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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4-11 17:17:56

乡村论文

乡村论文篇(1)

关键词乡村旅游发展模式新农村建设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建设占有重要地位,乡村旅游作为连接城市和乡村的纽带,实现社会资源和文明成果在城乡之间的共享以及财富的重新分配,逐步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和城乡差别,推动欠开发、欠发达的乡村地区经济、社会、环境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目前,我国乡村旅游景区(点)每年接待游客超过3亿人次,旅游收入超过400亿元人民币;每个黄金周形成约6000万人次规模的乡村旅游市场。2007年国家农业部与旅游局联合推出“百千万工程”,争取“十一五”期间每年新增乡村旅游就业30万人以上,间接就业150万人,每年旅游从业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在全国建成具有乡村旅游示范意义的100个县、1000个乡(镇)、10000个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1城步发展乡村旅游对新农村建设的意义

城步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城步)地处湖南省西南边陲,东邻新宁崀山,西连通道侗乡,南抵龙胜、桂林,北通邵阳、长沙。素有“苗疆要区、楚南极边”之称。全县总面积2647km2,总人口26万,其中以苗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人口14.54万人;农业人口21.1万人,占总人口的81.2%。经济主要靠国家扶贫,人力资源、知识资源和资本资源贫乏。加快城步乡村旅游的开发,对城步建设新农村具有重要的意义。

1.1优化农村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

乡村旅游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产业,以当地拥有的丰富旅游资源为基础,发展乡村旅游业必将成为农村地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由于发展乡村旅游,当地农民很多参与到旅游业的发展之中去,促进了农业结构的变化,减少了农业人口的比例,增加了第三产业的比重,使农村经济结构日趋合理化。发展乡村旅游还可以充分发掘和实现资源的价值,并可通过产业链产生一系列经济增长点,对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数据表明,城步参与旅游农业的农民每户的人均年收入由1999年的1568元增长到2006的4658元,其平均收入每年也逐渐上升。实践表明,乡村旅游为农民带来了增收的渠道,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1.2促进传统文化保护、完善生态环境

发展乡村旅游能在保护、开发利用和传承民族历史文化、自然文化等方面发挥十分独特的作用。随着经济的飞跃发展和交流的日趋活跃,不单是城市,就连乡村、集镇的景观风貌与日常生活也已经出现了同化的趋势。如果社区存在传统乡村景观而吸引游客,发展乡村旅游带来的收益又比从事其他经营要多的话,居民就会主动地承担起保护传统乡村景观和文化形态的责任。例如,长安营的大寨侗族文化村,通过以民族文化为主要资源基础发展乡村旅游,正在加快消失的民族建筑、服饰、歌舞、风俗又鲜活地再现了,并焕发出旺盛的生机和活力。此外,良好的乡村自然环境是乡村旅游这一充满活力的经济产业的基础,为了吸引旅游者,村民就要美化乡村的居住环境,爱护树木、花草和动物,因此,乡村旅游还能激活村民整治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提高乡村生态环境的质量。

1.3增进城乡观念交流、推动农村进步

乡村旅游是城乡之间思想观念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平台,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寻找失落的清净空间和远去的古典文化,农村农民在提供纯净的空间和演绎古朴的乡土风情的同时,也接受城市居民先进的理念和开放的意识。小农经济几千年封闭保守,发展乡村旅游增加了村民与外界的接触,农民摈弃了沿袭几千年封闭保守的小农经济传统观念,结识了许多新事物,同时也认识到了自己的价值。此外,乡村旅游对文化层次的高要求能够激发当地居民自觉学习文化知识的热情,使农民的群体素质不断提高,精神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革。

2城步乡村旅游发展现状评述

2.1城步乡村旅游发展历程和经营类型

城步素有“苗疆要区、楚南极边”之称。既拥有以苗文化为主的多民族风情,又有两江峡谷和白云湖秀美的自然风光,更有令人神往的南山大草原。1993年,城步县委、县政府就提出了发展旅游业的口号,并相继提出了“旅游搭台、经贸唱戏”,“兴旅游,建基础”的发展思路,大力挖掘旅游资源优势与潜力,使城步乡村旅游从无到有,旅游产品结构初步形成自然与人文相结合,产品开发与资源利用相结合的开发建设格局,少数村民纷纷加入经营者的行列。“九五”期间,县委、县政府将旅游业作为县域经济的三大支柱产业之一进行开发建设,共投入旅游建设资金1360万元,建成了南山、白云洞、大寨侗族风情村等景区景点;改造了县城——白云湖、江头司——南山两条旅游公路,新修了两江公路、威将公路、南山至岩寨公路;开发了南山皇家马车、桃林苗家乐等旅游产品;在此期间,乡村旅游服务项目日益丰富,服务设施日益完善,服务水平逐渐提高,对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2.2城步乡村旅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城步乡村旅游资源丰富,但遗憾的是旅游开发起步较晚。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受资金短缺、技术落后、信息不畅等一系列因素限制,还存在诸多问题。从基础设施建设来看,基础设施落后、景区可进入性差、接待能力较低。城步县目前仅有旅行社1家,星级宾馆2家(二星级),其余18家宾馆和招待所的档次较低。城步县的商场和娱乐场所很少,而且离景点远,不集中。有些景区水电、通讯等“缺胳膊少腿”,如沙角洞银杉区,景区群山环抱,现在还没有通电话,手机通讯属盲区,给游人带来诸多不便。从产品开发来看,旅游产品缺乏特色、知名度低、竞争力不强。目前城步的乡村旅游资源开发还停留在旅游景点和景区建设的初级阶段,对博大精深的文化内涵的挖掘只触及皮毛,很多产品都为观光游览型的初级产品,结构单一,开发深度不够,缺乏名牌产品和文化依托。而且仅从服饰、建筑、语言三方面来看,城步县苗侗特色不突出,尤其是服饰汉化明显,汉化程度较高,使竞争力大大减弱。从经营管理来看,由于乡村旅游业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管理培训,市场竞争意识不强、经营理念缺乏、相关业务技能和管理经验能力不足,跟不上市场发展的要求。经营者更乐意在建筑、设施、设备上花钱,而对吸引游客至关重要的一些因素,如地方特色、服务水平与质量等往往重视不够。

3新农村建设中城步乡村旅游发展模式选择

乡村旅游是一种参与性、文化性、趣味性很强的产业,随着旅游者的日趋成熟,乡村旅游只有在内容和形式上充分体现出鲜明的地域特色、民族色彩和文化内涵,才能最大程度地激发旅游者的需求动机。城步乡村旅游开发模式的选择,要在深入挖掘城步乡村文化特色和注重环境保护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地区乡村旅游开发的成功经验,以城步乡村环境条件为基准,与生态旅游和文化旅游紧密结合,发掘并构建个性鲜明的城步乡村生态旅游发展模式。

3.1主题农园与农庄发展模式

该模式具有教育农园、市民农园、租赁农园等多种形态,承载了农旅结合的农事参与、自然教育和创意空间等功能,是兼有观光和教育功能的一种乡村旅游形式。这一模式在世界上具有许多成功的例子。如美国西部的牧场务农旅游,旅游者放牧可以拿到牛仔一样的工资,以资助旅游费用,不仅解决了农场劳动力缺乏的问题,而且可以就近推销产品。从城步的乡村自然资源看来,城步拥有中国南方最大的高山苔地草原和最大的现代化山地牧场,该景区内还有老山界和高山红哨等具有教育意义的红色旅游资源。利用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可以建一个上规模的教育牧场,场内可修建展厅、步道,开设牛舍、挤奶室、奶制品加工车间等设施,展示奶制品生产的全过程,供学生和游人参观。这样在教授农业知识的同时,也让游客对他们的农产品有了一定的认可,起到就地宣传促销的作用,并且游客还要交纳一定的学费。这种兼有娱乐和教育培训意义的参与式的乡村旅游形式,集观光、度假、体验、学习科考等各种活动于一体,必然成为乡村旅游未来发展的趋势。

3.2体验生态博物馆发展模式

该模式属于乡村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高级阶段,也是我国未来乡村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模式趋向。生态博物馆是指将某一特定地理区域(如民族村寨)建设成为对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搜集、整理、研究、陈列、保管和展览的基地。主要由生态环境(自然环境)、生态文化(建筑、歌舞、节庆、习俗等)和当地居民组成。生态博物馆有人有物、有静有动、朴实自然、和谐共生。通过静态的设施展示和动态的生活展示满足城市旅游者猎奇的心理,并将之与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结合起来,强调村寨在旅游中的整体性开发和有机成长。体验生态博物馆既具备传统博物馆对典章文物保存、整理、研究及陈列展览的功能,更具备对文化生态社区环境、建筑、歌舞、节庆、习俗、生产生活方式等动态的、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文化实施整体保护,并在保护中实现有序开发的作用。城步的长安营大寨侗族风情村聚居着2800多名侗族乡亲,这里完整地保留着侗族人民原始、古朴、奇特的民族风情。村民住的全是一色的吊脚楼房;寨中有鼓楼、风雨桥,村民有自己的服饰、语言、节日、风俗,他们还时兴集体舞、对山歌、喝油茶。风雨桥旁边还有88棵古杉树,迄今已有1600多年历史,“湖南杉树王”也巍然屹立在这群古杉中。因此,城步长安营大寨侗族风情村的开发应着重发掘乡村遗产,发展为体验生态博物馆模式,在变与不变之中不断丰富其内涵,拓展其空间。

3.3乡村民俗体验与主题文化村落发展模式

该模式具有承载古村落、新文化村落、新经济村落等,不同阶段乡村整体人文生态系统物化与意化相统一过程的认知和体验功能。为了满足都市人回归自然的潜在需求,该模式通过旅游策划、设计和组织管理,加上旅游者自身的体验,使都市人的潜意识现实化,有助于他们实现“回归自然”。城步有着丰富的民俗资源,涉及内容广泛,有特色民居四合院、八角楼、苗家吊角楼;有民俗风情庆古坛、苗家“烫”新郎、踏花山、踩鼓舞;有民间手工艺刺绣、手编、蜡染、苗乡油茶;特别是城步的傩文化和丰富的傩面具,为其他地方所不能比及。城步民俗文化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与自然生态的完美结合,无论是在桃林、边溪,还是在大寨、南山,均能见到绿树、蓝天、清流、人家的优美画面。因此,城步县桃林苗族文化村、两江峡谷森林公园的设计要深入挖掘乡村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保持乡村环境的真实性,营造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圈层,向体验旅游和民俗文化的结合方向发展。在目前国内旅游市场正从观光旅游向度假旅游、体验旅游发展的大趋势下,该模式具有很好的市场开发前景。

城步乡村旅游的发展要以农业资源优势为启动点,注重旅游和农业两大产业的有机结合及其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使之最终形成独具风格和特色的整体化、系统化优势产业,从而达到发展生产力,保持生态平衡,促进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目的。生态旅游和文化旅游紧密结合是城步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城步乡村旅游只有沿着生态旅游和文化旅游紧密结合的方向前进,才有希望把城步建设成湖南省乃至全国著名的乡村旅游胜地。

参考文献

1邵琪伟.发展乡村旅游,促进新农村建设[J].求是,2007(1)

乡村论文篇(2)

20余年来,在村民自治实践稳步推进的同时,有关村民自治的争论也一直相伴始终。由于缺乏必要的学理背景和基础,研究者对村民自治的争论往往就事论事“各自言说”,没有多少知识增量。在异常热闹的村民自治研究领域,尽管不乏“标新立异”的观点,但鲜见经得起推敲的学问,整个研究呈现低水平重复的现状。近年来,为打破这种研究局面,建构起学理性讨论的平台,有学者将“现代国家建构”范式引入到这一论域,促进了村民自治研究的深化。循着这一路径,本文将立足于现代国家建构理论,尝试求解村民自治实践中“乡村关系”问题的深层根源。

一、国家整合:“控制”与“放权”的悖论

依“冲击-回应”现代化理论范式来看,中国的现代化缘起于对西方现代化挑战的回应。相对西方早发现代化国家而言,中国乃是世界现代化浪潮的后来者。后发现代化的中国,自19世纪中后期起,就“一直面临两大政治任务的挑战:一是‘国家建构’,一是‘民主建构’”,亦即现代国家建构的双重任务。中国的现代化,最为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就是实现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转型,完成现代国家的建构任务。

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是一个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的历史进程,包含民族-国家建构和民主-国家的双重任务。对于中国这类后发国家而言,现代国家建构呈现非均衡性的特性,往往是先实现国家的一体化、完成民族-国家的建构,然后再逐步推进民主-国家的建构、实现国家的民主化。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首要任务是获得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实现国家的一体化;只有在实现国家一体化后,才为国家的民主化创造了基本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首先要完成的是民族-国家建构任务。从中国近现代史来看,中国的民族-国家建构包含两个方面,亦即对外争取国家、赢得民族独立,对内完成国家整合、实现一体化。

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首先进行的是从“传统国家”向“民族-国家”过渡的国家转型。这个历史进程,始自清朝末年,展开于民国时期,及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自19世纪中叶始,面对西方列强的蚕食鲸吞,中国的国家逐步沦丧,成为了任由西方列强宰割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面对风雨飘摇的大好河山,无数中华儿女奋起抗争,在经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后,我们最终赢得国家的独立和民族解放,建立起独立自主的人民共和国。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我们完成了民族-国家建构的第一个方面的任务,即“对外争取国家、赢得民族独立”的任务。

民族-国家建构的第二方面的任务,是对内完成国家整合、实现一体化。“所谓国家整合,又称国家的一体化,即通过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力量将国家内部的各个部分和要素结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中国的国家整合面对的是一个松散的农民国家,其重要内容就是要实现对乡村社会的一体化整合,通过国家权力的向下渗透,将农民和乡村社会组织到国家体系中,从纵向上建立起农民与国家沟通的治理体制。自清末“新政”始,国家通过“政权下乡”、“政党下乡”等途径,逐步实现了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的渗透,完成了国家对内的一体化整合。

在对外争得国家、赢得民族独立,对内完成国家整合、实现一体化后,中国也就实现了从“传统国家”向“民族-国家”过渡的国家转型。这个转型的完成,标志着我们实现了现代化的阶段性目标,但还不是终极目标。我们建立现代民族-国家,是希望通过它来主导和推进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实现民族振兴和国家富强。应该说,现代国家的建立为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实现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创造了基础条件。新中国建立后,有着强烈振兴中华使命感的共和国领袖们,迅速启动了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为加速推进工业化,国家实行了以工业为主导,以农业为基础的发展战略。面对“一穷二白”百废待兴的基础条件,为了推动以赶超欧美先进国家为目标的工业化,国家只能做出以牺牲农村和农民利益来换取城市工业化的政策选择。为推动这种建立在“向内积累”基础上的工业化,国家需要从农村汲取资源。而要做到这一点,国家需要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以增强对乡村社会的资源提取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正是由于工业优先的发展战略强化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也强化了国家的一体化。

