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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4-01 10:10:26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篇(1)

1 建设法规课程概况及知识架构

建设法规课程是土木工程专业的一门专业选修课。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工程建设领域方面的法律知识—建设法规,了解工程建设相关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程序,了解工程建设法规的执行与守法;使学生受到基本的专业的法律法规知识训练,熟悉、掌握土木工程专业人员执业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增强工作中的法律适应意识,树立法制观点,从而培养学生今后进行相关专业工作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手段的能力。

整门课程的知识单元、知识点及学时分配如表1所示[1]。

2 建设法规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及知识重点

本课程是研究工程建设程序各阶段中基本法律内容的制订、法律制定的原则、法律要件的构成、法律适应的条件、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执法与守法。主要学习内容有建设法规的体系构成;工程建设程序法规;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城市及村镇建设法规;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等建设过程中的主要法规。通过课堂教学,习题、课堂讨论、社会调查,要使学生达到下列基本要求[1]:

①掌握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建设法规的体系、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实施办法,并了解建设法规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②了解我国工程建设阶段和环节的划分,了解和掌握我国工程建设程序的概念及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

③了解我国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基本情况;了解和掌握我国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概念、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关键岗位执业资格管理的内容;

④了解城市规划及村镇规划的概念及我国城市规划的立法概况、城市规划编制的方针和原则、审批制度等,熟悉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法律规定;

⑤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的方式和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并掌握建设工程承、发包的概念,建设工程承、发包中关于招、投标人的资格及各个阶段的法律规定;

⑥了解我国现行的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规定,掌握工程勘察设计标准的概念、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及设计文件编制的要求;

⑦了解工程监理的作用、工作程序及内容,理解并掌握工程监理的概念及监理工作中业主、监理单位、承包商各方的法律地位和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⑧了解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内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能,熟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教育、保证、处理制度;

⑨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了解工程建设质量体系的认证工作及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熟悉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建设行为主体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

⑩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合同索赔的概念,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约束力、合同签定和履行的原则及合同主要内容,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的原因与依据,熟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及合同的保全制度。

此外,根据课程内容以及实际工作中所常遇的问题,同时做好学生的知识与能力的培养,建设法规课程教学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内容上:

①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与内容;

②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认可与管理;

③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执行与监督;

④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与监理工作的开展;

⑤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内容与执行;

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内容与执行;

⑦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的内容与履行;

⑧城市规划内容与实施的法律规定。

3 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本课程内容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法律法规制度不断健全完善,为达到大纲规定的要求,必须精选内容,研究教学方法,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2]。在教学方式方法上宜采用课堂讲授、专家讲座、社会调查、工程实例分析、课堂讨论等方式互相配合进行。总结以往的教学经验,为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宜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3~5]:

3.1 教学上要更加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紧密联系近年建筑市场上所存在的法律热点问题展开教学。比如在工程中常见的业主对承包商的质量索赔、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物价上涨引起的费用索赔、工程延期引起的工期及费用索赔、承包商对业主拖欠支付工程款的索赔等等热点问题,这类问题在学生今后从事专业工作中都很有可能遇到,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建设法规课程教学过程中就让学生接受到这方面的充分学习与训练,这样才能收到十分良好的教学效果。

3.2 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不断拓宽,而课时数量非常有限,因此充分运用多媒体手段进行教学,对扩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多媒体课件制作上可采取文字表述与图片相结合,对于案例分析可将分析案情思路制作程流程图表,使教学内容活泼生动,可以给学生传授解惑更多的建设法规知识,让学生在轻松的环境中学习到所要求的知识内容,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率的目的。

3.3 采用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方式

传统教学以教师灌输知识为主,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这样的教学效果很不理想。在建设法规教学中,案例教学是一种很好的教学方式。案例教学可以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学生参与的主动性,使理论讲授变得生动活泼,有利于学生尽快掌握抽象的建设法规知识原理,并能灵活运用,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但案例教学首先得充分掌握有关案例材料,这是案例教学要解决的难题。这可以从以下两个途径获得有关材料。一是依靠互联网,网络的发展大大方便了案例的收集,网上的内容丰富而繁杂,需要教师认真甄别选用。二是全国注册造价师、建造师等考试都有《案例分析》科目,在案例分析科目中涉及法规的章节,其案例非常典型,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直接引入教学。

4 结语

提升建设法规课程的教学质量需要任课教师自身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地反思,总结出好的教学方法,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根据该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在讲授时应注意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多途径获取知识的能力。而要达到上述目标只有将教学内容、教学手段不断改革,培养知识型和应用型合一的复合型人才,使学生毕业后能尽快适应实际工作环境。

参考文献:

[1]左恒忠.建设法规教学大纲.长沙理工大学,2011.

[2]朱宏亮.建设法规.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

[3]张静.工程管理专业《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方法探讨.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0,(35):224-224.

[4]李小娟,梁学杰.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索.经济研究导刊,2010,(12):227+259.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篇(2)

一、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评析

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不断增长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住房建设的需求,加之投资的拉动,使我国建筑行业和房地产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黄金时代"。公路港航、铁路基建、商品住房、工商用房正在中国大地上拔地而起,特别是近几年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极大地带动了建设工程领域的迅猛发展。但同时,新问题和新情况不断出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建筑市场发展的不规范,建设工程领域资金运作的不规范,建设市场主体对市场快速发展所引起的风险认识不足和准备不充分,导致我国有关建设工程的纠纷呈现爆炸性增长,这些因素已经成为中国建设工程领域难以摆脱的阿喀琉斯之踵。

建设工程合同被业内人士称为"小宪法",在整个建设工程领域居于核心地位,正因如此,也集中凝聚和反映着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的问题和痼疾。我国《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单独一章予以规定,《招标投标法》、《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范对建设工程合同作出了进一步规范,初步建立起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但是,面对风云突变的建设工程市场和日益复杂的建设工程纠纷,现有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中的缺陷和不足越发地暴露出来。建设工程不仅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攸息相关,更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安居乐业、城市形象和投资环境,关系到社会安定。因此,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是至关重要和刻不容缓的。随着工程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以及相关法律、配套法规的出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制度逐渐受到法学界的关注,一批学者投身到相关领域的研究和探讨中,有关建筑工程合同制度的专著、译著、编著和学术论文不断问世。综观国内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以下几点问题:(1)研究重制度研究,轻理论研究,多以现行法律规范为背景,如针对已被现行法确认的突破建设工程合同相对性、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等方向的研究(2)前述重制度研究,轻理论研究的现状导致对理论研究的忽视,反过来使许多制度性选题研究未能取得良好的效果(3)突出解释论的立场,忽视了立法论的研究角度。(4)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问题的研究重视程度不够,研究人员以从事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管理的工程师为主,以防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商业风险为主要研究方向,研究视野比较狭隘,集中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等领域,研究缺乏系统性和法学视角。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上述研究的不足导致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产生了大量亟待厘清和解决的问题,如在我国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研究中,尚未形成对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的性质、属性、价值等基本问题的共识,对建设工程合同特殊性的认识和重视不足,对建设工程合同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中大量存在的强制性规范的性质与作用、建筑工程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解释原则、默示条款的理解,习惯和商事惯例的适用等问题研究尚浅。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业性强、主体关系复杂、涉及标的关涉经济民生且绝大多数数额巨大的特点①,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审判理念和理论原则的把握变得至关重要,但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审判理念和理论原则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从商法学视域思考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出现诸多问题的本质原因是缺乏理论基础的支撑和指引。理论基础的缺位导致规范定位和规范配置出现重大缺陷,进而导致了理论和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合同法作为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英美法系甚至成为与财产法、侵权行为法等并列的独立法律部门。在合同法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过程中,合同法理论研究的推动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合同法的基础理论是合同法立法、法律适用的的核心和灵魂。也正是因为合同法理论对合同法无可替代的作用,使得合同法理论研究成为民法学中一颗璀璨耀眼的明星。建设工程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的有名合同,其适用合同法基本理论是无可争议的,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建设工程合同与其他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其合同法上的共性是存在的,但其特殊性更加突出,这种特殊性从国家出台了数量众多的专门针对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裁判规则就可见一斑。针对某一特定类型的合同出台如此众多的法律规范,这在合同法立法中是独一无二的。这种特殊性具体体现在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严格性、标的的特殊性、国家监管的严格性、缔约方式的强制性、合同内容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合同款项支付的特殊性、瑕疵担保责任的强制性、与公共利益联系的紧密性、实际操作的复杂性等诸多方面②。在构建和理解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时,忽视上述特殊性的存在,必然会导致合同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不足。正确认识和处理这种特殊性需要基础理论的支撑与指引。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合同法的一般理论不能完全有效涵摄这种特殊性。传统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过度依赖于合同法基础理论,因此造成了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基础理论的严重缺位,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每一个环节和节点就像失去了引线的珍珠项链上的珍珠一样散落无序,失去了法律制度应有的逻辑和层次结构,致使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最大程度地暴露出来,进而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一系列难题。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建设工程合同基础理论的重构,有赖于对建设工程合同的重新思考与定位。笔者在法律实务中接触了一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司法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常常感觉到虽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范众多,但众多的法律规范却仿佛没有内在的联系和衔接,这种法律制度的内部是松散的,无秩序的,在讲究法理和法律逻辑、具有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的民法领域,这是让人难以接受的,也是令法官、律师等法律从业者深感不适的地方,因为缺少了系统的理论支撑,法律从业者的能动性大大降低,甚至会成为从法律规范中寻章摘句的机器,追根溯源,之所以实践中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基础理论的缺失是首当其冲的重要因素。有鉴于此,在梳理我国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笔者发现跳出合同法的窠臼,商法的基础理论也许可以为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理论基础的缺失提供"补给", 将商法学基本理论、原则、理念和国外有价值的立法例运用到建设工程合同的研究中去,借鉴商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和理论,研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理念和规范的定位、配置,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立法、司法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从商法学的角度反思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有必要对商法学的研究作一简要回顾。以1992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构想为参考坐标,中国开始了较大规模的商事立法活动,商法学研究随之也进入了蓬勃发展的阶段。但是,正如赵旭东教授在《商法的困惑与思考》中所言"商法的内容是朦胧的,商法的边界是模糊的"、"我们眼观商法的兴旺和繁荣,我们热衷商法的事业和发展,同时我们也在怀疑着商法,我们知道它的过去, 但我们却说不清它的现在, 也看不透它的未来"。的确,在日益发展的背后,商法学上空仍然笼罩着需要学者、后进去驱散的迷雾,关于商法独立性的争论、对于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与立法体系的构建,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与研究。虽然这些问题是商法学的基础问题,但却不意味着其他有关商法学问题的解决必须以此为前提。笔者旨在以商法学学者已取得广泛共识的商法独特的理念、原则和规范体系等理论研究成果为依托反思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而不涉及诸如民商合一、民商分立这些宏大且有较大争议的商法理论命题。

