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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自我鉴定总结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3 11:11:06

会计自我鉴定总结

会计自我鉴定总结篇(1)

引论 (一)调研背景 刑事司法鉴定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几年来一些轰动全国的冤假错案相继出现,仔细分析案情后不难发现,司法鉴定是导致这些冤案、错案频繁发生的主要因素之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利益的多元化使矛盾和纠纷大量增加,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导致司法实践中高科技和各种专门性问题大量出现,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事项越来越多。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06年底最新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2006年前十个月的鉴定业务量高达31. 9934万件,比2005年同期增长了20. 2% 。{1}这就更加凸显了司法鉴定本身的重要性。毫不夸张地说,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所反映出的许多弊端,例如刑讯逼供、庭审流于形式等,都有深层次的关联。司法鉴定制度的无序状态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的瓶颈。 上述现象表明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为此,笔者主持申报了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并获准立项。在展开本项目研究过程中,笔者认为必须了解中国刑事司法鉴定的现实状况,只有这样才能使本项目的研究成果不脱离中国实际,具有现实针对性。基于此,本项目课题组在2008年暑期中利用两个月的时间,深入北京、上海、青岛和呼和浩特四个城市进行了本次调研活动。 (二)调研概况 本次调研采取法院阅卷和面向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律师、司法鉴定人员发放调查问卷两种方式,获取了我国目前司法鉴定制度的第一手实证资料。 在法院阅卷方面,在上述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共调阅案卷305份。其中,上海地区共调阅案卷99份,分别是2005年29份。2006年30份,2007年40份,调阅案卷均为一审案件。青岛地区共调阅案卷刑事案卷106份,分别是2005年38份,2006年29份,2007年39份。在106份案卷中,涉及一审刑事案件85份,二审刑事案件21份。在内蒙古地区共调阅案卷100份,其中2005年30份,2006年30份,2007年40份。在100份案卷中,涉及一审案件80份,二审案件20份。 在发放调查问卷方面,共向北京市、青岛市和呼和浩特市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和社会性鉴定机构发放调查问卷311份,回收有效调查问卷共计295份,回收率为94. 86%。其中,在三地法院共发放调查问卷81份,有效回收76份,回收率为93.83%;在检察院共发放调查问卷90份,有效回收87份,回收率为96.67%;在公安机关共发放调查问卷54份,有效回收50份,回收率为92.6%;在律师事务所共发放调查问卷65份,有效回收61份,回收率为93. 85%;在社会性鉴定机构共发放调查问卷21份,有效回收21份,回收率为100% 课题组在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时对填写调查问卷的各司法主体自身情况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和统计。 ───┬─────────┬────────────── │ │文化程度{2} │在法院工作年限{3} │ │ ├──┬──┬───┼────┬────┬────┤ │ │专科│本科│研究生│5年以下 │5-10年 │10年以上│ ├───┼──┼──┼───┼────┼────┼────┤ │法官 │3 │58 │5 │19 │20 │26 │ ├───┼──┼──┼───┼────┼────┼────┤ │检察官│6 │61 │19 │26 │21 │34 │ ├───┼──┼──┼───┼────┼────┼────┤ │侦查员│7 │33 │10 │7 │15 │28 │ ├───┼──┼──┼───┼────┼────┼────┤ │律师 │3 │36 │22 │31 │21 │9 │ ├───┼──┼──┼───┼────┼────┼────┤ │鉴定人│5 │10 │6 │2 │10 │9 │ ───┴──┴──┴───┴────┴────┴──── (三)本调研报告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本实证研究报告所分析引用的数据皆来源于本次调研活动获取的原始资料数据。 2.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决定》(下简称《决定》),对司法鉴定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因此本次调研所收集的全部为2005年2月之后至2007年12月之前的鉴定资料,即本次调研定位为对《决定》颁布之后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实施状况的实证调研。 3.本次调研城市的选取是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为标准,以期全面反映我国不同地区刑事司法鉴定的实施状况。在审级上统一选取了各调研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级公安机关,以保障实证数据横向比较的客观性。 4.本次调研主要针对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调研收集的皆为刑事司法鉴定方面的数据资料。各地填写问卷调查的法官都是刑庭法官、检察官多为公诉部门的检察官,律师大多从事过刑事案件的辩护。 5.本次调研所采用的两种主要形式—法院阅卷和发放调查问卷—其设计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法院阅卷是通过查阅和统计卷宗来获取实践中司法鉴定制度客观实施情况的数据统计。发放调查问卷的目的是期望获得相关司法人员对现有司法鉴定制度的主观评价和对刑事司法鉴定未来改革模式的主流态度。 一、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实施情况实证分析 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实证分析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考察。宏观层面的考察侧重于各司法主体对现行鉴定制度的总体评价,微观层面的实证分析主要包括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及其效力和鉴定人管理体制三个部分的内容。 (一)司法鉴定制度总体实施情况 1.各司法主体对现行刑事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以各司法主体为轴线进行统计,在回答该问题的76名法官中,有51名法官表示熟知与刑事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25名法官表示不熟悉;在87名检察官中,有56名检察官表示熟知,有31名检察官表示不熟悉;在填写问卷的61名律师中,有40名律师表示熟知相关的立法规定,有21名律师表示不熟悉;在36名侦查人员中,有27名侦查员表示熟知相关规定,有9名侦查员表示不熟悉;21名鉴定人员全部表示熟知现行司法鉴定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从百分比计算,熟知现行法律法规的各司法主体分别占其受调查总数的比例依次为:鉴定人100%、侦查人员75%、法官67. 1%、律师65.57%、检察官64.37%。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在北京市,有98名司法人员表示熟知司法鉴定相关立法,占北京地区调研总人数的73.13%;在青岛市,有45名司法人员表示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占青岛地区调研总人数的71.43%;在呼和浩特市,有52名司法人员表示熟知立法,占内蒙古地区调研总人数的61.90%。 上述两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各司法主体之间,除鉴定人由于特殊的工作性质,使其对现行司法鉴定立法的熟知程度达到百分之百之外,其他司法主体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都大致维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平均比例都在60%至75%之间。其中,侦查人员熟知的比例略高,达到75%,相对最低的是检察官群体,只有64.37%。而对于日常工作中办理()案件涉及刑事司法鉴定案件的数量,法官群体中选择很多和较多案件涉及刑事司法鉴定的比例为82. 89%,检察官为82.76%,律师为38. 89%,侦查员为88% 。{4}由此可以看出,除律师群体外,其他群体办理案件涉及司法鉴定的比例都要远远高于其熟知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的比例。这就表明,在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实践中,首先表现出的即司法主体对司法鉴定现行法律法规的重视不够,有部分法官、检察官、律师和侦查人员没有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诉讼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 了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有法不依的混乱局面。 第二,在各调研地区之间,熟知比例最高的北京市与比例相对最低的呼和浩特市之间相差11个百分点。可以看出,各地区之间的比例排序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是正比例关系。这也可以部分说明,在经济越发达的地区,涉及高科技等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案件可能就越多,各司法主体办理案件中涉及的鉴定事项越多,其相应对鉴定立法的熟知程度可能就越高。 2.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的实施情况 总体而言,在所有填写的调查问卷中,有50. 17%的司法主体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得较好,46.71%的司法主体认为落实得一般,3. 11%的司法主体认为落实得较差。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分析,在填写问卷的75名法官中,认为现行鉴定立法落实得较好的有50人,占法官总数的66.67%;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得一般的有22人,占法官总数的29. 34%;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较差的有3人,约占法官总数的4%。在填写问卷的85名检察官中,认为现行鉴定法律法规落实较好的有36人,占检察官总数的 42. 35%;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一般的有47人,占检察官总数的55.29%;认为落实较差的有2人,占总数的2.35%。在60名律师中,认为鉴定制度落实较好的有26人,占律师总数的43.33%;认为落实一般的有31人,占总数的51.67%;认为落实较差的有3人,占律师总数的5%。在填写问卷的21名鉴定人员中,有3人认为现行鉴定法律法规落实较好,占鉴定人总数的14.29%;认为落实一般的有18人,占总数的85.71%;没有鉴定人认为现行鉴定立法落实较差。在48名侦查人员中,有30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较好,占总数的62.5%;认为落实一般的有17人,占总数的35.42%;有1人认为落实较差,占侦查人员总数的2.1%。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分析,在北京市填写调研问卷的140人中,认为现行鉴定立法在实践中落实较好的有67人,占总数的47. 86%;认为落实一般的有73人,占总数的52.14%;没有人认为落实得较差。在青岛市填写问卷的68人中,认为落实较好的有32人,占总数的47.06%;认为落实一般的有35人,占总数的51.47%;认为落实较差的有1人,占总数的1.47%。在呼和浩特市填写问卷的81人中,认为落实较好的有46人,占总数的56.79%;认为落实一般的有27人,占总数的33.33%;认为落实较差的有8人,占总数的9.88%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对于现行鉴定立法在实践中的实施状况,只有略超过半数的受调研主体表示满意,还有接近半数的受调研主体表示不满意。这说明,司法鉴定制度在实践中的落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在未来的鉴定制度改革中,如何将新的改革措施真正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去是鉴定改革之初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在五类司法主体的比较中,鉴定人对现行鉴定立法的落实情况满意度最低,法官和侦查人员对落实情况的满意度相对较高,检察官和律师居中。由于鉴定人群体工作的特殊性质,使其对鉴定制度的落实情况最为了解,其对现行鉴定制度落实的满意度最低,说明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检察官和律师作为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对鉴定制度的落实情况评价不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该问题。 第三,在各地区之间的比较中,北京市和青岛市的数据统计趋于一致,都是认为落实情况一般的司法主体略多于认为落实情况较好的主体数量,认为落实较差的比例极低。呼和浩特市的统计数据与前二者有较大差异,其认为鉴定立法落实较好和较差的比例都是三个城市中最高的。如果将呼和浩特市的各司法主体的选择进一步放大,不难看出,呼和浩特市接受调研的五类主体中,侦查人员对鉴定立法落实的满意度高达93.75%,法官群体也达到了72.22%;不满意的比例中,法官群体高达16. 67%,检察官群体高达15.38%,均远远高于各地平均水平。{5}这说明在呼和浩特市,各司法主体,特别是法官群体中间,对于现行鉴定制度的落实情况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 (二)鉴定程序 在刑事司法鉴定制度中,鉴定程序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由于鉴定程序的封闭性和非司法性,导致其成为近年来理论界对司法鉴定制度质疑最集中的领域,可谓是众矢之的。而鉴定程序的不合法、不完善也被视为是近年来冤假错 案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1.鉴定程序的启动 根据法院阅卷情况的总体统计,在各地中级人民法院调阅的305份案卷中,有299起案件中涉及的鉴定程序是由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依职权自行启动的,其比例占阅卷总数的98.03%。有6起案件是在审判阶段启动,其中,有3起案件是由法官在庭审阶段依职权主动启动,有3起案件是由当事人当庭申请重新鉴定被法官允许后启动的。 从各调研地区的统计情况来看,在上海地区调阅的案卷中,鉴定程序的启动都是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主动启动的。在2007年的1起一审案件中,被害人在庭审阶段申请进行伤情鉴定,但该申请未被法庭采纳。 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调阅的案卷中,2005年有18起案件的鉴定程序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主动启动的,有2起案件是在审判阶段由法官启动了鉴定程序,有1起案件控辩双方对鉴定结论产生争议,在双方当庭质证后,被告人一方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批准。2006年有28起案件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启动鉴定程序,有1起案件是由当事人在庭审阶段提出申请,后撤回。2007年有37起案件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启动鉴定程序,有1起案件是在庭审阶段由法官启动鉴定程序,有1起案件是在庭审阶段由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鉴定程序。 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调阅的案卷中,绝大部分案件的鉴定程序都是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依职权主动启动的。惟一的例外是2007年的一起二审案件,在该案件中,控辩双方对于侦查阶段做出的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存在争议,当事人当庭申请重新鉴定,法官准许了当事人的申请并委托重新鉴定。 这组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案件都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人员依据职权启动的。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依职权启动的鉴定和当事人申请启动的鉴定在实践中数量极少。这就说明,一方面,目前实践中司法鉴定程序出现的问题大部分都是集中在侦查阶段,这也为未来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划定了范围,指明了方向。 第二,根据统计数据可知,在调研的法院案件中,没有查阅到检察机关启动司法鉴定的案件信息。同时,在当事人申请的鉴定中,还有相当的一部分申请被法院驳回。这就说明,作为刑事诉讼控辩双方的当事人,在实践中对鉴定制度的参与度比较低,这也与上文中检察官和律师群体对现行鉴定制度的满意率较低的统计结论相印证。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参与程度较低会在无形中促进侦查机关在委托鉴定方面的垄断性,从而在实践中形成恶性循环。 2.鉴定人出庭问题 鉴定人的出庭问题近年来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鉴定人不出庭,针对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就无法进行,对鉴定结论的证据审查也就名存实亡。在上海市、青岛市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调阅的所有法院案卷中,没有1起案件有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记录。 从各司法主体对鉴定人出庭问题的主观态度来看,对于是否希望鉴定人出庭的问题,有76. 16%的调研群体希望鉴定人出庭,23. 84%的主体选择无所谓或者不希望鉴定人出庭。从各司法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在填写问卷的70名法官中,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63人,占法官总数的90%;不希望鉴定人出庭或认为鉴定人出庭无意义的有7人,占法官总数的10%。在检察官群体中,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62人,占检察官总数的75.6%;持反对意见的有20人,占总数的24.4%。在律师群体中,希望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57人,占律师总数的93.44%;不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4人,比例为6.56%。在填写问卷的20名鉴定人中,只有7人愿意出庭作证,占鉴定人总数的35%;持反对意见的有13人,比例为65%。在侦查人员中,有25人希望鉴定人出庭作证,占总数的53.08%;不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23人,占侦查员总数的47.92%。 以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北京市希望鉴定人出庭的共有102人,占调研总数的75. 56%;不支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33人,占总数的24.44%。在青岛市,对鉴定人出庭持积极态度的有49人,占总数的76. 56%;持消极态度的有15人,比例为23.44%。在呼和浩特市,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63人,比例为76. 83%;不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19人,占总数的23. 17%。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 ,三个城市调研案卷中鉴定人的出庭率都为零,可以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鉴定人几乎不出庭作证。但各司法主体从总体上说是支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这一比例甚至超过了75%。根据调研问卷对希望鉴定人出庭的理由统计,超过70%的法官和律师首选“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超过半数的检察官首选“有助于保证审判的公正”,这充分说明各司法群体皆意识到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性,同时也反映出鉴定人不出庭对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第二,关于鉴定人出庭问题,三个调研城市之间的统计数据几乎一致,说明该问题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是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不存在地域之间的差别。存在差别的是司法主体对待鉴定人出庭问题的主观态度。从上图中可以一目了然地观察出,绝大多数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希望鉴定人出庭作证。在侦查人员中,希望鉴定人出庭和不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比例基本持平。对于鉴定人群体而言,支持出庭与不支持出庭的比例则完全倒置,高达65%的鉴定人明确表示自己不希望出庭作证。可见,在鉴定人群体中,主观上即排斥出庭的鉴定人在实践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因此,在未来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也只有弄清鉴定人不愿意出庭的真正原因,对症下药,才能切实地解决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 鉴定人不出庭的原因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调研组在设计调查问卷时根据受调查人的职业立场,有针对性地设计了个别不同的选项。因此,对于该问题,将主要从司法主体和鉴定人不出庭的理由两个角度进行统计和分析。 以鉴定人不出庭的具体理由为主轴,法官群体、检察官群体和侦查人员群体都以“鉴定人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因而不愿意出庭”为鉴定人不出庭的首选原因。在法官群体中,有36名法官选择了该选项,比例为43. 33%;选择该选项的检察官有46人,占检察官总数的38.66%;有16名侦查员也持有相同的观点,比例为31.37%;律师群体中选择该选项的相对较少,只有16人,占律师总数的20.51%;鉴定人群体中有5人选择了这一选项,比例为25%与之相对应,律师群体的首选原因是“鉴定人出庭没有经济补贴,因此鉴定人本人不愿出庭”。有36名律师持此观点,占律师总数的46. 