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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制度大全11篇

时间:2022-08-19 06:22:46

保密管理制度

保密管理制度篇(1)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规定,抓好有关规章制度建设,切实落实领导负责制,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信息定密审批制度,信息载体和机房管理制度等,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凡被确认为计算机或网络,应加贴“标识”或标明“标记”,严格按保密工作要求管理;凡与政务内网联接的计算机和处理单位内部工作事务的计算机也应按计算机加强管理,严防国家秘密(含内部工作秘密)信息泄漏。

四、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或内部工作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绝不能上国际互联网,如确需上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安装经国家保密部门批准认定的物理隔离卡;做到内外网分开使用,有上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不能处理国家秘密或内部工作秘密信息。

五、认真落实“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单位领导审批制度”的规定,凡向政务外网、互联网提供或信息,其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且应事先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六、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对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信息,要有相应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照密级的要求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采取密码加密办法保护;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漏;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七、严禁计算机及其网络与互联网连接;严禁将存有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在互联网(政务外网)上使用;严禁上网计算机处理信息和内部文件资料;严禁非移动存储介质在计算机及其网络上使用,严禁将原计算机变更用途作为可上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使用,确保与非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严格分开使用。

八、加强对计算机的安全管理。计算机管理应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认真做好计算机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杀毒、及时故障排除,出现问题及时报告和保存单机资料、备份文件以及整理硬盘等项工作,确保机器正常使用;对重要信息处理场所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入内;对计算机信息要进行定期的保密技术检查,及时消除各种泄密隐患,确保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

九、认真做好计算机及其网络情况统计上报工作。每年元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计算机变动情况汇总报送区国家保密局。

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二)

1、和非移动存储介质要坚持“统一购置、统一标识、严格登记、集中管理”的要求,严禁公私交叉混用。

2、严禁移动存储介质在计算机和非计算机中交叉使用。

3、严禁使用除光盘外的移动存储介质从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直接拷贝文件、资料到计算机上。

4、私人移动存储介质不能用于存储处理信息。

保密管理制度篇(2)

本规定适用于省水利厅机关、厅直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二条省水利厅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厅保密委)领导省水利厅保密工作,厅保密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具体承办厅保密委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各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经常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宣传教育,重点做好新任领导、新进人员的保密教育,定期进行保密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

第二章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各项保密工作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保密部门),明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保密部门接受本单位党委(分党组、总支)的领导和厅保密委的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各项保密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

(三)组织召开保密工作会议,研究工作计划,布置工作。

(四)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做好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

(五)组织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对外提供资料和新闻出版的保密审查工作。

(七)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做好专项保密工作。

(八)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查处失泄密事件,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失泄密事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九)负责向厅保密委反映情况,汇报工作。每年1月底前要向厅保密委报告上一年度保密工作总结,并接受厅保密委的检查。

第三章定密

第九条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十条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国家秘密载体含有两个以上不同密级的,应当按最高密级确定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按范围最小化原则掌握:

(一)绝密级:限于指定的单位和人员。

(二)机密级:限于有直接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

(三)秘密级:限于有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如公文、简报、稿件、电报、报表、会议记录、图片、磁介质等)应按照水利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的《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水办〔2000〕649号)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1990年国家保密局第2号令),及时准确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业务部门对工作中事项提出初步定密意见,经本单位保密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各单位应将有关定密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汇总报厅保密办。

第十四条书面形式的密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绝密件、机密件要标明制发份数及序号。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因形势的变化,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已不合适的,由原定密级的单位业务部门及时提出变更意见,经保密部门审核同意后,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情况紧急时,厅保密办可以直接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及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及时将变更密级或者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六条确定密级的单位被撤销或合并,变更密级和解密的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单位负责。

第四章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人员管理)凡从事机要、文书、印刷、档案、通信、计算机维护以及其他业务工作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忠于职守、保密观念强。各单位应严把政审关,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人员情况应报本单位保密办备案。人员在上岗前应进行业务培训、保密教育,知悉国家保密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各单位应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报厅保密办备案。并加强要害部门部位的泄密防范,做到人防、物防、技防。保密部门要与要害部门部位的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十九条(秘密载体管理)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有关工作人员都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无关人员泄露秘密内容,并在工作中执行下列规定:

(一)制作。密件制作过程中形成的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复印件等,应视同正式文本管理。文印部门要指定机要打字员,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不得多印、私留;对印制中的校样、半成品、印版、纸型等,及时销毁。

(二)收发和传递。密件的收发及内部运转要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做到责任分明、有据可查。递送的密件,发件单位必须包装密封,并在封面上标明密级,加贴密封条,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转递,不得使用普通邮政;密级文件、电报必须由两人专车递送。

(三)使用。严格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文件,以及外单位的来文、资料,标有接触范围的应严格遵照执行,如需扩大范围必须征得发文单位的同意。

阅办密件应在办公室,严禁将密件、密码电报带到公共场所或家中等不适宜的场所阅办。因公确需携带密件外出,须报经保密部门批准,并采取保密措施。

传阅密件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限定传阅时间,不得横传;阅办者不得擅自留存传阅的密件。绝密件的接触范围应详细记录。传达密件时,不准记录、录音、录像,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严禁复印、汇编绝密级文件、资料、电报等;机密、秘密级文确需复制、汇编的,应从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复制、汇编的文件视同原文件管理。