以商法学的基础理论为理论背景,透过商法学视角重新审视和思考建设工程合同,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首先,商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规范和建设工程合同制度的研究对象、法律规范具有高度的一致。商法的主体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都是运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来追求实现营利目的法人主体。其次,商法规范和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中都存在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其在本质上都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深入渗透,其定位和配置原则也应是一致的。再次,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强烈的商事合同属性,应属商事合同范畴。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强调的交易效率、交易专业恰恰是商法所具有的特殊价值。因此,笔者认为,将商法学原理应用到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中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从商法学角度反思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系统化、多角度审思可以为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提供强大的逻辑化、系统化的理论支撑。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与其他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其特殊性更加明显,忽视了这种特殊性,则必然会导致在特殊性存在的地带合同法基本理论适用的真空。在立法上,形成一方面无视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别将建设工程合同归类于一般民事合同并适用承揽合同的规范作为补充规定,一方面又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大量强制性规范的局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最高法已经明确提出商事审判的理念和原则,但对于商事审判的界定尚不明确,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审判是否属于商事审判的范畴尚不明朗。这种规范定位和规范配置的缺陷使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和法律适用疑难重重。商法的独特理论恰恰能填补这一理论真空地带,完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为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的规范定位、规范配置及规范适用提供理论指导。

理论的发展有赖于具体实践、实证分析的推动,同时,理论也可以为实践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从商法学角度反思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不是无视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闭门造车,而恰恰是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有力回应。如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我国先后出台了诸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予以规制,在这些法律规范中存在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但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和司法审判实践中,却经常出现对这些强制性规范的性质、作用、适用理解和把握的不到位。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对这些强制性规范的理解不到位导致大量的合同纠纷,司法审判中法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出现偏差和错误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中法律适用不统一、司法不公的现象,如在合同效力认定的审判中就出现对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范的理解不同审判不一的现象。如果不对这些强制性规范的价值、社会实效进行分析,不对这些规范的微观结构和解释方法进行研究,那么正确制定、理解和适用这些强制性法律规范就会成为奢谈,而商法中恰恰存在着数量不少的强制性规范,商法中强制性规范的配置、适用等问题是商法学的一个重要命题③,将商法学的理论研究成果运用到建设工程合同强制性规范在合同订立、履行、司法审判中出现的问题和疑惑的解决中,无疑会对实践大有裨益,在合同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加强法律对合同主体的指引作用,防止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再如,商事合同制度越来越受到商法学学者的重视,特别是在制定《商法通则》作为我国商事立法的体系的理论逐渐得到多数学者支持的大背景下,商事合同作为商行为的主要体现而愈发受到重视。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强烈的商事合同属性,应该在商事合同制度中对其予以规制。从商事合同的视角去审视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比如合同主体注意义务的认定、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合同抗辩权的适用、交易效率和交易公平冲突的衡平等问题,很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在司法实践中,商事审判作为大民事审判格局下的一项独立的审判工作已经得到了各级法院的广泛认可,在这种情形下,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纳入到商事审判的范畴是保证司法公正,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而且,将建设工程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区分开而纳入到商事合同的范围,有助于促进合同主体加强对建设工程商业风险的评估与防范,对促进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更加迅捷、安全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三、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商法学思考路径

重新思考与定位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即要应用商法学独特的理念、原则和规范体系弥补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基本理论的缺失,完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规范定位和规范配置。针对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缺乏理论支撑、立法松散庞杂、缺乏前瞻性等缺陷,提出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理论;研究、解决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中大量存在的强制性规范的规范定位、配置和适用问题,比如对技术性规范的作用、性质和适用的探讨,对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范的定位及适用的探讨;分析论证在理论上将建设工程合同归于商事合同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司法审判中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归于商事审判范畴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对习惯、商事惯例的认定和适用等问题。

当然商法的基础理论也不是完善的,相反,商法的基础理论是极其不发达和彰显的。一直致力于商法学研究的南京大学范建教授认为当今的商法研究关于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等商法具体问题的专题性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对商法基础理论缺乏起码的关注,或说缺乏真正深入地关于商法理论体系的基础性研究。相对于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等商法专题的研究,商法基础理论更具有概括性、抽象性、逻辑性和包容性。从各国法律发展的历史和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的经验教训中可以看到,商法学的重大理论问题不解决,中国的商事立法和司法的健康发展是难以想象的④。而且,囿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现状,商法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与民法区分而独立存在,导致商法学的基础理论对立法、司法实践的指导、修正作用大大降低,这也是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和运用得不到重视的一大原因。将束之高阁的商法学基本理论运用到具体命题当中,让商法学基本理论"飞入寻常百姓家",不管是对于商法学而言,还是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而言,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正如一些法学家所倡导的那样,中国的法学研究目前需要从 "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需要从"价值宣示"到"规范建构"。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完善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应当进行理论上的重新审视与思考,借鉴商法学有益的研究成果,使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回归商法属性,关注法律制度的前瞻性和持续性,推动形成具有更强适应性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推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立法的体系化和规范化。

注释:

①《建设工程合同溯源及特点研究》,重庆建筑大学学报,宋宗宇,温长煌,曾,2003年第5期

②《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研究》,王建东,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③《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历史流变》,张强,烟台大学学报,2011年第一期

④《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范健、王建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参考书目:

[1]谢鸿飞《承揽合同》法律出版社,1999

[2]黄强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出版社1999

[3]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B

一、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在高职院校土建类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建设工程法规作为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的土建类专业基础课程,在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工程管理、房地产经营与估价、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专业的课程体系构架中处于重要地位。高职院校土建类专业学生对建设工程法规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着其未来职业操守的形成、职业发展的取向、专业能力的塑造,关系到学生未来的职业素养的养成。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理论性强,高职学生厌学情绪大,如何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课程的教学效果,在课程教学改革上的探索显得尤为重要。

二、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现状

1.教学内容不完善

建设工程法规调整的对象是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从调整的对象来看,建设工程法规既有行政法内容,也有民法内容。因此,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在内容选取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为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监理法规、民法行政法基础知识、诉讼法等为辅。

随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土建行业规范、技术规范的修订,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前的课程教学内容已跟不上新的变化。同时,现行的教学内容侧重于法律法规理论知识,缺乏建筑行业专业的法律实务内容。

2.教学方法单一

纵观土建类高职院校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方法,基本上都是以讲授法为主,教师讲,学生听,教师和学生互动少,课堂气氛单调沉闷,无法达到有效的课堂教学效果。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单一的教学方法已经难以满足土建类高职院校建设工程法规课程教学的需要,应探索多样化的教学方法。