15%。此外,还有29名法官、38名检察官、6名鉴定人和9名侦查员持同样的观点,其分占其群体总数的比例依次为:32.22%、 31.93%、 30%和7.65%。第三个原因是“立法上无鉴定人出庭的强制性规定,法庭也没有要求鉴定人出庭”。该选项有11名法官、21名检察官、11名侦查人员选择,比例依次为12.22%、17.65%和21. 57%。 在检察官群体中,选择的原因依次为:“鉴定人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不愿意出庭”;“鉴定人出庭没有经济补贴,自己不愿意出庭”;“法官不愿意鉴定人出庭”和“说不清,或有其他原因”。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法官群体选择的鉴定人不出庭的原因依次为:“鉴定人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不愿意出庭”;“鉴定人出庭没有经济补贴,自己不愿意出庭”;“说不清,或有其他原因”和“立法没有鉴定人出庭的强制规定,法庭也没有要求鉴定人出庭”。其具体比例如下:鉴定人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而不愿意出庭的,占39%;鉴定人因为没有经济补贴而不愿出庭的,占31.93%;法官不愿意鉴定人出庭的,占17.65;说不清或有其它原因的,占11.76%。 在律师群体中,选择的理由依次是“鉴定人出庭没有经济补贴,自己不愿意出庭”;“检察官反对鉴定人出庭”;“说不清,或有其他原因”和“法官不愿鉴定人出庭”。其具体比例如下:鉴定人因为没有经济补贴而不愿出庭的,占46. 15%;检察官反对鉴定人出庭的,占21%;法官不愿意鉴定人出庭的,占20. 51%;说不清或有其他原因不出庭的,占12.82%。 在侦查人员看来,鉴定人不出庭的理由依次是:“鉴定人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不愿意出庭”;“说不清,或有其他原因”;“立法没有鉴定人出庭的强制规定,法庭也没有要求鉴定人出庭”和“鉴定人出庭没有经济补贴,自己不愿意出庭”。其具体比例如下:鉴定人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而不愿出庭的,占31%;说不清或有其他原因而没有出庭的,占29.41%;因为没有法律上的鉴定人出庭的强制规定而不出庭的,占21.57%;鉴定人因为没有经济补贴而不愿意出庭的,占7.65%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鉴定人群体本身,对于不出庭的 原因,受调查的鉴定人选择的理由依次是“鉴定人出庭没有经济补贴”、“立法没有鉴定人出庭的强制规定”、“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和“与本职工作相冲突,没有时间出庭”。具体比例如下:立法没有鉴定人出庭强制规定而不出庭的,占30%;鉴定人因为没有经济补贴而不愿出庭的,占30%;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而不出庭的,占25%;与本职工作相冲突而不出庭的,占15%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对于鉴定人而言,其不出庭的主要原因“无经济补贴”、“无人身保障”和“无强制规定”,三者所占比例大致持平,这可以说明,在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下,鉴定人不出庭有其必然的制度原因。其原因即在于既没有鼓励鉴定人出庭的积极措施(无经济补贴、无人身安全保障),也没有强制鉴定人出庭的消极措施(立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出庭的消极后果)。在这样的前提下,就鉴定人个人而言,出庭作证有害而无利,要求鉴定人依据其职业责任出庭无疑是一种将鉴定人“神化”的理想产物,必然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第二,从其他司法主体对鉴定人不出庭的主观认知上也可以说明一些问题。例如律师群体中有20.51%的人认为检察官主观上反对鉴定人出庭,12. 8%的律师认为法官实际上也不赞同鉴定人出庭,持同样观点的还有21名检察官,他们认为法官在庭审时不愿意鉴定人出庭,因为会影响审判的效率。可见,要有效地解决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仅仅从保障鉴定人出庭利益的角度进行改革还远远不够,该问题与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与我国控辩对抗模式的深化都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3.鉴定人的中立性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决定》,对原有的内设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予以了剥离,除允许侦查机关保留鉴定机构为日常侦查活动服务外,法院和检察院都不得再自行设置鉴定机构。该项改革措施设置的初衷即杜绝“自审自鉴”、“自检自鉴”和“自侦自鉴”的现象,从体制上保障鉴定人的中立性。《决定》距今已颁布实施逾3年的时间,目前司法实践中鉴定人的中立性问题是否得到了解决,课题组也做了针对性的调研工作。 总体而言,有72. 32%的受调研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下鉴定人基本可以保持中立。以五类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接受调研的74名法官中,有55人认为目前鉴定人能够保持中立,占法官总数的74. 32%;有19名法官认为鉴定人不能保持中立或因案而异,占法官总数的25.68%。在检察官群体中,86名检察官中有70人认为目前鉴定人能够保持中立,占检察官总数的81.4%;持反对意见的有16人,占检察官总数的18.6%。在填写问卷的61名律师中,只有29人认为鉴定人能够保持中立,所占比例为47.54%;认为现在鉴定人没有保持中立的有32人,占律师总数的52.46%。在50名侦查员中,有42人认为司法实践中鉴定人能够保持中立,占侦查员总数的84%;认为鉴定人不能保持中立的有8人,比例为16%。对于鉴定人群体的调查,三地的鉴定人都表示其在现有鉴定过程中完全能够保持中立性。 在的案件中,对于鉴定人没有保持中立的原因,呼和浩特市有8名律师认为是鉴定人的选任没有征求被告方的意见;有22名律师认为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受到来自侦查机关的不利因素的影响;有2名律师认为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没有回避。青岛市有7名律师认为鉴定人不中立的主要原因是鉴定人的选任没有征求被告方的意见;4名律师选择“其他”。北京市有15名律师选择“鉴定人的选任没有征求被告方的意见”;有15名律师选择“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受到来自侦查机关的不利因素的影响”;有1名律师选择“鉴定人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有1名律师选择“其他”。由此可以看出,各地律师对于鉴定人不中立的原因主要包括“鉴定人的选任没有征求被告方的意见”和“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受到了来自侦查机关的不利因素的影响”。 以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北京市填写调查问卷的134人中,有105人认为鉴定人能够保持中立性,占总人数的78.35%;认为鉴定人没有保持中立性的有29人,占21.64%。在青岛市,认为鉴定人保持了中立性的有44人,占受调查总数的69.84%;持相反意见的有19人,占总数的30.16%。在呼和浩特市,认为鉴定人能够保持中立的有47人,占总人数的63.51%;认为鉴定人不能保持中立性的有27人,占总人数的36.49%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总体而言,大部分的受调研人对目前鉴定人的中立性持肯定的态度。可见,大部分的鉴定人在实践中能够保持中立。 第二,地域经济因素对该问题的影响不大,虽然三个城市之间的中立和不中立比例是依次下降和上升变化,但差异的幅度均在10%之内。这说明在保障鉴定人的中立性问题上,经济以及相应的城市建设水平不是考虑的主要因素。 第三,从司法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律师群体与其他三类群体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差异。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群体普遍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鉴定人能够保持中立性,律师则认为大部分情况下鉴定人都没有保持中立。二者之间形成的这一分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鉴定程序的不公开、不透明,律师无法参与到鉴定程序中去是律师群体与其他群体就该问题产生重大差异的主要原因。从律师给出的鉴定人不中立的原因来看,其最主要的两个原因“鉴定人的选任没有征求被告方的意见”和“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受到了侦查机关不利因素的影响”,实际上就是对封闭的鉴定程序和侦查机关自侦自鉴的做法提出了质疑。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高定罪率和鉴定结论法庭质证程序的虚置化无疑又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律师对鉴定人中立性的怀疑。 4.鉴定机构的选取 从法院阅卷的情况来看,以青岛市为例,在2005年的案件中,有2份司法精神病鉴定由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有5份物价鉴定和1份涉案资产鉴定由市物价评估中心出具,其余鉴定结论皆是由省、市、区各级公安机关内部的鉴定中心出具的。在2006年的案件中,有7份物价鉴定书由市物价评估中心出具,1份汽车痕迹鉴定书由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其余鉴定结论皆由省、市、区各级公安局鉴定中心出具。在2007年的案件中,有16份物价鉴定书由市物价评估中心出具,1份物价鉴定书由省物价局出具,1份涉案资产鉴定书由市海关出具,1份伤情鉴定书由德衡司法鉴定所出具,2份汽车痕迹鉴定书由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其余鉴定结论都是由各级公安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出具。 从委托鉴定机构的总数来看,2005年由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共44份,由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6份;2006年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73份,其他鉴定机构出具8份;2007年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102份,其他机构出具21份。 从发展趋势来看,2005年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数量占鉴定结论总数的88%,2006年为90. 12% ,2007年为82. 93%,三年总比例为86.22% 从调查问卷的统计信息来看,在法官群体中,69.44%的法官倾向于委托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实施鉴定,19.44%的法官倾向于选择自己较为熟悉或者以前委托过的社会性鉴定机构实施鉴定,11. 11%的法官表示他们是随机选择鉴定机构委托鉴定。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鉴定结论是由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社会性质的鉴定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的作用很小。这与上文统计中鉴定程序多为侦查阶段启动的结论是相互印证的。由于公安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是为其日常的侦查活动服务的,其必然存在封闭性的特点,而我国审前程序中的行政化特征决定了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过程完全实行的是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因此检察官、律师,甚至法官都很难对鉴定的过程、鉴材的提取等与鉴定程序相关的问题提出质疑。 第二,从参与刑事司法鉴定的社会性鉴定机构来看,鉴定的种类涉及汽车痕迹、DNA检测、伤情鉴定、物价评估等各个方面。这就说明,目前存在的社会性鉴定机构能够胜任刑事司法鉴定所需的鉴定委托。其为司法鉴定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大力发挥社会性鉴定机构在诉讼中的作用,起到了资源保障的作用。从发展趋势来看,2007年社会性鉴定机构参与刑事诉讼的比例与前两年相比也有上升的趋势,参与刑事诉讼的社会性鉴定机构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 第三,法官在选择委托鉴定机构时,绝大部分是以鉴定机构的级别为标准,通过随机挑选的比例只有10%左右。这也可以部分地解释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鉴定资源分配不合理的成因。 关于目前合议庭在鉴定机构选择、鉴定人选任等问题上所享有的权力,内蒙古地区被调查的19名法官 中有11名法官认为还应当加强合议庭的权力,有5名法官认为保持现状即可,有2名法官认为应当在现有基础上削弱合议庭的权力。1名法官未选择设计的选项,认为合议庭从未行使过这一权力。青岛地区填写问卷的10名法官中有4名法官认为还应当加强合议庭的权力,有3名法官认为保持现状即可,有2名法官认为应当在现有基础上削弱合议庭的权力。北京地区参与调研的47名法官中有21名法官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权力,有21名法官认为保持现状即可,有5名法官认为应当在现有基础上削弱合议庭的权力。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对于法官群体而言,超过半数的法官认为合议庭在鉴定程序的主导权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有三分之一的法官认为合议庭保持现有权力水平即可。有大约十分之一的法官认为现有的鉴定程序中合议庭的主导权过于强大,还应当进一步地控制和缩减。结合上文中对法院阅卷情况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实践中,大部分的鉴定程序都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主动启动的,在庭审阶段,由法官依职权主动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法官批准的鉴定程序数量极少。而在法官的主观考察中,又有大部分法官认为现有权力需要增强,这就出现了一个矛盾,一方面,已经赋予法官的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法官极少使用;另一方面,法官又希望继续增强这种权力。缘何会出现这种矛盾,课题组认为根本原因还是在于鉴定程序的封闭化和法官对鉴定结论审查的虚置化造成的。 第二,从各调研城市而言,呼和浩特市的法官对其现有的鉴定程序的控制权最为不满,近70%的法官认为现有的合议庭权力太弱,需要加强。与之相对,在北京市的法官中,认为现有权力需要加强和可以维持现状的比例是一样的,也可以说明其对现有合议庭对鉴定程序的控制权相对较为满意。总体而言,随着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就合议庭在鉴定问题上所享有的权力问题,主张加强和主张保持现状的法官在不同地区中所占的比例差距逐步缩小。 5.辩护人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的知悉情况 知情权是参与诉讼程序的前提。对于司法鉴定制度而言,保障与之利益息息相关的被告人一方能够完整、准确、便捷地获得案件相关的鉴定结论是改革鉴定管理体制中的重要一环。根据目前的制度设计,我国刑事诉讼实行的是“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对于实践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能否在开庭前查阅到案件的鉴定结论是其鉴定知悉权是否得到保障的惟一标准。 从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个群体的调查来看,在填写问卷的76名法官中,有61名法官表示一般允许律师翻阅案件相关的鉴定结论,占法官总数的80.26%;有3名法官表示一般不允许律师查阅鉴定结论,占法官总数的3.94%;有12名法官表示因案而异,占总数的15.79%。 在检察官群体中,一般允许查阅、一般不允许查阅和因案而异的比例依次为72.73%、2.27%和25%。 在62名填写调查问卷的律师中,有33名律师表示其可以在开庭之前查阅到案件涉及的鉴定结论,占律师总数的53.23%;有29名律师表示其在开庭前无法查阅到鉴定结论或只能获知鉴定结论内容而看不到鉴定结论的文本,其比例为46.77%。 关于庭审之前得到鉴定结论的文本对辩护是否重要的问题,呼和浩特市有26名律师认为很重要,对辩护工作有较大帮助,有1名律师认为不太重要,意义不大;青岛市有10名律师表示很重要,1名律师表示关系不大,不重要;北京市23名律师都选择很重要,没有人选择不太重要,关系不大。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根据律师群体的调研结果基本可以说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辩护人一方鉴定结论知悉权的保障并不到位,仅仅有超过半数的律师表示其能够查阅到相关的鉴定结论,有接近半数的律师在其刑事案件时无法在开庭前查阅到鉴定结论。这一统计数据与法官和检察官群体的统计数据对比存在明显的差异。特别是在我国实行“主要复印件移送主义”的改革之后,案件涉及的鉴定结论是否属于主要证据是由检察官判断和决定的。如果检察官没有将鉴定结论作为主要证据附于起诉书后提交法院,则律师一般来说就无法在开庭前获得鉴定结论的文本。此外,在实践中还可能存在更为极端的情况,即出于对职业利益的追求,一些对辩方有力的鉴定结论,主诉检察官可能根本不会将其在法庭上展示,律师也就根本无法获知还存在这样的鉴定结论。即检察官一方完全掌握了对鉴定证据的 控制权,辩护人一方则处于被动消极的局势之中。控辩双方的对抗力量严重失衡。 第二,律师群体对鉴定结论的知悉权十分重视,高达96.72%的律师认为庭审之前得到鉴定结论的文本对辩护活动非常重要,对辩护工作有较大的帮助。可见,律师群体在辩护工作中对鉴定结论非常重视。这就与目前实践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质疑极少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只有保障了被告人一方的鉴定知悉权,才能确保一系列相关的鉴定制度得到良好的运行。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对被告人先悉权的保障不力并非司法鉴定制度所独有,而是我国刑事诉讼整体运行中的一个顽疾。这一顽疾的形成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仅仅依靠司法鉴定制度单方面的改革难显其效。 (三)鉴定结论及其效力 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诉讼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现代刑事案件中大量出现。鉴定结论的规范性、鉴定结论的效力、鉴定结论对法官最终判决的影响都是司法鉴定制度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1.调卷中涉及的鉴定种类与鉴定结论的数量 三个调研城市案卷中涉及的刑事鉴定种类大致相同,以在青岛市中院调阅的106份刑事案卷为例,共涉及鉴定种类13种,鉴定结论254份。其中,2005年涉及鉴定种类12种,鉴定结论50份;2006年涉及鉴定种类11种,鉴定结论81份;2007年涉及鉴定种类10种,鉴定结论123份。具体统计数据见下表: 单位:份 ────────┬───┬───┬───┬── │刑事鉴定种类 │2005年│2006年│2007年│共计│ ├────────┼───┼───┼───┼──┤ │法医尸检 │17 │28 │44 │89 │ ├────────┼───┼───┼───┼──┤ │DNA鉴定 │7 │22 │28 │57 │ ├────────┼───┼───┼───┼──┤ │涉案资产鉴定 │1 │0 │0 │1 │ ├────────┼───┼───┼───┼──┤ │司法精神病鉴定 │2 │0 │4 │6 │ ├────────┼───┼───┼───┼──┤ │伤情鉴定 │8 │11 │21 │40 │ ├────────┼───┼───┼───┼──┤ │汽车痕迹检验鉴定│1 │1 │3 │5 │ ├────────┼───┼───┼───┼──┤ │枪支鉴定 │2 │1 │1 │4 │ ├────────┼───┼───┼───┼──┤ │物价鉴定 │5 │9 │8 │22 │ ├────────┼───┼───┼───┼──┤ │乙醇含量鉴定 │1 │2 │5 │8 │ ├────────┼───┼───┼───┼──┤ │血型鉴定 │1 │3 │0 │4 │ ├────────┼───┼───┼───┼──┤ │药物鉴定 │0 │1 │0 │1 │ ├────────┼───┼───┼───┼──┤ │指纹鉴定 │1 │2 │6 │9 │ ├────────┼───┼───┼───┼──┤ │科学技术鉴定 │4 │1 │3 │8 │ ├────── ──┼───┼───┼───┼──┤ │共计 │50 │81 │123 │254 │ ────────┴───┴───┴───┴── 在13种刑事司法鉴定中,适用频率最高的是法医类尸检,占所有鉴定结论数量的35.04%;其次是DNA鉴定,为22.44%;其后依次为伤情鉴定15.75%和物价鉴定8.66%。 关于个案所附鉴定结论的数量,各年份每起案件所附鉴定结论份数统计见下表:(单位:起) (单位:起) ──────┬──┬──┬──┬──┬───── │鉴定结论份数│1份 │2份 │3份 │4份 │5份及以上 │ ├──────┼──┼──┼──┼──┼─────┤ │2005年 │5 │7 │3 │4 │1 │ ├──────┼──┼──┼──┼──┼─────┤ │2006年 │5 │5 │10 │5 │3 │ ├──────┼──┼──┼──┼──┼─────┤ │2007年 │9 │9 │11 │6 │7 │ ├──────┼──┼──┼──┼──┼─────┤ │共计 │19 │21 │24 │15 │11 │ ──────┴──┴──┴──┴──┴───── 以案件与鉴定结论总数计算,平均每起案件附鉴定结论2.4份。按各年份计算,2005年为平均每起案件1.32份,2006年为2.79份,2007年为3. 15份。具体数据统计见下趋势图: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应用的司法鉴定种类较多。在各种鉴定中,尸检、伤情检验、DNA检验是应用频率最高的三种鉴定。这三种鉴定都是与自然人身体检查有直接关系,这与本课题在调卷罪名统计中得出的统计结论“案件涉及罪名大部分与人身侵害相关”相印证。 第二,无论是刑事司法鉴定的数量还是每起案件所附鉴定结论的数量,在2005至2007年间大致都呈现出动态的上升趋势。这也可以充分地说明刑事鉴定结论在刑事案件中所产生的影响日益扩大。 2.鉴定结论的规范性 关于鉴定结论的规范性,调阅的各地法院案卷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加以判断。首先是鉴定结论的具体内容是否清楚规范,其次是鉴定结论是否涉及对法律问题的判断,最后是鉴定人是否在鉴定结论上署名。 对于鉴定结论的具体内容,上海市调阅的案卷中附卷的鉴定结论基本符合内容清楚、规范的标准,但大部分的鉴定结论都没有对鉴定的过程、使用的仪器等鉴定事项给予说明。青岛市附卷的鉴定结论与上海地区鉴定结论的规范性水平基本相同,值得一提的是其DNA鉴定的鉴定报告内容大致涵盖了鉴定原理、使用仪器、试剂数量、鉴定程序、引用数据等专业内容,属于各鉴定种类中最为规范的鉴定结论范式。呼和浩特市调阅的鉴定结论基本能够保持内容清楚,鉴定结论制作比较简单,大部分没有鉴定过程等内容的记载。 对于鉴定结论是否涉及法律问题的判断问题,上海市所调阅的全部99份案卷中均不存在鉴定结论判断法律问题的情况;在青岛市调阅的案卷中,共有3份鉴定报告最终得出的结论涉及法律问题的判断,其中2006年1份、2007年2份;呼和浩特市调阅的案卷中没有出现鉴定结论涉及法律问题的情况。 对于鉴定人署名问题,在上海市调阅的案卷中有1份鉴定结论未署名,其它鉴定结论皆有鉴定人本人的署名;青岛市的案卷中,由某物价鉴定中心做出的3年共计22份物件鉴定书都没有鉴定人的署名。除此之外,其他种类的鉴定结论都有鉴定人署名;呼和浩特市调阅的100份案卷中,有15份鉴定结论没有鉴定人署名。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总体而言,目前实践中鉴定