(四)保存。保存密件,应当选择有利于安全保密的场所或部位;绝密级文件应当存放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内,并相对集中在机要、文书部门保存;其他密件应放在相应的保险装置内;密件应当至少每年清点一次,并认真核查,使之与登记册相符;需要归档的密件,各单位必须于次年的2月底前清理、立卷、归档;需要清退的机要件,各单位也必须于次年2月底前登记造册后送厅保密办。

各级领导参加有关会议的文件、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须送交机要文书部门保管,工作需要时办理借阅手续,用毕立即退还机要文书部门。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退休,应将自己保管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送交机要文书部门保管,不得私自保存或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五)销毁。销毁密件,应当逐件登记造册,报请单位领导和保密部门批准后,由各单位保密部门统一组织回收,两人以上护送到指定的场所监督销毁;销毁以电磁信号方式记录国家秘密的密件时,必须进行消磁处理;销毁密件应确保密件内容无法还原;严禁个人销毁密件,严禁将密件混入公开发行的刊物中处理,严禁将内部文件、资料、刊物及物品向废品收购部门和个体摊贩出售。

第二十条(会议保密管理)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会议主办单位应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会议出席、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须经主持会议的领导批准,并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事项。

(二)会议场所应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地方,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三)应按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凡规定不准记录、不准录音、不准采访的会议,主办单位应事前告知与会人员。

(四)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会议文件、资料应统一管理,严格办理登记、分发和清退手续;绝密文件不得翻印;翻印上级机密、秘密文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经同意后按拟定份数翻印。会议结束时,应把文件全部收回,妥善处理。会议文件应通过机要通信统一发放,不得交由与会代表带回。

(五)会议内容的传达及传达范围,主办单位应作出统一要求。

(六)会议期间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主办单位须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外事工作保密管理)在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其他涉外活动中,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应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防止境外情报人员和别有用心的人刺探、套取我国家秘密。

(二)确需对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送厅保密办审查,重要事项报省保密部门审批。

(三)对出国工作、培训、留学、考察、访问、参加国际会议的人员,各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审查,派遣单位要进行必要的保密教育。

(四)接待外国团组和人士,应与厅人事部门联系,做好保密工作。严格遵守外事保密纪律,不准向外国人、外籍华人及其他境外人员透露国家秘密事项。

(五)出入外国人住地,陪同外宾参观、游览,参加宴会等,不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参加会谈、国际会议和重要的对外交涉场所携带的文件、资料,须经保密部门批准,并指定专人保管,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六)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将秘密载体带出境外。确需带出境外的,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国保〔1995〕12号)办理。

(七)出国团组不得在外国宾馆、旅馆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和谈论秘密事项;不得在外国宾馆、旅馆起草密码电报。如有特殊需要,必须在我驻当地的使领馆内进行。

(八)加强国际赠款、贷款项目的保密管理,安排敏感或非开放地区项目区和现场考察活动须经保密部门和军方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对外宣传保密管理)在对外宣传报道和出版工作中,各单位应遵守《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国保〔****〕34号),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闻出版单位应建立健全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办法。对保密界限不清的问题应主动征求保密部门的意见。

(二)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书籍、资料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三)加强互联网网站信息的保密审查,信息不得上网。网站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审核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第五章保密监督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保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业务部门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厅保密办不定期组织对厅直各单位保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保密检查的重点包括: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要害部门部位保密措施、信息系统保密、机要文件管理等。各单位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应作出书面检查,厅保密办予以内部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当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厅保密办,由厅保密办协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以及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泄露国家秘密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重新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处分决定持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对作出的行政处分进行复议。

第二十九条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的。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严守国家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的管理,事迹突出的。

第六章附则

保密管理制度篇(3)

二、信息系统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按涉及信息的最高密级,划定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三个保护等级。按照分级保护标准,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保护。

三、信息系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保密要求:

1.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相连接,计算机应与非计算机严格区分,专人负责,专机专用。已与信息系统相联的计算机,即使其与信息系统断开,该计算机不经安全处理也不得联入互联网。

2.用户访问操作权限(如授权、读、写、删除、复制、打印等)严格控制在工作需要的最小范围内。

3.存储信息的数据库根据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集中管理和控制存储介质的使用信息。

5.采取安全保密审计措施,对信息的访问、存储、处理、传输等行为进行监控。

6.建立健全防范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程序的制度和措施。

7.信息系统需设专用机房,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各单位保密部门要加强对信息系统保密的重点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密风险评估。

五、保密部门负责对政务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信息系统的系统集成和工程监理应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在相关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

七、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实行保密审批制度,由保密部门组织审查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八、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应由本单位负责,确需其他单位技术支持的,应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保密责任书。

2.应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网络系统运行的统一管理。按照最小授权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分别负责网络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和信息访问授权管理。

3.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

4.软件升级、补丁升级应统一管理,软件包、补丁包应经过安全检查。

5.建立系统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保密管理档案。

6.信息系统必须采用国内研制开发的信息安全保密产品,并通过国家保密局的认证。信息系统所用的密码技术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密码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信息安全保密产品应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7.携带计算机外出,应经过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8.计算机应定点维修,并清除信息或拆除存储介质。不能清除或拆除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保密措施。