3.教学资源贫乏

建设工程法规虽然是一门土建类的专业基础课程,但是土建类高职院校并没有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课程资源建设仍然停留在起步阶段。在“互联网+”教育的背景下,各专业主干课程逐步实现了网络化、视频化,而建设工程法规这门课程的教学资源非常有限,主要是教材、课程标准、教案等,更谈不上立体化教学资源库。

三、建设工程法规课程改革的思路

1.优化教学内容

(1)修订课程标准,明确教学内容。建设工程法规是土建类专业均开设的一门课程。土建类专业包括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交通工程等。各专业可以根据教学计划及专业标准,修订建设工程法规的课程标准,确定适合各专业的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内容。

(2)关注最新行业法规的调整,更新教学内容。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修改及废止成为常态。教师应多关注国家最新行业法律法规的调整,将调整的内容及时纳入教学中,实现教学内容的更新。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的规定与修改前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教师在教学中讲到“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时就应更新教学内容。

(3)引入专业法律实务,新增教学内容。建设工程法规以往的教学内容侧重于理论法律知识的讲解,基本上是法条的堆积。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将土建类专业的法律实务引入课堂,设计项目场景,引导学生进行角色扮演,组织学生分组讨论,要求学生根据所学的法律理论知识,就建设工程项目中发生的法律纠纷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2.构建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多种教学方法并存的教学方法体系

(1)主线――案例教学法。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以案例教学法为中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教师应将案例教学法贯穿于整个课堂的始终。首先,教师在讲解法律理论知识之前,可以将案例抛出,引导学生思考;其次,教师给学生讲解法律理论知识,引导学生讨论;再次,教师要学生代表分享自己的案例分析方案,引导学生归纳;最后,教师公布权威的案例分析方案,引导学生总结。

(2)构建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多种教学方法并存的教学方法体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应用案例教学这一方法无法满足现代职业教育教学的需要,因此,教师在应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还应结合其他的教学方法,构建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多种教学方法并存的教学方法体系,以此来提高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效果。在教学方法的选用上,教师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结合讲授法、角色辩论法、头脑风暴法、情境演绎法、实景观摩法等教学方法,形成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方法体系。

3.建设立体化教学资源库

(1)完成传统教学资源的信息化。传统教学资料一般指教材、课程标准、授课计划、教案、教具以及辅助教学资料等。建设立体化教学资源库,首先要实现教材、课程标准、授课计划、教案、教具以及辅助教学资料的信息化,即完成电子教材、电子课程标准、电子授课计划、电子教案、三维或四维立体化教具以及电子辅助教学资料的编制。

(2)优化PPT课件的制作。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多媒体的发展,运用多媒体上课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现在通用的多媒体课件形式就是PPT。制作PPT课件是当前教师的一项基本功,但并不代表所有教师都能制作精美的PPT课件。如何充分发挥多媒体设备的功效,给学生最直观、最有画面感的视觉冲击,PPT课件的优化就显得尤为重要。

(3)制作网络视频课。教师要在完成课堂授课任务的前提下,完成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网络视频化,实现优质课程资源的共享,满足学生课后学习的需要,真正实现学生所期待的线上线下学习。教师可以边上课边录课,也可以借用学校的录播室录课,还可以采用相关软件录屏,完成课程的视频化。与此同时,教师还要利用世界大学城这样的网络平台,将自己的视频课上传,真正实现了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网络视频化。

(4)建立试题库。为了巩固课堂教学效果,教师还应建立配套的试题库,满足学生课后复习、巩固所学知识的需要。试题库的建立,要充分考虑到现有知识的难度、广度和延伸度。因此,在试题库的题型上,要与国考、省考接轨;在试题库的内容上,综合历年国考、省考的相关法规试题;同时还要尽可能收集更多的工程纠纷案例,建成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库。

(5)利用世界大学城、QQ、微信等网络平台,实现在线互动答疑。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教育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也改变了人们的学习方式。现代教育更加关注学生个体的发展,世界大学城、QQ、微信等网络平台为教育者关注学生个体发展提供了平台。为此,教师可以利用世界大学城、QQ、微信等网络平台,实现课后在线互动答疑,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学服务。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作为国家公路行业重要的职能机构,由于在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支配以及公路后期运营管理方面具有较大的管理权限,因而也是公路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的关键部门。近年来,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已经成为的高发领域,而且各种豆腐渣工程的发生也多余现象有关。因此,在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内部贯彻科学发展观,强化反腐倡廉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公路建设单位反腐机制,防范各种职务犯罪以及经济犯罪的发生,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提供政治保障,已经成为公路建设单位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实现我国公路建设水平的提高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1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反腐倡廉体系建设原则

(1)体现公路廉政建设核心理念。在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内部开展反腐倡廉体系建设,必须树立廉政建设这一核心理念,并通过理论教育以及法制教育等措施,培养建设单位内部职工的职业道德,提高其思想认识水平。

(2)需要制定全面的行为规范。公路建设单位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成效必须借助于制定齐全完善的行为规范,通过系统完整、全面科学的行为准则,规范公路建设单位员工的行为,为廉政建设奠定基础。

(3)具备完善的宣传体系。公路建设单位的廉政建设离不开对于廉政文化理念的宣传,通过宣传廉政文化核心理念以及优秀个人事迹,对公路建设单位内部员工树立道德榜样,并发挥其带动作用。

(4)注重责任意识。在公路建设单位内部完善反腐倡廉体系建设,应该将责任意识与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相结合,通过责任意识提高公路工程建设单位职工的自我规范能力与自控力。

2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反腐倡廉机制模式

(1)反腐倡廉机制的理论体系。在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内部建立反腐倡廉机制,首先应该完善基本理论、廉政理论以及管理理论等指导理论体系的建设。基本理论体系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为基本指导。廉政理论体系则应该集合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并借鉴先进的廉政建设经验综合制定。管理论则应该重点强调公路工程建设单位的行业廉政文化建设,通过塑造建设单位的廉政文化氛围,形成建设单位反腐倡廉的新风气。

(2)反腐倡廉模式的内容。反腐倡廉模式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体系制定、廉政管理工作规划、工作实施以及工作考核等几方面的内容。组织领导体系应该遵循党委领导、党政共建、纪委协调以及全员参与的模式。工作规划以及实施措施则应该结合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际状况,有重点的开展,为了提高工作的落实效果,应该确保工作实施方案具有明确的目标以及可行的实施方法。对于廉政考评机制,则应该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模式,通过完善的激励制度,对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各部门的廉政体系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考核,为了进一步提高激励效果,应该将考评结果与员工的绩效考核、个人待遇、选拔任用等直接挂钩。

(3)外部监督。为了提升反腐倡廉机制的实际效果,应该在反腐倡廉模式中引入外部监督机制,通过建立完善的公众监督平台,借助于外部的社会民众、社会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廉政状况进行社会监督,需要明确的是,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设重点在于信息沟通渠道的合理以及举工作制度的完善。

3公路工程反腐倡廉机制建设具体措施

(1)在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内部强化制度建设。对于公路工程反腐倡廉机制的建设,首先应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在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内部建立与反腐倡廉体系相配套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并结合国家对于公路工程建设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通过制度管理来遏制公路建设单位内部腐败的发生。其中,重点针对公路工程建设单位的招投标管理、项目承包管理、工程建设资金的发放等环节,细化制度规定,并通过强化监管等措施,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实,在管理的源头上避免贪腐等问题的发生。

(2)结合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实际特点强化监督检查。只有结合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开展廉政机制建设,才能确保各项廉政制度得到切实的落实。公路工程建设单位的纪检以及政工管理部门应该结合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操作流程,分阶段的制定各项廉政管理方针以及廉政政策。其次,应该强化对于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廉政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控制,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利用职权现象,检查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以及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通过有力的监督检查,及时整顿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廉政建设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3)强化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期间的廉政机制建设。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政机制建设,是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反腐倡廉体系建设的核心阶段,必须在这一阶段进行重点的控制管理。首先,应该借助于完善的廉政监督制约体系,强化项目建设期间的党风廉政建设,重点针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程分承包管理、工程变更与索赔处理以及项目建设质量评定与竣工验收管理等方面,按照国家《公路法》、《合同法》、《招投标法》中的具体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管理廉政工作的考核监督。

(4)建立廉政文化宣传渠道,提高员工参与反腐倡廉机制建设的积极性。为了确保公路反腐倡廉机制的各项管理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在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内部应该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形式对廉政文化精神进行宣传,可以通过组织学些党报、党刊、廉政先进事迹以及警示录等,强化建设单位内部员工的对于廉政文化核心的认识。其次,对于反腐倡廉机制,应该保障能够涵盖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各个层次,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公路工程项目参建的其他人员,都要作为反腐倡廉机制管理的对象,通过拓宽廉政教育宣传的覆盖面,促使建设单位职工积极主动参与到公路反腐倡廉机制建设体系中,提高廉政教育管理效果。