会计自我鉴定总结篇(2)

在市场经济中,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其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并且作为法庭做出判决的证据。其严肃性决定了不能随意地简单指定某个人来作出鉴定,鉴定人应该是符合严格的独立专业资格的个人或团体,具备熟悉的会计和法律知识,从专业与司法的角度,对有关的会计信息或事件作出鉴定。

据悉,在国外,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虽然鉴定人制度不同,但是都不同程度地采用鉴定人执业资格制度;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要对其从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定。

总体上看,我国目前尚没有真正形成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资格制度。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鉴定人为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同时《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以及高检院等司法部门的有关规定都不同程度地表明,司法会计鉴定人包括公、检、法内部的专职司法会计和执业注册会计师,但是,以上法律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限定仍然不够严格,比如,没有明确“专门知识的人”的具体范畴,也没有严格限定专职司法会计之中具备什么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以及哪种层次和资历的注册会计师才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其结果是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素质非常不整齐,导致当事人双方针对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鉴定资格、鉴定结论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经常发生争执。而且,针对最近我国上市公司审计中出现的大量“注册会计师协同造假”现象所暴露出的“会计诚信危机”的严峻形势,如果不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定,其鉴定结果的可信性必然会大大降低,难以从根本上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质量,必然会严重阻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行业的发展。

据报道,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尝试在其内部实施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于2002年初制定了相应管理办法,成立了相应的鉴定人资格评审委员会,对所属鉴定专家的鉴定资质、鉴定范围、鉴定权限等进行了核实、评审,确定每一位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和鉴定执业范围,并规定鉴定人的执业资格证书每年核发一次。作为其内容的一部分,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执业资格也应当严格规范。这对于规范我国司法会计鉴定队伍,提高鉴定质量,具有深远意义。

二、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依据,明确鉴定人员责任。

(一)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

司法会计鉴定作为一种诉讼活动的法律根据,是一项极具技术性和专门性的工作,应当有一个专门的、统一的技术标准来规范。虽然有人认为,有关财经、会计法规和制度就是司法会计的技术标准,无需再制订“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但是,国家的有关财经、会计法规、制度,只是规定了单位、行为人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的操作规程,即解决的是会计活动本身“如何作账、报账”的问题,并未解决“如何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问题。鉴定工作如果以之为标准,只能作出类似“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会计法规”等的鉴定结论,这种笼统、含糊的结论显然不能达到“法庭作证”的要求。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也无从谈起鉴定人是否遵守了这些标准。即使鉴定人只凭主观随意认定,或不同的鉴定人对同一经济犯罪案件的同一会计事实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截然不同,也难以辨明是非、无法追究其误鉴责任。由此可见,制订一个统一的、切实可行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才能明确鉴定人员责任,从而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工作。

一个较为完善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规定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提取标准,即对于各种作案手段应提取哪些会计证据的标准。(2)对比检验标准,即明确规定判断涉案单位财务活动和资金所有权或使用权状态发生改变的标准。(3)综合判断标准,即对于在对比检验标准中末作规定的财务行为和后果,如何比照相近的财务行为判断其相应的财务后果的标准。(4)鉴定手段标准,即明确鉴定工作要尽可能地采用当时允许的科学技术手段。(5)鉴定结论用语标准,即鉴定人根据鉴定证据,通过对比检验,综合判断得出具体财务行为所导致的财务后果是否改变单位资金所有权、是否犯罪的结论,必须规范而且明确地写入鉴定结论。(6)鉴定结论报告标准,即报告的内容要点和格式要有一个统一规范的标准。

(二)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和方法。由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是对会计审查和司法鉴定活动的综合,因此在对各项会计要素、会计信息进行鉴定分析时,既要严格遵循财务会计和审计的程序和方法,还要运用法学中的理论和方法,如证据筛选、分类、分析等理论和方法。依照规范的法定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是鉴定人应该履行的责任之一。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鉴定的质量。