计算机的转让、报废,应当彻底清除信息或拆除存储介质。

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监控产品监控信息系统中的信息。

十、信息按以下规定管理:

1.信息的产生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密件密级、接触范围及访问权限,并在存储、处理、传输、输出的各个环节,标注与信息不可分离的密级标识。

2.利用公共通信网络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必须采用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与所传输密级相一致的加密设备。

3.对接触信息的单位、人员范围及访问权限实施授权管理。信息应按相应密级纸质文件进行发放,规定阅读范围,控制信息的复制、分发、输出。文件管理部门负责对接触办公文件的单位、人员、访问权限按逐份文件授权的原则进行管理。

十一、存储介质要按以下规定管理:

1.存储介质由单位统一登记编号,专人管理。不得在信息系统中使用未经单位统一登记编号的存储介质。

2.存储介质按照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注密级,并按载体的有关规定管理。

3.存储介质不得在非系统使用。

保密管理制度篇(4)

借阅“三密”文件和重要档案资料,经批准后一律在档案阅览室阅览,原则上不准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或摘抄有关内容的,须经主管行级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复印件阅办后收回档案室归档或销毁,摘抄内容必须抄录在保密本上。

档案库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因工作需要进入时,须经批准并做好登记手续。

发现档案丢失或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设法挽回损失。

储蓄安全防范制度

储蓄所对外营业时,必须三人以上临柜。储蓄人员必须高度警惕,严格执行各项安全保卫制度,严防歹徒抢劫。

营业时间,柜台旁门和营业室后门要锁好,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室内。

储蓄所款包必须用运钞车接送,储蓄所必须配备保险柜。

每日营业终了,要将账、卡、重要空白凭证、有价票证锁入保险柜内。有价证券、业务公章、电击器材、公章随款包入库。当天款项先放入保险柜,待运钞车接款时,才准许将款从保检柜内拿出,打开旁门将款送上车。

非营业时间储蓄所内不准存入现金(包括个人)。

储蓄所的防范措施,必须符合分行制定的标准,栏杆、柜台要坚固结实,报警器、灭火器、联防警铃、自卫工具要装备齐全、放置有序、性能良好,防护用具、报警开关要伸手即得。

有条件的储蓄所要与附近单位建立治安联防,安装联防警铃。

出纳抽屉要离柜落锁,将个人名章及各种票卡锁入抽屉内。下班后,要关闭电源、火源,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查询查复管理制度

认真执行电子联行发生差错及查询查复的处理规定。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坚持各负其责、各纠其错、分工合作、严密手续的处理原则。发送查询或查复须经账务部门主管人员签批,录入、复核无误后才能办理发送。

保密管理制度篇(5)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书级。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元以上500元以下: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附则

保密管理制度篇(6)

二、对各类档案均应按规定的范围进行查、借阅,并严格履行手续。查、借阅机密档案要经主管领导批准。

三、对机密档案要严格管理,不得将机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或外传,对机密档案内容不得自行摘抄、拍照、翻印或复制。

四、凡涉及档案机密的人员一律不准在家庭、子女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有关档案机密内容,不得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暴露档案机密。

五、利用者对所借档案文件、技术图纸等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得转借他人,不准携带公出、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

六、对保管期满、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文件要按规定销毁,不得以废纸出售。

七、发生失密、泄密和档案被盗事件时,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保密或保卫部门,当事者要写出书面报告。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和被盗密者,应按其性质及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__市档案局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一、档案库房是档案资料保护和贮存的重要基地,是提供利用档案的中心,除领导批准外,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二、保管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库房内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证档案安全。

三、档案进出库房,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包括档案收进入库,库存档案调出室外及日常的调阅、归还。

四、档案库房应设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的措施。

五、对新接收入库档案要严格检查,对有虫蛀、发霉及其它问题的档案须经科学处理后方可入库。

六、库房内安置温湿度计,每天定时测记。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之间,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之间。

七、库房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保密管理制度篇(7)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3-13 -02

一、引言

军工企业承担着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为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做好保密管理工作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2001年9月,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2008年12月31日,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总装备部联合修订印发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及一级、二级、三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新一轮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正式启动。根据《标准》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根据企业申请的等级定期组织相应的审查,合格通过方有资格开展对应等级相关工作。通过资格认证,各家军工单位的保密工作都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从领导重视程度到员工保密意识,从粗放的管理模式到精细的体系建设,各单位的保密工作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开展,上级的工作要求基本落实到位。尽管如此,由于各单位对保密工作缺乏统一认识,在构建保密管理长效机制时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进。

二、明确深化保密责任

军工企业的保密工作主体是从事保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其他作为保密工作的对象即为客体,两者共同构成有机的保密系统,企业中各级单位组织则是系统的载体,保密系统的正常运行需要健全的保密组织和保密网络,这就需要建立一个科学规范的责任体系。经过两轮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目前各家单位普遍能按照《标准》中的规定划分各级责任,按照“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保密责任书。