结语

强化公路工程反腐倡廉机制建设,不仅是公路工程建设新形势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公路工程建设领域稳定健康发展的基本政治保障。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必须重视公路建设单位内部的廉政建设,并通过革新廉政管理模式,拓展监督范围,强化制度建设以及项目管理等措施,确保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廉政管理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推动公路行业建设的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篇(5)

1 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前期准备

1.1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1.2 制定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及质量保证能力、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合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文件而制定。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做出调整。监督计划的编制,以事前控制为主,以监督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为重点,来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以样板引路的工作方法,推动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2 市政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2.1 有关文件的核查

对施工前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有关文件审查的监督。根据建设单位办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以下有关资料: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经批准的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于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 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的资质核查

(1)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有明确规定:1)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勘察、设计任务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所规定的有效期是否已过期,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2)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3)对参与该工程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签字权的级别是否与该工程相符。

(2)施工单位的资质核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管理,保障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承包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且不得超范围经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资质升降及审查规定。

(3)监理单位的资质核查。①检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对参与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专业是否与该工程相配套。

(4)检测单位的资质核查。①核查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和《计量认可合格证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核查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3)对检测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

3 市政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3.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具备相应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该根据工程特点,以有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为原则,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系统肢解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不得要求承包单位以垫支或带资为条件进行发包,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根据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特点,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相关的设计图纸、文件、水源、电源等原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4)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等的采购应进行招标。采购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合同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或购买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

(5)工程竣工验收。收到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相应技术资料,合同等相关文件组织竣工验收。

(6)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2 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篇(6)

同志在文章中指出:"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归根到底是要准确把握和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在以科学理论指导党的建设、以科学制度保障党的建设、以科学方法推进党的建设上不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

根据同志的解读,结合当前党的建设工作的实际,"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内涵可以表述为:党的建设科学化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建设过程中,在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指导下,立足世情、国情、党情,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出发,准确把握和自觉运用政党建设的一般规律和共产党执政的特殊规律,以科学的制度和方法推进党的建设,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全党,用科学的方法把科学的理论内"化"为全体党员的个人素养,并且不断地把在党的建设过程中获得的宝贵经验升华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再次用于指导党的建设工作的实践,最终实现党的建设目标的活动和过程。

二、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基本要求

从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内涵可以看出,党的建设科学化有四个具体要求:

1、用客观规律作为党的建设科学化的依据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规律就是事物运动过程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规律是客观的,指的是它的存在和发生作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规律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改造,还不能被消灭;集中表现为它的不可抗拒性。它要求我们要尊重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反对不讲科学、不顾客观规律的冒险蛮干的主观主义的错误倾向。同样地,政党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客观存在的政治现象,其产生、发展、灭亡也是遵循一定的规律的,而无产阶级政党作为一种政党,其产生、发展除了必须遵循政党发展的一般规律,还有自己的特殊规律。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的过程中,必须以这些规律为出发点和依据。只有这样,我们才可能做好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违背了这些规律,对我们的工作有百害而无一利,所以我们必须把这些客观规律作为党的建设科学化的依据。

2、用科学的理论作为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指导

这里的科学理论主要指的是马克思主义和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些科学理论对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的指导,具体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在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中,要时刻注意运用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来指导我们的具体工作,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解决遇到的新问题,并把取得的宝贵经验及时上升为科学理论,做好理论创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客观形势,做好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另一方面是在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中,要注意向全体党员大力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全党,用科学的理论去充实党员的思想,从而提高全党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实现党的建设科学化的目标。

3、用科学的制度作为党的建设科学化的保障

制度建设本身就是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的健全与否对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具有重大影响。相对健全的制度有利于防止过于集中、较好地制约"一把手"、实现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避免"人治"带来的消极后果,进而增强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实效性。由此可知,在党的建设科学化过程中决不能忽视制度的重要性,不仅要注意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更要使建立的制度符合科学化原则,还要把建立的许多制度相互衔接、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并加以动态化的运转,最终形成保障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有效机制。

4、用科学的方法作为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利器

古语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3]在党的建设科学化的过程中运用科学的方法可以起到"磨刀不误砍柴工"、"事半功倍"的奇效。科学的方法是科学理论的实践形态,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僵化的、一成不变的、任何时候都适用的方法,党的建设领域也是如此。事实上,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是否科学,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效果。要想真正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成效,就需要根据变化了的形势、任务,针对新情况、面对新问题,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努力寻求新途径,采用新方法,解决新问题,为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提供有效助力的利器。[4]

三、党的建设科学化的特点

党的建设科学化除了具有"科学化"的一般的共性之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

1、政治性

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最显著特点就是政治性,这也是它与一般科学化活动的最大区别。党的建设科学化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是由一个执政党主导的特殊的科学化行为,无论是其主体、客体、内容、方法、指导思想无不带有鲜明的政治色彩,而其目的和组织更是如此。

2、系统性

"党的建设"本身就是一项"新的伟大工程",这一伟大工程有许多要素和子系统构成,比如说主体、客体、内容、方法、手段和工具等要素。它们紧密联系成为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密不可分的整体,彼此之间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同时,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社会组织又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子系统。有鉴于此,在从事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中要用系统论的思维去思考问题,不仅要考虑其内容,还要考虑其对象的特点、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更要注重科学化效果的检验和反馈,以期提升党的建设科学化活动的整体效果。

3、规律性

党的建设科学化内部的子系统和各要素之间以及党的建设科学化和外部事物之间都存在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这些规律构成了政党建设的一般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同时还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相互制约,使得党的建设科学化的规律性特点意味很浓。它们还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们要做好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必须努力遵循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准确把握和自觉运用政党建设的一般规律和共产党执政的特殊规律。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G].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献[N].人民日报,2009-10-09.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篇(7)

引言

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是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简称水工专业)重要的专业技术课之一。它除直接分析确定水利水电工程的规模指标(如正常蓄水位、装机容量等)和效益指标(如保证出力、发电量等)、工程安全和造价外,还要为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等提供正确合理的基本设计数据。据此不难看出,本课程在水工专业培养目标(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才)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因而,它是水工专业必修课之一。

但从我院教学实践来看,水工专业的学生似乎并不看重该课程。通过调查发现,大部分水工专业的学生,只对相关的力学及建筑材料、建筑结构、水工建筑物、水电站和水利工程施工等课程感兴趣,而对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课程则学习积极性低,学习效果差。一般都是等到学习水工建筑物、水电站和水利工程施工课程时才认识到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课程的重要性,结果因基础不牢而捉襟见肘。再深人一层分析,造成这种教学被动局面的根本原因,一方面固然有学生认识上的问题,但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更重要的方面,还在于课程自身存在的课程名称、教学内容及其教材编排等问题。

因此,本文试从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课程的名称、教学内容及其编排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树立本课程的“规划”形象,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本课程的教学更好地服务于专业培养目标。

1课程的合并及合并后的课程名称问题

1.1课程的合并

在高等学校水工专业的课程中,1981年以前本课程原名称为“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与其相应的第一轮高校统编教材是(工程水文学)(上册)和(水利水电规划)(下册)。1982年12月,原水电部在南京召开高等学校水利水电类专业教材编审委员会正副主任扩大会议,会议在审定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时,一致同意将(工程水文学)和(水利水电规划)分开设课,并将后者改称为(水利水能规划)。同时,会上讨论(1983一1987教材编审出版规划)(即第二轮统编教材出版规划)时,同意将第一轮教材下册修订再版,作为水工专业(水利水能规划)课程的统编教材(该教材1986年11月由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

在中等专业学校水工专业课程中,本课程1992年以前合称为“工程水文学”,第一版(工程水文学)教材是1979年由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的,1986年12月出版的第二版(工程水文学)教材,在第一版的基础上作了较大修改,并增加了水库调度一章。从1992年开始,中等专业学校水工专业也相应地将其分为(工程水文学)和(水利水电规划)两门课,并由水利水电出版社分别于1992年和1994年出版了第三版(工程水文学)教材和由东北水利水电专科学校朱伯俊主编的(水利水电规划》教材。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高等学校还是在中等专业学校,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课程都经历了由合到分的变革。根据新制定的高等学校专业目录,笔者认为,以课程合并改革为重点的新一轮的课程设置改革,必将在中、高等学校全面展开,因此,本课程的合并也势在必行。事实上,关于工程水文学与水利水能(电)规划课程的再次合并,早在1995年实行“五天工作制”时已经开始,只不过它是一种形式上的简单合并,虽然达到了压缩本课程教学时数的目的,但就我院水工专业近几年本课程的实际教学效果来看,对本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作用不是很大。因此,有必要对本课程进行实质性的合并、重组。

