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社会保险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6 15:51:44

社会保险论文

社会保险论文篇(1)

一、社会保险基金多部门共管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现代政府组织理论和规制经济学理论都主张对一种经济活动要由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管理,认为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法国著名经济学家拉丰(Jean-JacquesLaffont)在他的“分散规制者以对付共谋行为”一文中就指出:“我们认为,分散规制者可以起到防范规制俘获(regulatorycapture)威胁的作用”。这里所谓的“规制俘获”,通俗地讲就是管理者被拉下水,成为金钱和诱惑的俘虏。拉丰还说,防止规制者和被规制的利益集团结成联盟,这是分权理论的基础。分权理论的假设前提是政府的管理部门中存在着一些不能洁身自好者,他们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追求个人利益,从而损坏公众的利益;而如果将一项事业的管理部门分散化,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规制者只能获得其中的部分信息,那么就会减小各个部门或规制者的权力,从而有利于抑制,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笔者认为上述分权理论对制定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是有启发意义的。2006年11月22日国务院就社保基金安全性问题召开了常务会议,会议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切实管好用好,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这是政府的重要责任。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可见,党和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问题是十分重视的。但如何才能保证社保基金不被侵占挪用?显然,根据现代管理的分权理论,社会保险基金还是应当由多部门共管,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度模式。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涉及社会保险缴费的征收、社保资金的使用以及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等问题,所以社保基金多部门共管就是要让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部门分工格局。这是当前提高社保基金安全性的一个比较好的制度选择。

二、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不尽一致。在大国中,美、英等国由税务部门征收,而法、德等国则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独立机构负责征收。各国的选择都是基于本国的国情和历史因素所做出的,所以我国在这个问题上也必须结合自己的国情来进行抉择。笔者认为,我国在考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时应当有两个出发点:一是要有利于确保征收;二是要有利于节约征收费用,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而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恰恰有这两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制度和技术上是有绝对优势的。因为社会保险费是对企业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课征的,而税务部门在课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都需要掌握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这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就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就要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当年的工资发放情况,如果企业为少缴社会保险费而瞒报职工工资总额,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容易被税务部门所发现。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也要求企业、单位在向职工发放工资时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负有向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职工收入的义务,这也要求税务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和单位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从而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其次,税务机关拥有一支专业的征收队伍(包括征收和稽查人员),其规模和素质足以胜任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实施了金税工程,大大提高了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而如果将社会保险费全部交给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后者势必要“另起炉灶”,再去组建一支庞大的征收队伍,从国家的角度看这显然会加大社保费的征收成本。而且,许多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目前并没有先进的信息化征收管理系统,如果它承担了征收社保费的重任,必然要再建一套信息化的征管系统,这种重复建设必然会造成巨大的浪费。事实上,一些国家政府所有税费都交给一个部门负责征收的不在少数。在这些国家,税务局都不叫“税务局”,而是叫“收入局”。如美国叫“国内收入局”(InternalRevenueService),加拿大叫“加拿大收入局”(CanadaRevenueAgency),英国叫“皇家收入与关税局”(HMRevenue&Customs)。这种制度安排完全是从机构设置和征收效率角度考虑的。笔者认为这种制度安排值得我们借鉴。实际上,目前我国的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一定的收费职能,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费、文化事业费等都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这种安排是十分合理的,因为没有必要教育费附加由教育部门负责征收,文化事业费由文化部门负责征收。从长远看,我国的税务局也应当向国家收入局的方向发展。如果这样考虑问题,将社会保险费交给税务部门征收也是顺理成章的。

三、社会保险与财政关系决定财政必须参与社会保险费制度设计

社会保险是政府按保险原则举办的一种社会保障计划,虽然它有独立的收入来源(社会保险缴费),但它与政府财政密不可分。实质上,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应纳入政府财政的视野通盘考虑,原因是:

社会保险论文篇(2)

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现状究竟怎样?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险不如人意的原因又是什么?我们究竟选择什么样的模式和路径来构建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这正是本文所要探索与研究的问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现行状况

(一)参保率低,总量偏少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2005年人口抽样调查统计资料和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调查资料,江苏省籍农民工约为402万人,占江苏省城镇就业人口的近20%。2005年末全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是950.6万人,农民工是148.3万人,总参保人数的15.6%,占当年全省农民工总数的16.4%。同年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为43.6万人,占参保职工人数的5.3%,占农民工总数的10.8%。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105万人,占总参保人数的14.1%,占农民工总数的26.1%。显然,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少、比重低。

(二)险种不齐,分布不均

我国目前城镇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但目前农民工参加的险种是不完整的,且大部分是被动的。有的由于地方政府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力度加大,部分农民工参加了养老保险;有的企业出于安全成本的考虑让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真正全部参加所有社会保险险种的农民工是微乎其微。其中,在外商、港澳台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比重较高,分别达到了56.2%、55.5%、46.1%。而在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重明显较低,仅分别为7.2%、9.3%、3.4%;灵活就业的农民工也如此,参加社会保险的比重也分别为10.5%、13.2%、1.5%。

(三)政策缺陷,实施乏力

我国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并没有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到了上世纪90年代,各地政府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作为构建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并在具体参保问题上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大部分地区在农民工的参保问题上,采取了与城镇职工实行统一制度,分别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部分地区还制定了允许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一起自主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应该说,这些制度和办法在一定范围内还是发挥了一些作用,但是,其缺陷也是明显存在的。主要表现在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缺少针对性和灵活性;参保门槛偏高,超越了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的承受能力,且社会保险关系和基金不容易转移,加上部分地区经办机构的利益因素和管理方式,也人为地加大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困难。而政策实施的乏力,一方面是法律依据不足或者立法层次偏低,且缺少强制性措施,另一方面现有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本无力去全面实施。

(四)观念模糊,需求不实

农民工是一个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边缘性群体,或者说是一个由农民向产业工人转移的过渡性阶层。这一阶层来自农民,而又超越了农民的局限性,其群体特征具有双重性和矛盾性,他们身上有现代产业工人的素质,但同时也少不了原有农民的影子。就社会保险而言,农民工本身就没有准确的概念,对于未来的工作与生活也是同样模糊,总有这样或者那样的临时观念和短期行为意识。在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眼里,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个人缴费部分,只会减少收入,增加生活负担。本来较低的工资收入水平只能勉强维持生活和再生产的需要,如果再抽出一部分收入用于不确定的预期,实在难以承受。所以,就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更没有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少数企业甚至出现农民工集体要求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这实际上反映了农民工在社会保险问题方面认识上的误区。

二、农民工社会保险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历史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广大农村实行的是以生产队或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经济体制,劳动力和土地等生产要素都被封闭在区域集体经济组织之内。广大农民没有自主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包括寻求就业,外出打工的自由,只是被束缚在土地上。这段历史虽然已经结束了,但其影响力还没有完全消失,特别是它的惯性还在继续。农村中剩余劳动力要顺利实现向城市转移,有赖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有赖于城乡统筹政策的继续深化,有赖于城市企业的就业需求的持续增长。农民工参加城乡一体化的各种社会保险,同样面临困难和阻力。

(二)户籍因素

落后的户籍管理制度,强化了城乡分割,农民进入城市,成为农民工,却没有得到制度的有力保护。而依托在户籍管理上的附加功能,又人为地隔离了城乡劳动者的融合,并制约了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进程。

(三)法律因素

法律的空白或者疏漏,造成了无法可依,而有限的法律法规,由于执行或者执法不力,致使法律失灵,法规走样,农民工参保处境艰难而且尴尬。我国现有外出务工农民也即农民工已经是数以亿计。但是,农民工作为城市社会的一个特殊阶层,至今没有被现行社会的法律制度所认同和确立。农民工这一群体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来保护。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应当包括农民工,但是由于过于笼统、原则,特别是缺少针对农民工权益特点的具体规定,农民工权利得不到有力地维护。

(四)政策因素

现行的政策设计导向,忽略了农民工利益的存在。社会保险政策本身就存在严重的缺陷,特别是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支付等环节上的人为障碍,给农民工参保设置了太多的麻烦和不便。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非但不能享受其劳动的成果,甚至无法被城市所接纳而成为城市社会的成员。不论是城市发展规划和社会安排,还是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法律服务等等,都没有将农民工这一越来越大的群体列入范围。农民工还游离于城市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系统之外。

(五)文化因素

不良或狭隘的企业经营理念,加剧了对农民工的排斥,企业经营者的短期行为破坏了企业文化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建立。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意识丧失。对员工特别是处于弱势的农民工,不讲尊重,不讲诚信。