(三)制定利于行业自律的相关鉴定准则。

从业务准则来看,由于司法会计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密切相关,我们可以参考审计准则、管理咨询服务准则、鉴证准则以及会计复核准则的指导思想,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会计鉴定的具体特点,来制定适合于司法会计鉴定的业务准则;从职业道德准则来看,总体上要求鉴定人员在鉴定工作过程中必须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比如要有职业胜任能力、保持合理职业谨慎、遵循计划和监督程序模式、搜集足够相关数据、做出客观公正的职业判断以及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等准则。准则的完善,将更加明确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具有哪些责任,以及鉴定过程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如果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严格依据法定的标准、程序、方法和准则开展了鉴定工作,仍然出现了鉴定失误,应该属于鉴定行业风险,超出了鉴定者应该履行的责任范围,不应当要求鉴定人员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没有严格依据法定的标准、程序、方法和准则进行鉴定工作,就没有正确履行鉴定责任,一旦造成了鉴定失误,就应该承担错鉴责任。

三、完善鉴定工作的评价体系,建立错鉴追究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对鉴定人由于技术水平有限或者因过失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应否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就是说,对于鉴定工作的过程和结果缺乏一个合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其原因如上文所述:对于鉴定过程缺乏一个科学而明确的责任标准作为依据,因而缺乏准确的评价标准和体系,无法及时追究错鉴责任。笔者认为:应该在规范司法会计鉴定标准的基础上,完善鉴定过程和鉴定后的鉴定质量跟踪评价体系,建立错鉴追究制度。如果鉴定人因过错(或过失)——比如不具备职业胜任能力或未依据合法的标准、程序、方法和准则——因而出具了错误鉴定结论,导致经济犯罪案件错捕、错判,或者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只要证实了前者与后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就应当追究鉴定人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相反,对于鉴定合理者,应该给予适当的回报。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错鉴追究制度,加大鉴定过错(或过失)的成本和机会成本,来保障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和严肃性。

四、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体制。

多年以来,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总体上设置比较分散,重复建设和鉴定结论相互矛盾较多,其中司法会计鉴定体系的问题也很突出。只有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体制,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鉴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鉴定效率,维护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更好地为审判服务。

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体制改革应该符合独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原则。

会计自我鉴定总结篇(3)

在市场中,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其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作为鉴定并且作为法庭做出判决的证据。其严肃性决定了不能随意地简单指定某个人来作出鉴定,鉴定人应该是符合严格的独立专业资格的个人或团体,具备熟悉的会计和法律知识,从专业与司法的角度,对有关的会计信息或事件作出鉴定。

据悉,在国外,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虽然鉴定人制度不同,但是都不同程度地采用鉴定人执业资格制度;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要对其从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定。

总体上看,我国目前尚没有真正形成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资格制度。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鉴定人为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同时《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以及高检院等司法部门的有关规定都不同程度地表明,司法会计鉴定人包括公、检、法内部的专职司法会计和执业注册会计师,但是,以上法律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限定仍然不够严格,比如,没有明确“专门知识的人”的具体范畴,也没有严格限定专职司法会计之中具备什么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以及哪种层次和资历的注册会计师才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其结果是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素质非常不整齐,导致当事人双方针对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鉴定资格、鉴定结论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经常发生争执。而且,针对最近我国上市公司审计中出现的大量“注册会计师协同造假”现象所暴露出的“会计诚信危机”的严峻形势,如果不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定,其鉴定结果的可信性必然会大大降低,难以从根本上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质量,必然会严重阻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行业的。

据报道,北京市法庭技术鉴定所尝试在其内部实施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于2002年初制定了相应管理办法,成立了相应的鉴定人资格评审委员会,对所属鉴定专家的鉴定资质、鉴定范围、鉴定权限等进行了核实、评审,确定每一位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和鉴定执业范围,并规定鉴定人的执业资格证书每年核发一次。作为其的一部分,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执业资格也应当严格规范。这对于规范我国司法会计鉴定队伍,提高鉴定质量,具有深远意义。

二、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依据,明确鉴定人员责任。

(一)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

司法会计鉴定作为一种诉讼活动的法律根据,是一项极具技术性和专门性的工作,应当有一个专门的、统一的技术标准来规范。虽然有人认为,有关财经、会计法规和制度就是司法会计的技术标准,无需再制订“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但是,国家的有关财经、会计法规、制度,只是规定了单位、行为人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的操作规程,即解决的是会计活动本身“如何作账、报账”的,并未解决“如何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问题。鉴定工作如果以之为标准,只能作出类似“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会计法规”等的鉴定结论,这种笼统、含糊的结论显然不能达到“法庭作证”的要求。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也无从谈起鉴定人是否遵守了这些标准。即使鉴定人只凭主观随意认定,或不同的鉴定人对同一经济犯罪案件的同一会计事实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截然不同,也难以辨明是非、无法追究其误鉴责任。由此可见,制订一个统一的、切实可行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才能明确鉴定人员责任,从而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工作。

一个较为完善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规定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提取标准,即对于各种作案手段应提取哪些会计证据的标准。(2)对比检验标准,即明确规定判断涉案单位财务活动和资金所有权或使用权状态发生改变的标准。(3)综合判断标准,即对于在对比检验标准中末作规定的财务行为和后果,如何比照相近的财务行为判断其相应的财务后果的标准。(4)鉴定手段标准,即明确鉴定工作要尽可能地采用当时允许的科学技术手段。(5)鉴定结论用语标准,即鉴定人根据鉴定证据,通过对比检验,综合判断得出具体财务行为所导致的财务后果是否改变单位资金所有权、是否犯罪的结论,必须规范而且明确地写入鉴定结论。(6)鉴定结论报告标准,即报告的内容要点和格式要有一个统一规范的标准。

(二)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和方法。由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是对会计审查和司法鉴定活动的综合,因此在对各项会计要素、会计信息进行鉴定时,既要严格遵循财务会计和审计的程序和方法,还要运用法学中的和方法,如证据筛选、分类、分析等理论和方法。依照规范的法定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是鉴定人应该履行的责任之一。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鉴定的质量。

(三)制定利于行业自律的相关鉴定准则。

从业务准则来看,由于司法会计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密切相关,我们可以审计准则、管理咨询服务准则、鉴证准则以及会计复核准则的指导思想,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会计鉴定的具体特点,来制定适合于司法会计鉴定的业务准则;从职业道德准则来看,总体上要求鉴定人员在鉴定工作过程中必须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比如要有职业胜任能力、保持合理职业谨慎、遵循计划和监督程序模式、搜集足够相关数据、做出客观公正的职业判断以及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等准则。准则的完善,将更加明确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具有哪些责任,以及鉴定过程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如果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严格依据法定的标准、程序、方法和准则开展了鉴定工作,仍然出现了鉴定失误,应该属于鉴定行业风险,超出了鉴定者应该履行的责任范围,不应当要求鉴定人员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没有严格依据法定的标准、程序、方法和准则进行鉴定工作,就没有正确履行鉴定责任,一旦造成了鉴定失误,就应该承担错鉴责任。

三、完善鉴定工作的评价体系,建立错鉴追究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责任。但对鉴定人由于技术水平有限或者因过失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应否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就是说,对于鉴定工作的过程和结果缺乏一个合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其原因如上文所述:对于鉴定过程缺乏一个而明确的责任标准作为依据,因而缺乏准确的评价标准和体系,无法及时追究错鉴责任。笔者认为:应该在规范司法鉴定标准的基础上,完善鉴定过程和鉴定后的鉴定质量跟踪评价体系,建立错鉴追究制度。如果鉴定人因过错(或过失)——比如不具备职业胜任能力或未依据合法的标准、程序、和准则——因而出具了错误鉴定结论,导致犯罪案件错捕、错判,或者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只要证实了前者与后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就应当追究鉴定人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相反,对于鉴定合理者,应该给予适当的回报。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错鉴追究制度,加大鉴定过错(或过失)的成本和机会成本,来保障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和严肃性。

四、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体制。

多年以来,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总体上设置比较分散,重复建设和鉴定结论相互矛盾较多,其中司法会计鉴定体系的也很突出。只有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体制,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鉴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鉴定效率,维护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更好地为审判服务。

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体制改革应该符合独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原则。

会计自我鉴定总结篇(4)

一、排查鉴定范围

(一)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疾控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

(二)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的生命线工程。

(三)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四)各区(县)(含两个开发区,下同)辖区范围内的多层住宅、棚户区。

二、排查鉴定依据

(一)工程质量排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验收规范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二)建筑抗震鉴定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及当地现行地震基本烈度执行。

(三)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执行。

(四)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执行。

三、分类排查鉴定原则

(一)摸清排查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底数,按建(构)筑物设计(建造)年代分类,确定排点。

(二)工程质量排点对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设计质量、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体现状进行质量检查。

(三)抗震鉴定按照设计文件、鉴定标准、工程建造时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四)1993年以前的工程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

1.凡使用预制混凝土楼板的砖混(包括底框结构,不包括有可靠连接的大型屋面板结构)、土木结构工程及棚户区建筑,可不做排查鉴定,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

2.高层建筑以外的其它类型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或危房鉴定;

3.高层建筑应进行质量排查(高层建筑的范围依据建筑工程分类确定)。

(五)1993年—2001年(含2001年)未进行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的排查鉴定,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

1.砖混、土木结构的工程应进行抗震鉴定,对使用预制楼板且无整浇层的建筑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

2.框架、框剪结构的工程(不含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上的钢结构工程应进行质量排查;

3.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下的钢结构工程可不进行质量排查鉴定。

(六)2001年(含2001年)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

(七)已经过抗震鉴定、结构检测、危房鉴定的建筑工程,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可不进行上述抗震鉴定。

四、排查鉴定工作步骤

(一)宣传教育培训阶段。

**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普及抗震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的抗震防灾意识。编制和发放宣传资料,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乡镇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专家对各区(县)及部门参加抗震防灾排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信息统计阶段。

由各区(县)负责对辖区内列入排查范围的重要建(构)筑物的基本情况进行排查,并要求各相关单位根据自查情况填写(附表一),按照年代和建筑结构类型划分要求填写(附表二)。

公共建筑的汇总信息要求于2008年8月20日前完成,居住建筑汇总信息要求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

(三)分类排查阶段。

各区(县)负责根据辖区内各相关单位的自查情况,填写(附表一)中的分类意见,对应进行质量排查和抗震鉴定的建(构)筑物逐项建档,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共建筑的分类排查要求于2008年9月10日前完成;居住建筑分类排查要求于2009年4月10日前完成。

(四)质量排查审核阶段。

对需要进行质量排查审核的各类建(构)筑物,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质量排查审核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论及意见。

由各区(县)负责根据质量排查审核结论,按照(附表五、附表六)的要求进行汇总,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共建筑的质量排查汇总要求于2008年10月10日前完成;居住建筑的质量排查汇总要求于2009年5月10日前完成。

(五)抗震鉴定阶段。

对于直接确定需进行抗震鉴定的建(构)筑物,各区(县)可在分类排查阶段向产权单位反馈,督促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抗震鉴定或危房鉴定;对于质量排查审核组确定需进行抗震鉴定的建(构)筑物,由各区(县)反馈产权单位,督促产权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抗震鉴定工作。

由各区(县)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排查建(构)筑物数据,并按照(附表七)的要求进行填写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共建筑的抗震鉴定工作要求于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居住建筑的抗震鉴定工作要求于2009年5月30日前完成。

(六)排查鉴定结果统计录入阶段。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统计分类及录入组负责汇总各区(县)上报的数据资料,并按照(附表八、附表九)要求进行填写后,上报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全市公共建筑排查鉴定结果于2008年12月3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建设厅。

全市居住建筑的排查鉴定结果于2009年6月3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建设厅。

五、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排查鉴定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抽查精干人员,配备必要装备,负责本辖区内的排查鉴定工作,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此次排查鉴定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解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领导小组根据各区(县)实际排查建筑物数量的多少,拨付工作经费。领导小组要对各区(县)开展排查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及咨询,并组织抗震鉴定专家库成员进行质量审核。

(三)抗震鉴定由产权单位委托本市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鉴定应委托具有结构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危房鉴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进行。

为确保相关鉴定工作按期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成抗震鉴定组,开展全市抗震鉴定工作。鉴定报告必须由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会计自我鉴定总结篇(5)

