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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保护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2 17:36:18

环保保护论文

环保保护论文篇(1)

(二)我国的环境现状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环境保护是常谈常新的话题,一直受到国家的重视。但是,环保政策却经常被束之高阁,停留于文件和口号上,导致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环境态势越来越严峻。2013年春秋两季北方地区集中爆发的连续大规模雾霾天气虽然只是我国面临的严峻环境问题的冰山一角,却再次敲响了环境保护最沉重的警钟。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发达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措施和经验对处于类似境遇的我国具有借鉴意义。通过制定科学的环境法律,规定、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各方利益和利害关系,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将环境法制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

二、我国环境法制建设面临的困境

(一)环境法学核心概念不确定

“范畴体系的建立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2]环境法制建设首先必须明确环境法学的核心概念。这不仅关乎环境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更从根本上影响着当前面临的环境问题的解决。因此,环境法制建设必须围绕着环境法学的核心概念来展开,否则便不能构建出逻辑一致、效果统一、操作性强的环境法制体系,最终也难以实现环境法的终极目标———“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应对环境危机,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3]。然而我国环境法学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形成公认的核心概念。这阻碍了环境法学学科的独立、发展和走向成熟,也导致了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裹足不前或者是杂乱无章。环境法核心概念的缺位导致“环境法学诸理论之间往往各自为阵,缺乏呼应与配合,无法推动环境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整体发展”[4],同时也不能将现行环境法诸原则、制度凝结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系,更不能对现实环境法制建设提供具体指导。同时这种缺位也是目前环境法制领域混乱的根本原因。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我国已经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6部,行政法规50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200项,国家环境标准800多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600多项[5]。毋庸置疑,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国家的重要工作,环境法制体系会进一步膨胀。但是空前繁荣的环境立法并没有解决当前我国面临的环境危机。虽然现行环境保护法律存在现代环保理念和具体制度的缺位,规定的基本制度不全面,留有大量的制度空白等不足。但问题的关键也许不在于现行环境法制不够全面,而在于现行规范大多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由于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缺位,导致确立的环境制度之间缺乏统一、协调,同其他法律规范中的环保条款缺乏有效衔接,相关的配套制度仍不健全,现有规定又存在过于原则的弊端,从而降低了现行制度的可行性,无法充分发挥其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作用。同时,现行环境规范没有理清政府、企业和公众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责任,环保问责机制不健全,生态文明建设义务和责任机制不清,角色定位不准确。此外,具体的环保规定也存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上限太低,致使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弊端和环境权益损害救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三)环境法构建的环境管理体制存在明显弊端

环境法制建设要求把生态文明的理念体现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中去,但现在的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很难实现这一点。首先,我国现行以经济为主导的地方政府绩效考评制度不利于环境法制建设。我国作为一个后发国家,经济发展高于一切,地方经济的发展是地方官员政绩考评的最重要指标。推动政府运用行政力量强制推进现代化的进程,并成为现代化的领导者。因此政府将公共行政的经济绩效作为关注点,通过建立层层经济目标责任制来达到追求经济高速增长的目标。其次,生态环保部门职能的分散交叉、部门职责定位的不准确造成了现行环境法制的混乱。我国环保部门众多,对生态环境系统保护的管理比较分散,各部门职能划分不清晰、职责定位不准确,容易导致多头管理或管理盲区。各部门往往从自身角度提出有关环保的指导意见,制定环保规范性文件,规定环保的具体制度,缺乏统一协调,导致了环境法制的混乱。最后,环境保护部门责任与权力的不匹配导致环境法制建设力量不足。我国对环境质量实行地方政府责任制。一方面,环保部门隶属于地方政府,受政府领导,而地方保护主义仍未彻底消除,这造成了环保部门领导“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另一方面,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管力量薄弱,与日益繁重的环保工作越来越不相称,基层环保部门在落实环境法制方面的人力、财力、物力明显不足,普遍存在“小马拉大车”的现象[6]。

三、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对策

(一)确立公众环境利益(即环境公益)作为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

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我国环境法学界对于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环境权和公众环境利益上。环境权论者以美国萨克斯教授提出的“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为理论依据,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7],“是一项新型的独立的基本人权”[8],“应该在宪法中把它确立为一项基本权利”。另一部分学者却认为环境权理论难挑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大梁,因为私权性质的环境权理论本身存在无法自圆其说的矛盾[9],同时又无法将整体环境这一不可分割的公共利益作为其权利客体,更不能实现环境法制保护环境的价值目标。他们认为,只有“公众环境利益才能真正担当起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大任。”[10]经过比较分析,本文更倾向于采纳第二种观点,认为将公众环境利益作为环境法的核心范畴更有利于环境法制的建设,更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

第一,环境权自身存在无法克服的局限性不能与具有明显公益色彩的整体环境相匹配。私权性的环境权理论更多强调了个体性,强调每个公民所享有的具体环境权利,这与环境的整体性和公共性是相悖的,这种通过赋予个体权利来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模式,无法适应环境保护这样的公益领域。最后往往将主体对环境的权利曲解为主体对环境要素所享有的权利,以达到自圆其说的目的。环境公益理论将全人类或者一定地域范围(如国家)内的环境作为一定集体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利益进行保护,这与环境法制的公益性是吻合的。

第二,环境权理论无法解释环境法诸现象、诸理论和原则,无法给具体环境制度建设提供指导。私权性的环境权理论或许尚可解释环境损害赔偿和侵权救济等私法色彩的制度,但无法解释环境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如环境许可、环境评价、环境公益诉讼等具有明显公法色彩的制度。“只有以环境公益为起点才能够逻辑一致地解释既有环境法现象,环境法与传统法律部门不一致的地方都能够(也只能)从环境公益那里找到合法性说明”[11]。

第三,环境权理论无助于环境法价值目标的实现。毫无疑问,环境法制以保护环境作为价值取向。“环境权虽然能够为环境受害者主张个人救济提供依据,但却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也难以对环境损害提供充分救济。”[12]但是,环境公益却是以整体环境作为对象,对任何环境的破坏,无论是否产生了直接损害,皆可以诉诸法律,请求救济,从而实现对环境的绝对保护。

第四,从国际司法实践来看,各国法院普遍拒绝承认私权性的环境权。环境权自西方发达国家发端以来,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环境权成为环境立法的普遍趋势和通行做法。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宪法或环境基本法中对实体环境权作出了抽象的、原则性的规定或政策性的宣告。遗憾的是,这些立法大多停留于抽象层面,并未因此而产生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虽得到了有限的承认,但法院认为在立法者通过法律将其具体化之前,不能作为直接主张权利的依据。”[13]而以环境公益为核心来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却得到了司法的认同,并建立起相关的制度,如“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日本的公害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和公害健康受害行政补偿制度等即其著例”[14]。

(二)健全环境法律制度,落实环境法律规范

“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15]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近年来,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环境法制体系。但讽刺的是,就在我国环境立法空前繁荣的年代里,环境污染却越来越严重。这说明我国的环境立法自身及其实施存在着重大问题。新形势下,建设环境法制必须转变环境立法理念,科学合理立法,更加注重环境法律的实施。

1.转变立法理念,实现环境立法的合理转型。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庞大,存在的立法盲区并不多,现阶段的环境法制建设应侧重于“改错”与“补缺”,即修正现行环境制度的不科学性与弥补环境立法空白相结合。现行环境法律规范的最大不足就是不具可操作性的一般号召性规范较多,实质性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规范较少。环境规范本身不具操作性也是得不到落实的重要原因。完善环境立法,首先应加入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立法中应将污染者与责任具体化、明确化,谁污染谁治理。”[16]改变环境法律规范重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轻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的现状,“增加追究政府环境责任的条款在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中的分量和比重”[17]。利用新《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必须纠正现行环境立法以污染事后治理为核心的理念,在立法中更加注重对环境和资源的事前保护,提高立法的预防性和前瞻性。我国存在的“立法越繁荣,污染越严重”的怪圈,同事后立法思维模式是有关系的。“环境立法一定要坚持‘立法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举的方针。”环境立法可以更多地借鉴环境法治实现较好的先进国家的制度和经验。同时,环境立法要注意制度之间的协调性、统一性,注意环境立法同其他部门法的衔接和保持逻辑一致,在公众环境利益的核心范畴指导下,系统合理地构建环境法制体系。最后,环境立法要完善法律监督体系。环境法律要得到落实,必须有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尤其是我国,在环保领域行政机关发挥主导作用,自由裁量权大,法律监督尤为必要。环境立法应建立包括正式监督和非正式监督在内的法律监督手段,构建涵盖立法、行政、司法、政党、社会组织及公众的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健全举报制度,落实社会监督”。

2.保证环境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实施,是环境法制建设的重点。环境执法不力,各部门之间相互脱节,社会公众环境意识不高、主动性不强也是我国环境法治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环境法制不能只做好看的“花瓶”,必须得到实施才有生命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因此,环境执法部门应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当前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就是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确立的各项环境制度,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各项新要求。环境法制的实施要求改变各执法部门相互脱节、各自为政的局面。各部门间可以建立高规格的环境事务协调机构,协调各行政部门有关环境保护的工作,加强相关部门与环境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工作中的沟通和配合。通过部门相互协作或联动,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事件,提高政府对环境问题的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总结环境执法经验,统一执法行为,保证环境执法程序的流畅性、高效性。同时,环境法制建设又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各方的参与才能实现,特别是社会公众的参与。环境法制的实施要求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要求公众以负责任的态度参与到环境法制建设中来,自觉维护自身环境权利,履行环保义务,发挥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政府应该为公众参与环境事务提供便利,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加大环境保护基本知识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完善公民环境诉求表达的渠道和方式。

(三)推进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

1.改革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制,实行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制度。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是引导地方政府工作方向的重要激励机制。环境法制建设必须充分利用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制度的导向作用,把地方政府的注意力吸引到环保领域中来。这要求“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的权重”,实行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也是为了纠正地方政府过度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环境保护造成的倾向。实行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制度,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必须兼顾制度的目的性与导向性,探索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双赢”的发展道路,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目的与引导各级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绿色政绩观”相结合。

(二)注重考评指标设置的系统性和科学性。考评指标的选取既不能过于狭窄也不能过于宽泛,以免不能全面反映环境保护水平。环境保护是一个复合系统,该制度的落实要求考核指标既要全面、系统,又要分清主次、突出重点,既要系统,又要科学,才能准确地反映和描述政府的环保执法工作,变GDP考核为“绿色GDP”评价。

(三)注意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制度不能单独起作用,必须和其他相关制度结合才能发挥其保护环境的长效作用,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我国应借鉴世界环境立法的通行做法,将环境责任明确赋予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而将具体的环境监管事务赋予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从而杜绝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在作出有关环境与发展关系的决策时出现“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的现象[18]。

环保保护论文篇(2)