推进责任制落实,首先需要单位领导率先垂范,表现出贯彻国家保密法和保密资格认证标准的决心,扎实推进“一岗双责”,根据军工集团公司保密工作要求,结合单位自身特点,认真制定保密计划和考核标准,定期逐级考核,严格落实奖惩。保密委员会连同下设的保密办公室、定密工作小组等保密工作机构履行相应保密职责,将保密工作责任体系架构尽最大可能地融入单位科研生产业务体系架构中,将保密工作职责细化并写入业务流程中,使业务主管部门对所主管业务中的保密工作负起责任。明确各级负责人的保密责任,建立和完善责任主体间的层级负责关系,坚持签订保密责任书,单位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部门负责人和本部门员工签,层层签订,逐级落实保密责任制,对发生的问题严格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保密管理责任。

三、推进完善保密制度

保密规章制度是保密控制和操作的基本依据和行为规范,通过制度明确单位各项工作中的保密管理要求,对人员工作方式方法进行一定约束,以保证单位整体工作在符合上级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正常开展。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是保密工作中重要的基础工作,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基本制度,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二级制度,外场试验等大型工程根据需要制定专项制度。

目前大多数军工企业都制定了较为完整的保密管理制度,但是依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制度不够全面,主要体现在过于拘泥《标准》中各项要求,未能根据新时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任务持续修订,及时将上级下发的保密新规定新办法录入其中,导致管理制度滞后。二是规范性不足,由于对《标准》的理解程度不够,缺乏统一规范的指导,各单位制定的保密制度良莠不齐,在某些方面存在理解偏差。三是可操作性低,作为工作中参照的保密规范,保密制度容易停留在规定本身,缺乏联系各单位的各项工作实际,操作步骤不够细化,无法起到准确严谨的指导作用。

加强保密管理制度建设,要从形势和体制环境的变化趋势实施战略性调整,认真梳理各级保密部门、业务部门制定的保密规定,根据上级要求及时更新升级管理规定,加强各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的沟通交流,分享重点难点问题和解决手段,持续改进管理办法。保密管理制度应具备良好的规范性、引导性、调节性和制裁性,要结合单位科研生产实际和保密工作自身的特点,将保密要求嵌入、融合到单位科研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中,让日常工作上的各项行为规范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可操作、可执行,在符合保密要求且适应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的基础上设计制度各项审批流程和审批表格,提高保密审批的科学性、高效性、可追溯性。

四、严格落实保密检查

保密检查是军工企业保密工作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也是贯彻落实保密工作目标的重要手段。主要内容是参照国家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的相关要求,对企业实际工作中各个环节是否符合保密要求进行现场检查。保密局、国防科工办、军工集团公司会定期组织对各军工企业的保密检查,单位本身也会按照制定的检查要求开展各级检查工作。

保密检查是防范失泄密事件的重要手段,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检查力度不到位,有些单位的领导不够重视,保密检查流于形式,一年的检查通报只有象征性地处罚几个人,检查内容墨守陈规,存在检查死角。二是技术管控不到位,有些单位为节省保密经费,没有安装必要的保密管理软件或配备相关保密设备,给保密信息化监管带来很大困难。三是问题整改不到位,对于一些频繁出现的问题不能出台相应政策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单位的保密工作人员是弱势群体,即便检查出问题也在处理上受到阻碍。

在PDCA运行模式中,保密检查在重要环节起着关键作用,要坚持合理化、经常化、规范化的原则,切忌盲目性、随意性和形式主义。首先在设计上,结合上级检查、单位各项检查和自查,明确检查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分类分析,归纳并制定出全面的z查项目和科学的检测手段。保密工作是“一把手”工程,单位党政一把手的重视程度直接关系到保密检查的效果,从检查带队到部门负责人问话,从违规通报到后期整改关注,亲自抓,亲自查,亲自管,带动各部门领导重视分管的部门业务、项目和人员保密工作,使单位整体保密氛围得到提升。信息系统防护监管情况涉及到保密资格认证审查中的一票否决项,必须当做保密检查中的重中之重,持续推进保密技防建设,注重日常电子文件制作传递和审批流程的监管,严格控制及敏感信息的外发。

五、规范细化定密工作

定密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定密责任人的管理,秘密事项范围的制定,定密流程的控制等。做好定密工作的目的在于从源头规范载体的产生。军工企业涉及国家秘密的数量多、维度广、密级高,定密工作的开展情况直接影响到单位整体保密工作的质量。近年来,军工企业的定密意识和定密能力快速提升,定密制度和责任体系基本建立,定密依据也更加细化。

高密低定会给国家带来危害,产生企业及个人的法律风险,低密高定也会对企业管理造成损失,影响工作效率增加管理成本。根据实际工作经验,以下问题需要重点关注:一是定密责任未履行到位,不少单位定密责任人、部门主任的定密意识不足,特别是内外网信息交互审核时不够严谨,容易发生敏感资料外发的情况。二是定密依据不够精准,各单位根据自身承担的任务编制成事项范围目录作为定密依据,而工作中往往细化到各个产品的多项指标,或有新产品项目未能及时调整定密依据,造成无法按照标准准确定密的问题。三是密级变更不够及时,升、降、解密工作应根据下达生产任务的上级进行调整密级和保密期限,目前还有不少军工企业历史积压的档案未能梳理妥当。