三、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一)目标及基本思路

通过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建立一个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之所以确立这样的目标,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趋势。需要指出的是,农民工的权益问题不仅仅是农民工本身需要关注的问题,而且是整个社会发展需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将农民工的发展问题纳入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来考虑。从今后的发展来看,走城市化、工业化的道路是中国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而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来看,发展必须是全面的、协调的和可持续的,中国的发展,如果离开农村的发展,就不是真正的发展。

毫无疑问,农民工已经形成了一个规模巨大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并且在整个国民经济生活中的影响力也日益显现。可以说,农民工的稳定,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所以,我们不能无视这一现实,麻木不仁,必须采取积极的态度做好应对工作。必须将农民工社会保险在内一切事关农民工生存与发展的问题纳入地区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

(二)两种模式及其险种推进步骤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模式,现阶段可以选择两种模式齐头并进,即建立稳定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和流动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

目前在城市里的农民工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在所在城市进行过户口登记(现在一般是进行暂住人口登记,而未来的方向应该是城市户口登记)且工作单位相对稳定的农民工,我们暂且称他们为稳定型的农民工。另一类是怀揣身份证,工作单位相对不稳定,且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我们暂且称他们为流动型农民工。所以,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必须分为两种模式。

稳定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可以实施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在内的已经在我国现阶段广泛推行的社会保险,具体提取比例、运行方式、支付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但必须做好与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并逐步纳入所在城市的统筹范围和层次。

流动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可以采取类似非正规就业或者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推行,自由参保,自由退保,进退自愿,同时做好此类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工作。

不论是对哪一类农民工,我们的政策设计,都必须激发他们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让他们看见未来,感受需求,尝到甜头。

在推行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过程中,首要选择是推行工伤保险制度,这也是所有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普遍优先考虑的保险险种。其他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循序渐进,逐步推行。

(三)其它保障措施

1、政府主导,强势推动

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政府理所应当成为推动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导力量。政府必须在法律层面、政策层面和行政层面有所作为。在法律层面,要加快立法进程,着手启动和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同时将修订《劳动法》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在政策层面,要尽快研究和制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具体实施方案和办法要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农民工意愿和准确掌握农民工真实需求的情况下确定。要注意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同时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本身必备的构件,包括统筹范围、提取比例、关系转移、资金支付、基金运营与管理等等必须作出统一的规定和强制的规范。在行政层面,一方面要强化行政干预力量,保持政令畅通,另一方面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要逐步增加社会保险支出在整个财政支出的比列,同时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输出地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2、企业跟进,监管到位

对于众多以农民工为主体的企业而言,需要通过稳定的就业岗位、优厚的工资报酬、完善的社会保险给予广大农民工以最大的关心和体贴。我们认为,一个企业在获得利润的同时,应对社会包括相关利益方,特别是企业员工承担一种社会责任,这是对社会应该做出的回报,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不能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视为提高用工成本的行为,而应看作增强企业职工的安全感、归属感、忠诚度和向心力,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用工的边际效益的战略措施。对于在认识上尚存误区的企业,需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范用工,主动为员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及时缴纳各种费用,建账造册,理顺关系。对于少数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企业,必须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厉制止和纠正各类违法行为。

3、鼓励参与,政策灵活

社会保险论文篇(3)

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2]。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3]。

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4]。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5]。

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论上,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批评。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人口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在目前这一政策面临转折时,对这些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能使我们全面地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教训,为今后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在大量查阅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来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发现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必要性基本上没有异议。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另外,它还有助于减轻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认为,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碍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养老难以落实[6]。

更多的研究从微观经济个体的养老需求与供给出发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市,老年农民社会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7]。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呢?一些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性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会保障作为替代[8]。杨翠迎、张晖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9]。从世界经验来看,马利敏认为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大比例的农村人口决定了现在不宜把农业家庭人口纳入帐户养老保险体系[10]。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11]。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前者主要包括: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12],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如果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则。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实际上,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现已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盖尔·约翰逊指出,由于中国1993-1997年的投资收益率为负,负于从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数量保金的个人来说,他们积累的基金实际价值低于他们支付出的保费(D.盖尔·约翰孙1999)。

4)保障水平过低。《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王国军2000),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13]。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一地的民政部门又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因此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有什么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有时就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这样的要求,民政部门往往难以拒绝。因此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2)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14]。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有的市(县)提取的管理费连给职工发工资也不够,加上会议费、宣传费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都已明确规定不从保险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靠这一渠道来解决工作经费。

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15]。《基本方案》规定:“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在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同一个行政村的干部和群众却不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参加投保的绝大多数村和乡镇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少数村都补的,也是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群众一般一年仅补助3~5元,而干部补助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上万元(彭希哲等1996)。这样大的差距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农村社会不公平,强化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抵触情绪。

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吴云高1998)。在苏南地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开展得较早,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养老保险形式:有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的,有社会保障局办理的,等等。它们各自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导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资金更加分散,缺乏规模效应。在其他地区,由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也产生竞争,虽然竞争本身可以给投保农民带来实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商业保险往往受到排挤,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尽管存在着以上这些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应当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这一制度持否定态度。有人认为,“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平衡”(田凯2000);有人认为,“当前试点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跨世纪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来取而代之”(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认为,这项举措“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王国军2000)。

三、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区域研究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仍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范围还十分有限。在众多的相关研究中,有相当部分的文献研究不同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文献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王海江对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农民所在省份对其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显著的解释性(王海江,1998)。薛兴利等的调查也表明集体经济越发达、农民人均纯收入越高、村领导越强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情况越好(薛兴利等1998)。从全国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是东部沿海地区显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区,上海、江苏、山东等地区已达到较高的覆盖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推行这一政策十分困难。

但几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其对老年农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反,他们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发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会化养老。

1.苏南模式。苏南农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种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社区保障为核心,商业性保险为补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社区保障是社区范围内统筹的制度,社区成员一般都享有类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业的那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的直接影响。它在资金上主要依赖于社区公共资金的投入,而社区公共资金又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的盈利。苏南是我国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因此集体有能力对社区成员的养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这里也有较高的覆盖面,但在资金筹集上,苏南模式有其独特之处:一是集体补助所占比例较高;二是基金筹集标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个等级,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区的实际操作中,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3档:240元、180年和120元。企业缴费则按企业不同性质区分不同的缴费标准。农村“三资”企业,按上月农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费;农村私营企业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25.5%缴费;农村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10%,为本人和农民帮工缴费。

2.山东模式。整个山东省的农村养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为主,但它是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几个试点地区之一,也是全国投保绝对人数最多的省区。在资金筹集方面,该地区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来实行,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纳保险基金的约15%。而且其中的绝大部分补助给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等“特殊职业”的人口。山东省农民的投保标准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来的养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广东模式。确切地说,这也是一种社区保障模式。它通过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中的年龄股和集体股来实现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保障[16]。所谓年龄股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股份数额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因此老人总能拥有较多的股份。集体股是属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所有者所有,集体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执行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许多文献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

另外,王国军主张完全放弃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另起炉灶,建立“从城乡‘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补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农业劳动者通过税收的方式,向全国统一社会养老保障机构交纳社会养老保障税,社会养老保障税率应按各地农民的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人口预期寿命而分别制定;在补充保险中,如果农民受雇于人,超过一段时间后,雇主和雇工必须按雇工工资的法定比率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交纳社会补充保障费;在附加保障中,农民可以参加商业保险或个人储蓄的方式获得保障(刘书鹤等1998)。

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进行了10多年,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文献,但由于为农民这类非雇佣的独立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障本身就是一个难题,而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还不够发达,农村的社会生产力总体而言还比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因此,王国军提出了“‘三维’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尝试,但其中有一些关键问题仍无法解决。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国家是否给予补贴?如果给,给多少比较合适?如果不给,较富裕的农民是否会感觉“吃亏”而不愿参加?因此关于这个方案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参考文献】

[1]刘贵平.现行农村养老保险方案的优势与不足[J].人口与经济,1998,(2):25-28.

[2]张仕平等.建国以来农村老年保障的历史沿革、特点及成因[J].人口学刊,2000,(5):35-39.

[3]D·盖尔·约翰逊.中国老年人的社会保障[J].中国人口科学,1999,(5):1-10.

[4]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组.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J].人民论坛,2000,(6):8-10.

[5]田凯.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分析[J].社会科学辑刊,2000,(6):28-31.

[6]何承金等.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与社会养老保障研究[J].中国人口科学,1997,(1):14-24.

[7]梁鸿.农村老年人自给自理能力研究[J].人口与经济,1999,(4):21-25.

