱使被挤占。对于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要改变其模式,实现由政府单一的模式转化社会化,发挥好群众性组织参加社区管理作用,把市民参加民主管理的途径及渠道进一步拓宽,提高他们参与管理意识,以增强其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责任感。

3、坚持以人为本,适应人口的多样化

社区的人口结构多样化是形成需求多层次的一个关键因素,因此,要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对策,坚持以人为本,要根据周边环境的生活喜好、生活模式以及生活特征等来规划,充分考虑他们的需求后,再利用各方的资源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以期满足各种不同人群的需求。

结语

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城市建设的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不同的利益集团也都参与进来,这就对政府部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加大市场宏观调控,以完善法制,研究公共服务的政策,还要充分考虑到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长远性,要协调各专业和各部门的要求。针对我国城市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存有的问题,要积极地去寻找解决的途径,合理的布局和科学的规划,在具体的实践中完善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标准。

参考文献:

[1]宣莹,陈定荣.城市和谐社区公共设施的规划策略:兼议《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J].城市规划学刊,2006(2).

[2]陈伟东,张大维.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及其配置:城乡比较[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01) .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篇(4)

引言:控规编制总的来讲就是对于旧规则进行合理的改进,并且确立更加符合新背景下的新规则。要想在城市规划中有所建树,最重要的实施方法就是控规编制,把多余的基础设施尽可能的进行转换,转换到真正有需求的方向上。由于相关的城镇规模不同,控规编制的方法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性,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人们的不断需求与日俱增,进行合理的改进与完善。

一.现阶段城市控规编制过程中公共服务设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开发过程中存在矛盾的问题

城市规划中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主要受益者是社区的百姓,但是就身边的规划现象可以看出,在公共设施配置上最重要的问题体现在资金不足上,政府想要建造更多的基础设施,但是却碍于囊中羞涩,不能够及时的播出款项,无法更好的贯彻落实到每一处社区,造成了需求与供给的矛盾。在建设的过程中可以看出设施配备还与相关的规划、行政、制造商、运营商等多个部门关系密切,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各职能部门不能很好的达成协同一致的发展战略,形成了不让位于利益的矛盾态势[1]。

(二)城市发展方向不合理的问题

现如今,我国大部分城市都把发展经济看成是首要目标,但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却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共设施的服务质量。政府把大部分精力都投在了房地产行业的项目上,原因在于利润高、收益大,却忽视了绿色经济为城市带来的不竭利益。政府往往过于注重城市的经济形象,却忽略了尾气燃烧带给城市环境的困惑以及拥挤的马路对人们出行造成的影响。除此之外,对于农村而言,土地开发呈现出无序状态,造成了部分地区土地资源匮乏的现状[2]。

(三)部分政府空谈城市规划的问题

随着经济制度的影响,被开发的地区往往没有体现出开发价值,而是为了凸显政府政绩,盲目的规划城市。在这种开发之下,就会出现由于不完善开发体系而导致的各种问题。除了这种现象之外,政府往往不能拿出有效地依据来证明开发场所为何设立在该处,对于公共服务设施的调控也缺少相应的文件,没有针对调控提出相关问题和解决方案,等到出现问题之后便用应急手段解决,大大降低了解决问题的效果,最终导致规划出现整体混乱的局面[3]。

二.传统城市控规编制过程中公共服务设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

相对于现在而言,传统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方面要窄的多,主要集中在城市中,具体依靠等级制度来实现对基础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比如要分为市区级、居住级以及周边级三个等级进行约束,市区级的服务设施配套相对比较完善,能够满足范围内的群众需求;居住级的服务设施与前者相比略有不足,不过基本上能符合当地居民的生活要求;周边级的服务设施不如前两者,部分设施的维护情况不够理想,无法满足居民生活要求[4]。

(二)公共服务设施存在问题

传统的公共服务设施各级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不能够做到一视同仁,严重的影响了部分居民的生活质量,与国家的城市规划原则有出入。传统的公共服务依照等级进行分开处理,往往会在保持大局的前提条件下,忽略对于个人的服务,不能够广泛的应用到全民中去。除此之外,这种方式没有考虑到各个层次居民的需求,在分级之前没有系统的对当地情况进行了解,就草率的决定的分级目标,忽略了群众的实际感受。