定密责任人上岗需按国家要求参加培训,持证上岗,同时,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对定密责任人和审核责任人强化定密培训,建立定密责任人监督考核制度,将定密知识学习和工作情况纳入培训考核中,提高其定密意识和业务水平。定密工作小组制定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目录时应认真梳理单位的科研生产项目,联系实际工作逐条细分,收集相关各部门的修订意见,分析完善定密标准,有变更情况及时调整修订,使每份文件在拟制时都有据可依。通过信息化技术加强电子管控,使每一份文件从产生开始就规范密级,实现定密程序化,从源头减少不规范定密的问题。将定密情况纳入日常保密检查项,加强定密规范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分类推进项目和文件的调密解密工作,梳理消化历史载体的数量。

六、加强提升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是保密管理的核心要素,是保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秘密产生、保管、传递、解除这整个周期,都由人员进行操作,军工企业所涉及的国家秘密是否安全,取决于人员的思想、行为是否符合保密法律法规和企业的保密规定。目前各家军工企业有着庞大的人员队伍,如何管理好人员的上岗审查、教育培训、出境审批、脱密期监管等一直是保密管理中的难点。

人是做好保密工作的主体,把人管理好是保证军品科研生产工作稳定发展的前提,只有让每一位人员绷紧保密这根弦,才能尽可能地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保密教育是提升人员自身保密意识最重要的方法,当前保密教育也面临着突出问题:一是教育规划不完善,各单位都制定了年度的保密计划,宣传保密法规和知识,但存在空于表面,没有很好地将教育内容联系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明确约束手段。二是新员工保密教育欠缺,尽管上岗前会组织保密教育,但通常时间较短介绍不全不细,对于没有工作经验的新员工过于陌生,加上上岗后部门教育不到位,很可能发生违规情况。三是保密教育方式陈旧老套,缺乏创新,内容上又没有贴近工作实际,导致员工参与的热情不高,直接影响教育效果。

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政治属性决定了必须对人员进行强制性的灌输教育,对刚入职的新员工应持续加强保密教育培训,提高其对于保密严重性的认识,各部门保证新员工日常工作中的保密要求能及时准确地传达和指导。提升日常的监督考核力度,为提升说服力,达到教育效果,应坚持以人为本,让人员心悦诚服地接受。在保密教育中,应结合常规教育和重点教育,突出特色教育,利用保密宣传教育月活动开展形式丰富的活动,如邀请上级保密部门领导专家开讲座、组织特色保密知识竞赛、播放反间防谍和技术防护宣传视频等,使每位人员都能“知保密、懂保密、善保密”。保密教育工作更重要的是营造一个良好的保密文化并融入企业文化之中,发挥保密文化的指导号召力、凝聚亲和力、规范强制力、感染辐射力,使人员在文化熏陶中自觉遵守,自查自纠,以实现单位的“大保密”格局。

七、结束语

保密管理制度篇(8)

第二条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保密制度,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将系统信息、数据泄露于外界。

第三条坚持“不上网,上网不”的规定,严禁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在与公共信息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第四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任何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严格遵守信息上网审批制度。各办(中心)、所凡拟在网上的一切信息,须经乡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上网。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严禁在网上有损我乡形象的信息。

第七条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八条不得恶意访问和攻击网络服务器和他人计算机,未经允许不得强行阅读他人文件、文档、电子邮件,不得滥用网络资源,不得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禁止破坏网络数据、网络资源,或在网络上进行恶作剧行为。

第九条工作人员工作时使用的光盘、软盘、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不得随意给外人使用,不得带出办公场所。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非移动储存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非移动储存介质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杜绝内部信息外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移动储存介质是指不用来存储、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储存介质。它包括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

第三条非移动储存介质禁止以任何形式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第四条非移动储存介质信息、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不上网”的原则,向网站提供或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第五条非移动储存介质的保密工作由各单位负责,并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并进行编号登记。各保管人担负保管责任,谁丢失谁负责、谁赔偿。

第六条本制度由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3乡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乡各站所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乡保密工作领导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各部门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各站所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各站所在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保密管理制度篇(9)

2、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3,建立健全收发文制度,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履行文件登记、管理和清退工作,发现属于国家秘级文件资料丢失、被窃、泄密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力挽损失。

4,各部门年终清退与本部门无关的并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和一些刊物,必须进行销毁或碎纸处理,不得擅自出售。

5、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对秘密档案材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如需借阅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不准带出档案室,不准摘抄;档案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6、计算机房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入机房必须进行审批和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的应用管理。凡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文件的软盘信息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二、要害部位保密安全管理制度

1、要害部位范围:各单位财务室、电脑室、档案室、物资库。

2、保密安全管理要求:

①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要害部位管理负全面责任。

②与本职工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要害部位,因工作关系需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才能借阅有关资料和进行公务活动。

③贵重物品、现金、票证落实专人负责,责任人要认真做好保管、使用、防火、防盗、防潮、防爆及保密工作,对要害部位认真按安全保卫保密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范于未然。

④建立要害部位管理呈报制度,要害部位安全值班及交接班登记制度,要害部位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要害部位处置突发事件预案。

⑤建立各要害岗位保密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安全保卫保密检查,针对存在隐患及时整改不留后患。