[8]梁鸿.试论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及其特殊性[J].复旦学报社科版,1999,(5):26-31.

[9]张晖等.我国农村应建立不同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J].人口学刊,1997,(6):50-52.

[10]马利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请缓行[J].探索与争鸣,1999,(7):11-12.

[11]黄晓平.让农民兄弟老有所养——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调查[J].中国财政,1998,(8):16-17.

[12]王国军.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与改革思路[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0,(1):120-127.

[13]吴云高.苏州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的调查[J].上海农村经济,1998,(5):39-42.

社会保险论文篇(4)

2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情况

2.1居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情况的基本概述

采用“李克特量表”法,针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情况、医疗保障水平、相关手续办理难易程度、政策实施情况、是否有必要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这5个条目进行调查。每一陈述均为一条正面陈述,例如“参加医保后,您认为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每一陈述均有"非常同意"、"同意"、"不一定"、"不同意"、"非常不同意"这5种答案,分别记为5分、4分、3分、2分和1分,每个被调查者的满意度总分即为各道题的回答所得分数的加和,故满意度得分的总分为25分[4]。本次调研,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满意度总分,均值为10.58,方差为8.76,总分分值中最大值为20,最小值为4,其分布基本成正态分布。表明被调查者的整体满意度偏低,满意度高和满意度低的人分布较少,满意度评价一般的人分布较广泛。满意度得分分布见图1。

2.2居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调研前期成果总结和相关文献查阅,发现性别、学历、职业、年龄、月收入、参保种类这6个因素影响满意度评价的可能性最大,因此,本研究以这6个因素为主线试图探索其对满意度评价产生的显著性影响。将性别、学历、职业、年龄、月收入、参保种类这6个可能影响满意度评价的因素进行方差(ANOVA)分析,表明男性的满意度评价略高于女性,男性为(10.64±2.88),女性为(10.48±3.07),不同性别的应答者对满意度评价高低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应答者满意度最高,为(11.06±3.70),其次为本科(10.76±2.91),而大专、高中及其以下学历者满意度均分差不多,不同学历的应答者满意度评价高低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在职业分类方面,从事医疗工作方面的应答人员满意度最高,为(12.13±3.93),其次是学生为(11.18±3.59)、教师为(10.81±3.90)以及企业员工为(10.63±2.93),不同职业的应答者满意度评价高低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在年龄分类上,满意度评价高低依次为21~30岁为(10.97±3.17)、31~40岁为(10.81±2.77)、20岁以下为(10.40±2.69)、41~50岁为(9.98±2.65)、51~60岁为(9.40±3.19)、60岁以上为(8.94±2.29),不同年龄的应答者满意度评价高低也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在收入方面,收入7001元以上者的满意度最高,为(14.76±2.36),且明显呈现收入越高,满意度评价越高的趋势,不同收入的应答者满意度评价高低有统计学意义(P<0.05)。因此,学历、月收入与满意度评价有显著的统计学关联,而性别、职业、年龄则没有显著统计学关联。

2.3居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与满意度相关性分析

据相关文献,发现上述6种因素在影响认知度高低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满意度评价,为此,我们从认知度和满意度的关系直接出发,寻找两者之间的关联,试图总结出提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满意度的方法。

2.3.1居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概况

对调研对象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认知情况进行评价。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分类、参保对象、参保条件、账户管理等方面,出8道客观题并进行计分,每题选对得1分,选错或不选不得分[5]。结果显示,调研对象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评分均值5.03,方差1.34,最小值2(代表答对2题),最大值8(代表答对8题),级差为6。具体分布见图2。

2.3.2认知度与满意度的相关性分析

通过简单线性回归分析,被调查对象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与满意度呈正相关关系,认知度的回归系数为0.51(95%CI:0.31,0.71),P值0.000,具有显著性。说明被调查对象的认知度与满意度呈正向相关关系,认知度越高,满意度评价越高(图3、图4)

3讨论与建议

3.1提高普通市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

可以有效提高满意度评价普通市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状况影响了其满意度评价。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在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该政策的实施不仅体现了政府的人文关怀,同时还标志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参保人的评价关系着保障体系的改进与完善,满意度的提升不仅意味着人们生活的更加舒适,而且更加代表着整个国家的和谐与发展。为了提高满意度评价,可着手从提高认知度开始做起。根据本次调查研究,学历与认知度有着显著关联,即学历越高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了解得越多。这表明,学历越高的群体往往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较为清晰的企、事业单位工作。而认知度较低的初、高中文化水平人群,多为自由职业者、农民、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个体经营者,他们了解医保政策的渠道更为狭窄[6],一旦遇到医保报销问题便显得手足无措。为此,相关部门应该着重关注这类人群,整体提高人民群众的认知水平,从而进一步提高普通群众对国家政策实施的满意度评价和支持程度。

3.2重视公众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度评价

本次调查研究表明,普通市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满意度偏低。在上述5个因素中,受教育程度和月收入与满意度评价显著相关,且收入越高的群体满意度评价越高。从收入这一方面可以看出,参保人对个人费用负担部分比较敏感,尤其是当需要购买一些价格昂贵且不在医保报销范围里的药品、医疗器械时,基本医疗保险这部分的低满意度评价较为明显。除此之外,通过问卷反馈以及走访调研,可以看出,普通参保人对繁琐的报销过程以及服务人员的态度有着一定的看法[7]。由此可以看出,要提高市民对政策的满意度,相关部门不仅要扩大医保范围,还要简化报销过程,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并规范其工作态度。只有参保人的满意度提高,对所涉及的保障自身权益的政策产生足够的关注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才会不断被发现并改进完善,国家医疗保障体系才会更加全面完善,社会和谐文明才会更加稳定提高。

社会保险论文篇(5)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其社会作用越来越大。社会保险属于社会公共产品,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会性,是社会的“安全网”,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社保基金的监管就成为了重要的环节,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对我国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7年,为了改变基金管理的混乱状况,国务院决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国务院在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时,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计划经过各级政府机构改革,自上而下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专门监督、内部控制、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各部门配合共同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据国家审计署的对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审计的3项保险基金2006年收入3128.46亿元、支出2203.14亿元,分别占全国当年基金收支总额的50.7%、46.5%。截至2006年底,3项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918亿元。审计结果表明,3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良好,但部分资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一些地方未能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审计共发现违规资金71亿元,包括扩大3项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用于弥补“补充医保基金”及借给企业等;用于委托金融机构贷款、对外投资;用于购建办公房及弥补行政经费等。近些年来,国家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但是,牵动大量人力、付出高昂行政成本组织了这些检查和审计,可一些严重违规和犯罪问题仍然屡禁不止。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国际比较研究

(一)典型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简介

1、美国。美国实施的是审慎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在美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比较广泛,参保是强制的。最主要的社会保险项目是老年、遗属和伤残保险,同时有雇员补偿、失业保险、暂时伤残保险、铁路雇员退休计划等。美国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是向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适当的经济保障。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美国政府强调“事前监管”以杜绝资金被挪用的危险。美国联邦社保基金的各个账户开设在财政部内并由财政部专项管理,征缴的款项相应存入各个基金。

2、德国。德国堪称高度发达的福利型国家,它的社会保障系统基本以保险形式体现,几乎涵盖了所有德国公民。德国社会保险共有5大分支: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护理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被称为社会保障体系的3大支柱。德国包括医疗、意外伤害和养老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机构实行法律上的独立自我管理,并且由保险金的缴纳者,即投保人和雇主共同参与决策。养老保险是德国最大的社会保障系统。德国养老金不用于投资,而是由专门德国养老金保险机构来管理,全民参与监督。

3、智利。智利模式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将个人工资的10%存入个人账户并进行积累,交由私营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最终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储蓄及增值收益作为个人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保险费完全由个人承担,雇主不承担缴费义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结构主要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即完全由个人缴费,实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由私人机构进行管理,参保职工根据自己的原则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建立法定的资本积累账户。智利模式中政府实行间接式的监管,通过法律法规对公司进入和退出市场、投资项目和所占比例等方面进行监控,以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4、新加坡。新加坡是一个几乎没有社会福利的国家,他没有任何社会福利意义上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其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账户为基础,强制储蓄,集中管理,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中央公积金制度。中央公积金由政府的中央公积金局直接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管制。雇员和雇主每月按雇员工资一定的比例缴费。国家通过中央公积金局依法对基金实施管理,中央公积金局既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支付,又负责实施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

(二)四国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分析比较

1、从法制体系上看,各国社会保险模式都有严密的法律体系。例如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险立法的国家,现今已在社会保险的5个方面分别制定了完整的法律和条例。美国于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案,有关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由联邦政府制定,州政府在不违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本州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条例。