三.针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

(一)转换对于公共服务设施决策的眼光

对于之前的相关战略决策,要通过转换眼光的方式加强对于设施建设的扩大与细化,这种转变不仅可以保障之前相关服务的完善体系,还能在此基础上延伸各体系的分支,让体系能够更加深入到群众中去,让公共服务更具有弹性,可以把过量的、不需要的基础设施转移到有需求人群的身上,以达到供求平衡的目的。要达到上述目的,就要加强对各个区域的调研工作,深入到群众中去,倾听百姓的声音,以百姓视角作为公共设施建设的出发点,真正做到为百姓谋福利。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角度出发,是新时期下城市控规编制中的重要出发点。

(二)对公共利益要引起高度重视

现阶段的公共服务环境容易受到经济的影响,据此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容易受到经济影响的公共服务,其中包括医疗、教育、保健等等;另一方面是在经济的影响之下能够加快建设公共服务的项目,包括商业、制造业等等。为了提高公益类公共服务的条件和数量,保证其能够平稳的贯彻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应大力加强对于公益市场的构建工作,在经济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尽最大的可能发展公益服务设施。对于政府已经建立完善的传统类型设施,可以在传统的道路上平稳的走下去,尽量减少公益型基础设施中的不稳定因素。对于依靠经济为基础的盈利性公共服务设施,除了一些百姓必须的农业类服务设施之外,要在不影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进行缩减,保证为公益型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留有一席之地。

结论:通过对控规编制过程的了解能够得出,要想真正实现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高效发展,就应该本着处处为百姓着想的原则拿出相应的控规举措,把控规计划落到实处,真真正正让老百姓尝到控规编制之后的甜头,才能达到政府高执行力的形象深入人心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晓芳.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公共配套设施规划研究[D].重庆大学,2006.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篇(5)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给方式逐渐向服务型和盈利型模式转变。原来政府和企业等单位所承担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交由社区来承接。因此,社区在居民生活中的作用愈发重要。居民对社区公共服务(如治安、卫生、公共场所、医疗保健、就业、住房、养老等)需求日益迫切。而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是发展社区公共服务的基础。

近年来,虽然我国已经加强了对小城市社区的建设,但从实施情况看,小城市社区建设在推进过程中比大、中城市难度更大。小城市观念更新、体制改革、社会变迁的速度都远远落后于大城市。无论是人们的身份性质,还是区域状况,都比城市社区有着更明显的复杂性和差异性。

【1】小城市社区发展滞后,已成为目前我国社区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1 社区相关概念及分类

1.1社区

中办发[200023号文件《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对所指社区是“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及规模调整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本文所使用的城市社区的概念,亦即中办发〔200023号文件中对城市社区的界定。而小城市社区就是指那些处于小城市、县城或城乡结合部的社区。

1.2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为了便利社区居民生活、满足身心健康发展需要、方便社区管理而建设的相关硬件服务设施和软件服务设施【9】。

本文通过梳理和整合规范和文件【7】【8】中有关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结合小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实际发展需求,选取以下设施作为研究对象。

社区文化服务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图书室、社区科普站,青少年、老年人活动中心);社区体育服务设施,指社区健身设施(社区休闲广场,健身器材,室内活动室等);社区医疗保健服务设施,主要有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教育设施,主要包括社区幼儿园;社区福利与保障(援助)服务设施,包括老年人综合福利设施,含残疾人服务中心、社区心理咨询室、社区法律咨询室等;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包括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提供家政、就业指导、咨询等综合服务)、警务室;以及社区商业金融业服务设施。

2东平县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及问卷调查

2.1典型社区的选取

通过对县城所有小区的分析,东平县城综合了商品房社区,单位型社区,村转居社区三类社区形式。

单位型社区依然是主要居住模式,由于社区建设年代较早,设施配置的标准较低,存在设施老化等一系列问题。例如建委家属院,交通局家属院。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建设的早期开发小区型社区,多采用比较传统的规划布局手法,空间紧凑,人口密度较高,配套设施不全,如佛山小区。新建居住小区,建筑质量较好,社区服务设施配置较完善。村改居社区多位于配套基础差的城市边缘区。社区内公共服务设施供应严重滞后与低效,居民构成以就地安置的拆迁户为主。