由此可见,无论是实现一体化,还是推进工业化,都需要国家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根源于此,建国后,国家政权也似乎一直在努力维持并强化着自己对乡村社会的超强控制。建国后,通过“政权下乡”和“政党下乡”等途径,国家逐步实现了对乡村社会强制性行政整合。直至“政社合一”的体制确立后,国家对乡村社会的一体化整合达到了极致。

体制因其存在着制窒息乡村社会生机、抑制生产力发展的弊端,最终难逃被抛弃的历史宿命。1970年代末期,体制开始逐渐走向衰落,至1980年代初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为填补体制解体后乡村社会出现的组织“真空”、化解乡村社会治理危机,村民自治制度应运而生。发端于“草根”的村民自治,在国家的行政推动下,逐渐上升为国家制度并在全国普遍推行开来。那么,在后时期国家为何要实行村民自治这一替代性制度呢?笔者以为,村民自治之所以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并得以在国家的主导下强力推行,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来自于乡村社会内部的需求,另一方面则是国家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重建乡村秩序、重构乡村治理机制的现实考量。

农村改革后,国家在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重新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性空间,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有力较大提高,农村的生产力水平有了明显发展。改革后的乡村社会,呈现出一派生机盎然欣欣向荣的景象。但是,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摧毁了时期统一有序的农村政治经济关系,使得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一阶段,农村正式组织在日益分化的社会结构里逐渐衰落,致使乡村社会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序”与“混乱”的局面,最明显地表现是公共设施被分割,公众事宜无人关心,社会治安恶化,人们的道德水平与合作精神降低等。这种局面,不仅影响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此时的乡村社会孕育着一股强烈的变革这种混乱局面的内在冲动。村民委员会在广西合寨村的“横空出世”就印证了这一点。

改革后的乡村社会,已不再是时期的“铁板一块”、高度同质化了,而是处于日益趋于分化和异质化的态势。体制解体后,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强力控制也渐趋松弛。伴随着“放权式”改革的推进,国家对乡村的控制力呈日益减弱之势。与此同时,国家在推动农村改革后不仅,又启动了城市的改革。在缺乏积累和外部资源的形势下,城市改革的推动仍然离不开来自农村和农业的支持。这就需要国家一方面能够维持农村社会的稳定以为城市改革创造安定的内部环境,另一方面能够保持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力以便于从农村汲取资源,支持城市改革。要实现这两个目标,国家只能是选择再次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但要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必需建立在一定的治理体制之上。选择什么样的治理机制,成为摆在国家面前的一道难题。能否重拾“体制”,走回过去的老路上呢?显然是不可能的,毕竟“覆水难收”啊。而且,由于农村改革的推行以及国家意识形态的转换,体制已经丧失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制度基础和合法性依据。能否将国家政权下层到村这一级呢?但如此一来,需要大量的财力支持,就会增加国家的治理成本。那么,究竟该如何既减少治理成本又能重新组织分散化的农民,重建乡村秩序,重构乡村治理机制呢?“人民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由人民群众创造的村民委员会,无疑为国家破解难题提供了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盖缘于此,萌生于广西山村的村民自治,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并最终成为了一项国家制度。

在这里似乎存在着逻辑悖论:国家为实现“控制”乡村社会的目标,却采取了“放权”于乡村社会的途径,建立了具有社会民主色彩的乡村治理机制。其实,如果我们运用国家建构的分析范式,是可以解释这一悖论的。

在中国视阈下,现代国家具有双重特性,即包含着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两重含义。相应地,现代国家的建构也是一个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双重建构的过程。在欧美国家,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的建构是同步的;而在中国这类后发国家,民族-国家的建构与民主-国家的建构具有非均衡性和非协同性的特点。这种非均衡性和非协同性,决定了在着重于国家的一体化时,要强调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而在侧重于国家的民主化时,又要强调国家给予社会一定的“自主性”。如果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国家就会摇摆于对“社会”的“控制”与“放权”之间,形成内在的紧张关系。这种内在紧张关系的缓解,有赖于民主-国家建构任务完成后,确立起国家一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在当下民主-国家建构任务尚未完成的情形下,摇摆于“控制”与“放权”之间的两难境地,是国家尚难从根本上摆脱的。

现代国家建构的内在紧张关系,是当前村民自治面临“成长烦恼”的重要根源之一。村民自治实践中,由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而引发的村民自治“行政化”的问题、由行政权与自治权冲突引发的“乡村关系”冲突问题、由领导权与自治权冲突引发的“两委关系”对立问题,其深层次根源即在于此。

二、乡村博弈:行政权与自治权的冲突

农村改革后,中国农村基层的治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政社合一”的体制转变为政经分开的“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在“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下,国家行政权上收至乡镇,乡镇政府成为基层政权组织,对本辖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但不直接具体管理农村基层社会事务;在乡镇政府以下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对村域范围内的事务行使自治权。这样,在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中,就形成了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二元格局,存在着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力: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在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政府行政管理权,其功能是将国家行政管理传递到农村社会;二是蕴含于农村社会中的村民自治权,其功能是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对社区进行自我管理。

乡镇政权是国家为治理农村社会而设立的直接面对民众的政权组织,是乡政权、民族乡政权、镇政权的统称,“主要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两大部分组成。”乡镇政权处于国家政权序列的最底层,是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的支点,也是国家意志在乡村社会的输出终端。作为国家权力在农村的基础和末梢,乡镇政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农村基层社会,行使行政权。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对国家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国家行政权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换言之是国家政府机构;国家行政权的内容,是组织和管理国家事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行政立法权;强制执行权;说服、教育、协调、指挥、命令等权力。国家行政权的基本特征:一是这种权力行使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国家行政机关或它委托、派出的机关;二是这种权力的行使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三是这种权力行使的范围,是国家的公共事务。

村民委员会是乡村社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乡村社会组织和权力的代表。作为乡村社会的自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自我管理村庄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行使自治权。与国家行政权不同,村民自治权是一种社会性公共权力。它是通过一定形式组织起来的区域性群众自治组织依据国家立法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这种权力来源于国家的授予,是国家通过立法,将一些可以由群众办好的事情交给群众自己去办理,这些事务不需要国家强制力介入,它可以通过群众性的公共契约解决。村民自治权的特征是:第一,村民自治权的主体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村民。第二,村民自治权的行使依靠的是群众的自觉性、公众的舆论,其权力行使的手段主要是说服教育,缺乏强制性手段。第三,村民自治权的行使范围,是一定区域范围的公共事务。从法理层面讲,村民自治权是特定区域内的居民享有的社会自治权,在实际的运作中通常是通过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来行使的。在“乡政村治”体制下,在乡村社会管理中,事实上存在着由乡镇政权行使的行政权和由村民自治组织行使的自治权的二元权力格局。这两种权力作用于乡村社会时,由于诸多原因往往会产生一定的矛盾甚至冲突,由此而形成了村民自治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难题——“乡村关系”问题。所谓“乡村关系”,简单地说,就是乡镇政权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乡村关系”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集中表现,实质上是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关系。“乡村关系”问题,是转型时期中国国家与社会矛盾的表现,是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在乡村“场域”紧张关系的反映。

实行村民自治后,包括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内的一系列成文法律法规都已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并规定了乡镇政权与村民委员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如1982年《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政权组织的属性,不是乡镇政权的“下级”组织。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199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则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这些法律条文来看,乡村之间的规范关系,被界定为“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即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组织,并不隶属于乡镇政府,对乡镇政府只负有协助的义务而不是下级对上级的服从义务。这种关系的规定和维持,无疑是村民自治能够正常、规范运作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

然而,在实际的运作中,乡镇政权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不规范、不协调甚至冲突的一面。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乡村关系”的现实状况,离法律法规的“文本规范”还有一定的偏差,存在着一定的张力和矛盾。“乡村关系”的失范,制约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和乡镇职能的正常履行。具体表现为:

第一,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化”。“乡村关系”失范的突出表现是,在乡镇政权的行政权与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博弈的过程中,强势的行政权往往占据支配地位,致使村民委员会“行政化”。具体来讲,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化”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被动行政化”,就是村民委员会迫于来自于乡镇政权的行政权强势压力,而被动地被“行政化”。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由于受时期治理模式的影响,乡镇政权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命令指挥式管理方式,将村民委员会视为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对村民委员会的自治事务进行行政干预。在处理“乡村关系”上,乡镇政权以“领导”代替“指导”,或在“指导”的名义下“领导”、“替代”、“包办”甚至干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致使村民委员会丧失对村务的自主管理权,沦为事实上的乡镇政权的下级机构。第二种类型是“主动行政化”,是指在资源不对称的格局下,处于弱势地位的村民委员会主动屈从于乡镇政权的行政主控。相较于村民委员会,作为国家政权组织的乡镇政权拥有更多的治理资源,在与村民委员会的博弈过程中,往往会处于优势地位。作为势弱的一方,村民委员会只能做出服从甚至迎合乡镇政权的“理性选择”。“主动行政化”的后果,是作为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丧失“自主性”,难以有效履行自治功能。“行政化”的村民委员会,是有悖于其“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本质属性,也背离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第二,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化”。“乡村关系”失范还表现在村民委员脱离乡镇政权的约束,呈现过度“自治化”倾向。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化”也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便于分析,我们不妨将之称为“松散型自治化”。在这种类型中,由于乡镇政权忽视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两者之间的联系较为松散,致使村民委员会高度“自治化”。从理论上讲,可能存在着这种类型的“乡村关系”,但似乎鲜见于现实生活中。第二种类型,我们将之称为“无政府主义的自治化”。在这种类型中,村民委员会假“自治”之名,拒绝来自于乡镇政权的“合法”指导,将村庄社区变为不受基层政权约束的“土围子”和“独立王国”。“无政府主义的自治化”,不仅阻碍了乡镇政权职能的正常履行,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背离了村民自治的原则精神。这种类型的“乡村关系”尽管不多见,但也存在着少数极端的个案。

在当前的村民自治实践中,尽管不乏“乡村关系”规范运作的典型案例,但总的来看,“乡村关系”的现状离“文本规范”还有较大的差距。这也是为什么“乡村关系”问题被视为村民自治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引起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的重要原因。当然,“乡村关系”问题的成因是错综复杂的,学界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不少观点颇有洞见。在此,我们想换一种视角,尝试将“乡村关系”置于“国家-社会”的分析范式下,运用国家建构理论来重新阐释这一问题。

从根本上讲,“乡村关系”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集中表现,实质上是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关系。“乡村关系”问题,是转型时期中国国家与社会矛盾的表现,是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在乡村“场域”紧张关系的反映。从问题的表象来看,“乡村关系”问题缘于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两种不同属性的公共权力在乡村“场域”的冲突与博弈;但是,如果我们深入问题的实质,就会发现“乡村关系”问题的深层根源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

乡村论文篇(3)

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识不强。党中央、国务院颁发了一系列针对农村文化工作的政策文件,各级党委政府虽已日益重视农村文化建设,但对农村文化建设重要性认识仍然不到位。一方面农村基层领导存在着重视经济发展而轻视文化建设的倾向,认为文化建设可有可无,无足轻重。另一方面广大农民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思想观念还不同程度存在,对文化生活的认识程度不高,参与文化生活的自觉性不强,致使农村文化工作处于较弱势地位。农村文化建设经费不足。“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经费困难是制约农村文化活动开展的主要瓶颈。目前,农村文化活动缺少必要的、固定的活动经费。地方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比重明显偏低,特别是农村公共文化这块难以顾及;乡镇经费本来就困难,没有精力来办群众文化;农村集体经济所剩无几,无法投入文化活动。经费的严重不足,制约了农村文化工作的有效开展。农村文化基础设施薄弱。近年来,虽然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有了较快发展,但由于经费的不足,不少地区文化建设停滞不前。现在有不少的乡镇没有文化站,村级自治地方文化站的数量更是少之又少。乡镇书店、广播站、电影院等,或者是有,而不能发挥作用,而被其它部门占有,或者是根本没有,尽管一些地方有比较先进的设施,但总体落后的面貌也没有根本改变。农村文化人才队伍匮乏。受历史、现实原因限制,目前农村文化干部队伍力量薄弱,整体水平不高。一是机制不健全。有的乡镇在机构改革中取消了文化站,有的与其他部门合并,机构性质界定不清。二是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一些有成就的书法、图书管理、文艺创作等艺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改行离开工作岗位,人才队伍的流失以及后备人才队伍的不足,这对于农村文化建设无异于雪上加霜。三是普遍存在“学历低、能力差,老人多、新人缺”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势必导致农村文化活动难以开展。农村文化活动形式单一。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及产品在数量上较少,质量不高,文化活动过于单调,内容陈旧,而且受困于经费紧张以及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因素,不少业余文化团体将精力放在演出上,缺乏平常的专业训练,演员基本功不扎实,难以向百姓传送优秀的文化内涵,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形式未得到充分挖掘和利用。

加强新农村文化建设的策略思考

乡村论文篇(4)

2.家族在乡村的势力仍然很大,家族在和谐乡村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我们知道,功能主义强调一个结构要素对整体的功能具有不可或缺性和不可替代性。现在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和谐乡村来说,它所面临的现实背景和具体环境决定了家族的社会功能是不可替代的,它具有发挥作用的不可逾越的巨大空间,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我国现阶段农村整体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现实必然给家族留下发挥作用的空间。最明显的事实是不发达的小农经济和不协调的现代化的力量对宗族势力的影响较弱,宗族的社会参与就必然存在客观基础。正如著名人类学家庄孔韶的调查结论所指出的那样,在那些已向市场经济敞开大门、而学校大门尚未普及、农人的思想还没有融入一个公益的世界观体系的乡村,宗族与宗族主义传统也不会一时中止,家族兴旺和家族势众的强族意识与合作行动在民间仍得到推崇。因此,和谐乡村建设千万不要忽略家族的社会参与的积极作用。其二,农村基层政权与家族作用的互动是家族发挥社会作用的现实表征。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家庭成为基本生产单位,凸显了血缘亲情关系的重要性。由于外在市场经济风险的冲击,不少处于涣散状态的乡村党组织的乏力以及农村公益组织的稀少,很多“三农”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因此,农民求助于家人和族人的帮助就是必然的选择,农村基层政权与家族作用的互动已经是不可回避的事实。建设和谐乡村,切莫忽视这种互动作用,以之整合有利于乡村秩序稳定和谐。其三,农民聚族而居的生存环境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历史影响使家族发挥社会作用具有合理性。由于传统乡土社会是聚族而居的,因此社会结构变迁缓慢,家族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由此加强了家族的影响力。加之,国家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经济结构和户籍制度对农民社会流动是一种刚性制约,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的历史演进中,家族对农民发挥社会作用就有其合理性。一些地方的农民,不听村支书和村主任的话,却听家族中“族长”(德高望重的人)的话,道理就在这里。所以,建设和谐乡村,一定要认可并适应家族发挥社会作用的合理性。其四,农民对家族文化具有心理需要,农民对家族始终抱有依赖心理。由于社会分层加快,贫富差距拉大,当前农民缺乏一种新的文化和精神依托,处在现代社会中的农民,面对加速变迁的社会,乏力感成为普遍的心态,精神上漂泊不定,找不到泊位。因此,农民对家族文化具有较强的心理需要,对家族始终抱有依赖心理。而在许多地方家族又恰好满足了农民对自身历史感和归宿感的深刻追求,农民们同时在物质层面获得家族的相互支持。因此,在构建和谐乡村的过程中,农民不会超越一定家族的局限。