2、从资金筹集方面看,都是多渠道筹资,筹资形式主要有税收和缴费两种。目前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社保基金的来源都是多渠道,有劳动者个人、企业雇主、基金营运增值、社会捐赠、政府预算补贴等等。其中约有60%的国家采取社会保障税的筹资形式。开征社会保障税使资金筹集从形式上更具法律强制性,同时社会保障收支成为政府预算的直接组成部分。

3、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方面,有由政府行政机关运作、事业单位运作和面向市场运作3种不同的方式。美国的社会保障税和失业保险税全部记入财政信托基金账户。除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工局管理外,德国的社会保险都是划分不同的职业和行业以及险种分别独立管理的。智利的经济改革创造了单一资金来源的、私人管理的退休金制度。政府对私人养老金市场的各项活动,通过各种法律、法令和退休养老基金管理局,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新加坡的公积金运作,全部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内部设有会员服务部、雇主服务部、人事部、内部审计部等。公积金局由劳工部管辖,内设董事会,为最高管理机构,负责重要的政策制定。比较重大的计划制定,要经劳工部。

三、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政府的作用

政府参与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要是基金筹集的监管,基金营运的监管和基金给付的监管。由于社会保险金市场上存在着市场失灵,政府就必须要发挥重要作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安全营运、基金保值增值等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正常稳定的运行。因此,政府积极作用的发挥,就对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政府应当承担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和监管模式,避免决策上的失误。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人口众多,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还很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够高,国民的参保意识不强,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使得政府能够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而又不会限制市场机制的作用。

其次,政府应当要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具体计划和措施,计划和措施应当体现政府的社会责任,运用各种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为基金社会的正常发展提供稳定机制。

再次,政府应当制定各种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完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架构,严格规范社会保险的建立、运行和监管。

最后,政府应当尽可能的为社会保险的长期稳定运行提供和制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以便于社会保险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构架

社会保险基金整个监督体系可分为基金日常管理监督子系统、基金营运监督子系统和基金监督法制体系3个部分。基金管理监督系统社会保险基金日常管理是经常的、大量的,是社会保险制度整体运作的基本链条,是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中最基本、最宽广的组成部分。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的目的是要保障基金的效益性,通过实现效益性而达到保值、增值之目的。对基金营运进行监督就是为确保这一目的实现而采取的手段。基金监督的法制体系基金监督的法制体系是基金管理监督与营运监督得以顺利实行的法律保证,是基金监督体系的法律基础。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监督法制体系构成了完整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这3个系统侧重点不同,基金管理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其目的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和按时足额支付。基金营运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各环节进行监督,依照低风险原则、适度高回报原则、流动性原则、最优投资组合原则,审慎投资营运,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通过实现效益回报而达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监督法制体系为前2者得以落实的依据,是其操作的法律准绳。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社会保险的目标模式应该逐步走向全民保障,其服务形式应走社会化服务的道路,在管理上追求体制的高效、合理、长期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因此就要做到不能政出多门;保障类别和水准合理,费用支出在国家、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以内;尽可能降低行政机构、经济波动和少数人的个人行为对社会保险体系正常运行的影响;社会保险体制不仅不能拉经济发展的后腿,不能影响国家政治的正常运转,而且还要通过积累和资金的有效管理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个明显的问题是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一直分不开,不仅使有限的基金积累无法获得很好的收益和投资回报,而且由于缺乏制约和监督,管理不善的问题经常发生。因此,应该将监督和经营分开,在此基础上,通过更有效的手段,全面提高投资效益。

但是,仅仅将行政管理与基金经营机构分开还是远远不够的,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地被有效使用,必须建立更有效的基金运营和监督制度。

首先,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体系依据。管理机构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监督。还要建立高效的管理机构,将分散的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统一到一个专门的机构作为政府机构依法行使各种管理只能、监督及指导职能,并对不同形式和内容的保障及保险进行协调。

其次,管理机构不参与各种形式基金的经营活动,为了使得监管体系本身具有更强的制约机制,还应该考虑建立和发展其他的监督机构。

最后,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监管重点应该集中于金融和财务方面。为了防止营私舞弊的行为,应该将财务公开化,并且进行绩效评估和严格的处罚制度。

总之,要坚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就要加强基础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挥霍浪费。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广大人民收益,更好地保证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

社会保险论文篇(6)

(一)社会保险组织机构设置分散。从河北省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的设置与中央部委的管理机构不一致,社会保险业务被分散到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等多部门分别管理。比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就归卫生部门管辖。由于机构不统一,必然造成组织机构的管理协调性差,这样,不仅很难统一社会保险决策的制定,延误国家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而且更直接导致社会保险机构重叠、业务交叉、人员浪费,加重了社保经办部门的工作难度,也增加了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成本。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不足。目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参保对象由企业职工向各类人群扩展,区域由城镇向广大农牧区延伸,这就必然要求在农村建立乡一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满足广大农民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保服务的需求。但是,河北省还没有建立乡一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层社保服务不健全。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社会保险工作在广大基层的开展,不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要求。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配置不合理。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全国城乡居民五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成逐年上升的状态。数据显示,2013年末,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为4548.81万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为1674.51万人,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为503.94万人,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为737.04万人,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为667.58万人。面对如此庞大的参保人员,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配置却没有相应地增加,这必然会影响社保服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阻碍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除了社保经办机构人员数量不足,经办人员素质不高也是阻碍社保管理工作高效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社会保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社保的经办工作也更加专业化、细致化,这就需要具有高素质的经办人员,不但要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还要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各项任务。然而由于以前的社保工作比较简单,信息化程度不高,所以目前全省的社保经办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不能满足社保工作发展的需要。

(四)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模式落后。目前,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还在延续传统的模式,即按险种设置的“单险种”机构体制,每一个险种都要建立独立的数据系统,各险种之间的业务相互分割,而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由于社会保险五大险种都有基础信息等方面的一些共性业务,“单险种”管理模式必然会出现重复性的工作,这不仅降低社保经办管理工作的行政效率,还会加大业务管理和技术支持的难度。同时,“单险种”管理模式也会使各险种的社保基金分属不同部门管理,既不能集中运营,也不便于监督和管理。

(五)社会保险规定不完善。为保证国家社保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相应的规章、规定,以及意见和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的制度,保障广大居民的社保利益落到实处。目前,就河北省的情况来看,近几年,也出台过一些符合本省实际需求的规定,为国家社保政策的贯彻和执行提供了政策支持。比如,省人社厅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的实施意见》,就对本省因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和治理大气污染、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经营受到影响的企业,自2014年4月份开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企业稳定岗位补贴,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暂时性困难,稳定就业岗位。该项意见的出台无疑对于特定时期受到影响的特定企业及职工从政策上给予了特殊保护,符合国家社会保险工作的要求。但是,从整体情况上看,河北省就贯彻国家社保政策出台的相关规定远不能满足社保发展的需求。尤其是随着京津冀一体化的不断推进,三地必将实现社会保险的互通,那么,河北省必须抓住机遇,尽快出台相关的意见,推动三地社会保险工作的协同发展。

二、完善河北省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建议

河北省环抱京津,自古即是京畿要地。随着京津冀一体化的提出,它给河北省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要想抓住机遇,实现跨越式发展,以及能够充分执行京津冀一体化战略,河北省必须转变观念,提前作好规划。京津冀一体化的实现必然带来三地社会保险的一体化,因此,河北省必须完善社会保险管理方面的不足,创新社保管理工作,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尽快满足京津冀社会保险一体化的需求。

(一)构建政府主导型垂直管理模式。有学者提出,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都可以诟病于现行分散式的行政管理体制,正是因为现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能实现统一管理,才造成了政出多门、权责不清、效率低下的局面。所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都主张社会保险的管理应由目前的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转变,采取政府主导型垂直管理模式。构建政府主导型垂直管理的社会保险管理模式,能从制度上根除原有社会保险管理上存在的弊病,创新机制,提高效率,解放和发展社会保险生产力。在政府主导型垂直管理模式下,尽快建成“经办五险合一、信息系统统一、业务流程统一、基金核算统一、监督管理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模式。对五大险种统一办理登记、核定缴费基数,为参保对象提供一站式服务。这样,不但能够提高社保经办机构的行政效率,而且可以降低社保机构的内部管理成本,实现社保管理工作的经济效益。我国部分省份如北京、上海、天津、吉林等地对社会保险管理模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行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垂直管理后,国家的宏观调控力度强化,政策的执行力度提升,社保管理与服务水平显著提高。河北省的社会保险也应采取政府主导型的垂直管理模式,统一机构、整合资源,提升社会保险机构能力和管理工作水平,实现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跨越式发展。