通过以上分析,分别选取了2个新建商品房社区、1个旧商品房社区、1个单位型社区和2个村转居社区作为调查点。 基本涵盖了所研究对象的基本情况。

2.3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存在的问题

(1)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不能满足居民的需求

配套层次单一

现有的公共服务设施以街坊级为主,缺乏居住小区级配套。

设施类型滞后

旧式居住小区仅有半数建有基本的配套设施,且存在规模偏小、设施落后等问题;新建居住小区虽然基本都建有配套设施,但其中多数是物业管理,并没有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社区服务。除了个别高档住宅区之外,所有的社区都缺乏文体设施,社区图书室、阅览室等几乎不存在,体育健身设施及场地的活动场地严重不足,社区医疗设施实质上均为个体私有,并非为社区居民服务的非盈利性组织。

③建设标准偏低,存在质量问题

(2)原有标准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现行我国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层次的居民对于社区公共设施也提出了新要求,其中的部分内容难免会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3)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缺乏

住房商品化导致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侧重于营利性设施类型,公益性项目和经营型项目的建设程度差别大。社区福利设施、文化活动站等普遍缺乏,而以经营为目的的第三产业服务项目品种繁多。

(4)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配置有限

小城市的社区服务主要依赖政府的投入和推动,许多社区应配备的基础设施会迫于财政负担而缩水甚至取消。小城市资源配置有限,单位制社区和商品房社区的设施由于管理体制、营运成本等诸多原因无法资源共享。

2.4问卷调查概况

通过本次调研,主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小城市社区居民属性的群体特点,分析居民对设施的群体需求偏向;

居民对社区管理和社区生活的认知,分析居民对社区生活的需求程度。

(3) 小城市社区居民属性的差异性,分析不同群体所需求的服务质量和服务层次的侧重情况、对配套设施的依赖程度,以及利用周边城市设施的情况;

(4) 小城市社区类型差异性,分析不同社区对设施的需求差异。

调查问卷包含两部分:

(1)居民的基本信息,包括性别、年龄、学历、职业、家庭收人消费、家庭结构等,结合政府资料作为影响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的基本人口特征考虑;

(2)居民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偏好,需求及评价,作为居民需求的基本特征加以分析。

3影响小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需求差异的因素分析

3.1居民结构

3.1.1居民年龄结构

社区居民年龄结构变化较大,不同年龄段的居民由于受身体状况、思想观念、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有着不同的需求。老年人增多的趋势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影响较大,对其依赖程度最高。需要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服务和心理咨询等托老服务。而中青年人群对社区生活的依赖性较弱。

3.1.2居民阶层结构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篇(6)

On the Current Service of Community Sports Facilities in Cities of Henan

CHEN A-qi, ZHU Ji

(Department of Public Sports, Henan University, Kaifeng 475000, China)

【Abstract】Using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review, questionnaire, interviews and other research methods, this research analyzes the current service of public sports facilities in cities of Henan Province. It proposes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aimed at the problems existing, hoping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s.

【Keywords】Henan Province, urban community, public sports facility

引?摇言

2011年2月15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以下简称《计划》),是继《全民健身条例》后,国务院颁布的又一发展体育事业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新时期国家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规划,也是“十二五”期间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重要依据。在《计划》“保障措施”部分,提出在加大各级财政全民健身事业投入,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不断加大科学健身指导的力度,做好信息、科研和法制建设工作八项要求。同时,在《计划》“工作措施”部分,提出了十二条具体措施,明确了相应部门的职责。尤其是在“工作措施”中第二条更是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城市社区体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城市社区体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统筹规划,加大投入,以城市街道和居住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为重点,不断改善社区居民体育健身环境和条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当前河南省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与社会提供的体育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群众体育活动普及率不高,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职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新形势下对河南省城市公共体育服务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发展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 河南省城市居住区体育公共设施服务现状

根据调研分析,河南省城市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情况基本上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是相对应的。经济越发达,城市社区建设的功能越齐全,公共体育设施配备的数量越多,居民的健身条件越好。

1.1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总量不足,不能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篇(7)