3.家族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基础,许多家族观念的认同对建设和谐乡村具有积极作用。家族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自身的合法性基础,即家族所提倡的理念、规范、制度成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具有强大的约束力量。如家族提倡的尊老、爱幼、团结、互助、和谐、守法等观念能够得到不同社会形态的认可并流传下来,能够得到不同阶层的人们的认可并坚持下来。在建设和谐乡村的过程中,这些理念仍然具有积极作用。

4.家族是农民生存的一种社会资本,在建设和谐乡村的进程中,家族帮助农民提高他们的行动能力和达到他们的个人目标。费孝通的差序格局理论反映了个人在人际关系中的相对自主性,即个人是社会关系网络的主要建构者。每个个体所拥有的关系就是他的社会资本,并以此提高他的行动能力和达到他的个人目标。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构架就是差序格局,一方面反映了乡村社会缺乏自组织资源的事实,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个体缺乏社会资本的事实,同时还揭示了中国乡村社会自组织资源和社会资本运作的特色。试想,一个普通农民如果离开了作为“差序格局”对象化的家族,他还有什么社会资本?他只能一事无成,因为家族网络是他唯一可动用的社会资本。农民们在处理日常生活难题时,无论是出于谋生,还是应对社会变局,都必然要充分动用家族网络的关系资源。因此,在建设和谐乡村的实践中,如果我们能真正理解农民赖以思考和行动的现实环境和传统规范,就能够理解家族与农民之间的唇亡齿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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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和谐乡村建设给家族生存发展和社会参与赋予新的活力

1.和谐乡村建设提出了对家族组织形态、制度规范、发挥作用方式和领域的新的规定性和要求。社会和谐本质上是一种客观存在,反映到意识上就是一种主观观念或价值取向。和谐是矛盾统一体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既是事物发展的协调性以及规律性的反应,又是事物内部各组成部分以及事物之间的协同、协调和适应关系的反应。如果说社会和谐是战略机遇期中国社会的主调,那么笔者认为,乡村和谐是战略机遇期社会和谐的重点。乡村和谐在整个社会和谐中所占的地位和分量是不可忽视的,目前,如果从城乡人均收入、“三农”问题、城市化率、基尼系数、教育年限等测量指标去看社会和谐问题,都可明白建设和谐乡村的重要性。没有广大乡村的和谐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和谐,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把建设和谐乡村放在重要的位置。

其实,对乡村社会而言,关键是乡村社会关系的三大结构即资源、规范、文化各内部要素之间和相互之间要保持一致性、平衡性、完整性和合乎规律性。建设和谐乡村社会,就是要在资源配置方面保持有效,促进生产力和经济发展,增强物质基础;就是要在乡村秩序和公共管理方面保持有章可循,表现出有序性和较高的参与度;就是要在乡村文化方面,有村民共享价值观、凝聚力和认同感,整个农村社会呈现出互助友爱、祥和进取的生动表象。

如果按照和谐乡村社会这一新的本质规定性来考察农村中的家族,和谐乡村社会就提出了对家族组织形态、制度规范、发挥作用方式和领域的新的规定性和要求,概括起来,这就是,家族组织形态和内部权力权威结构必须消除封建等级制,要淡化血缘关系,要体现现代民主和村民自治的要求,要尊重个体主体性和民利;家族的制度规范要与市场经济规则、法律制度相适应,在生产、生活、社会公共领域发挥作用,要充分利用家族社会网络在资本、信息、就业、招商项目、福利等方面促进本地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在和谐乡村社会制度的规定下,对现代家族的生存和发展赋予了新的要求。也就是说,和谐乡村建设将促使农村“传统家族”向“现代家族”发展。

2.和谐乡村建设为家族社会参与留下生存空间。在学术界,研究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学者大多将村庄视为国家与社会相遇的中间地带或第三领域,认为村庄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的一个相对自由的政治空间。有人认为,在西方文明中,家族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已经退出历史舞台,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笔者认为,在中国文明中,家族却生生不息,因为这与中国是一个具有宗法国家的历史特征密切相关。

翻开历史便知,从西周开始,宗族内部的等级序列就和国家政治经济的行政序列合二为一,宗主就是国君,血缘关系就是统治者内部的政治关系,家国同构是不可回避的历史事实。有趣的是,在中华文明的历史长河中,长期以来,家与国不但没有紧张的对立,而且家居政坛之上,家国不分,和谐融洽。例如,封建统治者利用农村中的家族势力进行行政控制,家族秩序占主导地位。这种情况直至民国时期才被打破,但后来呢,推行保甲制度,试图加强对乡村的控制。就是新中国建立后,到了和时期,行政力量在乡村的延伸达到顶峰,可是由于这种延伸不以物质生产力提高为基础,随着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的推进,国家行政力量在农村大大弱化,很多权力归还社会。这就在社会体制的层面上为家族发挥相应作用提供了客观条件。

在上述历史传统背景下,和谐乡村建设必然为家族社会参与留下生存空间。和谐乡村的基本要求从不同角度给家族社会参与留下足够的生存发展空间。其一,和谐乡村建设要求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这离不开家族参与。和谐乡村建设就是要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主要依靠家族的力量,围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积极开展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改善农民饮水、能源、道路、居住、交通、通讯等条件。就是要围绕村容整治和环境美化,依托现有基础,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加强村庄规划,搞好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就是要使具备适宜条件的农户全面普及用沼气,在农户院内开展家居环境清洁工作,净化、美化庭院。就是要建立电话、电视、电脑“三电合一”的农业信息服务平台。这一切,离不开家族的群体参与和内部相互配合与联动。其二,和谐乡村建设要求着力培养新型农民,这离不开家族的广泛参与。和谐乡村建设就是要推进农村先进文化建设,普及科技知识,全面开展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为主的多种形式的农民培训活动,培养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就是要以提高增收致富能力为核心,以培养种养加工能手、能工巧匠、经营能人和乡村科技人员为重点,多层面、多渠道结合,培养农村适用技术专门人才。就是要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提高农民的职业技能水平。就是要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进一步搞好农民转业转岗培训工作。有条件的,还要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育体系的作用,大力开展电视授课、DVB广播等农民远程教育,建设科技书屋,积极开展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农民精神生活。这一切又能离开家族群体的广泛参与吗?其三,和谐乡村建设要求加强基层民主建设,这离不开家族的大力支持。和谐乡村建设就是要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积极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活动,切实维护农民的民益。就是要鼓励、引导和支持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提高农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就是要引导农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就是要完善“一事一议”制度,提高农民民主管理水平,实行村务公开,加强村集体资产的监督。就是要重视文明教育和思想工作,让干群关系、邻里关系、家庭内部关系团结和谐,亲密无间。就是要加强农村基层党织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这一切,又能离开家族的大力支持吗?如前所述,农村基层政权与家族作用的互动是家族发挥社会作用的现实表征,和谐乡村建设是难以超越这一现实表征的。其四,和谐乡村建设要求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要求家族共享建设成果。和谐乡村建设就是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快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普及和巩固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就是要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就是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说到底,就是要让农民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这必然应该覆盖整个农村家族,从而促进农村“传统家族”向“现代家族”发展,这个巨大的人类社会空间将呈现出新的勃勃生机。

综上所述,家族与和谐乡村建设密不可分,家族是影响和谐乡村建设的重要因素;和谐乡村建设给家族生存发展和社会参与赋予新的活力。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这种关系的理论价值,并遵循这种关系的规律去指导和谐乡村建设的伟大实践。

摘要:家族与和谐乡村建设密不可分,家族是影响和谐乡村建设的重要因素;和谐乡村建设给家族生存发展和社会参与赋予新的活力。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这种关系的理论价值,并遵循这种关系的规律去指导和谐乡村建设的伟大实践。

乡村论文篇(5)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1·从根本上说,乡村民主政治应该是全社会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独立于全社会的“自治民主”。2·在传统乡村社会,可以有“自治”,但不会有“民主自治”;真正的传统乡村社会不存在对民主政治的需求。3·对民主政治的需求产生于乡村社会的结构转型时期。4·通常,乡村政治改革应该是全社会政治变革的最后一个环节,传统乡村社会很难产生推动全社会政治变革的力量。5·中国推行乡村民主自治制度标志着一场新的“乡村动员”已经开始,在今后一个时期,乡村富人政治和宗派政治将会强化。6·乡村政治改革要遵从民主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在这个前提下,政治家的政治领导艺术才能够驾驭政治改革进程。

二、自治不等于民主自治:一种历史观察

自治本是一个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或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关系的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某一地域的共同体由于经济上的封闭性或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的对中央政府的相对独立性。在一般政治学和历史学文献中,自治概念多用来描述中世纪欧洲城市的政治特性;现在也用来表述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与多数民族的关系。在基督教君主制盛行的背景下,城市共和制度创造了提供自治可能性的重要范例。(戴维·赫尔德,1998,53)

罗马帝国时期,欧洲有自治城市。在公元二世纪,罗马帝国的“每一个城市都有它自己的地方自治,都有它本地的''''政治''''生活,都有它自己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在所有城市之上,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它执掌国家大事--外交、军事、国家财政。”罗马帝国的中央政府真正完全控制的是罗马这个城市,其君主在法律上只是首府罗马城的最高长官。皇帝作为取得胜利的征服者,他的大田庄遍及帝国各地,并成为其岁入的重要来源。(罗斯托夫采夫,1957,195-230)显然,这种自治性政治关系不仅在中国历史上很难找到,更不同于今天的我国乡村“自治”。

英国中世纪的乡村似乎也有某种“自治”。乡村庄园有议事厅,是村民的活动中心。“村民可以根据当地习俗就进入或使用草地等公用土地问题达成协议,而无需承担来自官方的任何压力。”但是,这种乡村自治不是民主自治。英国那时奉行等级制度,从史料中可以发现至少有21种不同身份地位的规定。法律对于低等级的维兰(villani,占农民总数的40%以上)有种种歧视性规定,如无权控告领主,法庭上不能申辩等。这种“卑贱的人”在政治上无权,在经济上的地位也极为软弱。(A.勃里格斯,1987,81-82、131-132页)

法国的情形与英国有所不同。在中世纪,“由于领力的极度膨胀,使得法国的领主在法庭上有绝对的权威。”领主甚至强迫农民使用他拥有的水磨,而不得使用自己的石磨。法国的维兰(villa)不论是自由农还是农奴,都服从领主,与领主之间存在密切的人身依附关系。(马克·布洛赫,1931,95页、101页)法国曾有过家庭共同体,人口有时近百口,几代人居住在一所房子里。这种共同体的产生与法国一些地方实行按户征税的税收制度有关。法国还有过乡村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受制于各种共同经营的规定(临时耕种法则、公共牧场、收获日子等)。在某些情况下,乡村共同体是农民与国王斗争的组织。13世纪巴黎北部的卢夫尔人自己建造教堂,选举镇长,批准治安条例,维修公路和水井,与“国王的人”对峙。有的乡村共同体后来发展成为“公社”,并赢得了公社契约。但是,这种合法化的团体经过与领主的斗争与妥协才得以确立。冲突一般要经过法官裁决,而法官代表的是领主,而不是团体。在一些共同事务中,只有领主才合法地掌握指挥权。(马克·布洛赫,1931,190-200)总体上看,法国农村的自治是十分有限的,更谈不上民主自治,这正如威尔逊所说:“巴黎自始至终没有丧失对农村的控制,也没有丧失对税款贪得无厌的胃口,这项税款是用来供养军队和官僚机构的”(J.Q.威尔逊,1989,367页)。

法国城市自治状况与乡村有相似之处。布罗代尔指出:“人们往往认为城市的自治从一开始便受到民主运动的支持,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简单,因为城市政权很早就已为几个强大的家族所控制。这种政权无疑由选举产生,但这只是掩人耳目而已。几个沆瀣一气的大家族不断支配着马赛、里昂及几乎所有的大城市的命运。巴黎的选举程式确实是一部编写得很好的电影脚本,知道底细的人事后无不为之捧腹大笑。特权阶层在选举中稳操胜券,他们的地位始终十分牢靠。”(布罗代尔,1990,56页)

美国的一些学者研究过中国乡村社会问题。按照他们的分析,在中国传统社会相对稳定时期,乡村与官府的关系较为简单,传统道德(习惯法)是维系乡村内部秩序的重要因素,而首事、中人可以是道德的化身,他们对乡村纠纷拥有裁判权威。杜赞奇认为,中人一般也是乡村社会的保护人。作为保护人,他们成为乡村农民的依赖对象,以便实现契约、免遭贪官污吏的敲诈勒索。农民在进行交易和遇到纠纷时,更愿意找中人,而不是找官人。当然,这种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被保护人往往受保护人的支配,前者对后者既爱又恨。(杜赞奇,170页)显然,中国乡村社会的这种治理结构也有自治性质,但谈不上民主自治。

在中国不同历史时期,有些政治家曾推行过村民自治制度,如秦汉时期的乡官推举制度、太平天国的乡官制、晚清时期的乡镇自治以及国民革命时期的一些类似做法等等。尽管这些做法有类似选举的一些内容,但与现代民主风马牛不相及。中国农村在很长历史时期推行在某种形式的乡里制度,成为中国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向农村渗透的标志,但总体上未能改变传统农村社会的自治性政治结构,只是这种自治与民主完全无关。(有关背景材料参阅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