加大技改投入 做大做强工业经济 各位领导、同志们:近年来,我们xx镇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有关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坚持富民优先、工业强镇战略,做高中个人鉴定范本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丰富多彩的高中生涯即将结束,这三年来,在尊师的辛勤培育下,使我从幼稚走向成熟,成为一名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中宾馆承包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_________宾馆经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小学生关于文明礼貌演讲稿——重视家庭中的文明礼貌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重视家庭中的文明礼貌》。 我们伟大祖国素以“礼仪工商管理专业大学生实习鉴定工商管理专业大学生实习鉴定 一个工商管理专业大学生的实习自我鉴定和工作鉴定范文样本,供参加实习的大学生朋友们参考。... 今年开始,在校大学生自我鉴定范文 大学学习的过程,也是一个见证成长的过程。在校的大学生虽然还未迈向工作岗位,但也要习惯性地给自己做阶段性的学习自我鉴定,养成好习惯,商店摊位租赁合同本合同在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合同双方为:_________(以下称为出租人)和____先生/夫人/小姐(以下称为承租人)。 1、2011大专毕业生自我鉴定转眼大学三年的时间即将过去,回首三年的大学校园生活生涯和社会实践生活,有渴望、有追求、有成功也有失败,我孜孜不倦,不断地挑战自我,充实自己,教师入党申请书关于十七大XX年年10月15日,在党十七大召开的日子,我写了以下申请书: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以“创新创效”活动为切入点,积极投身工厂生产经营的主战场 以“创新创效”活动为切入点,积极投身工厂生产经营的主战场几年来,五七四厂团委以“创新 2011年试用期员工转正自我鉴定我于2010年9月16日入职***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试用期转眼即过。在这段时间里,公司领导、同事给予了我足够的支持和帮助,尤其是部门经理的耐心、宽容与支持使我的本职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我为即将正式成为公司的一份子而深感荣幸。现就我试用期间的情况做如下总结汇报:一、思想方面:热爱***,与公司保持一致思想;牢记***“四高”方针、严守“六不”做人底线,对公司忠诚;待事待人保持良好的心态。二、工作方面: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及时、高效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完成情况;做到同一件事不让领导吩咐两次;外出办事注意公司形象;适时利用闲暇时间做工作总结,不断学习,为更好的做好本职工作积累知识。(省去工作记录,怕泄露机密)三、纪律方面:严守***《员工守则》,公司机密绝不外泄;不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串岗,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之事。试用期的结束预示着我的工作将正式正规展开,我将以更好的心态和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当中,去面对未来的挑战。 2009年工作总结结尾范文一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在即将迎来的一年中,我们会继续不断的努力的,这是一直无法拒绝的问题,这是一直以来我们在年终时候的总结。每一年都有自己先进性教育活动个人整改报告 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严格按照学习计划和个人整改方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汽车专业毕业生的自我鉴定 四年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毕业之即,总结一下大学四年的得失,从中改进不足的地方坚持做得好的方面。使自己回顾走过的路,也更是为了看清将来大学生爱国演讲稿:祖国,我爱您 亲爱的朋友,你能告诉我,祖国是什么?对于我们中国人来说,祖国是东海碧波上升起的太阳,是帕米尔高原上闪烁的群星;是桂林山水的清秀室内设计调查报告 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健康、环保、低碳和美观,作为设计师的我们来说为客户挑选环保建材成为我们的职责之一,在北京工作的这段日子里我调查了材料,家具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_________ 委托单位:_________ 设计单位:_________ 设计编号: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 设计单参加市新农村建设专题培训班学习心得体会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几点思考参加市新农村建设专题培训班学习心得体会XX年4月25日至29日在南宁市委党校参加南宁市社会主幼儿园行风建设工作总结 本学年,我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行风建设做好民主评议行风工汽车电器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 在为期两周的实习当中感触最深的便是实践联系理论的重要性,当遇到实际问题时,只要认真思考,对就是思考,用所学的知识,再一步步探小学班主任德育工作计划经过上学期一个学期的学习和认识,我教的小学一年级的学生开始有了上学和努力学习的 意识了,不再是整天就想着玩的小孩子了。不过在新的学期中我还

会计自我鉴定总结篇(6)

  (一)司法鉴定制度的宏观改革

  1.改革的整体需求

  关于现行鉴定制度是否需要进行改革的问题,总体而言,86. 59%的调查主体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进行改革,13.4%的调查主体认为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当前刑事诉讼发展的要求,在近几年的时间内不需要进行修改。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分析,在填写问卷的74名法官中,认为需要修改现行鉴定制度的有61人,占法官总数的82.43%;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13人,占法官总数的17.57%。在填写问卷的85名检察官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65人,占检察官总数的76.47%;认为鉴定制度无需修改的有20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3.53%。在填写问卷的61名律师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54人,占律师总数的88. 52%;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占11.48%。在填写问卷的20名鉴定人员中,17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鉴定人总数的85%;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3人,占总数的15%。在填写问卷的49名侦查人员中,42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总数的85.71%;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比例为14.29%。

  以各调研地区为轴线进行对比分析,北京市有118名司法人员认为应当对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修改,占北京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4.89%;青岛市有52名司法人员表示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很有必要,占青岛地区调研总人数的77.61%;在呼和浩特市,有69名司法人员表示赞同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占内蒙古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3.13%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从总体而言,还是各地区抑或各司法部门的角度,赞同改革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比例都在75%以上。可见,在实践中对于修改司法鉴定制度的需求比较高。

  第二,与上文司法鉴定制度落实情况的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约36.39%的司法主体认为虽然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基本落实,但仍然需要对其进行改革。这说明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所反映出的各种问题,不仅仅是由于各司法部门有法不依造成的,现行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2.改革的主要方面

  课题组设计了“目前司法鉴定制度中亟须改革的事项”这一问题,选择内容共涉及“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鉴定人的选任程序”、“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和“鉴定结论的效力”五个方面。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104名填写问卷的法官中,有41人选择了首先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1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9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15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18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45名检察官中,有57人选择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17人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18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22人选择修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31人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05名填写问卷的律师中,有36名律师首先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5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8名律师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25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1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在23名填写问卷的鉴定人中,有7名鉴定人选择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名鉴定人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5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8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62名侦查人员中,有3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2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4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14人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

  比较上述数据,可以发现:法官和检察官群体对改革事项选择的比例是大致相同的,都认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最需要改革的事项,其余各方面的比例都维持在10%至20%之间。在律师群体中,仍然以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为首选改革事项,但其迫切程度显然要低于法官和检察官群体。此外,律师群体中仅次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需求是鉴定人的启动权问题,其比例接近25%。在侦查人员群体中,首选事项为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其次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鉴定人的选任程序”和“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二者的比例相对较低,都低于10%,这可能是因为这两个改革事项与侦查人员自身的侦查工作关系不大的结果。对于鉴定人来说,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比例最高,远远超过其他群体对于这一改革事项的比例,其次为鉴定结论的效力和鉴定事项的范围,可见,这三类改革事项都与鉴定人的日常鉴定工作有重要的联系。

  以修改的主要事项为主轴进行统计,五类改革事项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占总数的38.95%;“鉴定结论的效力”,占总数的20.96%;“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占总数的16. 17%;“鉴定事项的范围”,占总数的13.21%和“鉴定人选任程序”,占总数的10.71%。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北京市的五类司法主体中,有86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2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34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31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45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青岛市,有37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4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19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5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呼和浩特市的五类司法主体中,有52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1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20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2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具体对比见下图: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总体而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司法主体普遍认为应当进行修改的事项,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同样也占有较大的比例。这就说明,虽然《决定》对司法鉴定体制进行了改革,但改革之后,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

  第二,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主观意见可谓各有侧重。例如,侦查人员对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最为关注。鉴定人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最为迫切,其比例近乎半数。律师对于鉴定程序启动的改革较为关心,其比例是各主体同一改革事项中最高的。各主体对于改革事项的侧重点具有鲜明的职业特征。对于侦查人员来说,鉴定结论无效将直接影响其侦查的效果,鉴定管理体制对于鉴定人个人来说至关重要,律师对于鉴定制度能否向控辩平衡改革即辩护一方能否取得与控诉方相同的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为主要关注点。由是观之,在推动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要注意各诉讼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三,从调研城市的角度进行分析,三个城市的大致比例是相同的,都是以“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最需要修改的事项,其次为鉴定结论的效力,鉴定管理体制的比例都在35%至45%之间。其中,青岛市的这一比例略低,呼和浩特市略高,北京市居中。即在司法鉴定改革的宏观方面,地域之间的差距并不明显,经济因素不是导致其改革的主要因素。

  (二)司法鉴定程序改革

  1.控辩双方的鉴定程序参与权

  鉴定程序参与权是一项非常广泛的权利集合,其一般包括鉴定程序的启动权、鉴定结论的质证权、鉴定过程的审查和监督权、鉴定的知情权等一系列具体的诉讼权利。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没有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鉴定程序参与权,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官享有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等各项与法官相同的鉴定程序的权力,辩护一方的当事人享有的鉴定程序参与权极少,其只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和鉴定程序启动的申请权。如何维持控辩双方诉讼力量的基本平衡,遵循对抗制下平等武装的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权行使,是改革鉴定程序参与权分配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课题组针对该问题设计了控辩双方都享有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和控辩双方都不享有鉴定程序的参与权两种改革的模式。总体而言,在所有受调查的276名司法主体中,有215人认为控辩双方都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较为合理,占77.90%;有61人认为双方都无权的改革模式更合理,占22.1%。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填写问卷的76名法官中,有61人倾向于控辩双方都享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方式,占法官总数的80.26%;有15名法官认为控辩双方都无权的方式更合理,占法官总数的19.74%。在检察官群体中,共有83名检察官参与了调查,其中有58名检察官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检察官总数的69.88%;有25名检察官支持控辩双方都没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30.12%。在61名律师中,有58名律师赞同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占律师总数的95.08%,其中有部分律师强调这种参与权必须是平等有效的,有1名律师特别说明如果无法保障控辩双方享有相同的参与权,则其宁愿选择控辩双方都没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有3名律师选择支持控辩双方都没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律师总数的4.92%。在20名参加调查的鉴定人中,有17名鉴定人表示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占鉴定人总数的85%;另有3名鉴定人持反对意见,占总数的15%。在侦查人员群体中,36名侦查员中有21人赞成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其比例为58.33%;认为控辩双方都没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更符合我国国情的有15人,占侦查员总数的41.67%。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北京市的135名参与调研的人员中,共有102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75.56%;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33人,占总数的24.44%。青岛市的59名接受调研的人员中,有47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79.66%;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12人,占总数的20.34%。呼和浩特市的82名被调研人员中,有66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80.49%;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16人,占总数的19.51%。

  这组统计数据着重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大部分受调查群体都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模式,其比例与各地区之间的比例大致相同。各司法主体之间赞成赋予控辩双方程序参与权的比例要高于反对该改革措施的比例。在各调研地区之间,这一比例也不存在本质性差异。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上还是能够解读出部分对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有价值的信息。显而易见,律师是赋予控辩双方程序参与权这一改革建议的最大支持者,其比例高达90%以上。而相对来说,其他诉讼主体对待该问题则要平和得多,尤其是鉴定人群体,两种模式的支持率几分秋色。律师支持赋权给双方当事人是因为在现行制度下,辩护人一方根本无法参与到鉴定程序中去,无形中加大了辩护工作的难度。而对于鉴定人来说,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的参与权意味着其鉴定工作将在一定程度上面向当事人公开,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审查和监督,其对待该问题的支持率与其他主体相比处于最低也就是可以预料的了。

  2.鉴定程序的启动权

  从本文对司法实践中鉴定程序启动的实证调研统计来看,目前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司法鉴定都是由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自行启动的,由控辩双方当事人依其诉权和法官依职权启动的鉴定程序极少。而从对鉴定制度改革的总体评价的统计中,可以看出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在所有鉴定制度改革事项中排第三位,仅次于鉴定体制改革和鉴定结论的效力两个事项。由此可见,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是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大的鉴定事项之一,也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点问题。

  课题组认为,目前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中鉴定程序启动问题的症结在于立法赋予了检察官作为控诉一方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力,而实践中,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在追诉犯罪问题上的立场是高度一致的,由侦查机关启动并完成的鉴定程序,一般而言符合公诉机关的利益。因此公诉机关一般不会再自行启动鉴定程序。而作为诉讼控辩中的辩护人一方,立法没有赋予其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其享有的只是针对鉴定问题要求法院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权。而实证研究的数据表明,实践中,辩方当事人向法官提出的该种申请,有相当一部分被法官驳回。由此可见,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力而怠于行使,一方当事人想要行使而苦于没有权利。正是因为缺乏应有的对抗,使得对立的双方之间在该问题上没有形成交集,享有权力的一方不行使其权力而无损其利益。

  自1996年对抗制的积极因素引入到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中之后,控辩平等对抗的思想日渐深入人心。在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上,控辩权利的不对等直接导致了控辩力量的失衡。因此,在鉴定程序启动的改革问题上,首先要解决的即建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鉴定启动机制。根据这一原则,未来的改革可以分为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控辩双方都只是享有鉴定程序启动的申请权,即削减检察官现有的程序启动权,通过控辩双方都无权的方式达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第二种思路是赋予辩护人一方的司法鉴定启动权,使其享有与检察官相同的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即在检察官基本权利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增加辩护人一方的权利,以此达到控辩平等的目标。

  对于该问题,调研组主要调查了利益相关的检察官和律师群体的意见。对于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问题,呼和浩特市的16名检察官中,有3人认为可以接受这一改革措施,有13人认为不能接受,其中,有10名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有3人认为实行这一改革措施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检察工作的效率。在青岛市共有7名检察官选择接受该改革措施,另有20名检察官认为该改革措施不可以接受,其中15人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3人的理由是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了工作效率,2人的理由是会造成程序的失控。北京市接受调查的51名检察官中,有13名检察官选择“可以接受”,有16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因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应该享有与法院相同的鉴定启动权”,有18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因为可能会降低工作效率,受制于法院工作”,有4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会造成程序的失控”。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三地接受调查的检察官中,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24.47;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75.53%

  从检察官反对取消其鉴定启动权的理由来看,最主要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占57.74%),其次是“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检察工作的效率”(占33.80%),最后是“会造成程序的失控”(占8.45%) 。

  律师群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与检察官相比可谓天壤之别。

  在律师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23名律师认为这一改革措施非常合理,有4名律师表示反对实施该改革措施。在青岛市,11名律师全部赞同该改革措施。北京市有14名律师认为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非常合理,有9名律师认为此举不合理。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接受调查的律师中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78.69%,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21. 31% 。