1.1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

在我国,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行政管理相对应,成都市将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确定为四级,即城市级、大区级、居住区级以及基层社区级。本文重点研究的公共服务设施对应的是居住区级和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表1)。

1.2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城市级、大区级公共设施主要为全市服务的大型独立占地设施,其分类包括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商业服务、市政公用和广场绿地9类。诸如市政府、剧院、博物馆、会展中心、体育中心、市属医院、大型广场和公园等等。成都市居住区级和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行政管理、社区服务、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市政公用、绿地广场和商业服务业等9类(表2)。

2成都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发展历程

2.1国家标准和规范

在我国,国家层面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和规范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它主要适用于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层面,其内容主要是确定公共设施如大型剧院、博物馆、大中院校等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另一个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主要适用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主要是对居住区级和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控制,并确定其位置、等级、规模和服务半径等,以保障城市公共利益,满足居民生活要求和城市规划管理要求。

2.2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某些主要方面以及重点领域的展开和深化,在城市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之间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专项规划的编制目标明确,具有突出和明确的主线,即“需求、体系、标准、布局”(图1)。从21世纪初开始,成都市结合自身发展市情,分层级深化规划编制、加强规划管理,相继涉及了生态环保、产业经济、公共设施、综合交通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五大类型的专项规划,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法定规划的不足。其中,公共设施类包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综合防灾设施专项规划等(表3)。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如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医疗卫生设施规划、教育设施(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养老设施、社区服务(15min公共服务圈、农贸市场、社区综合体)规划等;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如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加油加气站等设施,综合防灾设施专项规划如消防、防洪排涝、人防、应急避难场所等专项规划。此类规划重点关注社会公平,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这些专项规划的深化创新,完善了成都市城乡规划体系,促进了规划的“上下衔接”与“落地”,对城乡一体化发展、城市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3规划导则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实施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了解决规划编制不利于实施操作、规划实施及后期管理机制不顺等问题,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了《成都市公建配套导则》。导则从分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实施的问题及难度入手,优化了公建配套设施的功能,诸如在文化方面增加了青少年活动中心,观演厅等,在体育方面增加了综合健身馆及综合运动场等。在公建配套设施标准上,整合提升了社区服务、交通市政和商业服务等方面的配置要求,规划还提出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采用“6+8”方式即居住区服务中心的6项公共服务设施+需独立占地的8项设施集中设置,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采用“4+4”方式进行配置,即基层服务中心的4项设施+独立占地的4项设施,以此引导公共服务设施集约复合发展,使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编制和管理更加标准和规范(图2、图3)。

2.4成都市中心城15min基本公共服务圈规划

2012年,继公建配套导则出台后一年,在落实“立城优城”战略,实现“宜人成都”建设目标,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的要求下,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了《成都市中心城15min基本公共服务圈规划》。规划对公建配套导则进行了优化完善,在原有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6+8”项及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4+4”项的基础上提出了包含小学、幼儿园、居民健身设施、社区绿地、社区用房、商业服务业用房、农贸市场等8类10项15min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并对接专项规划标准形成一套适合于成都市的15min基本公共服务圈标准体系。

2.5成都市中心城社区综合体规划

2013年,为了落实《成都市中心城15min基本公共服务圈规划》对成都市中心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使用效率,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为以后新增的公共服务设施预留空间,推动城市基础公共服务及管理的转型升级,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了《成都市中心城社区综合体规划》,规划结合各专项规划及公建配套导则等有关技术要求,明确社区综合体的概念,功能构成、建设模式及建设标准。评估《成都市中心城15min基本公共服务圈规划》中具有发展社区综合体条件的规划地块,提出布局原则,并将社区综合体所包含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筹考虑与一体化打造,并针对不同模式制定社区综合体在布局、建设等方面的指引。

2.6成都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存在的问题

纵观成都市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呈现设施多元化、管理精细化、建设集约化的趋势,各规划都有代表了时代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但其自成体系,其间的关系并不明确,各项设施的功能和定义也存在差异,而且标准较多,每个规划根据发展要求都会制定一套新的标准,这就会存在编制时造成使用者不知道应该依据哪个规划的问题。这也是规划工作者们在今后编制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时亟需解决的问题。