胡适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无为而治,并以其幼时生活佐证。他曾从安徽南部经过浙江到上海。到了杭州,第一天才看见警察;以前走了七天七夜并没有看到一个警察或士兵,路上一样太平。事实上,这个情形在建国后一个时期也存在。笔者在河北农村考察,农民说,他们过去赶集卖木头,如果木头没有卖完,便将木头放在集场,人回家,下次赶集再来卖,木头是不会丢的。这种情形说明,如果没有官兵和土匪的骚扰,传统乡村社会的治安是不需要政府插手的。

J.米格代尔曾经对传统乡村社会的特点有过一般性分析,他认为,中央政府和与农村的正规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税收进行经济剥削,二是通过法律和命令来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实际上,正规关系主要是前一种。除过这种关系,其余问题由乡村社会自己决定,即所谓自治。自治的出现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传统社会的农民没有能力对政府的政策发生影响,“只得尽量躲避于政府的接触,而不是去改变政府的政策和行为”;二是传统国家的确没有能力和意向去直接管理农村中的行政事务。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享有不受外界干扰处理自己大部分内部事务的自由”。(J.米格代尔,1974,39-41页)在墨西哥的一些乡村,头领是由成年男子选举产生的,他受到审议团的辅佐,而审议团是由乡村受教育程度最高的人组成的。这些领导者基本上是富人。在这样的乡村里,取得村民资格的条件是用大约1/4的工作时间参加各种公共劳动,否则要受到逮捕或监禁,甚至被逐出村庄。显然,这里的乡村自治也不是民主自治。米格代尔的一般结论是,在内向型的农村,地主凭借自己的资源和与其他地主的联盟对敢于向他们权力基础提出挑战的农奴或佃户施以严厉的惩罚。(J.米格代尔,1974,64页)

为什么在传统社会王权政治难以渗透到乡村社会,使王权政治止于村社共同体边界?一般来说,在村社共同体内部,宗法关系下的道德压力和宗教压力通常足以约束机会主义行为,不需要也不会有王权政治。包含有政治技术、政治机构在内的王权政治若抵达村社共同体内部,成本实在太高,传统社会的任何一个政权都负担不起。据英国12世纪出现的一部《财务署对话录》记载,国王和群臣仅征收赋税一项已是“强加于他们最沉重的负担”,(勃里格斯,1987,22页)更不用说介入村社共同体的其他方面。与王权相对照,村社共同体中的宗法关系甚至可以采取某种民主制的形式。《简明剑桥中世纪史》也有类似介绍。(诺斯,1981,145页)中国的情形也大抵如此。史学家许纪霖、陈达凯指出:对于乡村的控制,传统中国的行政权力只抵达县一级,县以下基本由地方士绅或宗族大户维持秩序,推行教化。(许纪霖、陈达凯,1995)

传统社会的乡村可以有自己行之有效的权威系统。首先是传统道德的权威。道德依靠羞耻心造成的心理压力来维持共同体秩序,而羞耻心的作用强弱程度依赖于共同体成员流动性的大小。流动性越小,人们越不容易逃避羞耻心的惩罚,因为羞耻心通过共同体成员的鄙视而起作用。族长、乡村绅士通常是维护道统的权威。其次是宗教的权威。在传统社会,国家的统一的宗教可以与国王斗法,但不一定把自己的触角伸向乡村共同体。中国古代乡村信仰的神祗并不统一,一些民间人物也可以被神化而得到供奉。古罗马帝国时的乡村也有自己的土神。(罗斯托夫采夫,1957,277页)由此看来,不仅道德的作用加强了乡村共同体的某种自治性质,宗教也可以被用来成为自治的手段。无疑,这两种手段都与民主政治产生的权威无关。

综合上述各种关于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结构的材料,我们可以发现,在传统社会,乡村社会本来具有某种自治性质,但并非“民主自治”。本节的讨论基于一种历史观察,对这一观察结论的逻辑讨论将在第四节进行。三、乡村动员的社会功利主义分析

“动员”(Mobilization)一词经亨廷顿著作的传播,其政治学意义已经比较确定,即是指传统社会的居民由一定历史条件的推动而参与现代化的过程。这个条件应该包括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但政治学家更多地讨论了政治条件。不发达社会乡村动员的方式、程序与时机选择,与动员的成败密切相关。本节拟从社会功利主义角度讨论这个问题,这不是说价值观的立场对笔者没有意义,而是因为这种立场无助于科学地认识问题。

(一)民主政治的一般功利意义

我们先来考察传统社会的“民主政治”。传统社会的民主政治不同于现代社会的民主政治,在大多数情况下,前者不具有后者的真正内核,而只具有后者的某种形式。所以,在这里笔者只是在十分有限的意义上使用民主政治这一概念。传统社会的民主制对于领袖的个人素质有较强的依赖性(这一点与目前中国农村某些村落的情况极为相似),这种依赖性本身的基础不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马基亚弗里认为,对于古代史的研究表明,有三种主要的政府形式,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制度天生就是不稳定的,而且势必形成退化和腐败的循环。君主制退化为暴政,贵族制退化为寡头政治,民主制退化为无政府状态。当创建古代民主制的一代人去世后,就出现这种情况。(戴维·赫尔德,1996,64)古代民主制对于创建制度的领袖的依赖性决定了这种制度是不稳定的。但是,不能否认这种制度的功利意义。在地域相对狭小,地缘政治冲突尖锐,以及社会等级分化明显的条件下,古代民主制有利于降低“公民”之间的社会交易成本,动员上层社会的资源,从而有利于提高共同体的竞争地位。

现代民主政治也有其社会功利意义。韦伯阐述了一种严格限定的民主模式,因为他把民主仅仅看作为确定合格的领袖提供途径。韦伯十分怀疑选民的作用和扩大政治参与的可能性;选举虽然为选民提供了某些保护伞,但其衡量标准只在于它是否能革除官员的无效率。韦伯的这一观点对熊彼特有一定影响,后者尖锐地指出:民主并不是指,也不可能指,按照“人民”和“统治”这两个词的明显的意义说的人民确实在那里统治。民主不过是指人民有机会接受或拒绝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意思……定义的一个方面可以说成:民主就是政治家的统治。……要承认政治家具有特定的职业利益,承认政治职业作为一种职业,具有特定的集团利益。熊彼特受某些群体心理学家的影响,认为选民通常软弱无能,易受强烈的情感冲动支配,不能理智地作出独立决定,易受外部势力左右。企图影响普通选民走向理性论证,只能更加煽起他们的兽性。熊彼特坚持认为,教育不能改变这种状况。(戴维·赫尔德,1996,218-228)韦伯所说的领袖的统治与熊彼特所说的政治家的统治都是一个意思。

政治家的统治具有重要的社会功利意义。政治家及其官僚机构的存在意味着一项重大社会分工,这种分工有利于提高公共物品供应的效率,而竞选则是促进分工的手段。现代社会由于交易技术的进步,人类跨出村社共同体之外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了,真正的、具有社会性的事物扩展了,于是,需要公共秩序由共同体内部向共同体外部扩展。在共同体外部,各类交易交织在一起,交易当事人为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危害,必然寻求稳定的产权界定与交易规则。满足这个需求既不能靠以暴力为手段的王权,也不能仅仅靠宗法关系基础上的道德自律。单个家族或单个专业集团无论在技能上还是信息把握上均不能满足这种要求。这个使命的完成,只能靠掌握不同信息和不同产权界定技术的各类集团的共同合作。这些集团中有法官、律师、职业官僚、技术专家等。政治家是这些集团的组织者与协调者。选举中的多数原则,权力制衡原则,是这些集团可能采取的降低政治活动的不确定性的合作规则。

以多数原则为核心的宪法秩序有利于降低社会合作的交易成本,有利于社会稳定。因为政府拥有的暴力潜力通过选举活动和多数人的利益要求结合到了一起,使政府的暴力潜力更加稳固和强大;而选举或投票的结果,向少数派传递了这种力量对比的信息,无疑有利于防范少数派的轻举妄动。选举过程产生的巨大“浪费”是换取社会稳定的必不可少的代价。固然我们不能排除不经过选举产生的政治领导集团代表多数派的可能性,但有关这种代表性的信息是无法传递给少数派的,少数派的代表人物可以误认为自己代表着多数派,进而去寻找机会争夺政权,结果会酿成无休止的社会冲突和动乱。有了选举过程就不同了,普遍的、大规模的选举过程同时是信息整合、传递的过程,其结果既选出了一个多数派,又选出了一个少数派,少数派不得不与社会多数派进行合作。

(二)乡村动员的时机选择与成败后果

如果我们从一般的人道主义立场出发,乡村动员可能符合大众通行的价值观,因为乡村动员的过程是解除农民的宗法束缚和宗教束缚的过程。但是,不合时机的乡村动员可能迅速瓦解原有的乡村权威结构,而导致社会动乱,这一后果并不能给农民真正的人道主义援助。如果一个社会从整体上不具备乡村动员的条件,理性的政府可能会采取牺牲社会弱势集团的立场,而弱势集团通常是普通农民集团。美国政治学家赫德尔曾解释过一种残酷的“置换战略”,其核心一方面是把政治和经济问题的在糟糕的后果分散给最软弱无力的集团,另一方面安抚那些能够最有效地调动公众呼声的集团。这并非说政府一定要这样做,但是,如果政治是可能的“艺术”,或者,民选政府一般都力图确保现有秩序的最平稳延续的可能性,那么,他们除了安抚那些最强有力、最能有效调动资源的人以外,几乎别无选择。(戴维·赫尔德,1996,318)这种置换战略固然是不人道的、残酷的,但却是政治过程的现实。

亨廷顿的《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的主题之一是政治参与(社会动员的主导形式)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依他观点,时机不当的政治参与会导致社会不稳定,而时机成熟与否取决于社会政治制度化的水平。一般而论,政治制度化程度低,而政治参与程度高的社会,政治不稳定;与此相反,若政治制度化水平高,而百姓的政治参与程度低,则政治比较稳定。(亨廷顿,1968,51)

按照亨廷顿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农村状态也与农民的政治参与有关。孙中山的南方政权放手对中国下层社会进行政治经济动员,包括对乡村农民的政治经济动员,但动员机构主要由当时与进行合作的共产党掌握。1926年1月,二大通过了《农民运动决议案》,共产党大张旗鼓地开展了乡村动员。但是,这种动员的后果很快表现出政府不能控制局面,政府的合法性地位受到严重威胁,于是,国共分裂,共产党在“非法”状态下继续进行乡村政治动员。(王跃,1995)1928年,、陈果夫正式提出暂行停止民众运动。1928年,三全大会又进一步限定了农民运动的内涵。到1930年,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农会立法原则》,规定只有“耕作农地面积在20亩以上”,或是“中等学校毕业习农业者”才可成为农会会员。(张益民,1995)但是,在当时政治腐败、豪强割据的局面下,政府已经不能阻止共产党所进行的乡村动员过程。这个过程最终在中国大陆上葬送了政府。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在对乡村进行社会动员的同时,也产生了控制农民的强大的组织系统。政权建立后,农民普遍赢得了土地,农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大大减退。国家很快凭借自己的组织力量先后在农村发起了合作化运动和运动。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标志着中国乡村动员的停止。此后实际上实行了赫尔德所讲的“置换战略”,以长久地牺牲农民的利益开始了工业资本的积累,同时也给中国政治家一段从容地学习现代化经验的时间。后一种意义尤其值得学者思考。

四、传统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

(一)传统乡村社会及其政治需求

大量对传统乡村社会研究的文献表明,传统乡村社会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有很大的差异,不会是一个统一模式。但是,在大部分国家的大部分历史阶段,传统乡村社会除以农业为主业之外,尚有这样的相似特征:1·居民之间在经济上有等级差异,有穷人和富人之分(欧洲的等级差异比较固定,而中国的等级差异不固定);2·经济与政治上与外部世界联系较弱。下面我们以这两个假设为前提讨论传统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问题,并相信这两个假设具有充分现实性。只有在社会处于大动荡时期,这两个假设条件才受到破坏。

所谓政治,是指人们之间、社会共同体之间形成稳定利益关系的过程以及维持稳定利益关系的规则。通常,秩序与安全是利益关系得以稳定的基本要素。良好的政治结构必须提供秩序和安全这种公共物品。所以,也可以把政治看作一种供应公共物品的制度。一个共同体的政治特征必取决于共同体的经济特征(经济特征最终与自然环境特征有关)。依据前面的假设,在传统乡村社会,人们也要寻找一种途径,即一种政治结构,来解决秩序和安全问题。

(二)“直接民主”的虚假性

所谓直接民主(不是直接选举),是指共同体的主要公共决策由全体成员投票决定。如果认为乡村社会共同体因为人数少,社会事务简单,就可以实行民主决策,甚至实行“直接民主”,那么,这种看法可能过于简单。从历史实践看,各民族从来没有普遍实行过这种制度,现代西方国家在极个别的问题上才采取“全民公决”的做法。西方一些学者发现,当共同体成员超过7人以上,对共同体事务直接讨论决策的效率就开始下降。所以,民主制度普遍地采取代议制形式。

韦伯认为,如果有下列条件,直接民主也是可能的:1·这个组织必须是区域性的,或其成员的数量是有限的;2·这些成员的社会地位必须没有很大差异;3·行政功能应该比较简单和稳定;4·必须有目的地进行最低限度的人员培训。一般来说,传统乡村社会不具备韦伯所说的这些条件。韦伯认为在一个异质的社会里,直接民主会造成毫无效率的管理、令人讨厌的无能和不稳定,并且最终急剧增加暴戾的少数人统治的可能。这种少数人统治之所以可能,完全是因为缺乏技术上有效的管理而造成了协调真空。此外,直接民主方式阻碍了政治谈判和妥协的可能性。(戴维·赫尔德,1996,206-207(三)传统乡村社会的主导权威结构--对财富的认同

由谁来向传统乡村社会提供秩序和安全?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提供?这是认识乡村政治的核心问题(至于盗匪骚扰和异族侵略问题,一般由国家军队来解决)。

通常,道德、礼仪、宗法制度、宗教制度等,是传统乡村社会的行为规范。如果人们背离这些行为规范,由谁来组织舆论或实施刑罚对违规者进行处罚?换句话说,在传统乡村社会由谁来取得合法地位,维护秩序和安全?显然,在直接民主不可能存在的情况下,人们要通过对一个或几个人的认同,来赋予他们维护秩序和安全的权力。进一步的问题是:人们认同谁?何以认同他们?这种认同是否要通过选举取得合法性?