⑥按规范要求对要害部位做好避雷、防爆措施及安全用电。结合业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各个环节,制定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⑦加强计算机系统的保密安全管理。对与非保密计算机予以明确区分,机必须完全与局域网脱离连接,并禁止上因特网以防泄密。并采取身份认证、存储传输加密、配置防视频泄密干扰器等措施加强保密防范。

3、责任追究:

要害部位管理责任人或单位因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究,并采取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及经济处罚等方式对责任人及单位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泄密刑事责任。

三、档案保密管理制度

1、公路综合档案是本单位的公路改建、养护、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它包括公路、桥涵等公路构造物修建项目、公路机械设备、财务管理、劳动工资、公路科研和党务、政务、安全保卫和群团工作等方面的档案。

2、公路综合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各门类新增档案材料,由机关各部门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本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送交综合档案室,进行鉴定、编号、归档,并按规范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3、档案库房必须具备卫生的环境和良好防范措施。

4、定期进行库存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档、卡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进行修补和复制,保证档案的完整。

5、应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档案分类编号办法和保密规定,严格、科学、规范地进行档案分类编号,确定保管期限和档案鉴定工作。

6、借阅档案资料要注意保护和保密,不得擅自复印、拍照,更不得涂改或在档案上做任何标记、抽换、损坏,必须保证档案的整洁,不得丢失泄密,如发现丢失泄密现象,应按保密规定立即向安全保卫部门或保密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7、档案保密范围:

①历史档案资料和编研材料中,涉及到领土归属、边界勘定、民族关系的档案资料;

②批量运输档案的时间、路线的保卫方案;

③档案后库的收藏档案内容、数量以及保卫方案、措施;

④档案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试验、生产的配方和工艺决窍;

⑤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的特种工艺、技术决窍、秘方及涉及中外产权的内容;

⑥建国以前外国在华机构的各种档案内容及统计数字。

8、档案管理不得擅自扩散的范围:

①未经公布的档案工作统计数字;

②正在研究、尚未做出结论的干部调配、内部评议问题。

③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9、对秘密档案资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如需借阅须经领导批准,并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不准带出档案室,不准摘抄,不得檀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四、送阅、传阅文件保密管理制度

1、呈送领导人指示的文件,应进行登记,领导人批示后,应退还办文部门,领导人之间不得横向传批文件,不应把批文直接交承办单位。

2、传阅文件一律采取直传方式,经管文件的人员应逐件登记送阅文人,阅后退回,要清点份数,阅文人之间不得横向传阅。

3、传阅文件一般每次不得超过两天,急件阅后即退,不得任意积压与延长时间。

4、传阅夹内的文件,不许随意抽取。若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收发人员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擅自扩大文件的传阅范围。

5、文件阅毕后,必须签注姓名(全称)及时间。

6、传阅文件必须注意保存与爱护,不得污损或丢失。

7、凡发给领导干部私人圈阅的各类文件,在年终必须按规定清退。

五、会议保密管理制度

1、召开秘密程度较高的重要会议,会前应与保卫、保密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

2、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应选择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严禁使用无线话筒传达密件和向室外扩音。

3、凡传达秘密文件,—定要按文件规定和上级指标办理,不得擅自扩大传达范围。

4、严禁无关人员进人会场,对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将名单呈报主管会议的领导同志审定。

5、凡规定不准记录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记录,并不得携带录音机进入会场录音。

6,严禁滥印复印会议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必须经过批准,并标明密级,到指定地点复制。

7、会议期间复制的秘密文件,必须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发给与会人员的文件,必须妥为保管,不得遗失。

8、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秘密内容,新闻部门不得公开报道会议秘密事项。

9、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所进行保密检查,查看有无遗失的文件、资料、笔记本等。

六、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局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1、市局领导必须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责任制。

①不泄露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②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③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④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⑤不在私人通讯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内容.

⑥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加社交活动。

⑦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⑧不在接受来访和采访活动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⑨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及时清退、归档。

2、现职地、县级干部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和办理其他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务,应在办公室进行。

3、现职地、县级干部因病住院,某些急办秘密文电确需送医院办理的,应指定专人随送随办并及时收回,不得泄露与扩散。

4、市局领导及其身边工作人员发生泄密问题,应主动及时向机关和保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5、市局领导干部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18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凡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单位有权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七、岗位保密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障机关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保密岗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领导岗位保密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有关保密的规定,把保密工作列入布置、检查、总结工作的内容。要对所属工作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真正做到业务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

2、禁止用普通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交谈保密事项。

3、阅批文件要认真做到“人离文入柜”,“人离门上锁”。阅读完毕的文件、资料随时退还机要、秘书人员或承办人。密码电报及绝密文件要当天退还机要室。对记有秘密事项的笔记本、办公用纸等,要妥善保管,定期清理。

4、参加会议接到的秘密文件、资料,用后要及时交机要、秘书人员登记保管,不准擅自扩大传阅、传达范围。

5、不准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按照有关规定确需在家中办公、阅读文件的领导同志,要有存放文件的保密设备;不准让家属、子女、亲友阅读秘密文件、资料;取送文件由秘书或机要人员负责。