再者,针对性强和实践能力强是职业技术教育最突出的特点,根据我院起草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教学计划),课程结构由过去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这三段式变为公共课和专门课两块式;理论教学时数与实践性教学时数之比为1:078(要求1:1),本课程教学时数仅有70学时。因此,不可能再将工程水文学和水利水能规划分开设置为两门课,即使从教学计划角度来看也有合并的必要。

将工程水文学和水利水能规划合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可以从它们的教学任务和目的来分析。工程水文学的教学任务是使学生具有水文学的基本知识,了解水文观测的一般方法,并能搜集有关水文资料进行分析计算。即使学生具有从事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设计的水文计算能力,为确定水利水电工程规模和施工及运行管理规程提供所需的水文数据能力。水利水能(电)规划的教学任务则是在掌握河流水文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水文计算成果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综合利用要求,分析确定水库的兴利库容和供水效益,确定水电站的发电效益指标和反映水库水电站规模的主要参数—正常蓄水位、死水位和装机容量等,以及通过防洪调节分析确定水库的防洪特征水位和库容、溢洪道尺寸等。总之,使学生在学习工程水文学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水利水电工程规划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初步掌握水利水能计算和规划的方法,为其毕业后从事水利工作打下基础。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工程水文学知识是进行水利水能规划的基础,将两者合并是切实可行的。

1.2合并后的课程名称

关于合并后的课程名称,笔者认为可将其称为(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这可以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本课程的教学任务两方面加以论证。首先,从水工专业的培养目标来看,由于学生毕业后主要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的勘测、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因此,参照水利工程施工、水工建筑物、水电站等专业课,将水利水电工程规划作为水工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的名称是合适的。再说,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主要是水库及水电站基本参数的选择,它关系到工程的规模和效益的大小、工程的安全和造价等问题,而且对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等的工程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掌握一定的水电规划知识。因此,将(水利水电工程规划)作为(工程水文学)与(水利水能(电)规划)合并重组后的课程教材名称是恰当的。

2(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教学内容的界定

2.1界定依据

(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课程的教学内容原则上应该包含(工程水文学)和(水利水能(电)规划)两门课程的教学内容,但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周期长、工程投资大,需要国民经济各方面协作配合的环节多,影响面广,系统性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勘测、设计、施工和管理的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进行,因此,(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课程的教学内容,还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规划有关的各个阶段对规划的具体要求而确定。

江河流域规划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前提。它是在勘测和调查所得的流域社会经济情况、地形资料、河流水文资料及地质资料的基础上,对江河上特定河段以及地区的水资源进行综合利用规划,并经过各种方案的技术、经济论证比较,确定总体规划布局及河流梯级开发方案,提出实施程序及近期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

可行性研究是在经过审查批准的江河流域规划基础上,对推荐的建设工程项目,从技术、经济和建设条件等方面论证研究其可行性,以保证技术上安全可靠,经济上合理、能用较小投资获得较大效益。可行性研究阶段中的设计工作可以粗略一些,但对工程规模、经济效益、开发的迫切性以及技术力量的落实等问题,必须论证清楚。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工程规划对工程进行总体布置,选定主要建筑物型式和控制性尺寸,如选定合理的坝址、坝线和坝型,通过比较,选定最优的枢纽布置方案、水库的各种特征水位和库容,选择电站的装机容量、机组型号。水利水电工程管理阶段的任务是随时掌握水利水电工程中各种水工建筑物的运行情况,发现并消除隐患,确保工程安全;有计划地蓄水、泄水以及合理调度用水,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通过养护和修理使工程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延长工程的使用年限,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工程进行改建或扩建,使之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所以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不仅是工程管理部门的工作,也是规划设计部门的工作。

2.2《水利水电工程规划》的教学内容

从上述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情况来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包括:江河流域规划—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河流与流域、水利枢纽与梯级开发、水文资料的收集与分析;水库规划—水库地形特性、水库的特征水位和库容、水库水量损失及淤积、淹没、浸没等问题,用水特性与用水资料,设计保证率与设计标准,设计年径流量、年输沙量和设计洪水分析推求,兴利库容和防洪库容的计算,水库死水位、正常蓄水位和防洪特征水位的选择确定;水电站水能规划—水能利用原理与开发方式,水能计算,电力系统负荷图与容量组成,水电站装机容量及运行方式确定;施工导流规划—施工导流标准,施工设计洪水与施工水文预报;水库调度规划—水库防洪调度图、灌溉调度图和发电调度图编制等等。

3关于(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教材编排问题

3.1《工程水文学》与(水利水能(电)规划)教材体系

教材质量直接影响课程教学效果。《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教材应紧密结合专业要求,打破(工程水文学)和(水利水能(电)规划)的教材体系,通过删节、补充和调整,建立新的教材体系。为此,首先要了解清楚(工程水文学)和(水利水能(电)规划)的教学内容编排情况。(工程水文学》教材是以水循环及径流形成过程、水文统计的基本知识与方法、设计年径流及设计洪水的推求、降雨径流分析、水文预报等为主要内容;同时扼要讲述水文测验及水文资料收集、河流泥沙等方面的知识。高等学校教材是按以学时编写的,全书共十二章,依次为绪论、水循环及径流形成、水文测验及水文资料收集、水文统计的基本知识及方法、年径流分析与计算、由流量资料推求设计洪水、降雨径流分析、由暴雨资料推求设计洪水、小流域设计洪水计算、可能最大暴雨与洪水、河流泥沙计算、水文预报。中等专业学校教材除无水文预报一章外,其它内容与高等学校教材基本一样,只是将可能最大暴雨与洪水、降雨径流分析分别并人小流域设计洪水计算和由暴雨资料推求设计洪水两章中,因而全书只有九章。

(水利水能规划)是按42学时编写的,全书包括绪论、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兴利调节、洪水调节、水能计算及水电站在电力系统中的运行方式、水利水能经济计算、水电站及水库的主要参数选择、水库群的水利水能计算、水库调度等八章。(水利水电规划)则是按54学时编写的,全书分为绪论、水利水电规划所需的基本资料、水库兴利调节计算、水库防洪调节计算、水能计算、电力系统中的水电站主要参数选择、水库调度等六章。

3.2(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教材编排建议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任务的要求,其教材的编排既要有利于教学,又要有利于学生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程序的认知。据此,笔者试提出(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课程教材的编排建议如下:

3.2.1绪论含我国的水资源及利用,我国水利水电建设的成就与展望,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程序,水利水电工程规划的教学内容和任务。

3.2.2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含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与水利事业,河流与流域,与江河流域规划。

3.2.3河流水文含水文学与水文测站,降水的观测与流域平均降雨量计算,蒸发与下渗,径流的形成及表示方法,水文循环和水量平衡,江河水位、流量、泥沙观测及资料整理,水文资料的收集来源。

3.2.4(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所需的基本资料含径流调节,水库兴利调节分类,水库调洪作用,设计保证率与用水资料,防洪设计标准分类、选择,泄流方式及泄洪资料,水库地形特性,水库的特征水位和库容,水库的淤积淹没和浸没等。

3.2.5水文资料统计分析方法含统计分析的任务和方法,现行水文频率计算方法—适线法,相关分析方法。

3.2.6设计年径流推求含年径流及其变化特性,具有长期、短期和缺乏实测径流资料时设计年径流量及其年内分配推求方法。

3.2.7设计洪水推求含由流量资料推求设计洪水,由暴雨资料推求设计洪水,小流域设计洪水推求,可能最大洪水推求简介。

3.2.8水库兴利规划含兴利计算原理,死水位的确定.年调节水库兴利库容和调节流量的计算,多年调节水库兴利库容 的计算简介。

3.2.9水库防洪规划含调洪计算原理,无闸门控制的水库调洪计算方法(列表,试算法、半图解法、简化三角形法),有闸门控制的水库调洪计算方法。

3.2.10水电站水能规划含水能计算的内容和方法,无调节、日调节和年调节水电站的保证出力、保证电能计算,多年平均年发电量的计算。

3.2.11水库及水电站主要参数的选择含电力系统的负荷与容量组成,水电站装机容量的选择,以发电为主的水库特征水位的选择。

3.2.12施工导流规划含施工导流标准,施工设计洪水推求,施工水文预报。

3.2.13水库调度规划含水库调度的意义,水库的兴利调度图、防洪调度图和发电调度图的编制方法,水库的优化调度简介。

参考文献

①吴明远、磨道江、叶守泽合编.工程水文学.水利电为出版社,1986.