(二)建立健全基层社保机构。指出,要适应城乡统筹保障项目的增多、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以及个性化服务的要求,整合管理资源,加强社会保障机构能力建设和统一的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今后,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将是我国深化经济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必须首先建立基层社保机构,设立乡、村级社保服务平台,并配备专业的社保管理服务人员。基层社保机构的建立与完善,对于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应对我国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实现社会保险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配置。针对河北省社保经办机构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必须尽快增加人员配置,满足不断扩大的社保管理工作的需求。一是要加强对社保经办人员的培训,不但要培养他们熟练掌握各个险种的政策理论和实际操作经验,还要加强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的培养,以适应新时期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带来的挑战。二是加大宣传,增强社保服务意识,提高社保服务水平。社保管理工作是一项服务工作,工作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树立良好的服务理念,在工作中注入人文关怀,切实落实社会保险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加快制定社会保险配套措施。一是应尽快出台有关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建立京津冀职工的养老保险协商机制,积极有效地推动三地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协同发展。二是在医疗保险方面,应该共同搭建京津冀三地间的医保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医疗保险在三地间的即时结算。三是在我国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背景下,河北省应该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广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工作,以及推进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等工作。

社会保险论文篇(7)

(一)职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按时、足额的缴纳

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费用由不同的主体单位承担。财政拨款缴纳的单位由国家缴纳很大一部分,剩下的由个人承担;没有财政拨款的企业,由企业自行缴纳一大部分,剩下的由员工自行缴纳,这样就出现企业不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有的企业还有违规修改财务报表隐瞒工作人员人数,进而少缴、漏缴社会保险基金费用,这样形成不良反应,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进一步较快发展。

(二)职工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的问题

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在2009年对全中国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的问题进行专项彻底的检查,却在各个地区发现保险基金超支的现象,私自挪用保险基金的现象;2000年在各项保险基金审计中发现在支付职工社会保证基金违规操作的金额达到50个亿。为此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上的力度不断的加大,影响社会保险基金发展的事件明显减少,但是在乡镇和单位中隐瞒、挪用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

(三)监督部门的问题

由国家财政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归入财政的户名下,从这种管理方法在一段时间内起到了很大的良性效果,减少了一些机构违规操作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在最近的时期这种管理方式出现了新的问题:比如,把社保基金归入财政户名下就给财政部门有了很大的自由操纵空间,最后引起了很多贪污行为,这就出现了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在正常使用上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二、要加强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上的力度

在财务管理方面要加强力度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

(一)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在向单位和个人收缴时,有关机构应该开设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指允许用于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收入,不能支出,没有其他任何的功能。这样的话上级机构可以很明确的查看资金项目,定期划走资金,以提高资金正常渠道的使用率,防止资金被违规操作等事情的发生。在日常工作中每个月核对参保人员、基金的数额,做好这样的工作也是必须要做的,为此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工作

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机制。以医疗为例,现在医疗费用增长很快,其中不规范的医疗服务的行为大大造成了医保资金的浪费,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据统计,2010年上海市的医疗费用超支了2500万元,所以,规范医疗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一件事情,将规范医疗服务作为医疗管理的入手点来纠正这一病态的行为发生,这样有利于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加,减少基金的浪费。我们还要对一些医院的医疗服务重点的进行监督和检查,找出在医疗过程中不规范的地方,然后为典型进行大力的宣传,还要对发现问题不及时改正的医院进行大力查处,从根本上遏制这种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在基金支付的时候做到合理利用资金,不浪费。

(三)建立比较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和预警机制

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基金预警机制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改善:1,整个财务管理人员要对内部控制和预警机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能够真正,深刻认识到它在其中的重要性,这样才能真正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2,财务人员要在平时的工作中认真执行和会计有关的职业道德法律条文,对违规的行为坚决进行制止,保证保险基金在财务核算工作中做到日清月结,更加完善;3,审计部门要对社保基金进行不定期的审查,及时的发现问题所在,制止他人对社保的违规操作造成社保基金的不良运行。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对没有缴纳社保基金的单位催促缴纳,对催促之后还不缴纳的提出警告批评,利用舆论对该企业进行曝光,使参保企业能够重视起来。

三、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影响

社会保险基金对个人的影响都反应出了很积极的一面,对每个人只有好处。下面主要探讨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的影响:

(一)增强劳动者社保方面的维权意识

在社会上对社会保险基金大力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社会保险基金对职工的好处所在,这样必将增强劳动者社会保险方面的意识。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肯定会面临巨大的成本风险。

(二)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缴纳的强制性

以往社会保险强制性相对较弱,处罚力度小的原因,由于企业少缴纳或者不缴纳保险,导致很多员工和单位产生纠纷。为此政府加大了社会保险缴纳的力度,加大了对单位少缴纳或者不缴纳保险的现象加大了处罚力度,通过对企业缴纳保险的强制性,致使企业更加慎重对待社会保险的缴纳。

(三)人才的流动性变大

国家新提出的社会保险法,提出了“全国统筹”,建立异地就医医疗保险结算制度,打破了阻碍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的牵绊,促使了以市场为流向的人才资源合理的流动。所以,企业将面临很大的人才流动现象,为企业建立留守人才提出了要求。

四、分析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和职工的意义所在

社会保险是政府强制实施,处理劳动者在工作中面临的工作风险,它是随着人类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转变的,在社会发展中很重要。谈谈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和职工存在的意义。

(一)社保减轻家庭负担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家庭还是有很多老年人,他们依然是家里的重要支柱,在中国养老问题都是有儿女承担,但是子女们是上有老下有小,赡养老人是家里很大的一笔开支,有的家庭根本负担不起,然而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家庭的重担。

(二)减轻企业养老的负担

年轻人在为企业做了很大的贡献的同时,在年老的时候无法胜任工作,此时企业就应该对劳动者老年生活给予扶持,如果企业对老年人全权扶持,那肯定对企业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成本负担,很可能导致企业不堪重负。而社会保险基金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这一问题。

(三)可以激励员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人力资源,员工的工作努力程度对企业来说有很重要的影响,激励员工很重要,有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员工会更有信心,工作更努力,从而增加企业的业绩。

社会保险论文篇(8)

据河北省社科院段小平、张胜棉的调查,2014年河北省民营企业社保参与率约为76%,其中,养老保险参保率仅为68%。据调查估算,社会保险在我国民营商贸企业员工的覆盖率(参与广度)低于60%,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社保参与度与民营商贸企业的规模成正比,小微型民营商贸企业参保率比大中型企业低。二是社保参与度与员工年龄成正比,年轻员工参保率比年长员工低。据2008年湖北省孝感市政协的调查,该市中小型民营总体参保率不到两成,年轻女员工大多不愿意参保。

1.2社会保险参与深度低

民营商贸企业不仅存在社会保险参与广度不够(覆盖率低)的问题,而且参与深度也非常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缴费基数低,参保险种不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一般为当地去年平均工资的60%~300%,参保险种为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种。然而,民营商贸企业在为员工缴纳社保时,一般“就低不就高”,仅以当地去年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且多数仅购买养老、医疗、工伤三项保险。第二,社保欠费严重,断保时有发生。例如,2011年河南省洛阳市全市参保单位累计欠费高达5.1亿元,2008年湖北省孝感市有5%的员工断保。

2民营商贸企业社会保险参与低的原因分析

由以上的数据和分析可知,当前我国民营商贸企业社会保险参与度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较低。笔者就该问题查阅了大量相关文献,并于2014年6月在湖南某大型商场与商场责任人以及部分员工进行了访谈,总结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2.1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自身的弊端

我国社会保险费率不仅远高于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也高于日本、新加坡等东亚国家,五项保险费率合计占工资的40%以上,其中企业承担的缴费占工资的30%以上,个人承担的缴费约占工资的10%以上。过高的社保缴费率一方面造成了企业巨大的用工成本压力,另一方面又挤占了员工的可支配收入。另外,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还存在账户资金透明性不高、便携性差,社保关系异地转移依然不顺畅,各险种缴费和收益的联系不紧密等问题。因此,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弊端在很大程度上是造成企业社会保险参与度低的原因。

2.2民营商贸企业的利润危机和成本压力

究其原因,一是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国内市场环境欠佳,消费提升不畅,广大商贸企业受到一定的冲击,导致社保缴费能力下降,造成一部分企业社保欠费或断保。二是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如淘宝天猫、京东商城、当当网等B2C业务快速增长,导致传统商贸企业利润下降因而想方设法逃避社保缴费责任。三是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上涨使得民营商贸企业巨大的用工成本压力逐年增加,造成规避社保缴费、欠缴保费或断保。