1环境保护的系统性分析

环境保护是全人类共同的话题,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环境保护已经成了人们发展的共识。其中环境保护主要是指人们生存环境的保护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相互协调在一起,进而解决人们生存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威胁。环境保护工作包括了多种不同的内容,比如自然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地球生物保护等等。在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所涉及的内容也相对较多,并且在很多领域中也都有所体现,比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法律、经济等。近年来,工业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环境保护的任务相比以往也有了新的挑战,因此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我们也必须要改进发展,通过先进的环境保护技术的应用,来更好的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信息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现状

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应用信息技术也能够有效帮助环境保护工作开展。采用新的信息化技术和新的管理方法,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都有了大幅提高。而随着环境保护部门各项系统的不断发展完善,新的环境保护系统体系也开始成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其中很多信息中心都建设了专门的通信网络以及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同时还有专门的人员来对环境污染的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通过对相关信息的获取来掌握生态环境的保护都需要开展哪些工作,这样也能够最大限度的促进环境保护的预防和改善。

3信息技术在环境保护信息系统的应用

3.1环境保护信息系统的主要结构与功能

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并不是单独存在的,其中也包括了多方面技术的应用,比如3S技术、模型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互联网技术等等,这些技术的应用不仅影响着整个环境保护信息系统的质量,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环境保护信息系统的应用质量。在环境保护信息系统中,对于信息的获取、显示以及分析表达等都需要通过信息技术来作为支持,而信息技术的发展也直接的促进了环境保护信息系统的发展,因此,在环境保护信息系统中,我们也必须要最大限度的提高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这样也才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信息系统的发展。

3.2计算机技术应用于环境保护信息系统的管理

目前,计算机技术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技术,在人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着重要的提现。其中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在应用的过程中对于信息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以及使用等都需要通过计算机技术来加以实现,并且在计算机技术应用的过程中,也能够促进环境保护信息系统更好的发展,无论是在对环境保护信息资源的共享上还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上也都有着非常明显的作用效果。环境保护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录入、传输、分析、存储、表达和应用,无不需要依靠计算机技术,建立完整的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可以增强环境保护信息的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孤效率。

3.3互联网技术与环境信息系统的融合更能实现环境保护质量的提高

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促进人类、社会与资源的协调发展,满足当代人的发展又不损害后代的利益,也就是说,环境信息系统获取的环境信息、研究的环境保护对策、环境处理工艺等都需要及时的向大众传播,应用于现实,而互联网的运用不仅可以加速信息的传播,为大众提供快捷、全面的环境信息,提高环境保护信息系统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对提高大众参与度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43S技术在环境保护信息系统中的运用

3S技术是指环境保护信息系统中最重要的技术。3S技术是指GIS(地理信息系统)、RS(遥感技术)、GPS(全球定位系统)技术。3S技术结合了空间技术、卫星定位、导航系统、传感技术、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等多项综合技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3S技术的部分功能可以实现融合和集成,对信息的采集、录入、编辑、管理、分析、表达、传播和应用具有重要作用。

4.13S技术利于环境保护信息系统中的模型制作

环境信息的获取,环境保护的规划、决策制定很多时候要依靠合理的模型来作参考。3S技术结合了地理学、城市空间学、环境科学等,通过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能实现地理信息、环境空间的信息的获取、分析、管理和运用,所以,当3S技术和环境模型相融合和集成时,可为大气、水、土壤、城市、人口等的空间分布和要素分析形成点、线、面的空间模拟实体,并且可表现其相关属性,方便分析和决策。

4.23S技术与ES技术结合使环境保护信息系统更加智能化

ES即专家系统,因其强大的定性分析能力,是人工智能近年来被应用的最广泛的一个分支。ES系统的核心问题是系统知识的权威性、简明性和广泛适用性,ES的定性分析能力和3S技术的结合,可以使环境保护信息系统更为准确、便利的进行模型选择、评估、校正,对提高环境信息管理,发挥系统的决策功能具有实际意义。

4.33S技术与仿真系统集合提高了环境保护信息系统的交互性

环境保护面临的问题是非常复杂和广大的,绝大多数需要依靠仿真技术。无论是大的环境问题中复杂环境信息和系统的研究和构建,比如大气、水体、土壤等不同条件下的不同污染物的量控制、研究和治理方法的实施等,还是小的环境问题比如具体的某种污染物的处理工艺的实验、分析,处理系统的审核、改进等,都需要集合模型技术、仿真技术在仿真的环境下进行操作,3S、三维动画、多媒体、多传感器、高分辨显示器等结合营造的仿真环境,可以增强工作人员的环境感,增强人机的交互,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4.43S与在线监测技术融合使环境保护信息系统更具实用性

环境保护信息系统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是实行环境监测。污染物的浓度、来源、变化等监测数据是后面分析、采取应对措施的依据。3S技术中的GPS定位功能对监测十分必要。

环境保护是涉及多个方面多个领域的系统工程,应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建立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对环境保护适应社会发展,与时俱进,提高保护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文章对计算机技术在环境保护信息系统中的应用情况作了分析,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作者:魏东凯 单位:抚顺市顺城区环境监察局

参考文献

环保保护论文篇(3)

1.环境质量决定着生态旅游价值

大自然是美丽的源泉,山川的自然风光,田园的秀丽景色,滨海的波涛浪花,湖泊的波澜壮阔,这些都是美好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欣赏优美风景,能使人们心情愉悦,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如果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将成为人们不愿一顾的厌烦之地,极大破坏了人们游玩的心情,降低了生态旅游的价值。因此环境质量决定着生态旅游价值,只有环境美,旅游才具有价值。

2.生态旅游对保护环境的意义

(1)促进生态环境质量的提高

为了增加当地旅游区的影响力和吸引力,扩大旅游区的知名度,旅游开发部门加大力度改善旅游区环境,使得旅游区风光优美、空气清晰、景观协调、气氛融洽。另外,通过建设垃圾填埋场、绿化街道、修建道路等措施,极大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为景区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升景区的形象。

(2)缓解当地居民与生态环境间的矛盾

我国西部的旅游景区大多位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发展生态旅游不仅可以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而且还可以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这是由于旅游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就业门槛低,吸纳劳动力数量大,劳动转岗适应快等特点。因此发展生态旅游,一方面可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治安,缓解传统产业与自然环境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可有效减轻自然保护区的压力,缓解自然保护区和周边居民的关系,从而保护了环境,促进了旅游资源和当地社会发展相结合,这是生态旅游业的核心目标。

(3)提供环境保护资金

财政拨款是我国生态旅游区环境保护资金的主要渠道,但当地政府财政拨款金额往往不足。与国外相比,我国自然保护区投资额度仅为世界平均值的1/25,100hm2仅有1.5美元,平均每个自然保护区管理费用和建设费用的缺口分别占需求额的26%和60%。正因环保资金投入不足,致使大多景区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然而,生态旅游的兴起和发展,为景区开辟了长期稳定的融资渠道,为提高景区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保障,最终实现环境效益与旅游资源开发以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4)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旅游区良好的生态环境,不仅需要旅游者和当地居民的共同参与,而且他们还从中获得益处。因此通过发展生态旅游,可提高公众对保护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从而来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并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杜绝破坏环境行为的发生。因此,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对旅游环境实施有效的保护是为了更好、更持续地发展旅游业,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也可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其关键在于找到开发生态旅游和保护环境间的平衡点,实现生态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双盈。

二、我国生态旅游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生态旅游开发较晚,人们对生态旅游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尚缺乏科学理解,“无烟工业”的观念依旧流行。在生态旅游发展过程中,大多还“重开发,轻保护”。目前我国生态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已经造成严重的环境破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旅游资源的盲目开发和滥用

在开发旅游资源时,许多部门急功近利,在缺乏深入调查研究和全面科学论证、评估与规划的条件下,便盲目地开发,而且在开发过程中轻视甚至不进行环境保护,采取粗放式开发模式,对许多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造成破坏。例如香格里拉县的地下温泉是近代温泉形成的典型地质景观,极具观赏性和科考价值,景区内的喷气孔尤为罕见。但开发过程中,在不了解喷气孔的地质构造情况下,开发者企图将喷气孔变为“桑拿浴”,结果严重破坏了稀有的旅游地质景观。

2.生态环境系统失调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们日益增长的各种需求,景区的人工化、商业化、城市化正变得如火如荼。由于在景区内开山砍林,使得水土流失严重,经常出现山洪暴发或水源枯竭,导致自然和人文景观失调。有些景区为了追求利益,盲目扩大旅游区面积和修建旅游设施。以索道为例,德国阿尔卑斯山国家公园面积达300多km2,公园内并无一条索道。而我国泰山、华山以及峨眉山等名山,均修建了现代化的索道。索道的建设使游人易集中于山顶,导致自然风景区原貌的破坏,使生态系统变得脆弱。

3.生态环境污染严重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旅游业发展迅速,但缺乏相应规划和管理,再加上国民环保意识较差,致使景区生态环境污染严重。驰名世界的黄山、庐山上的垃圾随处可见,甚至连世界屋脊喜马拉雅山,也有各种饮料袋、包装袋等垃圾。据旅游区提供的资料显示,景区的水、土、大气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噪音、烟尘都超过了规定标准。据“人与生物圈”国际委员会统计,近年我国有1/5的保护区由于生态旅游而横遭破坏、44%的保护区存在垃圾公害、12%的保护区出现水体污染、11%的保护区出现旅游资源退化、61%的保护区存在设施与景观环境不协调。

4.景区环境容量严重不足

众所周知,旅游区环境对污染物净化能力和旅游人群承接能力,都有一定限度。一旦游客人数过于拥挤,人流疏散不开,不仅会损害景区,而且易发生安全事故,降低游客对景区满意度,不利于景区持续和健康发展。如去年国庆期间,九寨沟景区就发生了大规模游客滞留事件,上下山通道陷入瘫痪,变成“上不去、下不来”的“死胡同”。

5.当地居民参与程度低

造福当地居民,解决好他们的就业和发展,是发展生态旅游的最终目的之一,但目前这种情况并不乐观。许多地方在发展生态旅游时,当地居民有效参与程度低,借旅游促发展的潜力远没有发挥。一方面是当地政府财政拨款不足,制约着旅游资源的开发规模和投资能力,基础设施得不到完善,资源优势无法转化为经济优势,影响着当地居民创收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是当地政府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在招商过程中经常让利较多,难以保障当地居民的利益。

三、我国发展生态旅游的建议

1.完善法制法规,增强执法能力

在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的同时,一定要加强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制度的建设,严格执行和遵守我国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和条约。严厉惩罚违反法规的开发和破坏环境行为,使违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把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科学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积极探寻旅游业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模式,促进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进。

2.加强环保教育

生态旅游在我国起步较晚,一些旅游管理部门、当地居民、旅游者以及政府部门,对于生态旅游内涵及如何开展生态旅游缺乏科学认识,因此必须加强生态旅游的环保教育工作。主要对象包括景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导游和游客。通过环保教育,让游客在享受自然的同时,把保护环境变成自觉行动,做到休闲娱乐、环保两不误。另外,在环境教育过程中,还要采取正规环境教育和非正规环境教育相结合的方法,且注意环境教育的方法和手段,既要注重理论研究,又要加强实践,通过受教育者的亲身体验来强化教育成果。