自然,人们会用成本最低、最可靠的办法来解决上述问题。不难理解,人们会希望富人来提供秩序和安全,这绝不是因为人们爱戴富人,而是因为在这个问题上人们对富人更信任。秩序和安全对富人更重要,富人对秩序和安全舍得投资,而穷人没有投资能力,采取搭富人“便车”的办法“坐享其成”更符合理性原则。对于富人在政治活动中的优势,早就有学者给予充分注意。例如雅典执掌公民大会和评议会的人往往是那些具有高贵出身或等级的人。他们是家境富裕的精英,拥有充裕的时间来维护他们的联系,追求他们的利益。(戴维·赫尔德,1996,34)“财富是比年龄更重要的因素,在决定社会地位时起主要的作用。只有富人才能付得起不同的公职所需要的开销,所以,他们向上爬得最快”。(J.米格代尔,1974,63页)

富人通过什么途径获取对传统乡村社会的控制权?或者说,富人在乡村社会权威结构中的控制地位如何取得合法性?一般来说,富人对普通农民首先在经济上有控制能力,这种能力足以使他们成为秩序、安全等公共物品的控制者。这种控制在一些社会通过等级制度而成为惯例(如西欧社会),在一些社会则通过政府的任命而取得合法地位(如某些历史时期的中国的乡里制度)。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乡绅也是富人,乡绅控制也是富人控制。因为富人往往有必要、也有能力与政府官员建立联系,所以富人得到政府的任命是不奇怪的。对于乡村社会之上的政府来说,承认已经得到乡村居民认同的富人,并给予他们合法地位,使其成为自己对乡村进行控制的人,无疑也是对社会进行控制的成本较低的方式。

富人对传统乡村社会的控制,能否与道德、礼仪以及宗法制度对乡村居民的约束相统一?换句话说,富人能否与道德化身、宗族领袖和礼仪维护者的身份相统一?一般来说,在传统社会结构较为稳定的情况下,较之穷人,富人更有可能兼具这些身份。在社会动荡时期,或社会结构转变时期,一切人都可能实施机会主义行为,违反道德规则,并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而致富,此时,富人可能是恶人的同义语。但富人一旦确立了稳定地位,就需要通过维护道统来维护自己的地位,通常的道德行为规范最有利于富人稳固自己的地位。这就是所谓“起点的不道德会引起终点的道德”。这种现象具有普遍性。所以,在相对稳定的传统社会,富人通常是道统的维护者。此外,富有家族通常是望族;富有家族的人口增长速度要大大高于贫穷的家族,所以,富人的族长通常也是同姓家族构成的自然村落的宗法领袖。(葛剑雄,1982)宗法领袖当然要维护宗法礼仪;宗法礼仪有利于稳固宗法领袖的统治地位。

传统乡村社会的富人主导政治会不会有害于穷人?很难对此给出一个简单的回答。但富人首先为自身利益服务是毋庸置疑的。我国学者秦晖先生通过对陕西关中农村地区的研究,证明了“政治契约论”观点在中国的适用性。传统乡村社会共同体内部控制者与被控制者之间的关系具有相互依赖性,特别表现为“束缚”与“保护”的人身依附关系。马克思也多次指出,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是“相互的人身束缚”,人们本质上都是宗法共同体的成员。(参阅秦晖,1996,32-33)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普通农民离开这种契约关系,利益会绝对地受到损害。当然,在传统乡村社会共同体中控制者始终处于优越地位,他们拥有特权,单就控制者与被控制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会使控制者拥有特权。这是一切权威结构的共同特征。

如果没有外力强制,假设由传统乡村社会的农民选举共同体的政治领袖,会不会选出穷人?在社会状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一是穷人提供秩序和安全的能力通常很难取得共同体成员信任;二是穷人当政将造成权力结构的不稳定,因为不能排除其他穷人的竞争与挑战;三是穷人当政与富人当政一样不能解决特权问题,甚至穷人在预期权力不稳定的情况下会更多地行使特权(现代西方国家的政治过程甚至也反映出类似特性)。所以,如果没有外力强制,穷人很难当政。当然,这些判断只有在传统乡村社会稳定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如果存在外力强制,或社会处于动荡时期,一些穷人的命运会迥然不同。

如果前面的分析能够成立,一个逻辑结论就会出现:传统乡村社会的民主选举没有任何意义。民主选举过程的本质在于,通过竞选活动向选民传播不易得到的信息,使政治领袖获得资格认证;而选举的结果可以告诉少数派自己的力量状况,使社会得以稳定。然而,所有这些信息在传统乡村社会都是比较容易得到的,不需要通过竞选来传播信息,也不需要选举的结果反映力量对比。富人、乡绅长期在共同体之内生活,其身份与能力不需要通过竞选来证明。只有跨出乡村共同体之外,进入市场经济活动领域,这些信息才需要专门的政治过程即竞选过程来传播。对这个判断的实证支持,是中外传统乡村社会从没有出现民主政治这个历史事实;(非社会主义的)落后农业国的民主政治一律徒有其名,一律是寡头独裁政治。拙见以为,这种现象绝非偶然,这种现象的必然性正是笔者在这里提供的解释。

另外一个需要认识的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乡村共同体的控制者会成为穷人,甚至成为地痞无赖?根据美国学者杜赞奇对中国华北农村的研究,在社会不稳定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就可能发生。可以把富人在村社树立道德形象、使自己成为道德化身看作是一种投资。这种投资需要一个较为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否则投资便不可能得到报偿,富人也不会去树立自己的道德形象。华北农村的研究资料可以证实这一判断。三、四十年代的华北战火频仍,民生凋敝,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受到很大破坏,这种情况下履行契约的条件恶化,使担任“中人”(乡村共同体内部的仲裁人)成为一件极其危险的事情。相当一些富人不愿意充当中人,或者干脆逃离乡村,到城市谋生,使村民寻找理想的中人成为一件困难的事情。这时新类型的中人便会出现,如果其它条件不变,新出现的中人通常是较穷的村民,他的撮合范围一般也限于家族之内,且撮合的成功率低,契约条件也很不优惠。由此可以看出,农村不稳定使道德力量的调节作用下降,后者又使农村的交易条件恶化,导致农村社会更不稳定。在社会处于剧烈转型时期,如果国家不能提供农村社会的秩序与安全,乡村富人又没有能力提供,地痞流氓就会成为乡村共同体的控制者。(参阅杜赞奇,1988)在中国不少历史时期有过地痞流氓控制农村社会、而富人对作乡官避之惟恐不及的情形,但这差不多都是中央政府权力极度膨胀、农村社会自治程度很低的时期。(参阅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

五、转型时期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的变迁——兼析中国乡村的政治改革问题

(一)结构转变中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

乡村社会的结构转变,是指传统乡村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相伴随的社会权威结构向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权威结构的转变。

在结构转变过程中,传统乡村社会人际关系的认同条件发生变化或遭受破坏。(1)人口的流动,社区边界的调整,家庭模式的变化等等,都使违反道德和礼仪所产生的羞耻感的惩罚力下降,道德权威和宗法领袖不再成为能有效提供秩序和安全的力量。(2)各种新的聚敛财富的机会的出现,特别是在市场经济规则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人们可以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迅速成为暴发户,富人身份与道德权威身份、宗法领袖身份已很难统一,在保证提供社会秩序和安全方面,富人很难得到人们的信任,财富多少不再成为可信度的重要指标。(3)由于人们的社会活动空间增大,交易内容变得日益复杂,社会秩序和安全的内涵与以往大不相同,提供安全和秩序的政治人物需要新的知识经验和新的专业背景方能胜任,而这种关于知识经验和专业背景的信息具有某种隐蔽性,人们通常不容易通过廉价支付得到这种信息。标志政治家出现的社会分工已具有必然性。在这些变化之下,乡村社会已经很难通过对道德、宗法和财富的认同来产生稳定的政治权威结构;而政府的任命也已经很难与乡村居民的认同保持一致,换句话说,政府的任命虽然可能具有合法性,但不一定具有有效的权威性。不具有权威性的合法性,也不具有行政效率,这种情形发生在乡村社会,会破坏乡村社会的稳定性。

米格代尔对内向型农村转向外向型农村后农民群体政治意识发生的变化作了精彩的分析。这种转变发生后,农村中已没有能被农民接受的农村公平分配机制和相应的社会制度。这个时候,“农村以外的法院和警察在农民生活中变得及其重要。”“对外联系扩大后,农村在农民生活中完全变得无关紧要了。”“社区很明显不再是农民认同的基础。”也就在这个时候,农民对农村政治组织权力的承认不再是基于该政治组织与旧的农村社会体系的关系,而是基于该政治组织与国家,即新的社会体系的关系;农村领导人在更大程度上被看作是行政官员,农村社区领导人原有的受人尊敬的地位消失了。概括地说,开放型农村社会“意味着农村政府的持续活力更多地取决于它与更大政治制度和更大政治社区之间的关系。”(J.米格代尔,1974,168-171页)

为了产生较为稳定的乡村社会权威结构,使得权威结构能保持一种强制力,保证人们遵从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显然需要一种新的对权威的认同方式,这种方式便是民主选举制度。本文第三节所述关于民主政治的功利作用,正能够适应乡村社会对转变时期权威结构的需要。所以,如果说传统乡村社会不需要民主政治,那么,传统乡村社会开始解体,就意味着对民主政治的需要开始产生。

(二)结构转变时期乡村民主政治能独立发展吗?

能否在全社会民主政治发育不足的背景下,率先发展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迄今为止,尚无历史经验证明这种可能性。成功的政治制度变革走的是与此相反的道路,并且,选举权大体上随着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而逐步扩大。

第一,按照本文的分析,民主政治是传统乡村社会开始解体后产生的需要,但传统乡村社会只是整个传统社会的一部分,而在整个处于转变时期的社会中,乡村社会的转变最慢,所以,乡村社会以外的市民社会或工业社会应该更早地、更强烈地产生出民主政治需求,也就是说,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应在工业社会之后发生。

第二,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必然是社会集团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这种调整即使不引起大的社会动乱,也会因利益摩擦而不断出现社会集团之间的僵持和对立。通常,借助社会经济结构转变而获利最大的集团,也是政治对话中力量最强的集团,并且也往往是对民主政治需求最强烈的集团。从历史的经验看,这样的集团是一个社会的中产阶级,而不是普通农民阶层。经济力量弱小、分散的农民无论怎么看都不会成为推动民主政治的主要动力。在传统乡村社会解体不彻底的情况下,普通农民还有可能成为反对民主的力量。1793--1796年间,法国旺代省就发生了农民的反革命暴乱,农民在暴乱中高呼口号“还我国王”,“国王和上帝万岁”;农民的主要攻击目标是资产阶级,他们的领袖是教区牧师(摩尔,1966年,75---85页)。恩格斯在评价拿破仑时也曾这样说:由于拿破仑采取了解放农民的措施,引起了农民的不满。(1846年,《全集》2卷,636页)中国近现代史上类似情形也不少见。

第三,按照我们的分析,乡村居民在其经济活动突破乡村社区范围以后,遇到新的“不确定性”,才需要民主政治来提供秩序和安全,以克服这种不确定性。所以,与其说乡村居民对民主政治的需求发生在乡村社区之内,不如说发生在乡村社区之外。乡村民主政治一开始就是全社会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可能独立存在于乡村社区内部。

当然,理论分析与历史经验有时未必一定能与现实相对应。乡村社会或许未必一定是民主的阳光最后抵达的地方,如果有政治家的政治艺术的高超发挥,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序(在不违抗基本规律的情况下)或许会出现变通。对此,我们很难进行预测。

(三)民主政治的发展:在政治规律与政治艺术之间运筹帷幄

在社会处于剧烈的转型时期,经济利益关系会发生重大调整,并相应产生政治结构变化的要求。“欠发达国家的大幅度经济增长可能需要在现有的物质技术,甚至在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方面作出较大的改变……对于今天大多数欠发达国家来说,看来很有可能的是,它们还要为建立与充分的经济增长相适应的有效的政治体制进行长期的试验性斗争”。(库兹涅茨,1973,287)

库兹涅茨所说的“有效的政治体制”当然是指现代政治体制。罗伯特·E·沃德和拉斯托提出了现代政治体制的特征:高度差异和功能专门化的政府组织体制;政府结构内部高度一体化;理性的和世俗化的政治决策体制;政治决策和行政决策的数量多、范围广、效率高;人们对本国的历史、领土和民族性有广泛和有效的认同;人们有广泛的兴趣积极参与政治体制,虽然他们未必参与决策;政治角色的分配是根据个人成就,而不是依据归属关系;司法和制定条例主要是以世俗的和非特指某一个人的法律制度为基础。亨廷顿的概括是:现代政治体的特征是:“理性化的权威,差异性的结构,大众的参与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种能够实现广泛目标的能力”(S.P.亨廷顿,1996,44)

亨廷顿的这几项概括,每一项实现都很不容易。理性化权威的形成意味着人们关于合法性的观念发生改变,有可能动摇人们对既定权威结构的认同,导致统一意识形态的瓦解。差异性结构的形成意味着职业化的政治家和官僚机构控制社会,而这种控制需要建立在社会的广泛认同的基础上,达成这种认同将需要一个长期过程。大众参与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大众以什么样的方式参与,以什么样的组织形态为基础,既与社会变革的程度有关,也与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有关,其中充满着很多不确定因素。

过速调整政治结构可能会带来巨大政治风险。从社会功利主义出发,我们完全可以理解杰出的政治家强调社会稳定的意义。“一些经济群体过去存在的相对地位如果持续地处于动荡之中,便孕育着冲突--尽管各个群体的绝对收入和绝对产量都有所上升。在某种情况下这样的冲突会导致公开的内战,美国内战就是明显的例子。”“只有在不付出太高的代价的情况下解决这种冲突,现代经济增长才有可能实现。”(库兹涅茨,1973,279-280)

成功的政治体制改革必以经济改革为先导,这几乎被证明是一种规律。萨缪尔森在对当代主要国家的社会变迁发表评论时指出:戈尔巴乔夫也许犯了个错误,他最先开始自由化是公民权利,或许他应当从经济层次开始(如中国那样),……。无论如何,我觉得如果他从经济层次开始自由化改革,渐次导致文化变迁,然后进入政治层次,结局便会很不一样。智利是这样做的。(参阅汪丁丁,1998)

在政治与经济的互动过程中,由不适当的政治改革操作而产生的政治改革失败,最有可能发生在乡村社会,并引发全社会的动荡。(党国英,1996;1997;1998)在遵从政治变革规律的前提下,如何进行政治改革操作,是一种政治艺术,但对此进行讨论已不是本文的任务。(四)推论与预测:中国乡村政治改革的意义

事实上,中国在1978年以后又开始了一场新的乡村社会动员运动。这场运动的经济内涵是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推广,而政治内涵则是乡村民主自治选举的实行。对于后一变化的前景在目前很难进行准确地分析预测;对政治发展的预测常常容易发生错误,亨廷顿就犯了不少这种错误。但通过本文以上理论分析,我们还是可以讨论一些问题。