6、审校、签发文件、刊物稿件时,要同时审核标密情况,把好定密关。

7。不在出国访问、公共场所、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

8,本人发生泄密问题后,要及时向组织和保密委员会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下级发生泄密问题后,要及时汇报,设法补救,不准掩盖包庇。

(二)秘书岗位保密工作职责

1、严守纪律,忠于职守,认真执行各项保密制度和规定。

2、一切秘密文件、电报、档案、资料、刊物、录音带、录像带和领导同志的笔记、信件等,必须严加保管。密件与普通件要分类存放;密件要存人保险柜,离岗时要上锁,关好门窗。

3、因特殊情况代收秘密文件、密码电报和档案材料时,不得私自拆阅,并及时办好移交手续。

4、收到密件要认真核对、登记,及时送领导阅批,或按保密规定妥善处理。

5、传阅秘密文件、资料要严格实行签收制度,按规定范围单线传阅,不得横传,随时挂号销号,及时催阅;不得擅自翻印、摘抄转载、公开引用。

6、秘密文件的成文草稿或多印件,视同正式文件登记、保管、归档或销毁。

7、发现密件丢失或下落不明,要立即报告保密部门,并抓紧查找,采取补救措施。

8、尚未公开的的领导同志讲话、谈话和批示,以及尚未公开的的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内容及会议文件、资料、记录、录音、录像等,不得向外泄露。

9、定期检查、清理、清退、销毁文件。销毁文件要执行登记、审批、监毁制度。严防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同旧报纸等出售。

10、对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要严加保管,及时立卷归档。

11.工作调动时,应将负责保管的文件、电报、资料、保密本等载体移交给组织指定的人负责接收,不准带走。

(三)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工作职责

1、应熟悉《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争做学法守法的模范。

2、应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十条保密守则》。

3、要懂得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复印件耍同原件一样妥为保管。

4、严禁携带或邮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售,如确因工作需要,应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保密局办理手续。

5、在对外交往和涉外活动中,既要热情友好,又要注意内外有别,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方人员提供党和国家的秘密。

6、不将秘密文件堆放在桌面上,人离开办公室时,应将秘密文件收藏在抽屉或橱柜,并随手关门。

7、个人不得保存秘密文件,阅办完毕后应及时清退。

8、起草文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稿纸,不准随便乱扔,应投入废纸篓集中烧毁,重要的要当即销毁。

(四)文印岗位保密工作职责

1、凡带密级文件,没有领导签字不得私自复印。复印的秘密文件:绝密级的,需经原制发机关批准后才能复印;机密、秘密级的要有县团级以上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方能复印。要严格控制份数,复印件要按原件一样管理。

2、严格保管承印的秘密文稿、资料及有秘密内容的磁盘。

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打印、复印的文稿的内容不得传播,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不得私自多印留存。

4、打印的密件废页、蜡纸应及时处理,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

5、印刷车间、文印室、计算机房内,禁止无关人员逗留、参观,严禁会客。

(五)机要收发岗位保密工作职责

1、切实做好秘密文件的登记、传递和管理工作。

2、对收件要认真进行核对,及时登记、分发并履行签收手续。

3、严格遵守明电明复、密电密复的规定,严禁明密电混用。

4、分发文件要直送有关机要、秘书人员或领导同志签收,不得找人捎带或代收。

5、递送文件要直达收文单位,不得托人捎带,严禁携带机要文件到公共场所。

6、凡领导亲启密件,送亲启者签收;如亲启者不在,要交领导指定的专人代收。

7、外出递送绝密文件要坚持二人同行,做到文件不离人,人在文件在。

8、禁止无关人员在机要室、收发室停留,严禁无关人员翻阅文件、信件和其他文件。

9、办公室内无人和下班时,要关好窗户,锁好门。

(六)计算机岗位保密工作职责

1、电子计算机房要建立在安全地带,并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卫保密措施,要根据电磁波辐射情况和客观环境,对机房、主机或机内部件加以屏蔽,检测合格后,再开机工作。

2、计算机房要建立健全外来人员的接待制度,进入机房的审批和登记制度;各单位要有一位领导主管办公自动化工作,确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的应用管理。

3、凡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文件的软盘信息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4,严禁私自将存有文件的软盘带出机关,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机关的要经领导批准,并有专人妥善保管。

5、要按照机要人员的条件配备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工作人员,计算机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6、存有文件的计算机如需送到机关外维修时,要将文件拷贝后,对硬盘上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外请人员到机关维修存有文件的计算机。要事先征求有关领导批准,并做相应的技术处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以防泄密。

7、加入广域或局域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使用加密机,由市保密局组织统一定购、安装和培训。保密机的维修由市保密局负责,各单位无权自行处理。不准向任何无关单位人员介绍保密机的使用技术

8、禁止用计算机打游戏,以防“计算机病毒感染”。

9、在计算机网络上传递信息,必须明件明传,明问明答;密件密传,密问密传,严禁明密混用。

10、机房要建立微机使用交接班制度,严格实行交接登记,对保密资料不得泄露。

(七)组织人事岗位保密工作职责

l、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干部必须政治可靠,立场坚定,为政清廉,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2、对各级干部的考核材料,只限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知悉,不得随意泄露。