3公共服务设施发展趋势判断

3.1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的形势

近年来成都市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逐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之间的结合也愈加密切,在这种形势下,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模与用地布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预控和相对合理的效果。但随着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的提高,成都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将面临了新的形势和挑战。首先是可达性与均等化的发展趋势。目前,大多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体系及设置标准都比较系统和全面,空间布局上也相对均等,但在具体建设实施时会出现不可达的问题。诸如一所私立学校对于其周边的中低收入群体而言,尽管在空间上是临近的,但却是不可达的。那么,公共服务设施的可达性和均等化不仅仅是一个空间上的概念,它还应该包括时间可达性及人群(阶层)可达性等问题[1]。其次是土地资源的使用和管理由增量向存量发展的趋势。使得公共服务设施需求与供给的矛盾已无法靠扩地建区的方式来解决,城市的功能随着时代的发展也越来越复合和多元,在这种形势下,公共服务设施也存在功能复合、建设集约的趋势。2013年成都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成都市中心城社区综合体规划》即是对土地集约化使用、公共服务设施功能混合的初步尝试。最后人口总量和人口结构的变化,诸如老龄化、婴儿潮等问题的出现以及信息化“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都对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规模、配置方式等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也成为公共服务设施未来发展研究的方向和趋势。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篇(8)

摘要 随着社会公共需求的快速增长,期望建设一个公开、透明、没有腐败的政府、要求政府为他们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已成为人们日益迫切的需求。服务是现代政府的天职。一个服务型政府,要能自觉地以服务为己任,将服务精神贯穿整个政府工作的始终,不断加强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政府服务,提高服务水平。

关键词 城市管网;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型政府

随着社会公共需求的快速增长,期望建设一个公开、透明、没有腐败的政府、要求政府为他们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已成为人们日益迫切的需求。服务是现代政府的天职。现代政府的角色转换,是由“父母官”向“公仆”的角色转换,即由权力管制控制的政府转型为公共服务型政府。人是公共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下的社会规范引导市民为本的理念,作为一个整体的民主秩序的逻辑框架中最显着的特点,政府定位为服务提供商,而不是享受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并通过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公正执法的象征一定的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并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城市的供给保障,一个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公共服务型政府,必能自觉地以服务为己任,将服务意识和服务精神贯穿整个政府工作的始终,不断加强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政府服务,提高服务水平。

政府公共管理体制在西方国家已经走过了200 多年的历程。在这200 多年里,公共管理体制本身经过了几次大的动荡和演变,西方国家经过不断的改革、修补与完善,最终形成产生了一整套相对比较成熟的公共管理模式。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上,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经过了三次重大的演变,与之相对应,政府的公共管理体制改革也随着政府职能的演变而经过了三次大的演变过程。这三次的动荡和演变,反映了政府公共管理模式由“守夜型向“公共服务型”再向“核心公共服务型”转变的过程。作为透明、公平、公正、廉洁和高效的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特征是服务理念的核心性、民意的主导性、公共信息和资源的透明性、有限性和有效性;基本职能是为供给民众服务来提供制度、提供公共产品及良好的公共政策服务和服务帮助等等。

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是城市的“主动脉”,是城市基础设施的基础,承载着城市所有居民的衣食住行,与百姓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因此政府必须把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当做主要大事来抓。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以社会本位为导向,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要求作为自身价值的参照体系,重视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有限的财力、物力、人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向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倾斜,把精力更多地放在推进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改造、解决人民生产和生活等民生问题上,想民众之所想,急民众之所急,务民众之所需,加快城市社会事业的发展,切实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和质量,使城市管理逐渐趋向公共管理社会化,提升城市的宜居度和群众的幸福指数。

李克强总理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曾强调,创新城市管理,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是造福人民的一项重大举措,深化社会改革领域,同时也加快服务业的发展,扩大服务开放,有效需求,引导关键之举,同时也促进了政府职能,促进公共事务,政府机构独立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的行为。创新城市管理方式,就意味着政府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购买公共服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把公共服务事项交给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或企业等来承担,政府对购买服务项目随时进行动态调整,全面公开购买的公共服务信息,对承接主体实行优胜劣汰,建立严格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向公众及时购买的主要客户和第三方组件,以及评价结果,使群众享受到丰富的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弱点,无论是刺激消费,提高有效的投资,庞大的市场需求的释放,并能有效地提高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为人民群众的利益,顺应人民期盼。保定市是一座老城,主城区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压力很大。最近,保定市新做了区域调整,三区扩大为五区,尤其是新由县调整的满城、清苑、徐水三个区,需要对城市的基础设施重新做统筹调整,提高城市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一是城区面积扩大了,意味着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的不足将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因此政府制定有远期发展规划,逐步完善城镇供水设施,加强市政地下管网建设和改造,提升城市的防洪防涝能力。