3.科学研究,统一规划,有序开发

在编制旅游景区总体规划时,不仅要统筹兼顾景观生态学基础研究、景观生态评价、景观生态规划与设计、景观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还要对旅游区的地质资源、生物资源以及环境质量进行实地考察,科学地论证和评估,把握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合理度,有计划开发,尽量将旅游资源的破坏降到最低,同时要做好开展生态旅游所带来危害环境的思想准备,并适时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了解生态环境的状况。此外,由于生态旅游是个“外来事物”,因此在进行生态旅游规划时,还要结合我国国情,不能机械套用,实行教条主义。在尊重其本义前提下,针对我国的现实问题,在具体技术手段、操作方法、发展模式上寻求创新,我们也要广泛借鉴别国经验,特别是教训,尽量少走弯路。

4.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环境监测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分析、预测和评估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在环境影响评价时,既要充分考虑生态旅游的资源开发、布局设施和生态平衡等因素,又要尽量减少实施中的盲目性、局限性和短期性造成的不必要损失。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如控制游客数量、规定旅游路线、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等,避免游客对景点破坏,减轻生态环境压力,维护景区安全。环境监测不仅可反映旅游环境质量及变化趋势,而且为下一步旅游环保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决策部门及时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防治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化学监测、物理监测和生态监测。

5.科学合理确定环境容量,控制游客人数

各景区要科学、“理性”地论证自身接待能力,探索人性化管理方式,并对景区生态承载力进行评价。各景区可借鉴国外预约的做法,在游客到达之前就做好准备,进行疏导,对景区游客人数、交通住宿条件等信息及时公布,一旦发现游客超出饱和量,就要进行调节,采取延长景区开放时间、科学组织游客买票进入、适时限流等措施。此外,管理部门要积极倡导游客配合景区管理,遵守景区游览秩序,让旅游真正“游”起来。科学合理确定环境容纳量,控制游客人数,即控制旅游活动开发规模,这对于景观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6.吸纳当地居民就业,支持他们创业

我国中西部地区旅游资源丰富,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开发这些地方的生态旅游业,可吸纳当地居民就业,进而促进整个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丰富他们的日常生活,使农村面貌发生较大改变。在符合景区统一规划管理下,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可配合景区管理部门,扶持当地居民开办与旅游相关的项目,鼓励他们自主创业。桂林漓江冠岩风景区在这方面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在景区管理部门帮助下,景区所在地草坪乡居民依靠“农家乐”旅游,使其收入大幅度增加,生活质量发生了质的飞跃。

环保保护论文篇(4)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内容提要: 近年来,《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该法中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应通过确立政府各部门的内部协调机制和司法机构的监督机制,吸收实践中已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政策和制度,以全面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其履行环境责任情况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环境质量的好坏。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这是《环境保护法》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对于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具体内容、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督机制、政府怠于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法》并未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详实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人们的生存环境受到越来越严重的威胁。政府担负着社会管理的重任,理应把环境保护作为执政的主要目标之一。在《环境保护法》中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必要性 (一)我国生态环境日趋恶化 最近几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GDP总值在短短的几年内进入了世界前六位,但是在这惊人的成就背后是以资源耗竭、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为代价的。目前,我国有1/3的国土被酸雨侵害;被监测的343个城市中,3/4的居民呼吸不到清洁的空气,全球污染最严重的十个城市我国占了七个; 七大河流水系中,劣五类水质占41%,城市河段90%以上遭受严重污染;全国尚有3.6亿农村人口喝不上符合卫生标准的水;中国沙漠和沙化土地总面积为262万km2,已接近国土面积的27.3%,且每年还以3 463km2的速度扩展(相当于一个大县的面积)。 这些数据,只是描述了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状况的一个方面,但沉甸甸的数字说明我国的生态环境状况已经濒临危机的边缘。如果政府不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严峻的环境问题必将阻碍我国经济建设的健康、高速、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 (二)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是国际环境保护大势所趋 1992 年,一百多个国家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重要文件,从而确定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人类共同目标的行动纲领。我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应积极主动地加入到国际社会的环境保护运动当中,担负起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从而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同时,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贸易利益和生态环境,纷纷制定许多“绿色壁垒”,以阻止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产品进入本国。目前许多国家已采用了ISO14001国际标准。因此,我国政府应顺应世界潮流,担负起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采取措施应对国际贸易的“绿色壁垒”,以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不败的境地。 (三)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履行不力将会产生更为严重的环境问题 从已出台的环境法律规范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些法律规范所偏重的是政府对环境的管制,对政府环境职能的强化存在明显的欠缺。而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干预执法及决策失误是造成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原因。近年来所发生的一系列重大环境违法事件,使我们不得不探究政府是否真正履行了其对辖区环境保护质量负责的责任。从2011年造成近百万群众饮用水中断26天、直接经济损失达3亿多元的那起震惊全国的“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到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紧急叫停总投资达1179亿元“未环评先上马”的30个大型违规建设项目,以及2005年11月13日发生的吉化爆炸而引起的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再到2006年由于政府行政不作为导致的甘肃徽县数百群众血铅超标和湖南岳阳饮用水源砷超标两起重大环境事件,一件件触目惊心的环境违法事件使我们看到,政府的环保职能存在着重大的缺陷,环境法律缺乏明显的承担环境责任的问责机制。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已成为制约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严重障碍。因此,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过程中强化政府职能,平衡政府部门间利益,实行严格的环保绩效考核、环境执法 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是实现环保目标、完善环境法制的重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对这一重大的环境法制现实需要做出积极的回应。 二、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理论依据 (一)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是指那些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不能依靠市场力量实现有效配置的产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环境属于“公共物品”。生产者将污染的成本转嫁到社会,转移到环境这样的公共物品上,因此,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而公共物品中又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即不需要负担任何的费用就可以享用别人付费的东西。生态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同样存在着“搭便车”的现象。生态环境领域的“搭便车”是指企业和个人在开采自然资源谋取个人私利的同时却没有人愿意去投资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这种掠夺式的开采很容易导致自然资源的严重耗竭,环境的日益污染和生态的高度恶化,进而引起温室效应、洪水、干旱、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地面下沉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的频繁发生。因此,对环境这种“公共物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应当是政府的首要职责,法律应就政府如何监督管理“公共物品”的使用做出具体的规定,作为社会利益总代表的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对自然资源和社会利益进行权威性、公正性的分配,以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精髓——公平、正义。而且,为了弥补“市场失灵”,作为公共事务管理部门的政府应该主动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发挥政府“有形的手”的作用。 在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环境管理,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约束企业和个人急功近利、竭泽而渔的行为,以遏止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依法行政理论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在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等一批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强化政府依法行政责任的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这一系列重要成果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理论依据,对解决政府不作为、乱作为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走的是“高生产、高消费、高污染、低产出”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在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自然资源耗竭、生态恶化、环境污染严重等现象,出现了人与自然不和谐相处的状况,从而破坏了人们的生活环境,给人民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巨大危害。《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是我国推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历史进程的必然要求,是行政体制改革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体现和进一步深化。为了给人民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政府理所当然要把环境保护作为自己行政职能的一部分。同时,由于环境工作具有较高的技术性特点,而政府管理社会的任务艰巨而复杂,处理环境工作只有依法行事,才能克服行为上的任意性、盲目性,在保证政府行政权力优先的前提下,通过依法实现政府行政权力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只有通过法律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用法律武器给政府环境违法行为以震慑,才能真正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实现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目标,真正体现政府“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亲民执政理念。 三、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途径 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从根本上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必须以立法的形式建立起一套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使各种政策和措施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内容丰富的环境法律体系,它包括:环境保护法律28项,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0余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70余项,国家环境标准546项,此外,还包括我国批准和签署的多边国际环境条约50余项和双边协定30余项。 与西方发达国家环境立法在数量上相比毫不逊色,但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因此,《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紧紧围绕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重点解决地方政府干扰环境执法问题,认真落实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的要求,突出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将政府作为法律主要调整对象。 (一)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建立政府各部门的内部协调机制,并确立司法机构的监督机制,强化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管理责任 由于我国目前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环境执法主体林立、权力和责任分散、部门利益分割等问题,严 重制约了政府环境保护职能的发挥。从部门设置上看,我国的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建立较晚。1974年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作为第一个环境保护机构诞生,1979年各级政府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1988年作为国家层级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国家环保局才宣告成立。 为强化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管理责任,在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中,应当明确确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即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一是科学设置环境保护部门,明确内部职责分工。二是通过行政隶属关系加强政府各环境管理机构的内部协调,并处理好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与土地、水利、林业、农业和矿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实现对整个区域环境的保护。对此,国外的一些法律对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如:1969年出台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就明确了政府的环境职责,将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与国家环境政策统一起来,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报告两项重要制度,从程序上来规范政府环境保护行为。因此,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应当充分借鉴美国《国家政策法》的经验,通过确立相关程序和具体管理制度,理顺政府各部门的内部协调机制,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突出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行政权力的司法制约在西方法治国家受到了广泛重视。如,美国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法国和德国设有专门独立的行政法院,从而有效发挥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作用。理想的法律制度就是能够达到,“任何个人可以通过起诉来终止任何违犯环境法的政府行为。” 但是在我国,目前政府承担环境法律责任仅限于《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这远不能有效地矫正政府在环境保护中行使权力的偏轨。在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中,应当确立司法机构监督机制,实现环境法的司法作用。政府作为长期致力于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集团,政府行使权力违法,法院不仅要判决其赔偿损害,而且要通过诉讼来促使政府保护公共利益。在政府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的诉讼纠纷中,应当制订明确的环境损害事实标准,并落实法院审理环境案件的法律补救措施,强化政府在保护环境这一公共利益方面的责任。 (二)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吸收实践中已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政策和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调一致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最大限度地吸纳和借鉴现有的立法成果,对一些经实践证明在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方面行之有效的管理政策和制度,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予以确立,与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调一致,改变目前《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环境责任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强化各级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使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 1、公众参与制度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享有按照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也初步规定有公众参与的条款。但是,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参与活动的形式比较单一,并缺乏有效的参与渠道,而且一般都是事后被动参与的方式等等。 2002年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在2011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中,也详细规定了公众的听政权利,这对增强政府在环境保护中行为和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建立与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机制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应将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尽快提上日程,在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确立公众参与制度,对政府的环境监督管理行为进行民主监督。 2、环境质量公告和信息制度 目前我国政府通过正式渠道环境信息以帮助公众了解情况,主要有三项:(1)环境状况公报,(2)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3)城市空气质量周报。但这些环境公开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具有浓厚的政策性,公开的内容范围狭窄,公开的方式简单等等。在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以环境信息公开为突破口,政府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以便让公众知晓当前的环境状况,掌握环境保护方面足够的资料,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强度和支持力度,与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保持协调一致,以增强政府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程建设、突发性环境事件处理等决策和环境保护行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无论是建设项目还是发展规划,都必须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范围。全国人大环资委提请审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中原先有关于对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但在正式通过的文本中被删除了。我国的实践证明,政策特别是经济政策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我国生态环境的恶化,与实行不当政策有直接关系。政策的失误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是难以估量也是难以挽回的。 因此,在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除了规定对各级政府编制的开发和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提出的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外,还应确立对政策特别是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促使政府正确对待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方面的利益和目标,改变过去偏重经济指标而轻视环境保护的行政决策方式,以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4、环境目标责任制度 环境目标责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该项制度以行政制约为机制,有利于激发行政领导的责任感,调动其在任期内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的积极性。《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是由于没有同时建立环保目标责任制,对包庇、纵容、放任环境违法行为和决策错误导致辖区环境质量恶化的地方政府领导以及对不履行环保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如何追究责任,缺乏具体规定,加之现行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中没有硬性的环保指标,导致领导为出政绩根本不履行环保职责,甚至成为当地利税大户企业违法排污的“保护伞”。因此,在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中增设环境目标责任制度,将辖区内环境质量的优劣纳入行政主管领导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明确规定下级政府应向上级政府签订环保目标责任状,确定环境保护的量化指标、实施措施、实施方案,并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各级政府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由于行政立法失误、决策失误、执法不当造成或间接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导致辖区或相邻地区环境质量下降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重点解决地方政府干扰环境执法问题,认真落实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的要求,突出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5、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制度 生物多样性包括了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虽然我国已有大量法律法规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了保护,但大都散见特殊区域保护法中,《环境保护法》中未能作出具体的规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是政府的新的职能。对一个生态系统而言,需要政府整体职能的发挥。政府在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管理时,应按主体功能划分生态区和环境功能区,并成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综合协调机构,在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应当设有专条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管理,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作为政府环境保护的主要职责之一。 注释: 李爱年,周训芳.环境法[M].湖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胡同泽,文晓波.政府维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与实现途径[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张邦辉,黄开腾.树立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生态责任[J].生态经济,2006年第5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手册[Z].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年版. 杨朝飞.《环境保护法》修改思路[J].生态环境与保护,2007年第5期. 王三秀,李硕.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看政府行为的法律重塑[J].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美]罗杰·W·芬德利,丹尼尔·A·法伯.环境法概要[M].杨广俊,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吴真.树立以人为本的生态法理念——从公众参与制度出发考察[J].当代法学,2005年第4期. 曹明德,黄锡生.环境资源法[M].中信出版社,2011年版