3、对各级干部的任免、调动,正式文件未下发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和传播。

4、后备干部、党团组织发展规划等,不得向外泄露。

5、各级干部、党团组织统计数据,不得向外泄露。

6、不准在普通电话、普通邮政中涉及干部任兔、调动等秘密事项。

7、凡调入党政部门工作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并配合保密部门对其进行上岗前的保密教育。

8、各级干部的档案材料,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借阅和复制。

9、对有关干部的检举、揭发材料、信件,必须专人管理,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拆阅、存放。

(八)小车司机保密工作职责

1、司机不得向有关领导探听、询问公务中末公开的事项。接触到有关不宜公开的事项时,要主动承担保密义务。

2、对高级领导干部参观、视(考)察活动的线路及下榻的地点不得外泄,并主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3、在接触公务交往中知悉的秘密事项不得扩散。

4、在接受运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任务时,应直去直回,并谢绝无关人员搭乘。

5、领导临时离车,车上有文件包或其他书刊物品时,司机不得离车,以确保其安全。

保密管理制度篇(10)

二、信息科、机要科负责指导市政府办公室涉密人员的保密技术培训,落实技术防范措施。

三、涉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的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

四、凡上网的信息,上网前必须进行审查,进行登记,“谁上网,谁负责”,确保国家机密不上网。

保密管理制度篇(11)

第二章计算机安全操作技术管理

第二条站所的计算机由办公室统一建立包括机器配置、维修记录、更换部件等内容的计算机档案。每台计算机要明确专人管理,使用者为计算机第一责任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条使用者必须按照正确的操作程序使用计算机。按正常步骤开启和退出操作系统;不得随意改动计算机操作系统内设置网络的有关参数;不得随意删改计算机统一设置的系统软件;应经常清理计算机内无用文件和垃圾站内无用信息,保持正常的硬盘空间。下班后,必须切断电源(关闭接线板的开关)。

第四条使用者要确保计算机在无病毒状态下工作。计算机要加装正版的杀毒软件,并定期升级杀毒软件(一般一个月)和定期杀毒(一般一星期一次);对初次使用的软件、数据载体(软盘、u盘、移动硬盘、光盘)应经杀毒软件检测确认无病毒和无害数据后,方可投入使用。计算机操作人员发现计算机感染病毒,应立即中断运行,并与计算机管理员联系,在与室机关局域网切断连接的情况下,及时消除病毒。

第五条计算机主要是用于业务数据的处理及信息传输,提高工作效率。严禁上班时间用计算机玩游戏及安装一切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第六条使用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时,要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国务院2000年9月颁布的(第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不得进入、反动网站及×××网站。不得利用室机关的网络设备传递反动、错误的信息。违反此条规定者,由办公室收回使用者的计算机,并按相关的规定给予惩处。

第七条计算机的购置和维护由行政办公室统一负责,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计算机出现异常现象(如网络错误或系统死机等),应及时与办公室管理人员联系,由办公室指派专业人员维修,不得自行拆卸修理,以免造成使用者数据的破坏。维护人员修理后需作修理记录以便备查。

第八条使用者要爱护计算机和网络设备,不得随意拆装上网计算机的网卡和网线等网络设备。

第三章安全保密管理

第九条计算机操作中,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和室机关的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硬盘中存储确定为密级的文档,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时,必须切断与国际互联网的连接状态。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互联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络进行收集、整理、窃取国家秘密的活动;利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送、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严禁传输绝密级信息。对机密级、秘密级信息,应当分别作出"机密"、"秘密"标志,加密后在有关保密网络传输。禁止在国际互联网上传递一切信息。

第十一条计算机使用者负责网络信息的保密管理,监控网络信息正常运行;发现泄漏国家秘密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保密工作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计算机内的重要文件由专人集中加密保存,不得随意复制和解密;对需要保存的信息,可转存到光盘或其他可移动的介质上;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报废的磁盘和其他存储设备中的秘密信息由技术人员进行彻底清除。存储信息的介质必须按照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必须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的保密要求加以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对信息载体(软盘、光盘等)及计算机处理的业务报表、技术数据、图纸要有专人负责保存,按规定使用、借阅、移交、销毁。

第十四条必须确保局域网的安全、保密。局域网的安全保密工作接受保密部门的业务指导;保密通信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接受机要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所有上网计算机的使用都必须按照操作规范正确使用,严禁外来人员使用上网计算机。

第十六条局域网管理人员和工作站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条例,严禁泄露与网络有关的口令和数据。网上所有数据必须定期备份,安全放置。

第十七条计算机出现故障后,不得随意请不能接触保密资料的公司或人员修理,由办公室指派专人在有保密人员的监督下修理。拆换下来的废旧零件要及时销毁。

第四章主控机房管理

第十八条非机房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严禁进入机房。经同意进入机房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主控机房建立、健全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发现、报告、消除管理制度及计算机设备的使用、维护制度,对机关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进行经常性的病毒检测,负责机关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机房内正在运行的设备禁止随意操作使用,出入机房人员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使用机房内的各种机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机房内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如会客、聊天等),遇有客人来访,可在相关办公室接待。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应保持机房内卫生、整洁。坚持做到每天一次小清理,每周一次大清理。严禁在机房内吸烟,杜绝一切火灾隐患。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结合国家及省、州、县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