  这组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律师群体与检察官群体在该问题上形成了鲜明的对立,超过70%的检察官明确表示反对取消其鉴定启动权,超过70%的律师表示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说明这一问题的改革与两个司法群体各自的执业利益皆有较大的关系。

  第二,与检察官群体各地趋于一致的支持比例相比,律师群体对待该问题在不同地区形成的意见有所不同。北京市有接近半数的律师表示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而青岛市受调查律师则100%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可见,在律师群体内部,对于该问题似乎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

  第三,从检察官反对取消鉴定启动权的理由进行分析,超过半数的检察官反对取消该权利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可见,虽然我国的对抗制改革引入刑事诉讼以逾10年的时间,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思想仍旧停留在改革的表面而没有深入到改革执行者的思想之中。这些认为检察机关法律地位优于辩护人一方,不承认控辩审三角诉讼结构的检察官必然会坚决地反对推进控辩平等武装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由是观之,在推进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进程中,最大的障碍并非具体的技术性设计,而是如何使改革的各方接受和顺应改革的理念,只有改革的各执行方真正地接受了改革的理念和原则,刑事司法鉴定改革才能切实地深入进行,达到改革的目标。

  上文可见,对于取消检察官鉴定程序启动权这种改革思路,律师群体与检察官群体的意见出现了本质上的分歧。对于保留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并且同时相应地赋予辩护人一方相同的鉴定启动权,而不仅仅是现行制度下的鉴定申请权,作为控辩双方的律师群体和检察官群体的态度依然存在差别。

  如果赋予控辩双方完全相同的鉴定启动权,呼和浩特市有8名检察官认为不合理,其中有5人的理由是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有2人认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有1人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有5名检察官认为较为合理,可以接受。青岛市有16名检察官认为不合理,其中有4人的理由是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有5人认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有7人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也无法保证技术顾问的中立性。有9名检察官认为较为合理,可以接受。北京市有16名检察官选择“不合理,因为可能会实际加大检察官的公诉难度”,有10名检察官选择“不合理,因为我们国家从来没有这一传统,不符合国情”,有9名检察官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有17名检察官选择“合理,可以接受”。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从总体而言,共有31名检察官表示可以接受这一改革建议,认为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占检察官总数的34.44%。有59名检察官反对该改革建议,比例为65.56%。

  从检察官反对赋予辩方鉴定启动权的理由来看,多数认为“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占42.37%;另有认为“我国从来没有这一传统,不符合国情”,占28.81%;还有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也无法保证技术顾问的中立性”,占28.82%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大部分的检察官反对赋予辩护人一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但与单方面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相比,这一改革方案的反对比例降低了近10%。也就是说,两种改革鉴定启动程序的改革措施中,后一种改革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受到的改革阻力可能要小得多。

  第二,与上一组统计数据得出的结论相同,对于司法鉴定的启动问题,基本不存在地域之间的差别,三个调研城市对待该问题的态度基本一致。

  第三,对检察官反对的理由进行分析,加大公诉的难度是最主要的理由。增加诉讼成本和不符合

对于希望获得专家协助的原因,呼和浩特市被调查的律师中有2名律师认为专家的协助能够帮助法官做出判断,使案件得到迅速地处理,有23名律师认为专家的协助可以使辩护在鉴定问题上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9名律师认为可以据此有效反驳控方的指控。青岛市有7名律师认为其有助于增加辩护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5名律师认为其能够有效反驳控方指控,4名律师认为可以迅速帮助法官判断选择。北京市有13名律师认为获得专家的辅助可以帮助法官迅速做出判断,有21名律师认为其可以增加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17名律师认为其可以有效地反驳控方的指控。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认为获得专家协助可以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的,占50.86,认为可以有效反驳对方指控的占30.35%,认为有助于迅速审结案件的,占18.79%。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无论是作为控方的检察官还是作为辩方的律师,绝大部分都希望在诉讼过程中获得专家的协助。相对而言,律师群体对专家辅助的需求要比检察官群体的需求更高。这也可以间接地说明,目前由于专家辅助制度的缺失,已经给控辩当事人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或障碍。

  第二,从律师希望获得专家协助的原因分析,超过半数的律师表示获得专家的协助能够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律师表示能够有效反驳对方的指控,这两个主要原因都说明律师将获得鉴定专家的协助视为是加强辩护力量,与公诉方进行对抗的有力手段。

  如果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出庭,呼和浩特市被调查的21名法官中有9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2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10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青岛市被调查的11名法官中有5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4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2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北京市被调查的47名法官中有31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利于案件审理;6名法官认为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10名法官认为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

  与法官群体不同,在律师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23名律师认为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4名律师认为这一做法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青岛市有8名律师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名律师认为无助于案件审理,2人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北京市有21名律师选择“有助于案件审理”,有6名律师选择“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

  在鉴定人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允许控辩双方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有1名鉴定人认为其有可能拖延诉讼,有6人认为这一做法会有利于案件的审理;青岛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协助庭审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人认为有可能拖延诉讼,有3人认为有利有弊;北京市有4人选择“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人选择“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3人选择“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在接受调查的鉴定人群体中,认为允许控辩双方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案件审理的,占65.45%,认为有利有弊的,占18.79,认为不利于案件审理的,占15.67%。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

  第一,总体而言,无论是法官、律师还是鉴定人都支持当事人平等地聘请鉴定人协助参与诉讼活动。其支持的总比例达到65%。其中,对其表示反对和担忧的司法主体的主要原因是担心这样做会降低庭审效率,拖延诉讼过程。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而言,律师群体对待该做法的支持率最高,可以说明绝大部分的律师希望通过这一改革措施改变目前辩护方力量过弱,控辩失衡的现状,以此加强辩护能力,协调控辩对抗机制,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在三类受调研群体中,相对较为保守的是鉴定人群体。课题组在设计该调研题目之初认为鉴定人群体会是该改革主张的最大拥护者,因为目前实践中,大量的社会性鉴定机构鉴定案源不足,鉴定资源出现了空置和浪费的情况,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参与诉讼活动,会使鉴定业务的需求量成倍增长,为鉴定人,特别是社会性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提供用武之地。事实却恰恰相反。结合调研报告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实施现状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问题的症结在于鉴定人不愿意以出庭的方式参与诉讼活动。可见,鉴定人的出庭问题是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的核心技术问题,鉴定人出庭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与司法鉴定制度相关的其他一系列改革措施都难以切实地得到执行。

  对于如果法律允许,是否会聘请技术顾问提供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咨询和服务的问题,呼和浩特市有9名律师表示肯定会聘请,有13名律师表示有可能聘请,有5名律师表示将视当事人的经济情况而定;青岛市有1名律师表示肯定会聘请,有6名律师表示有可能会聘请,有4名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不会聘请;北京市有9名律师选择“肯定会聘请”,有8名律师选择“有可能会聘请”,有11名律师选择“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

  如果未来的司法鉴定改革允许辩护人一方聘请鉴定人,呼和浩特市有19名律师表示将选择聘请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为己方服务;有4名律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委托过的鉴定人;有3名律师选择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挑选。青岛市有8名律师优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合作过的鉴定人;5名律师选择权威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北京市有14名律师选择“在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中从业的鉴定人”;有9名律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委托过的鉴定人”;有4名律师选择“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挑选”。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从辩护律师聘请鉴定人的需求而言,在填写问卷的66名律师中,有19名律师表示如果法律允许,肯定会聘请,比例达到了28.79%,表示可能会聘请的达到了40.91%,明确表示不会聘请的只有4人,还有24.24%的律师会根据当事人经济情况来确定。这就说明,一方面,如果该改革主张得到确立,在实践中会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实际实施该措施。另一方面,还有近四分之一的律师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情况确定。可见在改革措施的论证和研究过程中,要考虑到国家对经济困难被告人的鉴定援助制度的配套。

  第二,从辩护律师选择鉴定人的标准分析,其优先选择的是较为权威的、所在鉴定机构级别较高的鉴定人。这与课题组对法官的调查的答案是基本一致的。可见,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在选择鉴定人时,都是将鉴定机构的级别作为考虑的首要因素。这也可以解释实践中鉴定资源利用不合理,大量社会性鉴定机构资源空置浪费的现象。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鉴定机构社会化,各鉴定机构之间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级别上的差异,只有如此才能彻底解决鉴定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难题,实现鉴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第三,从三个调研城市的数据来看,呼和浩特市和北京市的比例配比大致相同,青岛市的律师则更倾向于从较为熟悉的鉴定人中挑选。此外,三个城市对于通过名册随机挑选鉴定人的方式都不支持。

  关于聘请的鉴定人的身份问题,调研组设计了“证人”、“诉讼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身份或无法说清”四个选项供三个调研城市的受调研主体选择。总体而言,在290名填写问卷的司法主体中,有77人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身份,占26.55%;有142人认为其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48.97%;有33人认为是诉讼人,占11. 38%;另有38人表示无法界定这些人的身份,占13. 10%。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分析,在接受调查的76名法官群体中,有15名法官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身份,占19. 74%;有17名法官认为其是诉讼人,占22. 37%;有32名法官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42. 10%;有12名法官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占15.79%。在接受调查的80名检察官群体中,有21名检察官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占26.25%;有1名检察官认为是诉讼人,占1.25%;有52名检察官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65%;有6人表示无法说清,占7.5%。在接受调查的61名律师群体中,有26名律师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占42.62%;有4人认为他们是诉讼人,占6.56%;有22人认为其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36.07%;有9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无法界定,占14.75%。在接受调查的21名鉴定人群体中,有2名鉴定人认为是证人身份,占9.52%;有5人认为是诉讼人,占23.81%;有9人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42. 86%;有5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占23. 81%。在接受调查的52名侦查人员中,有13名侦查员认为是证人身份,占25%;有6人认为是诉讼人,占11.54;有27人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51.92%;有6人认为无法界定其身份,11.54%。

  以各调研城市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呼和浩特市,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为26.55%,认为是诉讼人的比例为11.38%,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48.97%,还有13%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在青岛市,认为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与认为是诉讼人的比例相同,都是20%,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53.64%,还有6.36%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在北京市,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为40.5%,认为是诉讼人的比例为15.5%,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37.5%,还有6.5%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

  第一,总体而言,有接近半数的受调查人员认为控辩双方聘请的协助参与刑事诉讼的鉴定专家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后依次为证人和诉讼人。另外尚有13%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可见在这一问题上,理论的研究尚待深入,在实务界尚未形成一致性的意见。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的主观意见分析,除律师群体外,其余各司法主体都首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这一诉讼角色,律师群体首选“证人”身份。与之相对,鉴定人群体中,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是最低的。课题组认为,这一组对比虽然只是身份上的争论,但能够反映出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和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主观态度。对鉴定人而言,由于其在实践中强烈排斥出庭,其必然反对以证人的身份协助当事人参与诉讼。对律师而言,其之所以支持该改革措施,直接的目的即加强辩护力量,以便与公诉方进行对抗,证人的身份最有利于其掌控技术顾问在诉讼中发挥的实际作用。对检察官而言,由于其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其自身即扮演了国家的诉讼人角色,其必然否定鉴定人的诉讼人身份。由此可见,对技术顾问的身份定位看似是纯粹的技术性问题,其实质上反映出了司法鉴定体制的宏观结构,在未来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如予采纳,需要明确其身份定位。

  3.法官获得专业帮助的程序化改革

  当面对专业程度极高的鉴定结论时,呼和浩特市参与调研的19名法官中有1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10名法官认为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7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6名法官选择了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在青岛市填写问卷的12名法官中有7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名法官认为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的方式更有效;有1名法官选择了其他方式的选项,并在其后注明其认为最有效的方式是让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证人进行对质;没有法官选择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北京地区参与调研的47名法官中有23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2名法官认为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8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3名法官选择了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

  总体而言,选择“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这一方式的法官比例最高,达到了36.96%;其后依次是“允许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比例为33.7%;“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的方式,比例为18.48%;“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方式,比例为9.79%;其他方式,比例为1.1%。

  以各调研城市为主轴进行分析,呼和浩特市的法官群体中,最倾向的改革方式是“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比例为41.67%;“建立技术陪审员”和“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两种方式所占比例基本持平,约占调研法官总数的26%;赞同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方式的法官仅有1名,比例为4. 17%。在青岛市,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最受欢迎,有58.33%的法官支持这一主张。支持“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和“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的比例是相同的,都占总数的16.67%。在北京市,允许法官自行聘请技术顾问的方式支持率最高,达到41.07%。其次是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比例达到39.29%。建立技术陪审员的方式和依靠控辩双方聘请技术顾问的方式分占14. 29%和5. 36%。

  上述统计数据可以说明:

  第一,在法官群体中,针对该问题并没有形成统一性的意见。建立鉴定咨询委员会和允许法官自行聘请顾问的方式相对而言支持率较高。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技术顾问的方式比例最低,可见,在我国法官群体中,法官更倾向于依据职权主动解决专家协助的问题,而并不赞同英美法系中法官消极居中裁判,完全依靠双方当事人辨明是非的诉讼方式。

  第二,各地区法官在该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北京市和青岛市的法官都倾向于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而呼和浩特地区的法官针对该方式的支持率极低,相对而言,呼市的法官对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方式较为感兴趣,这一地区间的差异,课题组认为其可能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法院经费的分配有关。

  三、几点初步结论

  通过对我国现行鉴定制度实施现状和各调研主体对未来改革措施的实证调研,可以看出,《决定》的颁布和实施确实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例如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问题都已基本得到解决。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本次调研的过程中还是暴露出大量亟待解决的鉴定问题,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嵌套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之中,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绊脚石。

  课题组认为,根据上文分析的统计数据,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权力配置不平衡”、“资源分配不合理”和“配套措施不到位”三个方面:

  (一)权力配置不平衡

  在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下,权力配置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鉴定制度能否在实践中顺利的运行。权力的配置并非鉴定体制内部的独立问题,其与刑事诉讼中诉权与审判权的博弈以及诉权之间的对抗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鉴定制度中的权力配置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对于审判机关而言,其享有权力而难以行使权力。法官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裁判者,是通过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来做出最终的判决。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自然也要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由法官对其证据能力进行审查,对其证明力作出综合判断。即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是法官行使裁判权的一部分。此外,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赋予了法官依据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力。但是根据调研的统计数据可知,在实践中,法官极少运用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也几乎是名存实亡。当然,根据上文法官对合议庭权力的主观评价可以看出,法官并非怠于或不屑于行使这些权力,而是难以行使这些权力。鉴定结论多产生于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其封闭性、行政化的特点决定了法官无法触及鉴定的过程;鉴定人不出庭又使得法官无法当庭审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在实践中也往往没有对鉴定过程、鉴材提取、实验室条件和鉴定标准的记录,使得书面审查鉴定过程无法完成。由此,法官只能望权力而兴叹。

  第二,对于公诉机关而言,其享有权力而怠于行使权力。我国现行鉴定体制下,检察官享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但根据课题组本次实证调研的数据来看,实践中检察官极少行使这一权力。课题组认为,检察官不行使该权力,并非与法官一样难以行使,而是其根本无需行使这一权力。这是因为,在我国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中,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的职业利益是趋于一致的。实践中绝大部分的鉴定结论都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启动鉴定程序做出的,检察官一般说来使用侦查机关提供的鉴定结论提起公诉即可,其不需要再自行启动鉴定程序重新进行鉴定。

  第三,对于被告人而言,其渴望权利而无法享有权利。与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相比,作为辩护一方的被告人在鉴定制度中享有的权利可谓少之又少。其不享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无法自行启动鉴定程序。作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其只能就鉴定程序的启动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调研数据可知,对于这仅有的权利,还存在相当的比例是法官当庭驳回了被告人的申请。在司法鉴定制度中,辩护人一方是否需要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以及一系列相关的权利?答案是肯定的。根据调研数据的统计,超过70%的辩护人表示能否在庭前获知鉴定结论对其辩护效果至关重要。超过60%的辩护人认为现行鉴定体制下鉴定人的中立性没有得到保障。从控辩对抗、平等武装的诉讼理念而言,我国现行鉴定制度中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已经严重失衡。辩护人一方在鉴定程序上根本无法与控诉方展开对抗。不仅辩护方没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其对鉴定结论的知悉权也无法正常行使。这是因为,是否允许辩护人在庭审之间接触到案件涉及的鉴定结论,是由作为对抗一方的检察官自行决定的。由是观之,辩护一方在鉴定程序中所行使的所有权利—重新鉴定的申请、鉴定人回避的申请以及鉴定结论的知悉权—都需要依赖其他主体的认可或批准。这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实践中即使是仅有的几项权利,辩护人一方也往往难以实现。

  (二)资源分配不合理

  与其他司法资源相同,一个社会的鉴定资源的总量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确定的。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各种高科技犯罪在实践中逐渐增多,诉讼对司法鉴定的需求也就不断扩大。这就与相对有限的鉴定资源之间产生了矛盾。

  从调研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实践中有限的司法鉴定资源并没有得到合理的分配和运用。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决定》的实施,原属于法院和检察院内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被剥离出来,大量进入到社会性的鉴定机构中,增强了社会性鉴定机构的鉴定力量。而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司法鉴定都是由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由社会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只占所有刑事鉴定结论的五分之一左右。这就导致了大量的社会性鉴定资源闲置,无法得到充分的利用,而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由于资源相对较少而又承担了大量的鉴定工作,往往无法保障鉴定工作的质量。另一方面,根据课题组对法官判断鉴定结论效力的一般标准,超过70%的法官是以鉴定机构的级别和鉴定人的权威性为标准判断鉴定结论的效力。这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更倾向于委托鉴定级别较高或具有官方背景的鉴定机构,无疑在社会性鉴定机构内部进行了资源的重新再分配。少数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吸引了相对较多的鉴定案件,大量普通的鉴定机构却只能承接到极少的鉴定案件。

  (三)配套措施不到位

  配套措施不到位也是本次调研实践中暴露出的大问题。课题组认为,几乎目前实践中司法鉴定制度产生的所有问题都与配套措施的缺失有不可分割的关联。在现行鉴定制度中,配套措施不到位的例证可谓比比皆是。例如,在鉴定人出庭问题上,通过对鉴定人群体的调研数据统计可以发现,鉴定人主观上排斥出庭作证与“无经济补助”、“无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等配套措施的缺失有重要的关系。再如,在鉴定人回避问题上,仅仅在立法上明确了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赋予被告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但却没有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使被告人在开庭之前根本无法获知鉴定结论的内容,更不必说查明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了。

  目前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权力配置的不平衡”、“资源分配的不合理”和“配套措施的不到位”三者并非完全隔离,互不影响,而是存在着互为因果的紧密联系。权力配置的不平衡导致了实践中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而在权力配置中处于弱势的当事人由于无法决定资源的利用与分配,使得资源的分配实际上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而配套措施的不到位又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权力配比上的失衡状态。三者之间形成了恶性循环,成为困扰司法鉴定实践的最大难题。

  结合对未来改革措施的实证调研统计,课题组认为,要切实地解决司法鉴定实践中所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仅仅移植外国的相关制度难免有扬汤止沸之嫌,难以真正打破目前实践中所形成的恶性循环。要标本兼治,就必须要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以结构层面的改革为主体,以技术层面的改革为补充。从国情出发,选择适合我国的司法鉴定发展模式,同时吸收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的有益因素。一言以蔽之,即将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模式和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模式进行融合。考虑到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结构和近百年的司法传统与法律文化,结合十年来刑事诉讼对抗制改革的成败经验,课题组认为,我国鉴定制度结构层面的改革应以大陆法系司法鉴定模式为主,在技术层面,可以大胆地引进英美法系专家证人模式的有益因素,强化鉴定程序中当事人的对抗性。

 

 

会计自我鉴定总结篇(7)

2009年设备维护工段12月份工作总结 一、十二份工作重点: 1、努力做好防冻保温工作。 在本月份,我们根据陕北的天气情况,对我工段的所有电伴热进行了复查,对所有物业管理人员的自我评价例文 本人对于工作能够细心有耐性,自学能力强,有责任心,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踏实肯干,积极上进。有团队合作精神,能继续解放思想心得:以人为本确保底线 在新的起点上继续解放思想,就是要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是中国共产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学生反思是德育工作的有效途径 反思是自我教育的重要形式,它能够促进学生的自我认识、自我改进和自我提高。在德育工作中,我们如果能引导学生养成反思和自我教育的习惯毕业生培训通用工作鉴定范文 在大学毕业之后顺利地得到自己第一份工作,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公司为我提供了如此珍贵的一个工作机会,我倍加珍惜!开始了我的一个新的征程,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分析评议阶段动员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督导组的精心指导下,我局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统筹安排,精心基层税务局年终总结 基层税务局年终总结 XX年,我局在市局和某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遵照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_青联 2003年,XXX青年联合会在中共XXX委的正确领导和省青联的具体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2011年大四毕业生自我鉴定范文生活中,我为人诚恳,乐于助人,目标性强,积极上进,自信乐观,稳重踏实。有一个同学用一个字形容我——韧,更多的人用一个词形容我——坚强演出合同书范本演出合同具备的要素主要有演出内容、演员构成、演出场次、演出地点与剧场、交通方式、食宿标准、费用分担方式、演出报酬、付款方式、特殊约定、违约规定、违 老师评定职称时的自我鉴定 本人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尽职尽责,积极奉献,出色地完成了本职岗位承担的工作量和工作任务。 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去,除了做好学科辅导外,还细致地了解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与学生建立了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工作中谦虚谨慎、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学态度认真,治学严谨。 精心备课,教学内容充实、丰富,能吸收学科新知识、新成果,不断更新教学内容,理论联系实际,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能根据课程特点选择恰当的教学形式、方法和手段,实行启发式教学,做到因材施教,讲授清晰、表达准确,重点突出,难点、疑点处理恰当,课堂设计合理,节奏适度。 培养了学学习的兴趣,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有明显改善,促进了学生的全面发展。老师评定职称时的自我鉴定 相关文章:工作岗位中的自我鉴护理专业人员自我鉴定护士自我鉴定范文2011年公务员工作自我鉴定试用期财务转正自我鉴定负责公司新员工培训后的自我鉴定副主任廉洁自律自我鉴定船管部员工自我鉴定查看更多>> 工作自我鉴定 2011年党员评议自我评价各位领导、各位同志:每年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又将开始,我感到,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严格党内生活,全面出纳人员自我鉴定范文 我公司各部门都了可喜的成就,作为公司出纳,我在收付、反映、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尽到了应尽的职责,按时到银行保险等公共场合办理业务。 在过XX局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总结 XX年,我局认真反思和查找连续两年在“群众评议机关活动”中名列末位所反映出来的机关作风建设的深层次问题,深入进行思想发动,针对机关作风建工艺员竞聘报告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我叫xx,去年我运气不错,有幸转业到市委办这个人才济济、团结又温暖的大家庭。今年是我的而立之年,常言道:三十而立小学二年级数学教学工作计划学生知识现状的分析 我班有学生39人,男生22人,女生17人。一年来学习习惯基本养成,上课时能积极思考,积极发言,作业认真按时完成.大部分同学能够附加险投保单━━━━━━━━━━━━━━ ┃附加险投保单号码 │no: ┃ ──────────┼──── ┃附加险保险单号码 │no: ┃ ━2010年秋季六年级班主任工作计划新的学期已经开始,又接手了一个毕业班。面对一个崭新的班集体,面对一群半大的孩子,作为班主任,我深知自己肩上的担子有多重。为了让自己毕业生自荐材料如何写?1、封面设计: 不必太追求标新立异,以庄重、朴实为宜,我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专为毕业生设计了毕业生自荐材料封面,较为规范,是毕业生适宜的胸怀荣辱之心 成就未来之士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是来自交通工程系的解艳.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胸怀荣辱之心,成就未来之士》. 时代的年轮已划过二十一世纪关于茶叶产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河姆渡遗址7000多年前的原始茶、田螺山遗址出土的6000多年前的人工栽培茶遗存、世界上第一部茶书《茶经》唯一命名的古名茶—&mdas

会计自我鉴定总结篇(8)

在司法会计通过检验、鉴另分析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并通过严谨的逻辑论证,对侦查部门提交鉴定的财务会计闷题进行量化分析后,制作出书面文件,即司法会计鉴定书,提出结论性意见,为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理案件提供科学的证据,以利于查实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所以司法会计还担负着做好庭前准备、庭中质证、庭后补充,完善、修正等环节的工作。对于公诉案件。检察院作为指控方,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在绝大多数经济案件中,不管是贪污、侵占、挪用,还是虚假出资、偷税、抗税等,都需要会计鉴定的支撑,没有客观公正的会计检查、鉴定结论,必将会削弱检察院的公诉效果。

电子证据作为现代社会出现的一种新型证据类型, 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成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论题。虽说”数字检察”发展速度极快,但随着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的深入开展,困扰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良性发展的问题和矛盾逐步显现,涉及体制机制、思想观念等各个层面。要努力去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促进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提升检察的地位、凝聚人心、增强实力。

2 司法会计制度目前在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会计电算化系统犯罪多具有相当高的会计电算化专业知识和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采用高技术、高智能的计算机技术手段, 这也导致了司法会计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难度。尽管如此, 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 司法会计可利用会计电算化系统犯罪自身的特点实施一套全面、有效的审查方法。常用的审查方法如审阅法、分析法、印证法、实验法、论证法等。审阅法。是用传统方式审查原始凭证的合法性, 采用人工控制和自动校对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对打印存档的会计资料查看阅读, 可以及时发现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这也是会计检查活动必须采用的一种最基本的检查方法。分析法。是将业务员经办的业务和数据记录、审核、批准分开, 输人的关键数据要采用分批总数控制的方法, 按责任分工,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进行审查, 对输出报告进行分析, 核实例外情况, 审查有无异常情况或涂改的行为。印证法。是指将若干证据所分别证明的若干事实结合起来进行验证。

会计电算化系统应用越来越广泛的今天, 电子证据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 已经成为证据系列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在我国, 司法会计对电子证据的查证刚刚起步, 审查的理论和技术方法远远跟不上会计电算化的发展。司法会计人员面临着更新知识的需要, 不仅要有丰富的会计、审计、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熟悉财政、法律法规; 而且还要掌握计算机和会计电算化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促使我们对于频繁出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采取有效的方法进行查证、揭露, 以有效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

3 我国司法会计制度的完善

目前我国司法会计制度仍让存在诸多问题。总体上看,我国目前尚没有真正形成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资格制度,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鉴定人为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同时《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以及高检院等司法部门的有关规定都不同程度地表明,司法会计鉴定人包括公、检、法内部的专职司法会计和执业注册会计师,但是,以上法律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限定仍然不够严格,比如,没有明确专门知识的人的具体范畴,也没有严格限定专职司法会计之中具备什么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以及哪种层次和资历的注册会计师才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其结果是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素质非常不整齐,导致当事人双方针对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鉴定资格、鉴定结论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经常发生争执。如果不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定,其鉴定结果的可信性必然会大大降低,难以从根本上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质量,必然会严重阻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行业的发展。此外,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总体上设置比较分散,重复建设和鉴定结论相互矛盾较多,其中司法会计鉴定体系的也很突出。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体制改革应该符合独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原则。应该逐步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体系,消除重复建设、互相扯皮的弊端,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综上,科技强检意味着快速、准确、透明、效率与公正。虽然目前我国司法会计制度仍有不足,但相信随着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不断推行,司法会计与电子证据取证的不断结合,以及从中央到地方,从高检院到基层检察院,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共识不断加深。完善司法会计制度建O,任务虽艰,前景光明。风好正是扬帆时。

参考文献:

[1] 王志红.司法会计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6(01).