环保保护论文篇(5)

1.2矿区承灾能力差,抗灾能力不足矿区内地质环境脆弱,承受地质灾害的能力差。地质灾害一旦发生,危害将十分严重,直接关系到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矿区尤其以塌陷以及泥石流地质灾害最为普遍,一旦发生大规模地面塌陷及泥石流,矿山上万职工的生命及数亿元财产安全将遭受重大损失,后果不堪设想。

1.3地质环境问题严重,灾害趋势加剧窑街矿区地质环境问题严重,不良地质现象发育普遍,尤其是地面塌陷、滑坡、崩塌非常发育。区内地面塌陷使地形破碎,坡面水土流失非常严重,对地质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滑坡、崩塌等不良地质现象产生大量固体松散物质,直接堆积于狭窄的沟道内,严重堵塞沟道,一旦遇强降雨就会发生较大规模泥石流灾害。

2矿山地质主要措施

2.1立足实际,研究分析窑街煤电集团公司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自2008年开始逐年实施。在开展工作前期,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和研究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一是对矿区内的水文、气象、地质、地震、灾害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广泛收集,对矿区的地质环境基础条件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诱发条件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二是通过实地调查访问,对矿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发生时间、发展速度、分布情况及治理成本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并根据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发育特征,结合其他地区恢复治理的成熟经验,制定支挡、硬化、绿化、拆除、改线等有效的措施方法。三是对矿区进行地形测量,准确掌握矿区内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空间分布,从空间位置上分析地质隐患的影响范围和可能产生的破坏程度等,确保治理工作有重点、有缓急、有实效。

2.2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矿区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既要立足实际,还要着眼长远,更要注重实效,所以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对于顺利实现综合治理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窑街煤电集团公司根据矿区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结合矿山环境影响评估结果,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将矿区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划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综合治理区。其中近期规划确定为2008-2010年,主要完成矿山环境影响严重和较重区域的治理,包括地面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地表沉陷裂缝回填、不稳定斜坡整修、修筑排水渠、拦渣墙、以及泥石流拦挡坝、排导沟等,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中期规划确定为2011-2015年,针对环境影响较重区域进行治理,主要完成矸石场平整、分级堆置、覆土绿化、矿区道路整修以及矿区绿化、美化等。远期规划一直延伸至闭矿期。主要对地面塌陷、零星矸石堆、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进行有效监测,并落实边生产、边整治的长期治理措施,杜绝地质灾害,并分年度对周边山坡进行植被绿化,创建绿色矿山,使矿山生态环境与自然景观和谐平衡。

2.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为保证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得以实现,窑街煤电集团公司结合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切合实际,量力而行、分步实施,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综合治理原则,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加大投资,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工作。一是对处于地面塌陷区内遭受地面塌陷危害的4000多户居民分年度实施搬迁安置。二是对于地面塌陷区出现的裂缝实施人工或机械夯填,并进行复垦植被。三是对崩塌、滑坡灾害实施放坡、挡墙、护坡等工程措施进行整修加固,并作好坡面排水,加强和完善排水系统。四是对泥石流沟浴首先清理废弃物,保证沟浴畅通,同时适当采取修建排导渠、设置拦挡坝、格栅坝等措施进行有效防治。五是对排矸场采取坡脚拦挡、分级堆置、设置防尘隔离网、在坡面坡头覆土种草植树、坡脚修筑截排水渠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六是对于废弃的工业场地和闭矿后的工业场地等区域,拆除建筑物,进行土地复垦。

2.4综合利用,以用促治大力开展废弃物综合利用是当前国家鼓励的一项产业政策,窑街煤电集团公司灵活运用政策机遇,借助产业政策扶持,积极组织实施了以煤系共伴生、矿山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为主导的循环经济项目建设,陆续建成窑街劣质煤热电厂、油页岩炼油厂、矿井低浓度瓦斯与油页岩炼化尾气发电厂、水泥粉磨站生产线、免烧砖厂、新型墙材料生产线等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并规划建设窑街矿区2×350MW低热值燃料发电厂,对矿区历史堆存、新增煤矸石、油页岩等低品位矿山排放资源和煤层气、炼化尾气、半焦、烧变岩、粉煤灰等废弃资源进行充分利用,使低品位和废弃资源“变废为宝”,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有效解放了土地资源,进一步改善了矿区环境质量。

2.5企地合作,互利共赢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作为环境保护的一个履行环节,既是企业在发展生产过程中应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也是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项公益性活动。窑街煤电集团公司在综合治理过程中,通过修建矿山医院、整修公路设施、开展包村帮扶行动、加强环境卫生整治、控制污染排放等一系列措施,并通过广泛深入的舆论宣传,动员全民力量共同参与,形成浓厚的环保氛围,实现了群众、政府支持企业发展,企业发展带动地方经济蓬勃发展的“和谐矿区、互利共赢”新局面。

3矿山地质主要成效

3.1通过加大地质隐患治理,促进了矿区稳定发展

治理因采空区形成的地表沉陷区域8.81km2,对塌陷区裂缝、坑槽进行充填夯实,并恢复植被,使得已破坏的地形地貌景观得以修复重现,通过实施拦、排结合的工程措施和恢复植被的生物措施,对不稳定斜坡进行加固拦截处理,将大部分泥沙石块拦蓄于沟内,削减洪峰流量,稳定沟坡,减轻泥石流灾害隐患,使矿区地质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工作,拆除塌陷区危房约24000m2,修建采煤沉陷综合治理搬迁安置房39.96万m2,安置搬迁居民6430户,重新修筑因塌陷毁损的矿区公路3.18km,从而有效防止了泥石流、塌方、滑坡等地质灾害,确保了矿区的和谐稳定和矿井的正常生产。

3.2通矿区矸石山治理,有效解放土地资源

历史堆存的煤矸石、废石、废渣,堆积高度不一,形态各异,不但压占地表植被,极大的破坏了原生地貌景观,而且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通过对矿区内的矸石山进行分级堆放、平整覆土和复垦绿化,使生态环境大大改善。通过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产业项目,加大对排放的煤矸石、油页岩等低品位尾矿的大量消耗利用,并利用废石、废渣充填沉陷区坑槽裂缝,使2.56km2的山坡荒地得以重新开发利用,在改善环境质量的同时,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实现了环境质量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3.3通过对矿区进行绿化、美化、亮化,打造生态宜居新窑煤

自2008年以来,坚持每年投资大量资金对矿区环境进行大整治,修建矿区文化广场12000m2,铺筑矿内路面7000m2,整治矿区花园1400m2,种植草坪27900m2,植树2533棵、花卉38400株,在储煤场周边设置防风抑尘墙1500m,使矿区内空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气候环境等都有了较大改观,呈现出了“矿在绿中、楼在林中、路在树中、人在园中”的生态宜居新景象。

3.4通过完善基础设施,促进企地和谐发展

一是通过建设完善职工的生活设施,保障矿山内后勤工作到位,使职工的生活有保障、有质量,营造矿区和谐气氛。二是通过整个公路和、铁路路基、护坡等基础设施,进一步增加了矿山运营效率,降低了运输损耗,保障铁路运行安全,实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三是通过实施拦挡和水保工程的实施,极大削弱坡面侵蚀强度,有效改良了坡耕地耕种条件,实现了土壤保水保肥,提高了农作物产量,维护了当地居民经济收益。四是通过实施防风抑尘墙工程,有效阻拦粉尘浮尘,空气质量大为改观,受到地方政府和广大群众的认可和支持,提升了企业社会形象。五是通过矿区环境的逐步改善,吸引更多的投资商进行项目投资建设,加快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4继续强化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几点建议

4.1要做到防治结合,动态管理

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应从提前预防、动态管理和工程治理三个方面着手,其中预防和管理是综合治理的基础,工程治理是体现成效的关键。所以,在矿井设计阶段,要根据资源开发方案和开发计划,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预测防治内容,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范围、程度进行综合预测、评价,分区分片对治理措施进行科学配置,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资源开发过程中,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做到边开采边治理,重点加强观测、监测,并及时对监测、观测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后,确定治理方案的实施步骤,做到以测布控,测控结合,从而构建完善的动态管理体系。