②周之豪、沈甘源、施熙灿、李惕先.水利水能规划.水利电力出版社,1986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篇(8)



自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及部分配套法规颁布以来,职业病防治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这不仅极大地丰富了职业卫生工作的内容,同时也对职业卫生工作的方法和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进行源头控制的最佳途径,在职业病防治管理中占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我国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起步较晚,各地开展情况不平衡,目前职业病危害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阐述并探索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与评价工作中,如何完全准确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正确选用评价方法、客观科学的作出评价结论,其目的在于为建设单位做好职业病一级预防,为新的评价技术规范修订提供实践依据,并促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质量。



1 认真熟悉评价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职业病危害评价主要依据我国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的。但是在实际过程中有的预评价报告缺少有关的行业法规、规章和标准,以致对某些内容没有评价到位;有的引用过期或已经作废和与职业卫生法规不一致的法规标准、行业内的法规标准等[2]。



由于国家的法规标准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修订,建议评价人员需要认真学习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全面了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正确理解法规标准,切忌将原则性的法规、标准直接引用作为建议;对于不同建设项目,引用的法律法规都有差别,不能遗漏,做到引用信息的完整准确;还要通过各种途径对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及时更新,对于那些在评价中涉及不到的标准及法规,则不需再报告中,避免冗长。因此,只有认真贯彻执行相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相关法规和标准,才能使我们的评价工作符合客观、公正、科学、真实的原则。



2 评价范围要全面



按规定对于新建工程评价范围就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设计资料中被列出的工程组成部分,但是,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的辅助设施、原有工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往往会被忽略。因此,只对设计资料中列出的工程组成部分作为评价范围,显然是不完整的[5]。对于技改、扩建和技术引进项目往往会涉及到部分旧设备的利用问题,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对建设项目有关的的旧设备利用内容的评价易被评价人员忽视,甚至缺少改扩建项目和旧设备之间相互影响的评价内容,把改扩建项目按照独立存在的新建项目进行评价,使评价结论不完整[3]。



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要按照《评价规范》和《技术导则》规定的范围进行全面调查。在全面调查分析评价的基础上,还要将建设项目的辅助设施、旧设备的利用问题纳入评价范围作评价[4]。



3 选择恰当的类比方法



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运用自身开展评价的资料累积和尽可能调查收集类比对象的相关资料、以及对多个类比对象的调查结果加以综合进行类比的办法,进行全面或者局部的比较评价。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找不到各方面均相似的类比企业,尤其是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建设项目中不断被采用,很多建设项目在国内很难找到与之相同的项目。在这种情况下,选择符合类比原则的企业作为类比,不仅要比较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职业病发病情况,还要比较选址、总平面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布置、职业病防护措施、职业卫生管理等[5],类推拟评价的建设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强度)、职业病危害后果和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对于类比企业的选择要注重可比性,当确实找不到可比性较好的企业时,我们需要根据建设项目的各工序分别寻找类比企业,逐一进行类比,或者可以多选几个尽可能相似的企业,通过认真比较其间的差异,以确定评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人员应尽可能深入类比企业进行卫生学调查,了解职业卫生和工人接触职业病危害状况、存在问题、可取的经验与做法。注意比较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程度、劳动者操作方式、接触时间等的异同。对于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收集以前运行期间的危害监测、评价资料。



4 全面地进行工程分析



工程分析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重要内容,是准确地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键,目前我国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中的评价人员多是以预防医学专业为主,缺乏工程卫生知识,对职业病危害评价内容中的工程项目没有进行分析,只是把设计书的工艺流程说明、工艺流程图、设备详细列表的电子版本原样照搬[2];对职业病危害评价内容中的工程分析包括技术路线、简要的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技术参数及其自动化密闭程度、原辅材料、中间品及产品、建筑卫生学要求、各项防护设施、辅助卫生用室等工程卫生学方面多数情况下只是确认有或无,基本没有按有关设计卫生标准详细进行工程技术分析,对工程卫生学评价方面只做表面文章,形成走过场,严重影响评价的质量。



建议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要求准确无误。重点是要识别到底有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于哪些部位,尤其是急性职业中毒好发部位,还有哪些部位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没有到位;并且提出存在的问题,思考可能的建议方案。



5 合理地判定职业病危害程度



2006卫生部以第49号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新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该令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但是如何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只是做了定性的规定而无量化标准;同时也没有确定危害程度等级的定量分级法。由于目前所用的粉尘和毒物卫生标准,即粉尘和毒物职业接触限值和过去的分级标准已不能再用,而目前又无新的分级标准,所以无法对粉尘和毒物的危害程度进行定量的分级和评价[3]。建议新的职业危害风险评估方法为基础加以完善后作为职业病危害程度判定的依据,是职业病危害程度的判定更为合理、更接近实际[6]。



6 准确地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辨识应重点分析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或工种、接触人数或接触机会多、危险性大、职业病危害因素较多的岗位。识别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深入全面,否则,往往防护措施不到位,预评价结论也会出现偏差。将一些危害性不大的岗位忽略或简单分析即可。除要准确辨识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外,还要准确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有的评价报告对健康影响分析完全照抄书本,与所评价项目中的接触机会和作用方式所导致的健康损伤问题有较大差异,缺少针对性[5]。



认真、细致地研究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对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产品、产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因素部位、种类、存在的形式以及生产过程的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拟采取的防护与应急救援措施[7],甚至废弃物以及生产设备等的名称、用量等都应充分了解,针对可能造成的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一个不能漏下,一一提出。



7 制定全面、科学、客观的预评价结论



由于缺乏定性的依据或规范,建设项目存在属于《高毒物品目录》中所列物质,即使极其微量也被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有的建设项目的化学物质的用量和消耗量了解不够,对建设项目作业人员接触机会、作用时间、作业方式、投料方式等没有深入细致的了解,实际操作中劳动者不可能接触到或造成危害的概率很小,被列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类[8];有的项目化学物质毒性不高,但用量大,接触机会多,极易造成职业伤害事故的却被列为一般项目,这样就极易干扰了预评价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预评价结论应简明扼要,包括定性(是否使用高毒物品的建设项目,是否可产生急性中毒事故建设项目等)和定量(危害程度第几级,综合指数,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率、符合率,检查表得分等)结论。最后,指出该建设项目是否可行,是否可提交卫生行政部门[9]。为避免预评价结论的扩大化,建议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论进行区域划分,实行区域管理[10]。卫生部门需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性质,分清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为弥补个人判断的不足,在对建设项目下结论时,常采用评价组和专家组会议的方式,结合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交换意见、集思广益,使评价结论更加准确。



8 综合建议



进一步修订完善国家有关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研究、制定更多的量化评价指标,同时不断公布有关标准修订的信息,使评价工作更趋科学。评价人员应掌握职业卫生、卫生工程、建筑设计等多方面的知识支持,加强与相关专业的相互学习与交流,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建立评价类比资料库[5]以及将各行业典型工种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整理,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数据库,评价机构之间实现资源共享。随着职业卫生标准的不断完善,这项工作一定会做得更好。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2007.10.27.

[2] 邹立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与评价常见问题分析[J].中国职业医学,2007,34(4):314-315.

[3] 李奎荣,余善法.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中常见问题的探讨[J].中国职业医学,2007,34(3):225-226.

[4] 徐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若干问题[J].中国煤炭工业医学杂志,2008,11(11):1758-1759.

[5] 沈月华,杜洪凤,徐涛,杜秋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存在的问题探讨[J].职业卫生与病伤,2008,23(3):161-163.

[6] 林嗣豪,王治明,唐文娟等.职业危害风险指数评估方法的初步研究[J].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2006,24(12):769-771.

[7] 王志勇,王心韬,罗颖,魏木水,吴安生,林文敏.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实践与认识[J].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05,11(6):64-66.

[8] 沈革,孙德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5,21(3):208-209.

[9] 毛国传,冷朋波,陆蓓蓓.浅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与评价程序[J].职业与健康,2005,21(5):741-742.