在中国乡村民主自治制度推行以前,乡村领导人的合法性是通过上一级政府的任命而确立的。在社会转型时期,这种合法性获得方式已经过时,社会产生了对民主政治的需求,对此我们已经作出了分析。由于中国的现实情况,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或许会有下述特点。

第一,我国乡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东部发达地区部分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较大变化,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开放性社会。这些地区的乡村居民对民主政治有强烈需求,并对更高一级的乡政府领导人的选举表现出强烈的政治关注。这本来民主政治发展的题中应有之意。在大部分落后农村地区,由于其社会经济的封闭性,农民对民主政治并没有强烈需求。这些农村地区的民主选举活动容易受到上级政府的干预,民主选举制度形同虚设。这些地区的某些乡村可以有组织良好的民主选举活动,甚至可以选出好的领导人,但这种情形对某个上级领导人的个人素质有很大依赖性,因而具有偶然性。

第二,就整体而言,乡村民主选举在中国是史无前例的政治事件,无论村民还是政府都对于民主政治的知识极其缺乏,许多技术性的工作也需要逐步掌握,因此,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是很不规范的。就眼下而言,对大部分落后乡村的民主自治制度不能估计过高。政府干预选举将是普遍现象;因为贿选成本低廉,金钱政治将广泛存在;家族势力乃至地方恶势力也容易影响选举活动。

第三,乡村社会新崛起的富人阶层对民主政治有着最强烈的需求。一是因为他们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使他们有可能过问政治,二是他们所从事的市场活动需要稳定的政治规则来降低不确定性,以保证投资获利的稳定预期,而民主政治是最可以降低不确定性的制度。新崛起的富人阶层购买“党票”,进行贿选,组织帮派,积极寻求实际掌握政治权力。由于地方财政等实际利益的驱使,许多地方政府也乐意富人阶层进入基层政府。这种富人政治及其伴随的某些不良现象,是实行民主政治之初的正常现象,并不奇怪。如果政策调整得当,乡村富人阶层可以成为推进乡村民主政治的重要力量。

第四,农村经济发展所引起的人口变动对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发展将会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普遍规律是,随着经济发展农民将迁居万人左右以上的小城镇和大中城市,传统村落将逐步收缩为小的农场主居民点。这个过程在总体上将相当漫长,但局部变化已经在发生;只要出现这种变化,传统村落的民主自治制度就将失去意义,民主选举就必须扩大到小城镇。

第五,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在一定时期将扩大农村社会内部的家族冲突或宗派冲突。为了竞选村委会主任职务,竞选者将会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投票人的认同,而在乡村社会,血缘关系是获得认同的最重要的、也是成本最低的资源,竞选者一定会大力利用这种资源。在乡村社会其他认同条件发育不足的情况下,血缘关系的资源将更显得重要。只有在农村社会经济分工得到深化,农村人口显著减少的情况下,血缘关系在政治活动中的意义才会降低。

“乡村民主自治”已经是一个乡村政治动员令,它给乡村居民追求民主政治提供了合法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乡村居民还会提出什么样的要求,我们还很难判断。对于未来的变化,国家领导人理应未雨绸缪,提早作出统盘考虑。

(五)从长远考虑的改革:一种技术性调整

从民主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看,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是有缺陷的。今后逐步作出下述几种技术性调整是有必要的。

1·政治语汇调整。“自我管理”等“自治”概念反映了一种封闭型社会的理念,应考虑取消。应以现代国家的行政分权思想替代自治理念。

2·应逐步引入竞选制度。事实上,乡村民主选举中的竞选已经存在,但极不规范。倡导规范性竞选对乡村民主政治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利的。

3·从农村开始逐步实行“党政合一”制度,鼓励乡村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人竞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对于竞选不成功的党的领导人应予以撤换。

4·现行法规中的“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规定不符合民主政治发展的趋势,应予修改。大的自然村仍以一个村委会为好。

5·在有条件的乡镇试行直接选举制度,即由公民直接选举乡长、镇长,并鼓励党的领导人竞选这一职务。

6·现行“村财乡管”等剥夺村民委员会权利的制度应考虑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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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论文篇(6)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发展迅速。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246619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11.4%。通过调研我们可以发现我国人均国民收入呈上升趋势,2007年达到了2360美元。根据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不断得到提高,人们的经济能力也大大加强。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86元,比上年增长17.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2%,加快1.8个百分点。我国居民在满足了家庭的衣、食、住等基本需求和教育、家庭生活设施等的投资以后,仍然有可支配的收入用于其他方面,说明我国居民有外出旅游的经济能力。因此,在这样比较宽裕的经济条件下,人们具备了实现乡村旅游的经济能力,即推动乡村旅游的发展。

(二)闲暇时间

闲暇时间是旅游产生的基本条件之一。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重新修改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每周工作时间改为40小时,即实行双休日工时制,并规定有长短不一的带薪假期。1999年9月1日,国务院实施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形成了“五一”、“十一”和春节三大长假。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于2007年12月7日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家制定了新的放假方案,五一长假法定假日从过去的3天变为了1天,匀出假期给清明、端午、中秋三大传统节日;春节放假7天。这些休假制度,使人们可自由支配的闲暇时间增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乡村旅游的发展。

(三)旅游者心理需求

旅游者的心理需求对乡村旅游的推动作用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第一,逃避心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长期处于紧张、重压的状态,承受着环境和生活的双重压力。迫使城市居民产生逃离这种环境的心里,迫切寻求返璞归真、回归自然的感受。而乡村拥有恬静的田园风光、自然生活方式、质朴的民风民情,这些都迎合了城市居民的需求。第二,探新求异和挑战自然的心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受教育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使人们产生探新求异和挑战自然的心理,希望获得个性的肯定和自我价值的满足。而由于乡村旅游具有集观赏性、娱乐性、参与性和知识性为一体的独特优势,因此满足了人们这一心理需求。这两种心里需求促使旅游者到乡村进行旅游,是推动了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

(四)政府政策

乡村旅游的发展得到了党和国家及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政策支持,十六届五中全会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出了新的要求: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同时我国把发展乡村旅游作为农村脱贫奔小康的新引擎,并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解决“三农”问题和扶贫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改造农村、使农民走向现代化的新途径。2006年国家旅游局确定的旅游主题是“中国乡村游”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宣传口号为“新农村、新旅游、新体验、新风尚”。2007年国家旅游局又将全国旅游宣传主题确定为“中国和谐城乡游”,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也提出“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特别是乡村旅游业”。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这些都表明乡村旅游的发展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具备良好的宏观环境。政府政策推动了乡村旅游的发展,为乡村旅游带来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

二、吸力因子

(一)乡村风光

在中国旅游业中,乡村是构成整个文化的宏大地理背景,是发展旅游业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使中国旅游更具有魅力。由于乡村所处地理位置及自然地理环境的不同,乡村有着丰富的、天然的旅游资源,如森林公园、奇峰异岭、河流水库、特色村寨、耕作农业景观、林业景观等。由于我国南北气候差异显著,在乡村自然景观表现上也更加丰富,如山东半岛及辽东半岛的果乡,长江中、下游的竹乡,江、浙、皖、闽的茶乡,华北平原的棉乡,新疆吐鲁番的瓜果之乡等都以乡村风光的独特魅力吸引着中外游人[1]。乡村风光会使旅游者产生新奇感,并为之吸引,可以使旅游者暂时忘掉城市的喧嚣和来自生活和工作的压力,呼吸到清新的空气,亲身感到大自然的美好。因此乡村的风光是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吸力因子。

(二)乡村文化

我国农村幅员广阔,历史悠久,文化呈现多样性。乡村文化包括乡村民俗风情、乡村民居古建筑、乡村农耕文化。

1.乡村民俗风情

由于我国民族众多,各地自然条件差异悬殊,在几千年的繁衍生息中各地的乡村形成了独具当地特色的民俗风情。如辽宁的满乡、云南的傣乡、的藏乡等都有引人入胜的民俗风情景观。这些少数民族,能歌善舞,有的热情奔放、有的含蓄内在;有的以种植为主,有的以游牧为生;有的过着渔猎采集生活,有的以独特的生活习惯世代繁衍生存。我国各民族的乡村传统的节日也大为不同,如汉族有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等;彝族有火把;傣族有泼水节;另外,盛行于我国农村的游春踏青、龙舟竞渡、摔跤、赛马、射箭、斗牛、荡秋千等各种民俗活动都具有较高的欣赏价值[2]。我国农村几千年来形成的民俗文化还包括地方上的历史人物和现当代知名人士,有特色的乡村聚落、民俗活动和活动、当地传统手工艺、特色产品,还有充满情趣的乡土文化艺术,以及目的地举办的一系列游乐活动和特殊节日活动等,是乡村旅游资源中最富魅力的成分,这些丰富的源泉吸引着旅游者的眼球。

2.乡村民居古建筑

我国乡村地区拥有众多古代民居与特色建筑,乡村民居建筑,不但能给游人新奇的感觉,而且还可以为游客提供休息的场所。由于受地形、气候、建筑材料、历史、文化、社会、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乡村民居风格迥异。例如黄土高原的窑洞,东北林区的板屋等以其独特的建筑形式使游客耳目一新。不同风格的民居,给游客以不同的精神感受。我国农村还有许多古代工程、古老庄院、桥梁古道、古代河道等,富有民族特色[3]。这些民居与乡村建筑等体现了当地的文化艺术特点,吸引着国内外的游客。

3.农耕文化

农业生产虽然是一种经济活动,但其中却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例如,南方的水稻梯田,反映了南方农民精耕习作的耕作文化,以及对丘陵山地土地资源充分利用的经营思想。目前,桂林龙胜地区就成功地开发了龙脊“梯田文化”旅游,将壮、苗族山寨与农耕文化有机地结合起来。湖南省洞庭湖的大水面养殖和捕捞、大面积的粮、棉、桑、麻种植等,均体现了鱼米之乡的色彩。农耕文化显示了山乡的古土山野风情,是我国古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乡村旅游吸引旅游者的重要旅游吸引物。

(三)乡村生产、生活

当今社会都市的人们长期生活在安逸的环境中,缺乏对于农村、农事和大自然的基本了解,并且由于农村与城市生产、生活方式的差异性使他们希望能够参与农业生产的过程,体验乡村的生活方式,以求扩大知识视野和陶冶情操。乡村生产、生活方式的参与性和体验性成为乡村旅游发展的最大吸引力。现今乡村旅游中使游客参与到农事生产中的一种比较流行的方式就是租赁农园,其主要目的是让市民体验农业生产过程,享受耕作的乐趣。并且由于市民在乡村拥有自己的农园,会使市民的重游率大大提高,有利于乡村旅游的发展。城市居民除了希望可以参与农业生产以外,还希望能够体验乡村的生活方式,品尝乡村的野味饮食。城市居民在饮食方面有特异“求鲜”的习惯,加上交通的便捷,乡村的鲜活野味如鲜蛋、鲜鱼、鲜蔬菜、土鸡、土狗、土山羊、野兔、野猪、野山鸡还有农民自家酿制的美酒等,成为双休日、节假日城市居民前往的重要原因之一。乡村极具特色的生产生活方式促使许多都市居民参与到乡村旅游的队伍中来,这成为吸引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的重要吸引物。

参考文献:

[1]王娜,鲁峰.乡村旅游发展的动力机制探讨[J].桂林旅游专科学校学报,2006,(6):706.

[2]王云才,郭焕城,徐辉林.乡村旅游规划原理与方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3]易金,乡村旅游资源评价与产品开发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二、吸力因子

(一)乡村风光

在中国旅游业中,乡村是构成整个文化的宏大地理背景,是发展旅游业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使中国旅游更具有魅力。由于乡村所处地理位置及自然地理环境的不同,乡村有着丰富的、天然的旅游资源,如森林公园、奇峰异岭、河流水库、特色村寨、耕作农业景观、林业景观等。由于我国南北气候差异显著,在乡村自然景观表现上也更加丰富,如山东半岛及辽东半岛的果乡,长江中、下游的竹乡,江、浙、皖、闽的茶乡,华北平原的棉乡,新疆吐鲁番的瓜果之乡等都以乡村风光的独特魅力吸引着中外游人[1]。乡村风光会使旅游者产生新奇感,并为之吸引,可以使旅游者暂时忘掉城市的喧嚣和来自生活和工作的压力,呼吸到清新的空气,亲身感到大自然的美好。因此乡村的风光是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吸力因子。

(二)乡村文化

我国农村幅员广阔,历史悠久,文化呈现多样性。乡村文化包括乡村民俗风情、乡村民居古建筑、乡村农耕文化。

1.乡村民俗风情

由于我国民族众多,各地自然条件差异悬殊,在几千年的繁衍生息中各地的乡村形成了独具当地特色的民俗风情。如辽宁的满乡、云南的傣乡、的藏乡等都有引人入胜的民俗风情景观。这些少数民族,能歌善舞,有的热情奔放、有的含蓄内在;有的以种植为主,有的以游牧为生;有的过着渔猎采集生活,有的以独特的生活习惯世代繁衍生存。我国各民族的乡村传统的节日也大为不同,如汉族有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等;彝族有火把;傣族有泼水节;另外,盛行于我国农村的游春踏青、龙舟竞渡、摔跤、赛马、射箭、斗牛、荡秋千等各种民俗活动都具有较高的欣赏价值[2]。我国农村几千年来形成的民俗文化还包括地方上的历史人物和现当代知名人士,有特色的乡村聚落、民俗活动和活动、当地传统手工艺、特色产品,还有充满情趣的乡土文化艺术,以及目的地举办的一系列游乐活动和特殊节日活动等,是乡村旅游资源中最富魅力的成分,这些丰富的源泉吸引着旅游者的眼球。

2.乡村民居古建筑

我国乡村地区拥有众多古代民居与特色建筑,乡村民居建筑,不但能给游人新奇的感觉,而且还可以为游客提供休息的场所。由于受地形、气候、建筑材料、历史、文化、社会、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乡村民居风格迥异。例如黄土高原的窑洞,东北林区的板屋等以其独特的建筑形式使游客耳目一新。不同风格的民居,给游客以不同的精神感受。我国农村还有许多古代工程、古老庄院、桥梁古道、古代河道等,富有民族特色[3]。这些民居与乡村建筑等体现了当地的文化艺术特点,吸引着国内外的游客。

3.农耕文化

农业生产虽然是一种经济活动,但其中却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例如,南方的水稻梯田,反映了南方农民精耕习作的耕作文化,以及对丘陵山地土地资源充分利用的经营思想。目前,桂林龙胜地区就成功地开发了龙脊“梯田文化”旅游,将壮、苗族山寨与农耕文化有机地结合起来。湖南省洞庭湖的大水面养殖和捕捞、大面积的粮、棉、桑、麻种植等,均体现了鱼米之乡的色彩。农耕文化显示了山乡的古土山野风情,是我国古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乡村旅游吸引旅游者的重要旅游吸引物。

(三)乡村生产、生活

当今社会都市的人们长期生活在安逸的环境中,缺乏对于农村、农事和大自然的基本了解,并且由于农村与城市生产、生活方式的差异性使他们希望能够参与农业生产的过程,体验乡村的生活方式,以求扩大知识视野和陶冶情操。乡村生产、生活方式的参与性和体验性成为乡村旅游发展的最大吸引力。现今乡村旅游中使游客参与到农事生产中的一种比较流行的方式就是租赁农园,其主要目的是让市民体验农业生产过程,享受耕作的乐趣。并且由于市民在乡村拥有自己的农园,会使市民的重游率大大提高,有利于乡村旅游的发展。城市居民除了希望可以参与农业生产以外,还希望能够体验乡村的生活方式,品尝乡村的野味饮食。城市居民在饮食方面有特异“求鲜”的习惯,加上交通的便捷,乡村的鲜活野味如鲜蛋、鲜鱼、鲜蔬菜、土鸡、土狗、土山羊、野兔、野猪、野山鸡还有农民自家酿制的美酒等,成为双休日、节假日城市居民前往的重要原因之一。乡村极具特色的生产生活方式促使许多都市居民参与到乡村旅游的队伍中来,这成为吸引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的重要吸引物。

参考文献:

[1]王娜,鲁峰.乡村旅游发展的动力机制探讨[J].桂林旅游专科学校学报,2006,(6):706.