2.3民营商贸企业员工的特点与理性抉择

民营商贸企业从业人员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农村户籍占比高,女性偏多,年龄偏小,学历偏低;二是工资偏低,工作时间偏长;三是人员流动性大,满意度低。以湖南省某市大型商场为例,该商场户籍地为农村的员工占90%,35岁以下女性占65%,专科及以下学历占90%,周工作时间远高于国家规定的40个小时,一般达到50小时以上,且60%的员工月工资低于2000元。在笔者与商场员工的交谈中也发现,该商场员工的流动率较高,员工对工作的满意度较低,更谈不上对企业的忠诚度了。民营商贸企业员工的以上特点使得他们做出在既定条件下的理性选择:由于户籍在农村,可以购买相对便宜得多的农村养老保险,因此很少人愿意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由于女性多、年龄小和学历层次的限制,他们对社会保险的认识不足,因而渴求也不强烈;由于收入低,他们更看重当期的现金收入,不愿意因加入社会保险而收入减少;由于流动性大,他们不愿意承担社保账户转移难而带来损失的风险。因此,民营商贸企业员工的特点和基于这些特点的理性抉择也是导致社会保险参与度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2.4地方政府社保监管职能发挥受限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一方面要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保监管,另一方面,如果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强制所有民营商贸企业为员工按时足额购买五项社会保险,又会导致企业用工成本急速剧增,造成这些企业缺乏持续经营的后劲,并可能减少雇佣。因此,地方政府在执行社保监管职能和发展地方经济、创造就业上面临一定的取舍。甚至个别地方为了扩大招商,将“不缴纳社保”作为优惠政策吸纳客商投资置业(高扬,2011)。某些地方政府对民营中小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助长了这些企业逃避缴纳社会保险、不按实际工资缴费现象的发生(段小平,张胜棉,2014)。

3提高民营商贸企业社会保险参与度的建议

3.1社会保险向“低费率,高覆盖”转型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属于“高费率,低覆盖”阶段,由于费率偏高,社会保险扩面困难重重。孙博和吕晨红(2011)的研究表明,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利润水平下,其最大缴费能力仅为19%,而目前32%的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远超过这些企业缴费能力极限,这也是目前社会保险欠费主体是民营企业的重要原因。2014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国外的经验也表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促进企业和个人广泛参与社会保险事业的重要举措。

3.2对民营商贸企业社保实行补贴

对遵守《社会保险法》的民营商贸企业,政府应该支持和鼓励,对缴费压力大的民营商贸企业政府可以进行适当的社保补贴。例如,重庆市在评选商贸流通企业30强时,既强调经济指标,也将企业的社会责任纳入重要考核内容,而是否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重要的考核标准之一。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各地都针对民营商贸企业进行了一定的社保补贴,如上海对该市商贸企业雇佣本市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企业实行社保补贴,补贴额度高达企业应缴社保费的50%。然而,这种补贴都是短期行为和权宜之计,一般只持续1~3年。应该将对民营商贸企业的社保补贴制度化、规范化,以促进民营商贸企业的平稳健康发展,这也符合地方政府“保就业促增长”的政策目标。

3.3对员工进行社会保险宣传与教育

对于民营商贸企业的员工来说,能拿到手的现金收入比看不见的未来养老收入显得更为诱人和重要。员工对参与社会保险的热情不足是民营商贸企业社会保险参与度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和相关机构应该在完善社保制度的前提下加强对社会保险的宣传和对参保对象的教育,让企业员工切实感到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性,打消各种疑虑,让他们主动参保,积极参保。

社会保险论文篇(9)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4.农村保险领域

社会保险论文篇(10)

调研数据显示,在接受调研的劳动者中,占80%左右的劳动者对于社会保险法的问题是了解的,其中约23%的受访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法是非常了解的。但不能忽视还有13%左右的受访劳动者对于社会保险法是一点都不了解或者从没听说过。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占比重较大的广东省珠三角地区来说,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样呢?社保信息制度不完善还是法律宣传不到位呢?值得深思。从调研数据看,对于社会保险的基本种类,约80%的受访劳动者是知道有不同类别社会保险项目,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劳动者偏重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认识,而欠缺有关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认识。

(二)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情况

过去的社会保险立法滞后以及立法层次偏低,尤其是在参加社会保险和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的设定方面疲软,使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力度不足,在调查问卷中反映出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相当部分应该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参保。调查结果显示参加社会保险的仅占总数的47%,没有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占53%。没有依法替劳动者参保的单位以中小型企业居多。二、用人单位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和职工人数。部分企业,采取少报工资基数、少报职工人数,达到少缴社会保险费之目的。此类现象在各地已经引发大量的社会保险权争议,为将来的这部分人群的社会保障权实现带来隐患。三、用人单位不足额缴费。一些经营正常,有能力缴费的单位,寻找种种理由和借口,规避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造成长期拖欠的现象。四、用人单位故意间断缴费。部分企业有意识中断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对相当一部分自由职业人员和在职业介绍中心、人才中心的存档人员,自认为其缴费年限已经达到按月领取退休金条件,不再缴费。

(三)社会保险权争议的处理现状

一、调查数据显示,劳动者在遭遇单位未办理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22.4%的劳动者选择要求单位为自己办理,单位实在不办理就算了;有34.7%的劳动者表示要求单位为自己办理,单位不办理就去有关部门投诉;41.1%的劳动者表示要申请劳动仲裁,提讼。其他的表示不知道怎么处理。以上数据表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相较以前已得到很大的提高,但劳动者维权受阻也是现实的困境,例如申请仲裁和民事诉讼的路径就存在各种分歧。这必定会弱化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二、劳动者认为我国目前社会保险救济途径有很多不足,不少劳动者认为社保部门办事效率低下。其中,认为投诉无法及时得到处理的占受调查劳动者总数的49.7%;认为劳动仲裁委、法院不会受理社保案件的占26.9%;另外认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法院不能依法裁判的占24.2%。50.8%的劳动者深深体会到救济途径太少而无法维权,导致劳动者的权利遭到损害。劳动者希望我国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技术规则,从规范上明确责任与后果,为劳动者提供更畅通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四)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的问题

珠三角地区劳动者来自全国各地,劳动者的来源较复杂,而且相对其他地方来说,珠三角地区劳动者流动的频率也相对较大,所以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劳动者数量较多,《社会保险法》虽在法律层面上给予了转移接续的保障,但是在调研的过程,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接续难的问题反映相当大。1.部分外来劳动者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不了解《社会保险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人们对社会保险的重视程度也在加强。像广东省珠三角地区外来人口占大部分的城市,常伴随着大量的人口流动。人口的流动,将发生社会保险跨地区转移的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均可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可见,我国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有了法律层面上的保障。但是,现实中社会保险接续转移的具体规则畅通了吗?劳动者对我国社会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的问题又了解多少?是否真正确知具体的转移接续手续呢?为了解这些问题,调研显示,在珠三角地区59%的劳动者认为自己从一个地方转到另一个地方就业时,自己的社会保险应该可以转移,但对于具体的实践操作手续却不清楚。2.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一系列障碍超过一半的劳动者认为,社会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间是存在矛盾的,并且认为当前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险制度无法实现有效的对接,这两个是最突出的问题。除此以外,认为“信息服务及管理软硬平台不到位”也占到了接近一半的比例,以及认为社保基金压力促使一些地方设置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障碍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了法律的保障,还不够,我们真正要追求的是如何能让劳动者实现社会保险关系的完全、真正转移。提高统筹层次,加快制定全国性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的技术规则,推进各地方社会保险接续转移的衔接,非常紧迫,不然就又要耽搁不少人的社会保险权利的落实。