4.2要做到因地制宜,统筹兼顾

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要结合实际的经济技术和现场条件,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特别是对于土壤恢复和本土化植被方面,要遵循区域性、差异性、地带性征和气候条件,按照“适地适树、适地适草”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兼顾防护和绿化美化的要求,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同时要充分考虑矿区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可能引起的各类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科学预测,并具有前瞻性,治理方案设计要本着操作性强、成本低、效果好的目标制定,使生态系统恢复重建后即可发挥资源自身价值,使资源发挥最大效能。

4.3要做到齐抓共管,共同推进

企业要与地方政府建立密切的协调机制,统一运筹,管理矿山开采,正确运用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区监测、监控、监督管理。同时要通过文艺表演、广播、板报、专栏、标语、有线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绿化国土、美化家园的重要意义、大张旗鼓宣传法律法规以及环保知识等,认真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动员一切力量积极投入到环境保护的行列之中,营造良好的环保氛围。还要把环境保护与矿区发展建设协调统一起来,使资源开发、资源利用与地质环境保护有机统一起来,达到动态平衡,在追求稳定发展中实现生态宜居,促进矿区生态环境向良性转化。

环保保护论文篇(6)

道教大约是东汉时期成长起来的中国宗教,依据先秦时代保护环境的思想对策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天人合一”的思想,从“道法自然”的角度出发,对保护环境作了多方面的规定。如《黄老帛书。姓争》说:“顺天者昌,逆天者亡;毋逆天道,则不失所守”。就是说顺应自然规律就会昌盛,违反自然规律就会灭亡,如不违反自然规律,就不会失去所生存的自然环境。天师道出示了禁止春天和夏天杀害生命的规定,《三国志。张鲁传》中载有天师道“又依月令,春夏禁杀”的规定。早期道教不戒肉食,后来受到佛教影响,逐渐改变了饮食结构和祀神斋供的内容,倡导并规定道士须素食,并俱改先前以猪、羊、鸡、鸭、鱼等动物作牺牲供品而为香花、水果、谷物等,后期道教对此不断加以总结,从戒律上形成一整套系统的尊重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措施。“所谓戒者,解也,止也。能解众恶之缚,能分善恶之界,防止诸恶也。”[i]也即戒乃禁止之意,归真之要。所谓律,指犯戒后的惩罚手段,律文是根据戒条而建立的。戒律对于修道之士来说,犹如渡海的舟辑。道教戒律具有宗教法律的作用,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道德说教,更不是神话故事的宣传,而是实实在在的随时随地就可操作执行的律法,违犯了戒律,就要遭到处罚或者被革除教籍、轰出教门。上自大洞法师、三洞法师,下至清真弟子、俗家弟子,都须遵守。

第一:爱惜、尊重一切动物的生命是道教思想主旨之一。道教戒律中,始终把“戒杀生”作为主要大戒。因为道教认为一切血性之物,皆有灵性,即有道性,由于悟性有早、迟之分,所以修道阶次有快、慢之别。[ii]

六朝时的道经《太上洞玄灵宝智慧定志通微经》中的“十戒”第一戒便是:不杀,当念众生。刘宋道士陆修静在其《洞玄灵宝斋说光烛戒罚灯祝愿仪》中,把“守仁不杀,悯济群生,慈爱广散,润及一切”作为“十戒”的第二戒。其所撰《受持八戒斋文》,更以“不得杀生以自活”作为八戒清斋的第一戒。[iii]《初真十戒》第二戒:不得杀害含生,以充滋味,当行慈惠,以及昆虫。《说十戒》第二戒:不得杀生屠害,割截物命。除此而外,《洞神经》中“五戒”之第一戒说:目不贪五色,誓止杀,学长生。《无上秘要》卷四十九说:勿杀伤含气。《灵宝仙公请问经》中“太上十戒”之第七戒说:不得杀生祠祀六天鬼神。《升玄内教经》卷九所述“升玄九戒”之第四戒说:手不得杀害众生,跂行蠕动含血之属,皆不得杀。[iv]《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四戒规定:不得杀伤一切物命;第九十五戒规定:不得冬天发掘地中蜇藏虫物;第九十七戒规定:不得妄上树探巢破卵;第九十八戒规定:不得笼罩鸟兽。《中极戒》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不得热水泼地致伤虫蚁。[v]《老君说百病》有:探巢破卵是一病。刳胎剖形是一病。不但自己不杀生,即是别人杀生为了自己,自己也有责任不食,《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第一百七十二戒:若人为己杀鸟兽鱼等,皆不得食。第一百七十三皆:若见杀禽畜命者,不得食。

道教还反对惊吓、虐待动物。《庄子。秋水》一文中说:络马首、穿牛鼻,都是违背自然的东西。《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惊鸟兽;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不得妄鞭打六畜群众;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得以足踏六畜。《中极洞真智慧观身大戒经》中“三百大戒”之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惊散栖伏;第一百七十二戒规定:不得惊惧鸟兽,促致穷地;第三十四戒规定:不得鞭打六畜;第三十五戒规定:不得有心践踏虫蚁;第六十戒规定:不得便溺虫蚁上。

在“不杀生”的基础上,道教还积极呼吁救助动物,并作为戒律规定下来。《太上洞玄灵宝智慧罪根上品六戒经》中第三戒便说:人应当去抚恤死者,保护生命,救死扶伤,使得一切生命能够终其天年,不至于中途受伤或夭折。《六度生戒》第三戒:“含血之类,有急投人,能为开度,济其死厄,见(同”现“)世康强,不遭横恶”。第四戒:“施惠鸟兽有生之类,割口饲之,无所爱惜,世世饱满,常在福地”。即是说人如果能施以鸟类、兽类以恩泽,省下自己的口粮来饲养它们,而没有任何吝惜之意,那么,他的世世代代、子子孙孙就会幸福圆满;第五戒:“度诸蠢动一切众生,咸使成就,无有夭伤,见(同”现“)世兴盛,不履众横。”第六戒:“常行慈心,愍济一切,放生度死,其功甚重,令人见(同”现“)世居危得安,居疾得康,居贫得富,举向从心。”是说人如果能常怀慈爱之心,怜悯救济一切众生,放生度死,那么当他一旦遇到危险、疾病、贫困时就会转向平安、健康、富裕,人们都会向他学习。可见,道教是从一切生命皆有价值,从因果报应的角度劝诱人们救助动物一定会得到永久的福音的。

从“蚕女”的故事可以窥见道教戒律的绝对性,据《神仙传》:

蚕女者,当高辛帝时,蜀地未立君长,无以统摄,其父为邻所掠去,已逾年,唯所乘之马犹在,女念父隔绝,或废饮食。其母抚之,因誓于众曰:“有料父还者,以此女嫁之”。部下之人,唯闻其誓,无能致父归者。马闻其言,惊跃振迅,绝其拘绊而去。数日,父乃乘马归。自此,马嘶鸣不肯饮食,父问其故,母以誓之言白之。父曰:“誓以人而不誓于马,安有人而偶非类乎?”但厚其刍食,马不肯食。每见女出入,辄怒目奋击,如是不一。父怒,射杀之,曝其皮于庭,女行过其侧,马皮蹶然而起,卷女飞去。旬日得皮于桑树之下,女化为蚕,食蚕叶吐丝为茧,以衣被于人间。父母悔恨,念念不已,忽见蚕女乘流云驾此马,侍卫数十人,自天而下,谓父母曰:“太上以我孝能致身,心不忘义,授以九宫仙嫔之任,长生于天矣,无复忆念也!”乃冲虚而去。

这则故事实质上是教人如何对待动物(“牲口”),如何对待“誓言”。从道教天下生灵皆有灵性,皆可修炼成仙的理论来讲,“马”这个具有血气之性的生灵,它和人一样应该得到尊重,享有承诺,因此兑现“誓言”对马亦有效。既然是人违背“誓言”,那么,马就有权力发出抗议;既然人对马的抗议以诉诸武力来抵赖,那么,马自然也可以复求于武力来讨公平。以往研究道教的学者习惯于将此故事诠释为以忠孝说教,其实是非常片面狭隘的。这则故事的内涵在于教导人树立天地万物皆有灵性、皆有神灵住持的观念,人和万物具有同等的生命价值,人不可唯我独尊,“誓言”之类具有信义、约定、法令性质的承诺适用于宇宙间所有生命,人所发任何“誓言”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兑现,不得有违,否则将遭到惩罚。这则故事告诉人们所有动物和人一样的生命尊严和生命价值,并从中凸显出律法的至上性。

道教这一思想以及相应的戒律规定是非常可贵的,一般中国人除了信奉人为万物之灵外,其它则皆不足挂齿。虽然所谓的君子亦讲好生之德的话,但“食不厌精”的圣人在鱼与熊掌之间并不避讳对熊掌的偏爱。没有山珍海味不能称作帝王宴席。“国骂”当中以“畜生”、“禽兽”、“剥皮”、“抽筋”为曝光率最多的字眼,以此比喻卑贱、凶残。动物的价值大概只在可供“食肉寝皮”、“脏腑入药”以兹对人补养,现今又多了“谋皮发财致富”的路子,濒临灭绝的珍稀动物的毛皮堂而皇之地竞相市场。翻看中华美食记载,竟然是猩唇、猴脑、豹胎、熊掌、驼峰、野驴蹄、野驼蹄等等。今人几乎品尝不到这类古人的珍馐了,就以穿山甲、果子狸、猫头鹰、猕猴脑来替代了,还有食马、狗、猫等与人类亲近动物的野蛮习惯。保护环境,提高民族的文明与教养,不能不对这种野蛮的饮食习惯进行改变。

第二:爱惜、尊重植物的生命。道教认为植物和人一样具有生命灵性,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下,它也能够修炼成仙。如传说中的花仙、树仙、桃仙等,在古代人们将桃木、苇草、荆棘、艾草、薰衣草等植物赋予神秘的力量,认为它们可以辟邪驱瘟,故挂在门窗、墙角。后来对植物的崇拜进一步加深,便出现了掌管农作物的神――社神、稷神、神农氏。其实将植物奉为神的现象很多,如道教十大洞天三十六小洞天七十二福地都有古树、神树、神草,所以在道教戒律中对植物亦加以保护。道教最早的经典《太平经》专门对禁止烧山林作了理论阐述:

天上急禁绝火烧山林丛木之乡,何也?愿闻之。

然,山者,太阳也,土地之钢,是其君也。布根之类,木是其长也,亦是君也,是其阳也。火亦五行之君长也,亦是其阳也。三君三阳,相逢反相衰。是故天上令急禁绝烧山丛木,木不烧则阴中。阴者称母,故倚下也。[vi]《太极真人说二十四门戒经》中的“二十四门戒”第十八戒规定:人不能无故采摘花果,毁坏园林,否则就会下地域,受吞铁丸之苦。《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十四条要求:不得烧野田草;第十八条要求:不得妄伐树木;第十九条要求:不得妄摘草花。《妙林经二十七戒》中也有“不得烧野山林”的规定[vii].《中极洞真智慧观身大戒经》中第六十一条说:不得无故砍伐树木;第六十七条说:不得以火烧田野山林。