二是新划的三区城镇化规划是保定市未来几年的重点工作,政府要加强三区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争取到“十二五”末将“大保定”的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豫左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豫左右。

三是加强燃气管网、供热的老旧管网改造。到2015 年末,基本完成城镇燃气和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任务。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篇(9)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一条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设置站牌。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四)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五)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六)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拦、扣押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电车。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价格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和妨碍抢修作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发生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安全客运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遵守乘坐规则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要求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经营中的不良行为等应当记入信用档案。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管制度,组织有乘客代表参加的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服务状况的年度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五)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篇(10)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一条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设置站牌。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四)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五)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六)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拦、扣押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电车。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价格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和妨碍抢修作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发生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安全客运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遵守乘坐规则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要求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经营中的不良行为等应当记入信用档案。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管制度,组织有乘客代表参加的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服务状况的年度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五)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篇(11)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全会精神,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根据市委《意见》,在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以服务群众为宗旨,以群众满意为准则,按照“区域规划最佳、设施配置最优、服务效率最高、资源效益最大”的要求,从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出发,因地制宜,整合资源,促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完善社区综合管理和保障体系,推动社区规范化建设,逐步建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现代化社区。

二、总体目标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城市规划网格化管理、推进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依据之一。通过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和有效的保障机制,在中、近期建设行动计划期限内,按照“社区有规划、设施能落实、居民可共享”的总体目标,逐步推进社区建设,在全市范围内,形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合理、配套齐全、使用方便、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管理高效,适宜国内外各类人士生活、学习和创业的新型和谐社区格局。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统筹兼顾。按照社区规划人口、社区发展需求和地区实际,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二)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服务范围原则上以本社区居民为主,服务半径根据不同功能的设施合理确定。

(三)因地制宜,差别配置。从实际出发,不同区域的社区,按其人口总量、人口结构及本区域内已有公共服务设施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配置。

(四)形式多样,资源共享。中心城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坚持突出重点,急需先配,分步到位。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和调整、共享、租赁、收购等多种形式,推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计划推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落地。

四、基本要求

(一)规划编制中实行差别配置

在中心城区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及郊区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等指导下,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社区,先编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用以指导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实施。

在规划编制中,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原则上按照*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以下简称《居住区标准》)执行;确实有困难的地区,参照《居住区标准》,根据本地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现状情况以及社区网格化管理要求,在满足社区人民群众实际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在不同区域实行差别配置。中心城区和郊区新城建成区(老城厢地区)对执行《居住区标准》中“用地”及“建筑面积”两项指标均有困难的设施项目,按建筑面积指标考核。

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配置,按照不同地区分为三类:

1、严格执行《居住区标准》的地区浦东新区、郊区新城和城镇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新市镇地区以及中心城成片改造或新建地区等。

2、可按照不低于《居住区标准》建筑面积下限80%配置的地区

中心城浦西内外环线之间的建成居住区,郊区新城建成区(老城厢)等。

3、可按照不低于《居住区标准》建筑面积下限60%配置的地区

中心城浦西内环线以内的建成居住区,地处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居住社区等。

此外,郊区城镇人口在5万人以下的新市镇、中心村,可根据国家和*市村镇规划编制的有关技术标准,配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二)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参照《居住区标准》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指导要求》等规定,各社区(街道、镇、乡)要重点建设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融入社区管理、文化学习、图书阅览、文艺活动、休闲娱乐、体育锻炼、医疗服务、卫生保健、社区教育等其它社区服务设施。

1、整合优化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社区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以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核心,归并、调整和优化社区内的各类行政事务服务机构,合理配置行政设施,完善社区网格化管理,逐步强化社区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能力。