(五)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劳务派遣在当前的用工模式中是相当普遍的。在与珠三角几大企业的访谈中,我们了解到广州地区的某丽电子厂劳务工占该公司员工的25%–30%,某尼电子公司正式员工仅为20%,而劳务工则占了80%。在东莞、佛山地区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也相当普遍。劳务工是一个庞大的队伍,抓好劳务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对于我国社会保险工作的开展意义重大。1.派遣地与用工地购买社保差异所引起的问题在广州以及东莞地区的座谈会中,均提到有关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问题,由于派遣地和用工地缴纳社会保险的标准以及享受的待遇存在差异,以工伤保险索赔为例,因为珠三角地区在广东省来说经济相对发达,很多劳务派遣工是从清远、梅州或者韶关等相对不发达的地区派遣过来的。当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时,经常会发生派遣地的标准明显低于用工地。但工伤保险事故的发生地通常在用工地,即珠三角地区。应当如何平衡派遣地和用工地的利益,从而更好地保障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利益,这是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否则就会制度性地制造社会保险权益不均衡。2.劳务派遣机构数量激增,社会保险覆盖率低引发的隐患当前,珠三角地区劳务派遣机构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以东莞市为例,2008年以前,东莞的劳务派遣机构每月注册登记的只有3至5家。近年来,东莞市的劳务派遣机构每月新增10–20家,目前劳务派遣机构达到了836家(截止2011年11月笔者访谈中,东莞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劳务派遣公司除了来源于本地外,还有来自省内其他地方的派遣公司。在《劳动合同法》修正前,劳务派遣机构不需要到劳动部门进行行政许可申请,只需进行工商登记即可。对于劳务派遣具体的用工数据,劳动部门还不能准确获知具体的用工数据。劳务派遣机构增长快速,劳动部门对其的监督管理跟不上,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人单位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往往损害劳务派遣员工的利益,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利益存在较大的隐患。3.存在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的问题某些企业即使是同一岗位,因为身份的不同,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的标准是不同的,当然他们的工资待遇也是有所区别的,劳务派遣工的晋升往往受到很大的限制。2001年开始,我国国有企业就出现了劳务派遣工的现象,劳务派遣工通常享受不到与正式工同等的待遇,导致他们心理的不平衡,这对于他们的劳动积极性打击是很大的。更甚的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更容易规避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推卸责任,从而损害了劳务派遣工的利益。这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及其立法宗旨是相背的,与国际劳工立法和欧美劳工立法强调的同值同酬(包括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的趋势相逆[6]。

二、社会保险权实现状况不理想的主要原因

(一)配套管理技术手段落后

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费率差别较大,统筹层次参差不齐;基金运营渠道单一,调拨、划转不顺畅;不同统筹地区待遇标准差别较大。社会保险业务量大,要求准确性、及时性,管理手段的落后直接造成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不理想;以养老保险为例,我国还未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也尚未实现全国联网。各地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水平参差不齐,很多地方仍旧通过人工操作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人工操作就会导致各地都有自己的养老保险政策和操作办法,各地在执行中使用不同的信息表格,流程也不尽相同,保值增值和办理效能千差万别。这在无形中为基本养老保险权的顺利实现设置了障碍,也影响了人们参保的积极性和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信任。

(二)社会保险跨区域转移接续难

社会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影响最大的即是外来流动人员(外来户籍劳动者),而珠三角地区拥有大量的外来人口,制约外来人口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存在制度障碍。区域、户籍分割的社会保险制度严重阻碍了劳动力流动就业。《社会保险法》将转移接续问题初步上升为法律规范,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关系的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有两个前提,一是统一各地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另一个重大问题则是提高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问题。中国原有的社保体系设计之初,采取的是县级统筹的模式,后来逐步发展到地级市统筹。这种区域分割式的立法及低层次管理,造成我国各地养老保险基金尚未全部实现省级统筹,其他四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很多还处于县市一级或者地级市,有的甚至处于更低层次。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共有两千多个社保统筹区域,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试点,也仅实现建立省内转移的调节基金,离真正的省级统筹相差甚远。统筹意味着在一定区域内征缴和支付的社保作为一个整体核算,不足部分由统筹区域的财政负责补贴。外来户籍人口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直接影响着输入地和输出地政府的财政责任大小。过去外来户籍人口流动就业或返乡生活,外来户籍人口带不走其已积累的社会保险利益,实际上造成了用外来户籍人口的钱为劳动力聚集地的城里人、本地人增加了福利基金,缓解了政府社会保障的财政负担,外来人口流入地政府也乐见其成,但这就为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社会保障均衡化造成了麻烦。可以说,经济发达地区已经累积的这种既得利益是阻碍社会保险基金层次的提高和转移接续制度建立的巨大阻碍,应当从国家层面解决这些制度障碍和历史矛盾。

(三)相关主体的不同利益导向导致社会保险权难以实现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利益主体主要有: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企业、个人,他们并不就是“地道的规则遵循者”,非但如此,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还会偏离制度规定,策略性地进行行为决策[7],使得我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1.政府利益导向下的行为分析从1978年以后,中央政府吸取过去由于统得过死而导致的地方积极性低的教训,实行了一系列的“放权让利”政策,给地方以更多的自,以图调动地方政府在管理、建设各方面的积极性。在经济上,中央与地方“分灶吃饭”,地方政府的运作经费,如行政经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中央政府不再直接负担,而由地方财政直接支付;在政治上,地方政府的领导人充当“双重角色”,一方政府的权威地位,贯彻执行中央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是中央的“人”;另一方面,他们必须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负责,是地方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经纪人”。这样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行为都相对独立起来,中央政府成为了一个有别于各级地方政府的利益主体,追求目标是使全社会的福利效用实现最大化;而地方政府往往仅追求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本地户籍或者常住居民生活福利的改善。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劳动者社会保险权方面一直处于动态的利益博弈过程,它是建立在地方政府利益双重性的基础上的。2.企业利益导向下的行为分析出于企业利益的考虑,很多企业不仅不规范用工,还不落实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责任。例如,一些非国有企业虽然产品结构合理、适应市场要求、经济效益好,但职工平均年龄偏小,没有相应的退休金支出需求,对于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热情不高。由于现有的一些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不完善,保险信息披露不完备,管理透明度不高,一些企业出于投机性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目的,可能会产生逆向选择行为,会想方设法逃避缴纳保险费,随意压低、隐瞒职工工资等。还有一些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了减少用工成本,通过各种手段规避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责任。3.个人利益导向下的行为分析个人也有自身的策略和偏好。现实中,个人往往并不是充分理性的,他通常是短视的,预见不到自己在未来的境况,或是即使预见到了,也不愿意以牺牲当前的消费为代价而为以后做出事先适当的安排。以养老保险为例,有的个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缺乏信心,担心资金不足,自己的个人账户不能得到兑现,还担心国家政策会变化,基本养老保险会半路转向,管理基金者会存在道德风险;对于发达地区或收入高的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能认为,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是自己吃亏,是用自己的钱养活别人、用当代劳动者的钱养活因国家对养老欠账而需要养老的前几代人,其中有一部分将基本养老保险比作“劫富济贫”,视为“吃大户”。大部分劳动者主要是依附于所在企业缴费,容易和企业产生“合谋”行为,向社会转嫁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责任,出现提前退休和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能性,减少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负担。如果这些个人的短视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止,那么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真正实现就会大打折扣,困难重重。

(四)对《社会保险法》宣传不足,劳动者在认识上出现偏差

在本次调研中,大部分劳动者都认为《社会保险法》及配套规章宣传不足,对相关的规定不了解,因此在实施上有所欠缺。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关系到广大的人民,但是对法律出台以后,对其的相关宣传却较少,特别是在一线劳动者群体中,他们并不了解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以致于他们对社会保险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对目前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危害缺乏深刻认识。特别是在劳务派遣群体中,珠三角地区的企业大部分使用相对落后地区的劳务派遣公司,例如清远等落后地区。而且,劳务派遣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大部分人仅仅关注工资高低、单位性质、劳动强度等,而对于关乎自己长远利益的社会保障却了解甚少,不少人表示找工作时工资是最重要的,如果工资高了,自己交保险也行。

三、促进社会保险权实现的对策与建议

调查显示,78.7%的劳动者表示参加社会保险能为其带来好处,39.9%的劳动者表示“非常有用”,38.8%的劳动者表示“有用”;80.9%的劳动者表示了解《社会保险法》,22.9%的劳动者表示“非常了解”,58.0%的劳动者表示“了解但不是很清楚”。但实践中的参保率依然不高,仍有40%的劳动者表示“从未购买部分社会保险”。该如何走出这种“知利而不为”的怪象呢?笔者认为,应从国家、社会、工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等多个层面去寻找合力。