不毁坏树木花草的同时,道教还主张培植植物,去植树造林,营养花圃,美化环境,所以道教的洞天福地均为葱葱郁郁,青绿草被,大部分道教宫观均留下了历代高道大德们栽种的古树,古木参天,绿树成荫,花团锦绣。青城山天师洞内的张天师手植银杏,江西南昌西山万寿宫内的许真君手植古柏等,已经成为名迹胜物。对此道教戒律中有明文规定,《太上洞玄灵宝智慧罪根上品六戒经》中的第九戒即说:边道立井,植种国林;教化童蒙,与人为善。

第三:积极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微生物及一切生命所赖以生存的生命环境。人类和动植物、微生物及一切生命所赖以生存的环境主要指大气、土地资源、水资源等,这是一切生命的源泉,破坏之就等于断子绝孙、自掘坟墓。道教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早期道教经典《太平经》中已明确反对人们乱凿土地、乱掘河川,伤害大地母亲的恶劣行为。当然,这也是跟道教的神仙信仰分不开。道教的形成与中国古代自然神崇拜、多神崇拜分不开,天地万物皆有神灵是道教的基本信仰,道教所塑造、所信仰的神仙,如后土娘娘,五岳大帝,三官、四渎神真等,均与气、水、土有关,因而竭力维护天地神、土地神、江河湖海神的威严、完整、安全自然是道教徒义不容辞的责任,因而道教戒律尊重和保护水土资源也是理所当然的。《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二十五条说:不得以毒药投渊池江海中;第四十七条说:不得妄凿地毁山川;第五十三条说:不得竭水泽;第一百条说:不得以污秽之物投井中;第一百零一条说:不得塞池井;第一百零六条说:不得便溺生草上及人所食水中;第一百三十四条说:不得妄开决陂湖。《中极洞真智慧观身大戒经》中亦有:不得以毒药投渊池江海中等规定。表明道教对人自己和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抱以积极保护的态度,十分尊重和珍惜人类和其它一切生命所仅能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

结语

英国科学家莱奥波尔德(AidoLeopold)在《大地伦理学》一书中提出生态伦理学的主张,他认为:

(1)人类并非自然界的主人、统治者,而是自然界中极普通的一员。

(2)必须树立生态整体思想,只追求经济功利而不关心生态平衡的做法是极端错误的。

(3)要把权利这一观念从人类延伸到自然界的一切实体和过程,花草树木、飞禽走兽都有生存的权利,人类没有权利去践踏它们的这些权利。[viii]

道教在保护环境方面所制定传授的戒律,可资我们在保护环境方面作借鉴。

用终极价值、终极关怀来善待自然界中的一切生命,保护土地、水、空气的良性循环,保护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任何生命事物,是必须的,但这种保护必须诉诸严格的法律来实施,不给任何人、任何势力集团以法外循私的“例外”。所谓靠启发民智,提高人的素质来唤醒环保意识,无疑是守株待兔、坐以待毙!恰如坐在即将喷发的火山口上的人,怎能将希望寄托在不知何谓火山喷发的愚人的拯救?等到他们观赏了火山喷发,地球已经毁灭。现在必须号召全世界各国政府、人民联合起来,为保护人类唯一的家园而战。也即:扩大联合国的权限,由其出面签订一种世界环保法律条文,由去下属的保护环境署监督实施,并赋予保护环境署以武装警察的权力,必要时,诉求常规武力强迫执行之

[i]见《洞玄灵宝玄门大义》

[ii]见唐。潘师正《道门经法相承次序》

[iii]见《云笈七鉴》卷四。

[iv]见《无上秘要》卷四。

[v]见《云笈七鉴》卷三九。

[vi]《太平经卷之一百一十八――禁烧山林诀第二百九》第六六八页。

[vii]见《云笈七鉴》卷三八。

[viii]参见李春秋、陈春画编者《生态伦理学》第7~8页。科学出版社1994年。

参考书:

〔1〕世界银行。1990年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

〔2〕徐嵩龄。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3〕A.伊曼纽尔。我们的家园〔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1993.

〔4〕尚玉昌。生态学及人类未来〔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1992.

〔5〕〔英〕艾伦。科特雷尔。环境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2.

〔6〕〔美〕白吕钠(j.Brunhes)。人地学原理〔M〕任美锷、李旭丹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90.

环保保护论文篇(7)

国家要发展,民族要振兴,人民的生活水平要提高,这全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进步。先进科学技术给工业不断注入新的活力,促进了各项事业的发展,却同时给人类带来环境污染的不幸。治理已发生的污染固然重要,而根本大计在于防患于未然。要使人们在建设发展的同时考虑到环境的影响,树立“环保”意识,对当今中学生——未来的祖国建设者,加强有关环境化学和防止污染的知识是非常必要的,那么怎样在教学中渗透环保知识呢?下面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有关环保知识的渗透教学

(一)、高中化学第一册内容中,有关“氧及其化合物”的知识学习后,可重点介绍是“臭氧层空洞”,“光化学烟雾”。

主要污染物:氮的氧化物NOX、硫的氧化物SOX以及作为冰箱致冷剂的”“氟氯烃”等。它们来源于含硫、氮燃料的燃烧,化工生产中废气的任意排放。氟氯烃来自于人类致冷剂的大量使用。这些物质与臭氧之间的反应是:

O3===O2+OCF2Cl2CF2Cl+Cl·

NO+O3=NO2+O2Cl·+O3=ClO+O2

NO2+O=NO+O2ClO+O=Cl·+O2

即2O3=3O2

从这些反应中可看出,氮的氧化物及氟氯烃分解产生的原子氯,在臭氧的分解中起了催化剂的作用,加速了臭氧的分解,使臭氧层中臭氧减少,从而形成了“臭氧层空洞”。而氮、硫的氧化物在人类生活的空气中当浓度达到一定浓度,经过光化学反应便形成“光化学烟雾”。

事实案例:1952年美国洛杉矶发生了世界上首次“光化学烟雾”,称为“洛杉矶烟雾”,有500余人丧生。1995年6月20日,我国上海市也发生了“光化烟雾”事件。光化学烟雾能严重地刺伤人的眼、鼻、喉,严重时可使人呛出眼泪,引起呼吸道感染而发病这是自然向人类发出的警告。

地球上空离地面25千米——50千米处存在着一层含臭氧90%的左右的臭氧层,太阳辐射的光经过臭氧层时,其波长为200——300微米范围的,对地球上的生命有害的紫外线大部分被有吸收,从而保护了地球上生命的存在和延续。臭氧层“空洞”的出现,使太阳辐射的紫外线穿过“空洞”直射到地球,从而祸及寰球生灵。近几年来人类癌症、眼科疾病、皮肤病及一些无名病不断发生,一些植物不明原因的枯死,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便是紫外线辐射。

消除措施:调整能源结构;限制超高速飞机的飞行,是非常重要的,超高速飞机的飞行高度在20千米以上,它排放的氮、硫的氧化物对臭氧层的破坏尤为严重。氟氯代烷是致冷剂的主要成份,限制使用氟氯代烷,寻找新的无污染的致冷剂,是当今制冷工业发展的方向。据报道,新型的无卤制冷剂已经合成,并开始用于工业生产。

(二)、高中化学教材第一册中有关“硫及其化合物”的知识学习后,可以介绍酸雨的有关知识。

酸雨的主要成份:硫酸H2SO4、硝酸HNO3有机酸等。

形成:含硫、氮燃料的燃烧,化工生产中废气的任意排放。

事实及危害:40年代英国工业城市伦敦的“酸雨”,50年代美国某工业城市的“酸雨”。80年代以来我国南方重庆、贵阳等工业城市大面积的“酸雨”以及1994年重庆市连续的“四嘲黑雨”

“酸雨”可以使工业机械锈蚀,寿命缩短;可以使河流、湖泊中沉积的某些重属金元素化合物溶出,从而进入鱼、贝体中,这些有毒的重金属元素通过食物链而危害人类的健康;可以使土壤酸化,造成农作物的大幅度减产;可以使一些价值很高的古文物腐蚀。消除措施:1、减少污染源,采用低硫的煤,或者对含硫燃料进行加工脱硫。2、开辟新能源,如太阳能、原子能的开发利用。3、优化产业结构,对工业废气进行综合处理,提高回收利用率,化害为益。

(三)、在高中化学教材第三册中,学习了“烃、石油、煤”后重点介绍“温定效应”

产生“温室效应”的气体,我们称为“温室气体”。引起“温室效应”的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以及甲烷、氮的氧化物、氟氯代烷等。增长速度最快的是氟氯代烷。

形成:含碳燃料(如石油、煤)的燃烧,动物的呼吸,有机物的氧化、分解,工业生产中废气的任意排放。更重要的是森林的大面积毁坏,绿色植物的减少,破坏了人与自然界及生态系统之间的固有平衡,导致二氧化碳过剩并不断增加。

事实及危害:由于“温室气体”阻碍了地球上能量的扩散,使地球表面的温度升高,气温变暖,水的蒸发速度加快,大气环流紊乱,造成旱、涝等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温定环境使害虫、老鼠的繁殖速度加快,严重地危害了人类的健康和植物的生长。有资料报道,由于地表温度的升高,极地及高山的冰川开始融化,加之温度升高引起海水体积的膨胀,可能导致海平面水位上升,使一些沿海平原和三角洲淹没,土地减少,引起世界性的人口流动,增大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消除措施:最简单、最实在的措施首先是大力发展绿色植物,植树造林,还地球山青水秀的本来面目,恢复生态系统之间的平衡。其次,控制污染源,减少含碳燃料的燃烧,寻找新的、无污染的燃料,开辟新能源。

对这些知识教学,我们可采取一些措施,提高教学效果。

二、教学措施

(一)、通过课堂教育把环境保护作为小公民自觉行动

由于我国公民环境意识较差,这和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是不相适应的,要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使保护环境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首先就要从学生做起,从课堂做起,当学生在做制取C12,NO2,H2S等有毒气体实验时,应强调学生注意对制取气体装置气密性的检查、化学药品用量的适当(尽量采用微量,只要达到实验效果明显即可)、以及设计吸收尾气的装置等。实验完毕,还应将废液集中倒入废液缸中,可回收的尽量回收,以养成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

(二)、通过实验开展环境化学知识教育

中学教育目的之一,就是为社会造就合格的后备劳动者。中学化学教育对环境科学的学习将起着启蒙作用,应很好地利用这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通过实验使学生掌握一定的环保知识。中学实验室的污染源多,国家提出居民区大气的有毒物质有21种,中学化学实验室里就有14种.例如,制取溴苯实验过程中逸出的臭味是溴蒸气,它既污染了教室环境又严重地影响了师生的身体健康,针对这一问题,利用所学知识引导学生认真分析,找出原因是制取溴苯的装置不够严密,因此在反应过程中逸出的Br2通过长玻璃管时不可能完全被冷凝成液体,因而会从导管口逸出。要避免实验中Br2的逸出,就应设法改进实验装置,使整个涉及Br2的反应过程在一个密闭系统内进行,即将反应安排在“Y”形管内进行。在反应装置和HBr气体的吸收装置间串联一个洗气瓶,内装四氯化碳以吸收气体中的Br2