[10] 张传会,徐秦儿,张鹏.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实践和探讨[J].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06,24(4):193-194.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 D922.297 文献标识码: A

建设法规课程是高校工程管理专业法律平台上的一门学科基础课,既具有法规类课程理论性强的特点,又具有工程类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因课程的交叉复合性导致教学难度较大,因而针对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索课程教学新模式迫在眉睫。

1、建设法规课程的重要性

建设法规课程以市场经济法律为基础,以工程建设过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线,对我国建筑领域的法律体系作了简洁而全面的介绍。在建筑活动日趋规范化、法制化的新形势下,培养学生基于法律的视角重新认识所学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和掌握建设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时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增强作为建设领域的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从社会及建筑市场角度而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加入WTO,建筑领域法制化建设不断加强。建筑工程具有生产周期长、不确定性因素多、风险性大、价值量大等特点,建筑领域的劳动成果为人们提供生产、生活的必备场所,因而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带来巨大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对行业及社会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建设法规课程涵盖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所有法律环节和内容,将教给未来建筑领域的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这对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势必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从工程管理专业学生适应人才市场需求的角度而言,本课程是各种土建类注册执业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同时也是建设行业从业资格“施工员、预算员、安全员”等标准中必须掌握的知识点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当前建设法规和建筑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及法律知识的储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课程让学生第一时间接触我国建筑领域的最新法律、法规知识和操作实务,为学生毕业后从事各环节的相关工作提供法律知识支撑,为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及职业能力打下基础,并能与专业资格注册制进行更好的衔接。

2、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建设法规课程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但因课程内容相对庞杂、枯燥,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却出现课程不受重视、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教师教学难等与其重要性倒挂的不均衡的现象。

2.1课程不受重视

从高校角度来讲,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当下,高校普遍重视对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而对这种偏文科、少操作的课程不太重视。同时对课程的定位也有很大差异,很多学校只设置为专业选修课。从学生角度来讲,建设法规课程作为工科类专业开设的一门“文科”课程,学科知识比较抽象,与其他课程经常出现的公式、数字等不同,学生很容易感觉枯燥无味,产生厌学心理。

2.2 传统教学方法导致学生积极性不高

由于建设法规课程内容庞杂,法条枯燥,传统单向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显然会令课堂气氛单调沉闷,严重挫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即便为了加强课堂的丰富性增加了相关案例,如何充分的利用案例也相当值得考究。倘若仍和理论知识采取完全一样的讲授模式,满堂灌和自圆其说,缺乏启发式的与学生之间的互动,那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教学效果可想而知。

2.3 教师授课难度较大

建设法规课程既具有法规类课程理论性强的特点,又具有工程类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一方面要求教师熟练运用法学理论来阐释建筑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求教师能结合工程实践来分析建筑市场的各种活动和行为。而从事建设法规教学的一线教师大多未系统接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同时自身积累的工程实践经验不足,这导致授课难度较大。相关教师必要的交叉性知识结构尚需完善,业务知识素质和授课水平有待提高。

3、对教学新模式的思考

针对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如何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把众多生涩的理论,枯燥的法律条文变为学生乐于接触、感知,从而融于自身知识体系之中的内容就成为该课程在教学方法上的主要探索。

3.1充分应用多媒体

现代教育技术的广泛运用无疑改变了过去传统板书式授课的单调枯燥,多媒体的普及增大了课堂教学的信息量,课件制作上文字表述与图片相结合的呈现方式使课堂教学更加丰富生动,更能增强学生的参与度。

另外,课堂上还可以适当地播放一些与授课内容相关的视频资料,这些视频资料往往是与工程实践紧密结合的,不失为一种生动形象而吸引学生的案例方式。如《今日说法》、《大家看法》、《法律讲堂》这类节目,有些与课程内容密切相关,时间通常是15~20分钟左右,比较适合课堂教学。节目中针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进行探讨,并邀请专门从事建筑法律事务工作的律师及顾问进行分析评价。这种方式一方面弥补了相关教师在工程实践领域经验的不足,另一方面使法律问题更加鲜活而富有生命力。

3.2 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

案例是学习法律类课程的生命线,没有案例,一切法律课程都将了无生趣。建设法规课程毫无疑问需要采用案例教学法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案例教学法应当是一种参与式教学,强调学生的参与性与主动性;案例教学法应当是一种启发式教学,教师处于引导地位,强调学生的思考、合作与总结。

3.2.1 案例的精心选择

案例教学首先得充分掌握有关案例材料,这是进行案例教学的先决条件。在案例的甄选过程中,应当遵循典型性、代表性、启发性等原则。典型性和代表性可以让学生抓住该课程中最核心的部分,而启发性则充分给予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让学生通过自己在现有知识结构和查阅相关资料基础上进行思考和归纳,能增强与学生之间互动,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可以从多渠道来获取,一是教师在网上进行搜集和选择。教师平时要开阔自己的视野,经常登录各类专业网站浏览信息,如法律快车的工程频道、筑龙建筑论坛等,注意课程相关案例平时的积累。二是相关的注册执业资格考试都有涉及建设法规的科目,如全国的注册造价师、建造师考试都设置案例分析科目。这些案例通常来源与工程实践,而且比较典型。我们可以在授课过程中适当穿插。三是可以让学生充分参与进来,变被动为主动。教师选定范围,让学生自己去查找相关的资料。比如《建筑法》是该课程中非常重要的章节,涉及到发承包、施工许可、安全、质量、监理等多个方面,可以将各部分案例的搜集作为平时作业布置给学生,还可以从中选择比较合适的案例进行课堂讨论。

3.2.2 案例的课堂设计

有了合适的案例,怎样充分发挥案例的作用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若仍采取教师讲授的形式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在案例教学中,师生的角色定位和传统教学方法有很大区别。案例教学中,学生应居于主导地位,应充分给予学生自我表现、自我发挥的空间,而教师则居于引导和辅助地位。

案例的课堂设计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式:一是作为新内容的导入案例。比如在学习勘察设计法律制度这一章时,先给出一个案例,然后针对案例提出几个简单但能引起学生兴趣的问题。比如勘察设计在整个项目建设程序中的地位是怎样的?勘察设计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案例背景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让学生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与讨论,然后带着问题去学习新的课程内容。二是作为已学内容的巩固案例。比如学完了招标投标法之后,给出案例和问题让学生讨论、发言,教师再进行点评和总结。三是可以针对建筑领域里的热点问题及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设置案例。比如安全问题、拖欠工程款问题等。

3.2.3 转变学生的角色

实现师生间的良好互动是课堂教学中追求的一种境界。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不妨转变学生的角色,让学生走上讲台,教师进行观摩、总结和点评。学生进行讲解的内容可以是案例,如在案例的搜集阶段某个学生提交的成果比较好,可以让其参与到讲课中来。当然讲解的学生要提前进行准备,与其他学生之间的交流也要事先进行设计。学生进行讲解的内容也可以是建筑领域的热点问题,比如学生去准备关于建筑领域发生的一些典型的安全事故,然后其他学生讨论安全生产的各方当事人应该做好哪些方面的安全工作。学生讲解可以采取分小组的形式,设置搜集整理资料、制作PPT、讲解、提问等环节,组内进行合理分工协作。培养学生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演讲能力及团队合作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4、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要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一定要处理好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平时要注重与学生的交流和沟通,良好师生关系的形成对课堂教学大有裨益。同时,采用何种方式的案例教学都要以理论知识作为基础,没有理论知识的铺垫,案例教学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总之,要提高建设法规课程的教学效果,一方面教师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素质,从理论和实践各方面提升和完善自己,另一方面要不断摸索新的教学手段和方法。

参考文献:

[1] 潘可芳.《工程建设法规》的案例教学[J].职业教育研究,2006.12.

[2] 王宏丽. 对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6.

[3] 佘立中.建设类专业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索[J].高等建筑教育,2009年第1期.

[4] 杨松森,刘文锋,徐菁.建设法规课程教学中的两阶段案例教学法[J].中国冶金教育,2011年6月.

[5] 黄洁丽.《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方法改革中对案例教学法的应用[J].法制与经济,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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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论文篇(10)

一、优选教材,根据专业特色优化教学内容

工程类专业《建筑法规》课程内容繁杂,集建筑学专业知识和法学专业知识于一身,加大了教材编写的难度。目前,市面上供工程类专业学生的《建筑法规》教材都有一个弊端,即缺乏针对性,纯文字的教材内容抽象,工程类专业知识及法律专业知识都是浅尝辄止,对需要探究的问题并未深入讨论。工程类《建筑法规》课程的授课对象是缺乏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和人文知识教育的工科类学生,对于他们来说,有公式、计算、图形的教材才是理科专业的重点,纯文字的《建筑法规》会给工科学生产生误导,认为该门课程只是副课,并不重要;另外,工科类学生缺乏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建筑法规》教材几乎没有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介绍,整篇都是专业法律知识,学生课前看不懂,课上就会听得云里雾里,从而降低课程学习兴趣。因此,一本好的《建筑法规》教材是课程效果实现的关键之一。针对市面上的《建筑法规》教材都未考虑到工科学生的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和人文知识教育缺乏的弊端,独立学院在优选教材之后还应该根据学院工程类专业特色编写辅助教材。以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为例,学院开设《建筑法规》课程的对象是工程造价专业的学生,辅助教材内容应以购买的《建筑法规》教材为基础,从中梳理出与造价工程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配套相应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的实际案例分析,让学生在了解法与道德舆论、公权与私权、罪与非罪等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后,结合自己专业,结合实际案例,主动学习,从而学以致用,达到课程开设目的。