(一)实现全体劳动者不分身份一体参加社会保险

我们现在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碎片化的社会保险制度,一方面我们高调宣扬社会保险制度对社会安全、发展的莫大价值,另一方面我们的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制内人员却不愿意变单位人为社会人,固守财政兜底的旧社会保障体制,不愿意纳入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制。这就导致了社会其他人群认为,制定社会保险立法和政策、掌握资源分配的人都不参加社会保险,这样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值得怀疑的,这会导致人民对国家大力推进的社会保险制度从内心上产生抵触。事实上,公务员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构在产业发达、经济自由与管制适度、政治民主之经济发达地区早已成为现实[8]。从体制内的人员转为非体制人员、以及从就业者转为非就业者以后,这两类转化后的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规则没有理顺。因此,构建公务员、编制内人员在内全体劳动者统一的社会化社会保险制度,真正使社会保险制度得到全体公民高度认同,积累更多的社会保险资金抵御更大风险,实现更强的调剂和保障能力,更有效地遏止挪用、占用、贪污、浪费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这一整体性全民性社会保险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实现平等的社会权,削弱“官本位”弊病。

(二)明确社会保险争议的司法救济

从实践看,社会保险争议救济渠道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与没有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救济渠道是否一致。从目前的司法态度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1条的规定来看,这两种情况的司法救济渠道是不一致的。不办理且无法补办致使劳动者损失的,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办理后拒缴、少缴、不按时缴的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在实践中,有用人单位中断缴纳或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按照行政诉讼的救济模式,劳动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用人单位无论如何都要提起上诉,这些程序一般耗时长达5个月。而如果按照民事诉讼的救济模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属于终局裁决,除存在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法定情形和劳动者不服裁决外,该裁决是终局的,此程序最长耗时为60日。在“强资本弱劳方”的格局下,劳动法律法规救济模式应向弱势方倾斜,认为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9]。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所以笔者建议将用人单位拒缴、少缴、不按时缴的争议也纳入到劳动争议中来,这不仅符合诉权的法理,而且也符合广大劳动者的愿望。劳动者通过司法或者准司法(劳动争议仲裁)途径诉求社会保险权益,还可以同时诉求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办理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补偿、赔偿,这是通过行政救济无法实现的劳动者权益。通过劳动者拿起社会保险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必然推动用人单位重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

(三)构建畅通的社保转移接续机制

“社保转移接续难”是课题组在实践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之一。正是因为社保难以转移接续,使部分劳动者不愿意办理社保,或者选择“退保”,2009年席卷广东、江苏、上海、浙江等农民工输入集中的地区的“退保潮”便是明证。所以,为了保证社保覆盖面,政府应通过制度安排畅通社保的转移接续问题。就实践来看,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问题关键在于统筹部分。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是我国现行养老保险法规体系关于社保转移接续的初步规定,该通知第四条也只是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跨省转移接续,即统筹基金部分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①。由于地方利益各不相同,在短期内难以通过立法将医疗和失业参照养老保险的做法进行转移接续,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由社保经办机构为主体,选择劳动力流动性大的省市之间建立省际社保转移接续的合作委员会,进行社保转移接续的试点,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和推广。要加快打破城乡、地区、人群分割[10],完善体制内人员转型为非体制内人员、以及就业人员转变为非就业人员后的社会保险接续规则,使得所有的公民都能为社会保险所覆盖,使社会保险法得到贯彻。

(四)加强社会监督并引入工会为代表的诉讼

《社会保险法》第8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微博等即时传播工具的兴起,社会监督力度进而加大,这对于《社会保险法》的有效实施无疑是一种积极的助力。然而,监督手段的多样化与即时化,并不完全等同于执行的有效化。事实上,缺乏刚性的监督往往是收效甚微甚至是无效的。我们的调查表明,50.8%的劳动者表示“救济途径太少”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险救济途径的不足之一。那么,如何形成刚性的监督并实现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诉求呢?笔者认为,引入工会为代表的诉讼不失为较好的制度选择。工会是劳动者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是劳动者的代言人,代表着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应当挺起腰板,就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并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据理力争。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11],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讼。可见,工会仅在集体合同中才能代为诉讼。而在社会保险权的实现上,《社会保险法》第9条规定[12]:“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各级工会应该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代表劳动者发出他们的声音,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13]。当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犯而主张维权时,工会组织理应提供法律帮助。因此,引入工会为代表的诉讼,对用人单位可以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有利于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实现。

(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单位的市场准入

调研显示,《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机构不需要到劳动部门进行备案、或者行政许可,只需进行工商登记即可。由于准入门槛低,为了节约用工成本,则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非法用工的可能性增大,社会保险权也就得不到相应的保障。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采取了严格控制劳务派遣单位的市场准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对采取劳务派遣的工作性质和人数比例进行严格明确的限制等措施,对促进实现不同用工类型劳动者的平等社会保险权有一定的法律规范意义。但修正后的《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真正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平等社会保险权,这与平等保障社会保险权利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

社会保险论文篇(11)

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和下岗失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不断增多,社保扩面的难度不断加大。分析扩面难点,研究解决办法是当前乃至今后推进社保事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参保扩面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城镇居民中弱势群体比重过大,参保缴费存在一定困难。近几年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城乡就业一体化的快速推进,人员在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城市之间流动加速,劳动力供需矛盾、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就业再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正面临着巨大压力。主要表现在:(1)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大量企业关、停、并、转,下岗职工群体不断扩大,再就业问题尤其是4050人员的再就业问题短时间内难以得到根本解决。(2)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就业安置难度越来越大,一是城镇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由于不愿从事服务性行业工作,造成大量沉淀。二是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3)农村大量闲置劳动力进城务工,进一步加剧了劳动力的供求矛盾。(4)城镇居民中老、弱、病、残、幼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一问题更加严重。

(二)部分地区地方政府对社保扩面缺乏支持力度,未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所属各部门共同抓好社保扩面工作。(1)有的地方政府认为社保扩面会破坏当地的招商引资环境,会限制民营经济的发展,与地方官员的政绩也关系不大,因此在思想上存在着等、靠、要的观念。(2)社保扩面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在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的情况下,仅凭社会保障部门独力支撑很难取得较大进展。

(三)经办机构能力建设亟待加强。目前各地经办机构普遍存在着设备落后、人员短缺、规章制度不健全的问题,而且基层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平台建设仍处于初始阶段,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的问题十分突出。经办机构能力的欠缺给群众参保带来不便的同时也相应地推迟了社保扩面的进度。

(四)劳动监察执法及社保扩面宣传缺乏力度。主要表现在:(1)企业(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部分业主为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在这部分企业中,随意拖欠和压低工资、超时加班、任意辞退员工现象比较普遍,这不但使劳动监察部门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也给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参加和接续带来了困难。(2)劳动者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维权意识差,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敢据理力争,也不敢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权益。(3)我国社保事业起步较晚,群众缺乏对社会保险政策的了解,对社保扩面对自己带来的利好以及对社会和谐稳定所发挥的重大意义知之不多,有的甚至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混为一谈,认为社会保险扩面是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的保险产品,思想上存在着抵触情绪。

二、破解社保扩面难题的几点建议

(一)把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促进经济加快发展问题与做好社保扩面工作紧密结合起来。(1)就业问题是民生治本,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就业再就业问题作为“民心工程”、“和谐工程”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努力拓宽就业渠道,挖掘就业岗位,解决好百姓的穿衣吃饭问题,让他们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促使百姓由被动参保向主动参保的转变,真正实现百姓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治,这才是从根本上破解社保扩面难题的最佳途径。(2)社保扩面的根本出路在于扩大就业,扩大就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经济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各级地方政府务必千方百计地抓好地方经济建设,不断壮大公共财政实力,为民众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更多的财力支撑,切实减轻群众的经济负担,提高群众的参予热情。

(二)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社保扩面工作取得实效。(1)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建立由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领导责任体制。主管领导要亲自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及时解决社保扩面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组建工作小组,强化目标责任制,做到责任到岗,任务到人,确保按时完成社保扩面的阶段性目标。(2)组织和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财政部门要筹措和运用好社保补贴基金,确保补贴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特别是非工企业)的监察力度,规范其用工行为,对故意逃避参保及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其他相关部门要在立项、审批、统计、征费、年检、以及考核评比等各个环节对企业参保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全面推进社保扩面工作取得新进展。

(三)切实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1)各地要在深入全面领会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的基础上,通过调查研究,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社会保险参保扩面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促使社保经办业务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2)加快社会保障平台建设,一是加大基层社保经办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素质。二是加快网络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和办事效率。通过社会保障平台,把经办机构的触角延伸至各乡镇、街道,为群众办理参保提供方便条件。(3)切实提高经办机构(尤其是基层经办机构)的服务质量。一是通过组织基层经办人员以上门走访、入户调查、预约服务等多种形式,开辟群众(特别是老人、残障人士)参保的“绿色通道”,方便群众参保。二是对已经参保缴费的企业和个人实行跟踪服务,随时解决他们在参保缴费、享受待遇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热情的态度和周到的服务赢得企业及广大群众对社保扩面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