(三)、结合现有法律法规的宣传加深学生对环保意义的认识

组织学生参加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利用3月12日植树节、5月31日世界无烟日、6月5日世界环境日等纪念日,取得当地环保、水保、森保等部门的支持,让学生们在宣传中了解我国这方面的规定和常识,以提高学生在环境管理环境文化方面的认识。

(四)、结合第二课堂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利用节假日、夏令营,组织学生对当地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水土保护区各环境污染区等进行实地考查,使他们认识到人与气温、气候、空气、谷物增产、水土流失、森林砍伐及环境保护等都存在着密切关系。通过现场对比,丰富学生环境方面的知识,结合已学过的知识,开展有关环境污染与保护知识的问答,例如,酸雨是如何形成的?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物质是什么?防治途径如何?等等。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为今后工作奠定良好的环保基础。

新的《化学教学大纲》明确指出:“在教学过程中要十分注意联系实际,以使学生更好地掌握所学的知识和技能,以及这些知识和技能在工农业生产、第三产业、科学技术和日常生活的应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联系实际的教学内容应有所增加,可以充实包括环境保护、新内容、新能源、海洋、卫生保健食品等方面内容,但应限于有关的化学基础知识范围之内”。可见,环境化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原理的学习是十分重要的,并应着重于理论联系实际和基础知识面的扩展上。要以地球化学知识为基础,生态系统中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为线索,讲授空气、水体、土壤、森林、植物与人类的关系,展示好的生态小环境和污染严重区的对比,简明介绍当今世界关注的环境问题,以讲座、竞赛等形式让学生提高认识,使学生深切地感到环境化学就在自己身边。

参考文献:《高中化学新教材》

环保保护论文篇(8)

依据质能交换条件进行分类,有三个作用类型,取出作用、带入作用、和混合作用。在人类工程活动中,带入作用把物质和能量加入岩土体中,利用质能移动的时机导致岩土体和生态之间进而恶化。这些作用主要是人工灌溉和喷洒,固体废物填埋和排污以及矿山采空区的回填作用等。工程活动运行的过程中,把一些岩土体不属于内部的不同物质带入其中,就可以形成岩土体环境的改变。对于取出作用来说将质和能从岩石圈向外部进行环境转移,它主要包含矿山开采作用、地下水抽取作用和建筑材料的开采使用作用等。据有关的数据表示,鉴于人类开发资源和建筑施工的进行,每年全球移动的土石量高达4×103km3之多,而从地下开采出的建筑材料和矿石量高达1.0×1011t,也就是说相当于每人每年平均需要从地面的土壤和岩石圈中开采出25吨的不同物质。最后一个作用类型“混合作用”在连续墙、修筑地下工程、开挖深基坑、港口码头建设和海岸带改造进行地下工程的活动中,它是带入作用和取出作用的结合产物。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形状改变的岩土体和人类工程活动分类很有必要,人们主张进行人为性质的剥蚀作用它主要是对矿山的盖层进行分离、土石挖掘和进行农业种植的平整土地利用等损坏了地质构成物质,还更改了地表的外形,它们所产生的变化和天然动力完全一致。而人为性的进行搬运是指在一些工程活动像回填筑工程基础、工程场地开挖和挖掘有价值的矿产。而对人为堆积作用来讲人工堆积的方式是土的分布面积和厚度有一定的规模影响,例如具有标志性的日本东京港地区,它就是由大片土地人工堆积建成的,填地范围有40km2之多,使陆地面积可以最大化的扩展;还有一些具有特点的例子如香港填海的土地面积就是全港面积的1.7%;现在废渣填埋池的高度已和九层楼一样高,而堆砌成的填埋池是马尼拉市政府每天要将5600t的垃圾送往圣马特奥镇的一个废渣填埋地填埋至今形成的。

1.2岩土体环境恶化与环境岩土工程问题

了解了强大的人类工程活动,面对日益严重的岩土体环境变异,以及岩土环境改变所带来的一系列的环境岩土工程问题值得重视。在现实中,出现的环境岩土工程问题的非常多,每个人从不同角度都可以得到不同的分类方法:依据成因性质可以分成有自然地质作用引起的自然型的环境岩土工程问题和次生型环境岩土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工程问题;根据不同的研究内容把环境岩土分为环境卫生工程和工程活动引起的小环境岩土工程和环境工程中的大环境岩土工程等。

2针对环境岩土工程存在问题,进行防治措施

2.1加强科学研究环境岩土工程学的学科

环境岩土工程学是崭新的跨学科的边缘学科的一门科学,它研究之路开始是在里海大学1986年召开了首次国际学术岩土体环境变异的途径分析讨论会后得到快速的发展,它的发展时间不长,理论体系尚未完善,存在大量的理论问题。像对环境岩土工程学的内涵的理解、对科学性质的深入研究,研究环境岩土工程学的内容和应用对象,环境科学和环境岩土工程学、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学、基础工程和环境工程地质学等学科之间的相互关系,还需要在土壤—环境、环境中岩土体—水—污染物的相互作用机理的探究,对土壤、岩石的性能对地貌的影响和污染的不饱和细粒土中质量传输现象都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2.2展开关于岩土失稳、变形和污染机理的研究

针对上述的环境岩土工程的污染机理问题和变形问题,目前,对它的了解还是不清楚,像是深基坑开挖的支挡结构中基坑隆起规律和变形机理,坝壳粗粒土的变形问题和高土厚坝中细粒土防渗技术的协调性的问题,对岩质高边坡开挖爆破地震动对稳定性的影响,高度高、低密度和温度高都是火力发电电厂的灰坝以及高度大的尾矿坝因为地震作用的影响,进而判断稳定性程度的主要依据,存在着土中洞室湿度高问题的施工难度,存在土质洞室中限制开挖流砂问题,土壤环境的作用问题,识别和鉴定污染土体等,这些是我们今后研究努力的方向。

2.3推广关于环境保护的岩土工程设计规划

环境岩土工程学是环境科学和岩土工程的完美结合,它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它的特点是采用了岩土工程的理论、方法和技术为更好的提供环境服务而努力。因此,在规划岩土工程设计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着手,将安全和稳定性的问题考虑在内,并注重岩土工程的环境改变,考虑全面后再给出相应的设计。以此减少经济损失,保护人类的生命安全。

2.4环境保护的岩土工程施工工艺积极采纳

了解工程活动对周围环境影响,例如:隧道掘进时的地面沉降、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问题、打桩时发出的噪声和对土体的挤土和振动效应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必须重视起来,因为它不光是一个工程项目,它的不完善会导致牵扯法律、政治和经济的纠纷。

2.5研究环境岩土工程问题开发新技术

环境岩土工程的变形、稳定性和污染严重问题的发生,不论哪一个都会对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给工程建设和社会经济带来不可低估的危害,因此,应该在岩土工程活动中重视有关于环境岩土工程控制新技术的研发和实践,造成最小程度的损失。例如:依据新工艺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应用不同形式的挡土墙和板桩墙支撑结构来开挖深基坑;防止岩土滑动的大直径抗滑桩应用;对城市垃圾的处理利用填埋法、焚烧法和堆肥法,一系列技术的应用,不仅改善了地基的变形,加固边坡的稳定性、而且在保护环境不被污染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环保保护论文篇(9)

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干扰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演变为自然灾害。尽管这种干扰进程很慢,但累加到一定程度后就会显现出后果,如黄河流域的黄土高原,早在6000年前曾经被森林所覆盖,覆盖率高达69%,并随着人类活动的增加,逐渐成为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但近代大量的伐木、垦植,导致了森林的毁减,森林覆盖率仅6%,且水土流失量由古代的8亿吨/年增加到近代的15亿吨/年,黄河的淤积和泛滥愈演愈烈。

与洪水灾害关系更为密切的环境问题是森林锐减、围湖造田、人水争地等。森林减少使河流源头对雨水的涵养能力降低,河流洪水增大,同时水土流失加剧,河床淤塞,河道水位抬高;围湖造田使湖泊对洪水的调蓄能力降低,也将导致洪水漫溢。

至此,我们再来谈一下今年的长江洪水。就其成因来看,主要是天气形势所造成,雨区北移受阻,长期停滞在长江中下游流域,连续形成六次大洪峰,长江中下游干流水位居高不下。从降雨和洪水形态来看,与1954年洪水基本相近,但从宜昌至汉口段的干流水位来看,普遍高出1954年水位,有些地方高出1米多,其原因是复杂的,与水土流失、围湖造田、河势变化等当有一定关系。因此,比较客观地说,不能将今年长江洪水的发生归结于人类活动的影响,但干流水位的抬升与人类活动有密切的关系。

环保保护论文篇(10)

几十年来,我国环境保护经历了一个由污染物达标排放、废物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全过程控制到推行实施ISO14000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逐步深化的过程,这些环保措施在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不同程度上存有某些明显不足和缺陷。循环经济在思想上,首先强调的是思维的严密逻辑性和事物的彼此相关性,不仅在其体系内部形成了完整的结构形式,而且将环境与经济紧密和巧妙地结合起来。循环经济在品质上,无论在环境技术,还是在经济技术上都明显优于任何一种单一环保措施。(1)清洁生产要求的是尽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而循环经济强调的是将污染物转化为再生资源循环使用,使环境成本达到最低;(2)废物利用是针对污染废物采取的再利用技术,而循环经济提倡的是将生产过程中的副产物—污染物当作产品原料被再合理利用;(3)污染达标排放是环境保护的最低要求,这一标准既不涉及污染物总量控制,也不涉及污染物排放后污染指标的变化反弹,因而是一个被认为不太让人放心的环保指标。而循环经济则是一个优化的完全环保标准。

1.2实现循环经济必须理性经营环保

从环保靠政府转到理性经营环保,环境保护便登上了市场经济的大舞台,而环境保护在其当中究竟扮演什么角色,这就关系到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就拿环保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看,从社会化投资、专业化建设、市场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到规模化发展,无论哪项内容,哪个环节,哪个运行程序,若离开了市场的支持,都难以有所作为。从另一方面看,若离开了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也无法取得成功。可以说,环境保护在政府和市场中间,既要全面接受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又要在市场经济中,按照市场法则和客观规律办事。

1.3循环经济即清洁生产

与传统经济相比,循环经济的不同之处在于: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所构成的物质单向流动的经济。在这种经济中,人们以越来越高的强度把地球上的物质和能源开采出来,在生产加工和消费过程中又把污染和废物大量地排放到环境中去,对资源的利用常常是粗放的和一次性的,通过把资源持续不断地变成废物来实现经济的数量型增长,导致了许多自然资源的短缺与枯竭,并酿成了灾难性环境污染后果。与此不同,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过程,使得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只产生很少的废弃物,只有放错了地方的资源,而没有真正的废弃物,其特征是自然资源的低投入、高利用和废弃物的低排放,从而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