每个社区都要设立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完善社区生活服务求助系统,落实和完善居委会和居委会会议活动用房,方便居民就近办事,解决居民实际困难。

2、发挥社区文化、体育设施功能,努力提高社区文明程度。社区文化活动设施建设是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载体,要加强基层群众文化阵地建设,整合社区图书馆、文化馆(宫)、群艺馆、青少年宫(中心)和少科站等文化设施资源,构建以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为主体,惠及未成年人、中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等群体的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网络。要保障公益性文化设施的投入,采取多种渠道,加快社区文化设施建设,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要充分利用所在社区的学校、单位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重视室外公共体育活动设施建设。室外公共体育活动设施可与公共绿地建设结合起来,实行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综合利用。

3、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配置,方便居民群众就近看病求医。原则上,每个社区配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并设置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为居民提供基本、综合、公平、可及的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服务。

4、重视基础教育设施配置,进一步完善中学、小学、幼儿园教育设施。新建居住区必须严格按照《居住区标准》,配置基础教育设施。中心城区中学、小学、幼儿园设施配置不足的,要按照批准的规划,逐步完善和提升学校教育设施水平;已列入旧区改造的,要就近安排,先建设后拆迁。按规划建设的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设施,未经规划许可,不得任意改变使用性质。

5、加强社区福利设施建设,尤其重视老年服务设施配置。

要加强社区福利设施建设,完善社会救助网络,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权益。尤其要重视老年服务设施的配置,每个社区(镇、乡)至少设置1个养老设施。到2010年,中心城浦西内环线以内的建成区以及地处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居住社区,按照不低于本社区老年人总数的1.5%配置床位;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的建成居住区以及郊区新城老城厢地区,按照不低于本社区老年人总数的2%配置床位;浦东新区、郊区新城和城镇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新市镇以及中心城成片改造地区或新建地区,按照高于本地区老年人总数的2.3%配置床位。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团体创办不同标准的敬老、养老设施,以调节、补充养老床位,切实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要特别充实完善为老年人、残障人服务的内容。

6、加强菜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社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要切实加强菜市场规划和管理,按规划配置建设的菜市场,不得挪作他用;已挪作他用的,要恢复原有功能。

社区菜市场配置不足或不达标的,要按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结合旧区改造,采取收购、改建或置换等措施逐步解决,切实保障社区居民日常生活需要。

7、按照《居住区标准》及社区需求,合理配置其他社区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要严格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置停车泊位。中心城已建成居住区,要充分利用现有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合理配置社会停车场(库)。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放自用停车场地,为社区服务,缓解中心城停车难的压力。要按照社区网格化管理要求,合理配置社区安全防范设施,提高防灾应急能力,为社区居民营造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优美的生活环境。各区县要结合实际,按照《居住区标准》合理配置其它社区服务设施。

(三)充分挖掘、综合利用社区资源,为社区人民群众服务。中心城社区要依托区内的市级、地区级的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完善社区服务体系;采取购买、置换、改建、租用等方式,实行综合利用、余缺调剂,资源共享,为社区人民群众服务;要采取多种方法和形式,鼓励社区内一些有条件的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将内部的服务设施面向社区开放,增加社区公众活动空间。

五、具体措施

(一)加强改建引导,优先配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心城区及郊区新城建成区要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凡现状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不足或缺口较大(达不到配置标准50%)的社区,要严格控制存量土地的开发建设,并按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确定的规划指标,优先建设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要集约使用土地,尽可能综合配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在中心城区及郊区新城建成区结合建设项目,配套建造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对增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在审核规划指标时给予一定奖励;对经营性建设项目中增加建设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经区县政府认定,可向建设方返还因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而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二)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禁止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按照规划配置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其产权除已有明确规定的外,一律归区县政府所有,明确国资监管责任主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实行余缺调剂、综合利用、合理使用,属公共服务设施范围内调剂的,须经区县政府批准,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按照规划建设(配置)的各类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改变设施用途,确需更改作为非公共服务设施用途的,须经区县政府同意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市或区县规划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途的,一经查实,按照《*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增加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财力投入,保障公共服务设施有效运行。构建政府公共财政框架,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市、区县两级预算管理体制。区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财政支出用于社区建设,实现社区建设的均衡保障。建立和形成多元投入的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力量投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用地、用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