[2]王云才,郭焕城,徐辉林.乡村旅游规划原理与方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乡村论文篇(7)

二、乡村景观设计的原则

(一)城乡差别化协调发展原则

就乡村景观特色来说,农业、乡村元素的关键词语是自然、宽广、传统,而城市景观特色的关键词则是现代、娱乐、多元。我国乡村文化是一种纯粹的文化,主要是由于我国当前乡村文化受农耕文明的影响很深,整个村落和都是以姓氏为纽带的,如有些村子里的祠堂、宗族长等,乡村社会中的熟识的人际关系,相较城市而言有很大的不同[3]。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乡村发展可以给我们以借鉴。以法国为例,其乡村布局一般围绕教堂聚集密集分布。而且,其民居大都被农田和树木所包围。其他一欧洲国家以及日、韩等国的乡村景观和城市之间也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然而,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乡村生活非常惬意,许多乡村地区连续多年被评为世界最佳人居环境。结合国外城市及农村的发展的经验,采用城乡差别化协调发展原则符合我国的城乡发展当前的实际情况,根据“生产发展模式、生活的富余状态、民风文明、乡村整洁干净、有高效的管理”这一发展要求,不断实现社会主义农村的新建设,使城乡实现差异化、协调性发展模式。

(二)整体性原则

乡村的景观设计与计划应当坚持区域经济建设的组织形态,在设计规划中必须有整体性意识。也就是说,景观设计时,首先要对乡村的地区情形、地理位置、基础设备建设、旅游性能、乡村发展状态机竞争形势、未来发展需要、上级政府要求、自身定位等不同角度实行全方位、多思维及深层次的研究与分析。在取得充足系统的资料、在保障设计方案的可执行性前提下,确立目标和整体架构。一是要运用科学的方法设计乡村景观的功能布局,做到从整体布局出发,加强其有机整体的协调性与连接性,尽量使功能、属性各不相同的各个乡村空间在整体形象、风貌上保持和谐一致;二是全面系统分析农村生态资源,在景观布局及生态建设中,不断完善生态景观的整体性与持续稳定发展。

(三)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原则

所有乡村都有自身的特质。因为地域差异,其自然条件的景观资源也不同。通过对自然资源的充分利用,对自然山水等地形特点、人文典故、民族风情等因素的通盘考虑,在全面挖掘挑选过程中,通过优势特征的结合,建立各自全新的主题[4]。这一主题一般都是建立在景观规划与设计的基础之上的,其立意通常具有鲜明的特色和创意,景观情感与主题建造凸显得更为真实。乡村间的差异和自我特性将丰富旅游资源,使旅游者将有更多的兴趣体验,旅游品质将有更高的保障。如川西农耕文化建设,这个主题中就包含了很多内容。根据“耕”“渔”“读”“樵”这四种涵义不同的农耕思想,就可以从四个角度做相应的主题景区规划与设计,使其景观设计有鲜明的特色,整体形象更具创新性。

(四)保护生态环境持续发展原则

由于工业污染与高强度的农业耕作生产,加之资源过度的开采,目前我国部分农村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因此,要想农业与乡村旅游业得到可持续发展,建设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与农业环境是非常重要的[5]。

乡村论文篇(8)

一、视角、理路及问题的提出

三峡工程建设是中国20世纪末国家加速工业化战略的重要体现,并因其“百万移民”和库区生态重建而为世界关注。10年来,三峡工程建设的成功、“开发性移民”政策的创造性实践以及对库区生态保护的强化等已是不容置疑的事实。但无论是三峡库区生态重建还是该地区社会结构变迁及社会建设,都是一个长期过程,而对这一过程做“历史的”和“正在发生的”两个维度的检视,是事物发展的应然要求。

社会建设是一个系统,并与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在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社会建设,是该系统基于进化的渐变过程。但三峡库区的社会建设,因地区工业化的跨越式发展——大规模工程建设和由此产生的“百万大移民”而具有特殊性,即三峡库区的社会建设包含着社会结构变迁的内容。

在三峡库区“百万移民”的迁建与安置中,由政府主导的行政性、大规模工程移民的非自愿性和工程建设进度加快等多种因素使然,促成了“百万移民”的安置进程呈现出四个特征:安置时序的约束性,安置方式的受限性,工程建设加速对安置规划构成“倒逼机制”和安置过程带有完成行政任务的“色彩”。在这四个特征的交互作用下,三峡库区的社会转型有别于因渐进工业化导引的社会转型的速率和方式而具有突发性;因而整个三峡库区的社会回应能力——在一定社会结构中公众依据社会和自身价值准则,参与对公共政策的应答、认同、实化及实践(互动)的能力是有限的;同时,这种“有限”不仅仅表现在人们认知、心理和个体承受能力等方面,而且还表现在三峡库区是中国最贫困的地区之一的社会条件不良、生态环境脆弱、土地资源承载能力低和产业基础极度薄弱等方面。

笔者在参与主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庆“移民经济”研究》后,为开展“移民社会学”研究,曾于2005年3月至2008年1月,先后6次到重庆三峡库区做实地考察。笔者注意到:一方面,在大规模移民中,当行政力量对库区的社会回应能力及移民回应方式的选择形成主导与规制后,客观上生成出“移民社会”这类特殊的经济社会现象、生存形态和社会结构变迁模式;另一方面,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社会建设既不是经济建设的“副产品”,也不应落后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当三峡库区的“移民社会”逐渐生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结构和形态,并随着2006年国家实施新的库区移民补偿政策而得到强化时,与三峡工程逐渐被确认为国家公共产品相联系的是,移民社会、移民群体的文化及社会心态也随之形成;再一方面,三峡库区移民社会重建与治理的基础——乡村治理依然面临多重具有历史承续特征的结构性矛盾,而且这些结构性矛盾正悄然地发生着某种变化:如三峡工程建设与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正转化为三峡库区移民乡村土地资源与人口严重超载之间的矛盾;如三峡库区的城市化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矛盾,正演变为乡村社会建设与治理主体弱质化的矛盾等等。或许正是因为这一“历史的”和“正在发生的”过程蕴含着多重启示,从而为开展“移民社会”研究和思考“移民社会学”这一研究命题提供了可能。

二、对三峡库区乡村人口超载历史基元的检视

三峡工程建设在国家战略设计及实施中,包含了经济、社会、人口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统筹的主旨,如实施“开发性移民”政策和“退耕还林”政策等等,因而它有别于新中国历史上其他水库移民的非统筹的取向和过程及方式;虽然“开发性移民”政策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的统筹性移民安置,但其作为一种全新的尝试,又具有探索、创新与试错的性质,如实践中对三峡库区移民“后靠安置”方式的部分修正和对移民后期补偿政策的再调整等。

(一)三峡库区乡村治理中人口超载的现状

按2009年三峡工程建设坝前水位达到175米的设计要求测算,重庆三峡库区将动态迁建和安置107万移民。其中,规划设计的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约41万人。减去农村移民安置中10万外迁移民,仍有31万多农村移民需在重庆三峡库区内以“整体后靠”和“插花”方式安置。对于这一规划安置的总量,若考虑到三峡工程建设长达10年以上的周期以及与这一过程相伴随的重庆库区每年平均12%o的自然增长或约7%0的人口净增长数;考虑到三峡库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实施了25度以上坡地“退耕还林”所减少的土地数量,即按此要求,整个重庆三峡库区在25度以上的坡地占其总面积的近1/3;考虑到三峡地区历史上是中国贫穷落后地区的现实和由于三峡工程建设论证长达9年多,而在此期间国家停止了这一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化投入的社会效应;考虑到三峡工程建设及后期管理对库区农村劳动吸纳的有限性,即三峡地区跨越式工业化与该地区社会结构变迁相对分离的实际;考虑到为保护三峡库区生态而对库区传统落后的“五小”企业关、停、并、转出现的产业“空洞”和由此形成的就业压力等等;那么,三峡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就有可能转化为库区土地资源与人口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产业空虚与就业压力的结构性矛盾、三峡工程建设的现代化与三峡地区经济社会落后的结构性矛盾。

正如,在重庆库区,三峡工程建设将淹没耕地36万亩和整个库区内需退耕还林282万亩。虽然据国家长江水利委员会的规划设计,重庆三峡库区可以开发15.66万亩土地,即通过开垦荒地、坡地改梯田、调整家庭承包责任田和采取工程防护等措施,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通知》(电[1998]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家计委<关于灾后重建,根治长江黄河水患补充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三峡库区25度以上坡地必须实施退耕还林。按照这一要求,在重庆三峡库区按规划可开发的15.66万亩土地中,将减少7万亩。由此,在重庆三峡库区移民安置中,非规划的潜在人口的刚性增长和规划的可开发的移民安置土地的刚性减少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从实施移民安置的初期便孕育了。

于是,随着重庆三峡库区第一阶段移民任务(1992-2000年)的完成,重庆三峡库区的人口密度由移民前的363A/平方公里,增加到383A/平方公里;到第二阶段移民任务完成时(2004年),库区每平方公里达到了391人。截止到2005年底,重庆三峡库区幅员面积为4.5373万平方公里,户籍人口为1793.56万人,其人口密度上升到396人/平方公里,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到2005年底,重庆三峡库区可耕地面积为10724745亩,人均耕地面积0.598亩,只有全国人均耕地1.41亩的42.4%,是全国农村人均耕地1.6亩的37.3%。由此,在重庆三峡库区特别是库区的农村,人口超载、人地矛盾异常突出。

当总书记对重庆明确提出“要确保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腹心地带的生态安全”任务时,重新审视重庆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尤其是农村移民安置已有的历史和正在显化的先期政策效应,既是重庆实施统筹城乡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学界的社会责任。

(二)加深库区人口超载的历史基元

重庆三峡库区的人口超载现象,在库区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并具有历史的基元。表现在:一是库区农村的移民安置,主要采用的是就近“插花”和集中“后靠”两种安置方式。在这两种安置方式中的土地补偿与调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移民以熟地换生地、平地换坡地、高产地换低产地的问题;在不考虑三峡库区各种地质灾害多发的背景下,客观上已经存在原有土地和新垦土地对农村人口承载能力下降的问题。二是三峡工程开工建设前的“数据详查”在某些地方存在“粗放”问题,从而加深了一些地方农村移民安置中的人地矛盾。如在安置总量上,重庆库区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量,超规划设计6.96万人,而占地移民生产安置又超过规划设计3.05万人,两项合计超安置规划达10.01万人;同时,重庆库区集镇人口的规模,也比原规划设计安置的人口多出60424人;又如,从某一局部地区看,如开县长安村在调整土地安置移民时通过丈量后发现,全村实际耕地为1500.5亩,比早期规划设计时的1992.6亩“详查”数,少了492.1亩。三是当三峡工程进度加快而对移民安置工作形成“倒逼机制”时,对各级地方政府而言,能否在原安置规划基础上提前完成大规模农村移民安置是一项“刚性”任务。在工程建设加快形成的倒逼机制的作用下,有些地方采用农村移民“整体后靠”的集中安置,是一种提高安置效率的行政理性。然而,这一安置方式不仅突显了土地对人口承载能力的不足,而且安置方式的粗放还制约了社会及成员的回应能力,于是农村居民点安置集中、耕地极少,生计问题突出。四是为解决好三峡工程建设与库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国家实施了关系长江流域和库区腹心地带生态安全的“退耕还林”政策,这一战略的实施非常正确。但任何社会政策在彰显“可见功能”的同时,还可能因为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制约而显化出某些“潜在功能”,因而在实践中检视社会政策并建立相关修复机制,是探索、创新与试错的内在要求。如笔者一行2007年4月到重庆三峡库区忠县石宝镇的太平村做实地调查时了解到:该村是半淹没移民村,全村沿江的一部分较肥沃的土地被淹没后,是通过把本村移民后靠和调整村内人均承包地的方式来安置移民的,而调整后的全村人均耕地约为O.5亩;当国家要求实施“退耕还林”政策时,该村还有一部分农户承担了退耕还林的任务,而退耕还林后的农户的人均耕地约为0.3亩。按国家政策规定,退耕还林补助的标准是:每亩每年补助、240元,其中生态林补助8年,经济林补助6年。当我们在调查中问及“耕地少,退耕还林补助领完以后怎么办”时,当地多数村民的回答是“不知道”;但也有一些村民表现出了对未来的“乐观”,而乐观的理由是国家在2006年开始对三峡库区农村移民按人头实施了新的补助,即每人每月50元并持续补助20年(在调查时,国家对退耕还林的补偿时间还没有调整,国家是在2007年下半年又再次调整并延长了退耕还林的补偿周期)。但对于同村让出了部分承包地的非移民村民和非退耕还林村民来说,却是没有补助的。五是重庆三峡库区在人口分布上具有对低平地势强烈的趋向性,如在海拔600米左右的平坝浅丘地区是843人/平方公里;在海拔1000米左右的丘陵低山区是450人/平方公里;在海拔1500米左右的山高坡陡地区是430人/平方公里。当沿江淹没地的农村移民后靠安置,而高山地区的非水库农村移民又因为“退耕还林”而向低处迁移时,在乡村土地资源与人口超载的矛盾中,又嵌入了人口分布中的人口挤压问题。