二、双重考核,促进学生学习主动性

目前,独立学院工程类专业《建筑法规》课程虽是一门专业基础课,但同时也被列为考查课,以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为例,造价工程专业开设的《建筑法规》课程的考核方式要么是课后案例分析,要么是论文写作,考核重点不突出,考核难度不大,这种考查方式无法让学生对重要知识点进行梳理和掌握,无法在遇到实际问题时运用所学解决问题,本应是一门专业应用较强的课程因考核难度的降低被学生误以为是不重要的课程,从而失去学习兴趣,把精力都放在其他需要应试的课程上,降低本门课程的学习主动性。笔者建议实行双重考核,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五五分成,平时考核以考勤和案例分析为主,期末考核采取应试方式,让学生既要重视平时课堂的学习,也要掌握重要知识点,以备遇到真实案例时,能运用所学知识及所学案例处理方法解决问题。

三、健全培训机制,夯实教师自身知识水平

影响课程实效性的另一关键因素便是任课教师自身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技能。《建筑法规》作为一门集工程类专业知识和法学专业知识于一体的课程,仅靠一本优选教材和短短32个学时的课时讲解,并不能让学生很好地把握重点和运用实践。因此,教师自身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技能至关重要。对于独立学院来说,以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为例,师资力量本就薄弱,承担课程任务繁重,像《建筑法规》这样的考查课程一般是由青年教师担任,青年教师多是刚从学校毕业,并未从事相关工作,不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同时要么是工科类专业未受过法学知识教育,要么是法学专业老师兼任并未受过工程类专业知识教育,这类青年教师由于自身知识水平和经验能力不足,无法有效抓住课程重点,只能照本宣科,案例讲解也只能浮于表面,本就对纯文字教学不感冒的工科类学生更是失去本门课程的学习兴趣。建议独立学院重视《建筑法规》课程,对造价工程方向教师进行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培训,安排经验丰富的教师或者律师给做培训,并鼓励青年教师多学习、多去挂职,努力夯实自身知识水平,提升授课能力,促进课程实效性目的的实现。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篇(11)

关键词: 工程;造价;鉴定

Key words: engineering;cost;expertise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3-0095-02

0 引言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委托,对纠纷项目的工程造价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问题依据其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委托人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造价鉴定称之为司法工程造价鉴定。

1 司法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

1.1 合法性原则 是指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表现在鉴定委托人资质符合鉴定项目的要求并列入为委托人鉴定企业名录范围、鉴定资料的取得和程序符合法律和行业规程的要求、鉴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鉴定范围符合委托书的要求、鉴定方法与标准符合与鉴定项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鉴定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

1.2 独立性原则 是指鉴定活动中鉴定人的行为必须独立、中立。主要包括鉴定机构和组织必须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且与委托人、当事人没有利益和从属关系、鉴定人员工作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独立完成不受他人佐佑。

1.3 公正性原则 是指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应满足公信度和公正性要求,是诉讼所追求目的的基本要求。包括鉴定人的立场公正、鉴定人的行为公正、鉴定人的鉴定程序公正、鉴定人采用的鉴定方法公正和出具的鉴定意见公正。

1.4 客观性原则 是指鉴定人员的主观意见要以客观性和科学性为前提,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2 司法工程造价鉴定委托鉴定的内容与鉴定材料的提供

虽然鉴定机构的委托书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但鉴定事项和范围则却应是为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中的专门性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对要求鉴定的内容应围绕案件的争议和主张而确定。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既要求支付所欠工程款,又要求支付停工损失费用索赔,而被告对这两项诉讼请求都有异议,那原告就应当对所欠工程价款和工程损失费用索赔都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司法鉴定资料应由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提供。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司法鉴定意见是根据委托鉴定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经鉴定机构分析、计算后作出的,鉴定人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就本案鉴定事项需提供的鉴定材料清单,因此,当事人提供送鉴的材料是非常重要的,凡鉴定人要求提供的与鉴定的事项有关的所有材料,都应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给鉴定委托人或鉴定人。当事人提出的材料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经过举证、质证后便成为鉴定材料。

3 从司法案件审理谈司法工程造价的鉴定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往往繁琐复杂,且现在我国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争议和鉴定的少之甚少,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较多,经常出现鉴定机构乱下结论,以鉴代判,同时法官或仲裁员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又疏于监管,指导不力,造成鉴定结论背离事实,难以服众。本人通过多起司法鉴定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和梳理,提出如下观点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3.1 对固定价合同不予支持鉴定的规定,应结合司法解释和案情的实际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这是最高院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范围的有关规定。对此规定应准确理解,首先要了解建设施工合同的价款形式有三种价款形式,既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实际工作中采用最多的是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无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其固定的价格都是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固定的,当出现了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的事件,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也就不再是固定不变了,超过风险范围的价款应按合同约定据实调整。因此,应当明确司法解释该条规定的“不予鉴定”仅是对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固定价部分不予鉴定。对于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偏差、市场价格变化、索赔、政策变化、因建设方原因引起的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等不应包括在固定价格中的部分应属可鉴定范围,当然上述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款变化也理应进行调整。

3.2 司法鉴定的范围,应严格按委托书中的委托鉴定内容执行 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以下简称鉴定规程)第4.1.1条规定“鉴定机构接受鉴定业务的依据是鉴定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文书”,因此鉴定单位和当事人对此规定都要仔细研究并严格执行。所鉴定的内容应为且仅为委托书要求鉴定的内容和范围,鉴定人的鉴定行为应紧紧围绕鉴定范围进行,决不能擅自扩大鉴定范围,引起新的法律纠纷和诉讼。

3.3 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是应支付工程价款前提 司法解释第2条“合同无效质量合格的处理原则”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大家注意:上述两条规定虽然是对合同无效情形所作的规定,但也适用于有效合同的规定。合同有效,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司法造价鉴定一般仅对在建工程的已完部分工程的价款结算处理,但也应关注已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的标准。在鉴定过程中如无质量是符合合同要求的鉴定材料,鉴定人就应在鉴定意见中表明价款鉴定是在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前提下作出的,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鉴定价格应经过相应调整和处理后采用。综上,司法解释明确的原则是: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工程价款的结算必须与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直接挂钩处理,鉴定人在对造价进行鉴定时一定要审查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4 如合同无约定,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司法鉴定的结论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时常会碰到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就工程结算价款既有双方当事人确认的结算文件,也有审计机关就同一项目出具的审计报告,上述2个结算文件的结算价款不同应采用哪个价款确定工程的结算价款呢?2001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计报告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结算文件的采用的专题请示的答复([2001]民一他字第2号)中明确:“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当事人的约定应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对工程的结算的时间、结算方式都有明确的约定,且约定为合同双方的真实意识的表达,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只有约定不明确或合同为无效合同时,其他结算方式和方法对双方才可能有法律效力。

3.5 鉴定人不得以鉴代判,对鉴定人依据现有资料难以确定价款的应适用由委托人取舍原则 鉴定规程总则第1.0.3条确定的造价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原则,要求鉴定人只是对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分析评判,鉴定人只是受托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做出技术层面的分析,对自己难以确定的事项或超出确定权利的应根据案情提出鉴定参考意见和结果供委托人参考,决不能对案件事实、当事人的是非、应由法官定性的问题如合同的有效性、存在事实争议的签证等证据的采纳判断等直接作出鉴定结论,否则就是以鉴代判,程序违法。

3.6 鉴定人应服从当事人施工合同和工程签证的约定,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合同和签证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包含工程施工、结算、争议解决等条款的纲领性文件,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修改的权利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机关是人民法院,因此在鉴定过程中,合同价款条款(包括价款调整)应严格按合同执行。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鉴定应采用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除非合同纠纷各方另行达成一致的约定,否则不得采用不符合原合同约定的其他计价方法作出鉴定意见,也不得修改原合同计价条件而作出鉴定意见;如果当事人纠纷项目的合同出现合同无效、合同对计价依据和方法约定不明、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方法无法对纠纷进行鉴定,鉴定人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权机关的标准,选择适用的计价依据和方法形成鉴定意见。但选择的理由应在成果文件中表述。

工程签证是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按合同的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协商一致的意见的证明,其实质上是当事人的补充协议。按着“有约定从约定的,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对于当事人的签证内容和费用,如果是不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是应该直接采用的,而不能抛弃当事人的约定以有权机关的标准作为鉴定的标准。

3.7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按实结算工程价款鉴定的应扣除利润 建设工程的司法造价鉴定是在法律、法规的支撑下解决建筑经济纠纷的必要手段,鉴定人和鉴定人员是执行造价鉴定的主体,鉴定人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直接影响到鉴定成果的质量和鉴定结论的科学和公正,鉴定人员应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努力,提高和掌握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来满足司法造价鉴定的工作对其高标准的要求。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