[2] 樊永流.浅析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思路[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09).

[3] 朱红.质量控制关键点和风险点理论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的应用[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09).

会计自我鉴定总结篇(9)

电子证据作为现代社会出现的一种新型证据类型, 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成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论题。虽说”数字检察”发展速度极快,但随着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的深入开展,困扰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良性发展的问题和矛盾逐步显现,涉及体制机制、思想观念等各个层面。要努力去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促进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提升检察的地位、凝聚人心、增强实力。 

2 司法会计制度目前在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会计电算化系统犯罪多具有相当高的会计电算化专业知识和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采用高技术、高智能的计算机技术手段, 这也导致了司法会计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难度。尽管如此, 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 司法会计可利用会计电算化系统犯罪自身的特点实施一套全面、有效的审查方法。常用的审查方法如审阅法、分析法、印证法、实验法、论证法等。审阅法。是用传统方式审查原始凭证的合法性, 采用人工控制和自动校对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对打印存档的会计资料查看阅读, 可以及时发现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这也是会计检查活动必须采用的一种最基本的检查方法。分析法。是将业务员经办的业务和数据记录、审核、批准分开, 输人的关键数据要采用分批总数控制的方法, 按责任分工,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进行审查, 对输出报告进行分析, 核实例外情况, 审查有无异常情况或涂改的行为。印证法。是指将若干证据所分别证明的若干事实结合起来进行验证。 

会计电算化系统应用越来越广泛的今天, 电子证据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 已经成为证据系列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在我国, 司法会计对电子证据的查证刚刚起步, 审查的理论和技术方法远远跟不上会计电算化的发展。司法会计人员面临着更新知识的需要, 不仅要有丰富的会计、审计、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熟悉财政、法律法规; 而且还要掌握计算机和会计电算化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促使我们对于频繁出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采取有效的方法进行查证、揭露, 以有效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 

3 我国司法会计制度的完善 

目前我国司法会计制度仍让存在诸多问题。总体上看,我国目前尚没有真正形成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资格制度,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鉴定人为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同时《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以及高检院等司法部门的有关规定都不同程度地表明,司法会计鉴定人包括公、检、法内部的专职司法会计和执业注册会计师,但是,以上法律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限定仍然不够严格,比如,没有明确专门知识的人的具体范畴,也没有严格限定专职司法会计之中具备什么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以及哪种层次和资历的注册会计师才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其结果是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素质非常不整齐,导致当事人双方针对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鉴定资格、鉴定结论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经常发生争执。如果不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定,其鉴定结果的可信性必然会大大降低,难以从根本上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质量,必然会严重阻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行业的发展。此外,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总体上设置比较分散,重复建设和鉴定结论相互矛盾较多,其中司法会计鉴定体系的也很突出。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体制改革应该符合独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原则。应该逐步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体系,消除重复建设、互相扯皮的弊端,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综上,科技强检意味着快速、准确、透明、效率与公正。虽然目前我国司法会计制度仍有不足,但相信随着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不断推行,司法会计与电子证据取证的不断结合,以及从中央到地方,从高检院到基层检察院,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共识不断加深。完善司法会计制度建設,任务虽艰,前景光明。风好正是扬帆时。 

参考文献: 

[1] 王志红.司法会计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6(01). 

[2] 樊永流.浅析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思路[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09). 

[3] 朱红.质量控制关键点和风险点理论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的应用[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09). 

会计自我鉴定总结篇(10)

毕业实习鉴定表自我鉴定 从今年5月份开始,我在上海沧海高中压管件制造有限公司销售部进行了实习工作。在实习中,我在公司前辈的热心指导下,注意把在学校学到的相关的理论飞行设计与工程毕业生自我鉴定转眼间,四年的大学生活就要结束了。回顾这四年来我的成长经历,感触颇多。在思想上, 我有良好的道德修养,通过系统全面的马列主义、思想2012年上学期学校安全计划一、指导思想 学校安全工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能否正常开展,它的责任重于泰山,必须长抓不懈,时时警钟长鸣。本年度的安电大学生的一份自我鉴定 本人自入学以来,能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勤奋好学,努力向上,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各项纸面,网络作业。 电大教学采取教师授课,网上答疑的家长会学生演讲稿尊敬的各位家长: 你们好!我是这个班的班长。很荣幸这次代表班级向各位家长汇报我们班在这个学期的情况。我们学校的管理在开封市的中的众多学校中可以称小学教师的自我评价例文 本学期在各级领导的组织和老师们的帮助下,我较好的完成了本学期的教学任务。为总结本学期的教学经验,找出差距,取长补短,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网络合作固定折扣协议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运做乙方_________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成人大专生实习自我评价 一晃眼间,我已经从一名懵懂的大专生,走上社会,实习生活以来我一直一严谨的态度,积极的热情投身于学习和工作中,不但有失败的辛酸,也有成功的泪水,然环境保护局局长述廉报告 述廉报告 我叫xxx,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xx市xx乡人,1957年2月出生,现任xx市环境保护局局长。2004年,在市委、2011年教育实习自我鉴定2010年9月1日~10月20日,我被学院安排到贵阳市第六中学实习。我们班同去的实习生有5人,其中,2名女同学安排实习高二的word,另两名男同安排实习高一 在职研究生的相关自我鉴定 光阴荏苒,毕业在即。 回顾三年来的学习、工作以及生活,做自我鉴定如下: 1、政治思想坚定。坚持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能够保持清醒头脑、经得起考验,始终与以xx同志为总书记的党央保持高度一致。 2、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基本法、部门法的相关知识,对所学专业知识努力达到系统化、条理化、要点化,并注重将所学理论与工作实践紧密结合,特别是对《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做到了学以致用、以用促学、学用相长,运用科学理论认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 3、注重党性锻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旗帜鲜明地反对、形式主义,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做到了思想上始终清醒、政治上始终坚定、作风上始终务实。 自我鉴定怎么写 自我鉴定怎么写?自我鉴定是对自己某一阶段内的政治思想、工作业务、学习生活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价而形成的书面文字。 自我鉴定特点 篇幅短小,语言概新农村建设的核心是发展生产力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建设英语专业毕业生求职自我鉴定英语专业毕业生求职自我鉴定 回顾大学时光,通过良师的教导和自身的刻苦学习,我已初步掌握如何运用英语知识进行一般商务活动,也养成了认真对电信营业员自我评价 我是一名刚进电信公司的新员工,对所有的一切都感到新鲜和好奇,以往是走进电信公司接受服务,感受电信公司服务的感觉,而现在我要作为服务者来面对广大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总结紧扣发展主旋律,强化经济责任审计 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县按照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学会感恩,孝敬父母》演讲稿 假如这个世界没有阳光、水源,没有父母,没有亲情友情和爱情,那么会变成什么样子呢?; 没有阳光,就没有温暖;没有水源,就没有生命;对《旅游景观欣赏》的自我评价与反思 上周五的教学论课上,我上台讲了自己准备了许久的一节课《旅游景观欣赏》,在此对它做一个反思与评价。 首先,我觉得我的准备虽审计工作自我评价范文 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我们审计处全体同志认真学习、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会议精神,一如既往地贯彻和落副县长对于人大的评议整改报告范文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各位委员: XX年12月,我担任县政府副县长以来,始终围绕县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工业立支柱,农业兴产业,三小学提高教育质量行动教学工作计划“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事业永远是最值得我们去发展,去改革的。在不断的发展中,我们国家一直在大力推行教育改革,提倡素质教育。

会计自我鉴定总结篇(11)

高中生档案中的自我评价 时光如梭,转眼即逝,当毕业将即,回首三年学习生活,历历在目。三年里,在学习上我严格要求自己,后很强的分析能力,成绩优异。我喜欢交朋友,甘肃省私营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图书约稿合同(1) 图书约稿合同 著者(或译者)姓名: 约稿者: 著作稿(或译稿)名称: (本译作原著名称:) (原邮政局长述廉述职报告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时光转瞬即逝,紧张、充实的一年已经过去。我作为县邮政局局长、党委书记,深感责任重大。一年来,在县八年级历史教学总结 XX年--200年度第一学期就将结束了,本学期按照教学计划以及新的《历史课程标准》,已经如期完成了八年级历史上册的教学任务,现在期末复习工作也社区矫正工作计划2010年,按照“规范运作、创新发展”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围绕“提高矫正质量,探索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模式”的工作思路,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日常委托策划合同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xx公司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网络招商页面策划。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贸易类专业学生的自我鉴定范文 我叫xxx,现在就读于xx学院。这段时间在x院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是我不断的进取、充实自己的一个过程,使得本人在思想认识、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方规划财务组党支部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简况 规划财务组党支部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简况2月21日上午,规划财务组党支部组织党员集中学习,就“党员先进性的具体大学生基层工作实习鉴定实习期间,本人认真践行“xxxx”重要思想,认真履行实习期间工作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始终保持了共产党员思想上的先进性、工作上的主动性、创造性和 警校学生民警实习自我鉴定 我叫xx,作为xx警官学院的一名大一新生,我很庆幸自己能成为实习民警中的一员,在xx公安派出所进行学习,以下是我对本次实习所做的自我鉴定。 初次跨入公安派出所的大门,一切对于我来说都是那么的新鲜与神秘,同时也深感公安机关的威严,但我更明白这里将是我学习的好机会.开始几天的工作,使我对警察这个职业有了更为感性的认识.公安局负有依照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防范和打击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保卫国家财产安全,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神圣职责.其实警察的工作是很辛苦,他们办案不是坐在办公室就可以完成的,而是要去调查、取证,所以在时间上没有早八晚六的限制.譬如咱们铁道警察,风里来雨里去,吸灰纳尘,工作十分辛苦.还有治安警、刑警等等,是他们的辛苦才换来了我们的安宁,是他们付出的艰辛捍卫了我国法律的尊严. 随着实习的继续,与社会的接触越来越全面,对警察的工作更加了解和理解,新的人生观、价值观也在这期间形成.学会了客观、全面的看待问题,领悟到实事求是在平常说话做事中的重要意义. 这次实习生活中我时时刻刻谨记学校领导给予的教诲,遇到困难总是是第一个上,记得那是实习的第二天,我正在执行追逃任务时,一个犯罪嫌疑人转身逃出售票大厅,当时的我大脑一片空白只有"抓住他不能让他逃了"这个念头.终于在火车南站广场,我协助一名便衣民警将犯罪嫌疑人擒获.事后我感觉特别自豪,第二天所长鼓励我要保持干劲,努力工作.并告诉我捕获犯罪分子的事情登上了新疆日报,我当时心想我一定要把报纸拿给父母,队长,教导员看,让他们知道,我没有给长辈丢脸,我给咱家争光了!

通过这次假期的实习,我收获了很多,同时也认识到了课本知识与实践的差距,今后我将更加努力学习,为我的未来打好基础,为祖国做出贡献。警校学生民警实习自我鉴定 相关文章:艺术系学生实习自我鉴定临床专业毕业生实习鉴定大学生通信行业实习鉴定大学教育实习鉴定师范生实习鉴定范文中学优秀教师实习鉴定金融银行实习自我鉴定在单位实习的实习鉴定查看更多>> 实习自我鉴定 小学教师实习报告总结 我是白城师范学院初等教育系07级02班实习生张玲玲,从2011年3月到5月30日在榆树市第四小学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实习。在实习期间深受校领导的照顾和生命在平凡中闪光(广电系统演讲) 朋友们,我曾听过这样的感叹:我生不逢时,没赶上英雄时代,要不我也会扬名天下!我也听到类似的抱怨:我时运不佳,没摊上创业协会会员交流大会活动总结为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促进会员之间的协作能力,培养当代大学生的自主创业能力。起航协会在元旦之际开办了一场会员交流大会,现总结如下:一大学生端正入党动机思想汇报11月5日下午,初等教育学院分党校的全体学员,在班主任陈红老师的带领下举行小组学习讨论。在经过了两个星期的党校学习之后,同学们的对党的认识区政法委书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 这次的区委中心组学习会,我认为非常重要,也非常及时。这不仅是为了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握大局,更好地把观念、思想优秀大专毕业生自我鉴定优秀大专毕业生自我鉴定 三年的大学生活,让我从无忧无虑的少年长成了一个自信,勇敢,坚强的青年。在即将走进社会之际,回顾一下这可爱,美丽,计划生育冬季服务月总结根据省、市、县计生工作的要求,针对我乡第二次明查暗访存在的问题,乡委、乡政府决定,从11月2日开始,在全乡开展冬季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切实抓工商管理专业大学生实习鉴定工商管理专业大学生实习鉴定 一个工商管理专业大学生的实习自我鉴定和工作鉴定范文样本,供参加实习的大学生朋友们参考。... 今年开始,选调生基层工作自我鉴定 本人光荣的成为一名选调生,深入到基层服务。一年来,在领导的关怀和同事的帮助下,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自我鉴定如下小学体育“学生自我评价”的尝试一、形成性评价 在体育课堂教学过程中,达标和技评测试是巩固动作、培养能力的重要环节,传统的达标和技能评价是教师根据学生测试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