2实施循环经济的必要性

2.1发展循环经济能够使我们在更高的起点上协调经济和环境的发展

环保部门推动循环经济,其目的在于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这不是治标而是治本的办法。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我国推进循环经济的工作,总书记、主席、总理、曾培炎副总理都对发展循环经济做出了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指明了方向。环保总局将紧密结合十六大精神的学习和贯彻,把发展循环经济贯穿到环境保护工作之中,并作为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点。

2.2循环经济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手段,是实现新型工业化的重要途径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到2003年,按现行汇率计算,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达到了世界第7位,13亿人口初步达到了小康生活水平。但是,如何才能保证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这个问题不但国人关心,世界许多国家也在关注。2002年在南非召开的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上明确指出了可持续发展的三个主要支柱或称之为三个维度:即经济、社会和环境。经济发展创造更多价值,但不仅仅是简单的GDP增长,而是要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环境方面要减少负面影响而且应持续改善,社会要解决充分就业问题。经济发展带来社会两极分化和大量失业,这不只是中国存在的问题,也是世界上存在的问题。真正实现可持续,必须要从这三个维度来解决。发展循环经济能使其实现“三赢”,在不损害环境的前提下促进经济高速增长,通过提高资源利用率(或生产率),发展静脉产业,增加社会就业和社会公平。

2.3循环经济使我国占领新的战略制高点,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中国人口多,资源有限,经济基础总体上薄弱,技术管理水平低,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在这种基础上,要实现一个世界上13亿人口大国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实行跨越式发展。用50年或更长时间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走常规的发展道路是难以实现的。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初期,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依靠的是大量掠夺其他国家特别是殖民地国家的资源,来维持少数国家、少数人口的超常规发展。当时无论是资源还是环境条件都是十分充裕,而我国是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我们的发展主要依靠国内市场,依靠国内的资源和环境支撑。我们必须用新的发展模式,必须要超常规地发展。循环经济就是一种新的模式,为我国经济超常规发展提供了可能。目前,国际上已经开展了大量与循环经济有关的研究,如清洁生产、工业生态学或生态工业、生态经济、循环型社会、循环经济、生命周期分析、无碳和少碳能源等等。已有许多著作问世。发达国家大的公司这方面都已经做了探索和研究。如1978年福特汽车公司、戴姆勒奔驰公司即投巨资开发了以氢为能源的燃料电池,已经积累了一系列成熟的技术。尽管由于目前石油资源充足,该项技术还没有大范围推广。但是,我们可以预料的是,当石油资源出现危机、价格高涨的情况下,这项技术就会得到广泛推广,就可以占领世界市场,占领技术高地。我们不能循着发达国家的老路走。虽然GDP增长了,但如果资源和环境出现短缺,经济的脆弱性就表现出来了。发达国家通过大量的海外投资赚取了巨额利润,不是靠资源,而是靠知识。中国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也不能仅仅依靠出口比较廉价的商品,或靠大量的外资,这只能在一定时期起一定作用,但起不到根本性的作用。

3目前我国循环经济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3.1存在的问题

(1)认识观念滞后。

我国民众的环保意识不强,民间环保组织发展也非常薄弱,不利于环保社会的构建。部分企事业单位、公民尚不能准确、全面地理解循环经济的深刻内涵,表现在一是对循环经济一无所知或是将循环经济误认为污染治理或是停留在环境保护层面,只知其表,不知其义;二是对其重大意义和作用认识不到位。有关循环经济及循环型社会的观念与知识有待于广泛宣传和推广甚至当作一种教育;决策方面由于认识的肤浅,使得循环经济的的工作仅仅停留在理论的探讨和宣传口号上;企业管理方面,产业与产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循环利用,企业内部的“3R”也难以实现。即使一些部门和行业大力推行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但都远远没有上升到发展循环经济的层面和政策的高度,没有以循环经济的理念统领经济的全面发展。社会公众方面,公民支持、参与建设的意识也较为淡薄,环境保护意识不容乐观,对循环经济的认识很模糊。对兰州市民的调查中,仅有43.2%的被调查者知晓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生活垃圾回收方式,只有14.6%的居民支持实行家庭生活垃圾收费制。

(2)立法滞后。

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立法已经起步,主要体现在两个基本法律,即: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和200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但是,我国离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框架尚有很长的路要走,在促进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方面,尚未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框架。一是没有把绿色城市建设作为立省之本,上升到基本法的高度;二是发展循环经济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三是具体的具有操作性的专门性的法规缺位,在具体的建设实务方面有不少法律空白,如发展循环经济涉及的财政投入机制、税收管理体制、融资配套体系、法制教育宣传等等方面,都须加强立法。

(3)市场机制欠缺。

用经济手段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是OECD国家采用激励机制保护环境的延伸。由于OECD国家实施了严格的“污染者付费”政策,废旧物资回收和综合利用企业可以得到废物产生者的资金补助。为加大对企业生态建设和环保方面的激励和惩罚力度,在政策方面,用更具实效的经济激励以及其他刺激手段促进企业进行循环经济实践,采用价格、税收、信贷、征费等手段,建立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引导企业自愿发展循环经济。在政策的压力以及对手的压力下,各企业会采用先进的高效率的循环经济技术的同时,也会迫使企业竞争对手采取追踪战术,也采用先进的高效率的循环经济技术,并转变行为方式,以适应竞争带来的压力。

3.2解决对策

实施循环经济与构建环保型社会的本质特征是形成一套以市场经济手段为主的经济激励机制,辅以行政手段与社会激励,使循环经济成为企业与社会公民的自觉行为。政府在其中要发挥管理与引导作用,积极推动企业与社会参与共建循环经济与环保型社会。由于环境保护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市场失灵”、“政府失灵”是环保过程中经常出现的现象,市场失灵的时候政府发挥作用,政府失灵的时候市场发挥作用,两者的最优结合是解决经济发展问题和环境问题的最佳手段,而社会激励是对二者必要的补充。三者有机结合,将有助于形成一套自我调节、自我约束的循环经济与环保型社会的推进机制。

参考文献

[1]赵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共生策略研究[J].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环保保护论文篇(11)

论文摘要:环境权是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一种舒适生存的自然环境的基本人权,将环境权纳入宪法的保护范围实为必要,理由为: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人权发展的本质要求;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宪法权利义务发展的客观要求;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和人权保护国际化的客观要求. 论文关键词:环境权 基本人权 宪法保护 环境权是一项在20世纪60年代才为世人所关注的权利。对于环境权的定义,目前尚无统一的观点。但定义基本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借用传统的权利概念即生命权对环境权进行定义,并对其内涵界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另一种方式则认为环境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权,但还是用传统的权利对其内涵进行较宽泛的解释,如认为包括参与权、知情权等。笔者认为,定义过宽或过窄都不利于环境权的保护。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1条规定:人类有权利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笔者认为,目前理论界之所以对该问题还存在争议,是由于环境权属于一项新为世人所关注的人权,它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学理论尤其是传统的宪法理论提出了一些难题,使一些宪法权利义务需要重新设定,于是遇到了一些传统观点的抵触。但我们不能因为环境权在理论上尚存在缺陷而否定其作为一项宪法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一、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人权发展的本质要求 关于人权的一些基本问题,人们还存在较大分歧。如人权的效力来源,是来自社会契约、习惯还是直觉?如关于人权的性质,人权是法定的权利、道德的权利、神定的权利还是其他?虽然在这些基本问题上尚存在争论,但在下列问题上还是达成了共识:人权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人权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人权具有平等性和共同性;人权具有国内性和国际性;人权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等等。如果将环境权和上述的人权的各项基本属性相比,不难发现环境权同时具备上述人权所有的基本属性。 有学者以环境权在时间上出现较短为由,否定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属性。理由是环境权“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我们不仅找不到环境权这个基本词汇,而且绝少看到哪怕是疑似的概念、观点或事物。”笔者认为这个理由难以成立。从人权的本质属性来看,人权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在今天世界上所有国家所公认的每一项基本人权,几乎都经历过产生、逐渐为人所关注到每个人都认可的时间过程。如财产权。 环境权是人作为人而舒适生存所拥有的和谐健康的自然环境条件,该项权利自人的出生就已经客观存在。关注是一种主观认识活动,而存在则是一种客观状态,不能以主观上尚未认识来否定客观存在。否则易犯唯心主义的错误。生命权是一种最低层次的基本人权。而环境权与生命权相比,是一种更为高级的基本人权。 二、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宪法权利义务发展的客观要求 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后,环境权的权利义务主体便都得以明朗。权利主体就是一国所有的公民。国家或社会组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是权利主体。但对环境权的存在持质疑态度的学者认为环境权由于在享有主体上集体和个体不明,难以划分而干脆以此作为否定环境权存在的一个理由。笔者认为这种质疑理由是难以成立的。对于权利主体,存在个体与集体,抽象主体与具体主体等复合情况是极为普遍的。例如财产权,既有个体的财产权又有集体的财产权,既有具体主体的财产权,又有抽象主体的财产权,如国家财产权。 对于环境权的义务主体,和其他基本权利一样,与其权利主体是重合的。如果用一句话来表述,就是每个权利主 体都享有舒适生活的环境权,但亦负有不破坏环境即不侵害他人环境权的义务。这与传统的权利义务理论是完全吻合的。 三、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和人权保护国际化的客观要求 环境权相对于其他基本权利而言有其特点,其中之一就体现在客体的区别上。环境权的客体是地球。而所有国家国土都在地球上相互接壤,一国环境的严重破坏最终必会累及其他国家,这样就决定了环境权比其它人权更具国际性。所以环境权在国际上也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例如,1972年6月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人类环境宣言》,其中加以明确确认:“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照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保证在各自管辖或控制之内的行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或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这样,环境权在国际上得到了首次承认.197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将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加以肯定,同时还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1982年召开的《内罗毕宣言》和《里约宣言》等也反复重申了上述《人类环境宣言》关于环境权的观点。就我国而言,我国作为国际政治经济上的一个重要大国,主动向国际靠拢不但是我们为自身提供更大更好的国际平台所必须的,而且也是我国在国际上建立良好的国际形象的客观要求. 另外,在世界上的很多国家中,环境权也已经得到宪法或法律的确认。例如,土耳其宪法第56条规定:“每个人都有在健康和谐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改善环境、防治污染是国家的责任和公民的义务。”西班牙宪法第朽条第1款规定:“所有人都有权利享受适于人发展的环境,并有义务保护环境。”韩国宪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所有公民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以及公民应当努力保护环境。”据了解,现在已有60多个国家宪法都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约有20个左右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环境权。 就我国的情况来说,以牺牲环保换取经济效益的情况十分突出,环境污染程度日益严重。环境权不同于其他基本权利,其被损害后几乎不具有恢复性,只有补偿性。所以,应及早将环境权纳入我国的宪法保护权利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