(三)对乡村人口超载和挤压的现实分析

三峡库区“移民社会”的产生,是由大规模经济建设和由政府主导的非自愿性大规模移民带来地区经济社会结构变迁的过程使然。因而它在现实社会系统中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变迁过程及生存形态。移民社会的生成过程涉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调整甚至变革,因而对由大规模非自愿性移民生成的“移民社会”做结构分析,是考察这一特殊的社会变迁过程及生存形态、社会心理的核心。

社会结构是具有长期持续性、稳定且有规律的社会互动关系模式;它内含各种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和社会的关系的互促与制约以及这些关系的嬗变受制于一定的资源条件,尤其是在经济社会整体发展落后的地区。所以,一定区域内的人口超载和挤压现象,尤其是在以土地为生存基础的农村,不仅意味着生存资源匮乏、生存空间萎缩和自我发展条件不良,而且还意味着该区域社会结构变迁的内在动力不足以及乡村社会自身建设和社会关系嬗变等潜在风险。

在库区,农村移民的安置除外迁移民外,主要有两种:建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和“插花式”分散安置。因而移民社会的生成及类型也与这两种安置方式相联系。在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其乡村公用设施和移民住房都是新建的,但因为人均耕地极少,乡村自我发展的能量即生产与再生产的资源条件不足;而且这类新建的移民村、社大多没有集体经济,因而移民普遍面临着移出后如何生存与发展的压力。笔者在库区的移民乡村调查时注意到:当问及“村民自治”、“计划生育”等乡村治理话题时,多数村民并不关心;但他们却“质疑”调查者为什么不关心和过问他们的生计问题。调查还发现,对于整体后靠安置形成的一些移民乡村的建设问题,部分移民的看法是“我们为国家做了贡献,损失已经很大了,所以乡村的基本建设应该由政府‘买单’”;而且认为,如果他们以后遇到什么困难,也应该找政府。

由大规模移民整体安置形成的典型的乡村社会,不仅其结构变迁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外部的政府行为和国家政策扶持,而且移民社会中的社会网的重构、人际关系的发展和社会心理的形成,还因为移民社会结构的文化基元的特殊性而具有循环内生和持续固化的特征。前者导致并表现为:移民社会结构的演进,潜在走向相对封闭和内在发展动力不足的风险;由后者使然并表现为:移民社会的社会网的重构具有局限性和呈收缩状态;而由二者共同决定:移民社会在演进中的“交换”,更强调与地方政府的互动。而在文化重建中,更强调“我们是移民”这一特殊的文化及社会心态。于是,移民社会的人际关系、移民的社会心理及价值取向等,逐渐演变为一种特殊的亚文化并沦为主流社会的亚文化圈。正如,一种普遍存在的文化是:不仅许多移民不断强调“我们是移民”,而且更重要的是许多安置地政府及社会公众也认为“他们是移民……”虽然这种现象及文化的功能还只是“初露端倪”,但这种“存在”已经正在或多或少地阻碍三峡库区典型移民社会的自我发展与建设,如相当一部分移民乡村以及一部分移民的自我发展的责任意识比较薄弱。

“插花式”安置主要包括只有部分淹没的乡村中的村民实行内部安置和全淹乡村的村民实行分散安置两种。但无论哪种“插花式”安置,都需要对移入地乡村的人均耕地做新的调整和新垦部分土地。由于新垦土地的规模受“退耕还林”政策的限制,因而移入地村落的人均耕地普遍减少和土地承载能力相对下降是必然的。对承接插花式移民的乡村而言,虽然承担了安置移民的任务,但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本身并不能获得政府成规模的补偿,这与整体后靠式移民安置是不同的;以致这些乡村本已落后的公用设施,必然要面临更加严重的人口超载问题;再加之库区的许多乡村受自然地理条件、交通等因素的制约,几乎都没有集体经济的基础;于是,许多插花式移民安置乡村的村民的土地收益下降和乡村自我发展能力被不同程度地削弱成为了一种“归宿”。正如,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由于人均耕地少,一些村、社就连拓修机耕道都非常困难。

在库区农村,虽然移入地的乡村社会结构有人口数量、人口分布和人口构成类型上的变化,但却没有呈现出由量变到质变的结构性特征。正如,原有的相对封闭的乡村社会结构、传统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相对封闭的生存状态,是因为三峡工程建设产生的大规模移民而“被迫”迅速地、但却是短暂地开放了和改变了。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些乡村内部长期的“自赖”发展模式和社会结构进化的循环特征与方式,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提高其生产力和改变这些乡村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存方式;虽然由外部力量推动产生的移民乡村的村民理应有“风雨同舟”的情结,但在插花式移民乡村中,却产生了无论是原住村民还是移民的新的适应与认同问题。正如,笔者在忠县调查时发现:当问及人均耕地和移民的生活状况时,原住村民的回答是“大家的耕地都少,但他们(移民)要领20年的补偿,我们啥都没有”;当笔者以“村里的集体收入是否移民也分配”的话题分别询问原住村民和移民时,原住村民的回答是:“现在人多了,分不到什么一¨一”而移民的回答是:“我们有吗?可能是因为我们有补偿……”

事实上,在“插花式”移民安置的乡村,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潜规则”(差别对待)是存在的,而且已深深地反映在“插花式”移民乡村的人际关系中。如调查发现:在同一村落中,移民与移民之间的交往和互助,在深度与频度上都远高于移民同原住村民之间的交往与互助。笔者还了解到:当“插花式”移民乡村中的移民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相对集中和有他们自己的“代言人”时,乡村治理中的利益博弈一般是公开的,而且移民群体并不_定处于弱势;这与移民群体始终握有“政策牌”和能够及时得到乡镇政府的支持有关系;但在高度分散的典型的“插花式”移民乡村中,即少数移民分散安置在同一村的不同社里且人数很少时,情况就不相同了。这类移民更多的是把他们自己“封闭”起来,按他们的话说:“现在都是各顾各的,基本上没有交往,他们也不愿意同我们交往。”

另外,在插花式移民乡村中,必须通过调整村里的人均耕地来实现安置;而政策补偿是按移民人头直补到移民个体而非移入地的乡村。因而移入地的原住村民形成了“我们拿出了耕地却没有得到补偿”的心态和“吃了亏”的意识;而移民普遍强调的是“我们为国家做了贡献,吃了更大的亏”。当这两种心态及观念意识,因2006年国家开始实施对三峡库区移民进行后期扶持和补偿政策而进一步强化时,不仅移民与原住村民群体之间的关系更加疏离了,而且原住村民与移民在发展条件与基础上的差距也随之拉大,即在乡村人均耕地少的共生环境中,移民每人每月有50元的补偿并要持续20年,而原住村民是没有的。

由工程建设促成的大规模非自愿性移民,既是一种经济现象与过程,又是一种社会结构变迁现象及过程。但在实际过程中,这两种属性及特征的演变却未必是统一的、互促的、均衡的和同向度的。如果说“注意力”是一种经济要素和社会资源,那么,政府、公众关注得更多的是三峡工程建设本身将带来的经济效益和它的综合功能以及对大规模移民关注的重点在于他们的补偿的落实和移民安置的进度等等;而对于大规模移民形成的“移民社会”以及这一特殊的社会结构变迁及转型过程本身的思考和理解,却非常薄弱。当移民乡村内部面临严重的人口超载所导致的生存压力、原住村民与移民间的关系及情感的疏离、移民群体和原住村民群体之间的发展条件存在较大的差距时,移民乡村的发展及建设,便面临了他们自身无法摆脱的“困惑”。

三、库区乡村治理与治理主体的弱质化

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相联系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因而三峡库区农村劳动力及人口的大量外流是必然的,而且无可厚非。但是,社会个体流动是基于自我发展和比较收益的再选择,还是基于最基本的求生存的压力,二者有很大的区别。在这里,笔者不是要讨论他们是否应当流动,尤其是结构性流动与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相联系,而是希望检视迫使他们流动的社会基元和产生的效应,包括那些可见的和潜在的。

(一)库区乡村治理主体弱质化的基本性状

重庆库区是贫困区县集中连片的地区。在重庆库区的15个淹没区县中,有11个属于扶贫开发重点县。从历史上看,建国初期的三峡地区就是中国的贫困地区之一。在改革开放中,虽然全国由东到西都逐渐步入了加速发展状态,但对于三峡库区来说,由于三峡工程是否建设的论证长达9年多,而这期间国家在政策上明确控制了对三峡库区的基本建设投入,以致整个三峡库区在全国改革开放的高速发展进程中,长期处于了低度发展的状态,三峡库区的农村更是进入了几乎停滞发展的状态。在重庆库区农村人均耕地少、人口超载严重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极为落后的性状下,库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所谓“转移”,在很大程度上并非是因为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和科技进步的需要使然,而是迫于库区的土地资源已不足以承载他们的基本生存,按当地村民们普遍的说法是“要去讨生活”。

认知和判断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落后有3个可以参考的维度。第一个重要维度是:建国以来三峡地区一直处于低度发展状态。如原万州地区的8个县,国家从建国后至三峡工程开工前,总计投资仅6亿元;又如,云阳县在解放初至三峡工程开工前的数十年间,国家人均投资仅为98元,只占全国人均国家投资的9.3%。第二个重要维度是:三峡库区城市化率低。据重庆市统计局提供的资料,按2005年重庆三峡库区1793.56万户籍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为590.53万,仅占32.93%;而农业人口为1203.03万,占到67.08%。第三个重要维度是:三峡库区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低。教育是个体或群体在社会中实现公平的起点。据重庆市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整理,在重庆三峡库区6岁及以上年龄受教育人口中,小学及初中文化程度者所占比例分别为41.37%和29.82%,二者合计高达71.19%;同时,在重庆三峡库区,6岁及以上受教育人口中,文盲和半文盲率达7.78%。在库区农村,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比重仅为0.12%,高中文化程度为2.49%,两项合计的比例仅占2.7%;而且这类文化素质稍高的劳动力还大量地外出“讨生活”去了。“讨生活”是指他们的外出务工有别于因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产生的结构性流动,即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是迫于“一方水土难养一方人”。因而他们中的大多数并非能够在城市的第二或第三产业中沉淀下来,所以他们依然具有“农民”身份和“两栖”职业特征。

对整个社会而言,当教育是公平的起点,就业是实现公平的过程时,在落后的三峡库区农村,劳动力人口整体受教育程度低和传统农业发展的资源匮乏,不仅注定了他们在库区的生存压力大,而且决定了他们外出讨生活或寻求发展的成本高。

(二)加深库区乡村治理主体弱质化的原因

从需求理论看,当一个地区的个体或群体面临生存压力时,在社会结构逐渐开放的条件下,他们基于本能的选择便是外出(务工),并以此来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或改变生存方式。从交换理论解释行为主义命题的角度看:当“有机体在某种场合下的行为曾得到酬赏,如再次出现相似场合时,它们就会重复那种行为”,即三峡库区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流,一方面类似于当年安徽农民走出“改革第一步”的那种“自救行为”;另一方面,当他们的“自救”在三峡库区的基本生存条件(土地与人口)没有根本改变时,将会持续下去。从发展理论看,一旦由经济动机产生的某种特定的模式在一个文化中建立起来,它就限制了其他潜在的社会模式的出现,即限制了三峡库区农村村民建设自己家园的行为模式的出现;换言之,三峡库区农村劳动力作为一个群体的发展需求——乡村建设或新农村建设,不是被他们人为地忽视了,而是这种群体性需求被更广泛意义上的一种多维现象——“贫困”——既包括物质匮乏和较低的健康与教育程度,还包括风险和面临风险时的脆弱性以及不能表达自身的需求和缺乏影响力等抑制了。

从历史的视角看,造成重庆三峡库区农村人口文化素质低的主要根源在于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落后;但是从另一角度看,造成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根源,又与库区劳动力文化素质整体较低相联系;而且,库区劳动力整体素质低的基本性状尤其是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及结构的不良,既对库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形成了制约,又使库区的乡村治理面临治理主体弱质化的困惑,特别是在三峡库区农村的几乎所有青壮年劳动力都外出务工时。

2005年8月,笔者一行9人在库区的武隆县调查时,当地领导介绍说,“我们县外出务工的农民要占农村劳动力总量的60%左右”;他说,“我们是部级贫困县,农民外出务工的收入要占我们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左右;能出去打工的几乎都出去了,农村剩的都是些老人和娃儿……”在三峡库区的开县,有关领导介绍说,“我们这里的农村特别是很穷的地方,现在基本上没有青壮年……而且在沿海地区,女的比男的好打工些,所以农村的育龄妇女也几乎都走完了……”

2006年3月,我们在万州区与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座谈时,区领导介绍说,“我们区因为移民和对‘五小’企业的关、停、并、转,城镇人口的就业压力本身就非常大,所以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大多数都到外地打工去了”;我们在乡镇调查时,一位领导说:“我们有些村的年轻人几乎都走光了,连村干部都不好选。”

2007年4月,笔者一行人在库区忠县官坝镇的固国村召开了村民座谈会,当问及该村有多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时,36岁的村书记说,“哪里是剩余劳动力哟,现在土地少得很,农民种地是‘除了锅巴没得饭’,能出去的都出去了;我们村起码有70%的人出去了”;同时,他又指着来开座谈会的村民对我们说,“你们看嘛,今天来的几十个人,哪里有年轻人嘛”。在调查中笔者了解到,该村在2003年曾经荣获“全国计划生育先进示范村”的称号,这在农村社会治理中是非常难得的;为此,我们在调查中专门询问了村委会的运行、村干部的选举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情况。然而,村书记却对我们说,“我不太清楚。我去年底从沿海回来,今年初才当村书记,以前的村书记满60岁了;现在村里没有年轻人,所以书记、村长都是我,我还要兼管计划生育工作,我那里管得过来嘛”。随后,笔者在与村书记进一步的深度访谈中了解到:他之所以不太赞同我们关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说法,是由于该村因移民和“退耕还林”摊薄了人均耕地(仅有0.3亩),许多村民是把自己一家的几分地完全撂荒了外出务工的;而且该村已经谈不上什么乡村治理了。

现代大工业的发展将解构以家庭为生产单位或经济组织形式的传统农业,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早已证明的一种必然;而且,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强调过这样的规律:“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向工业不发达的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当三峡库区大规模工业化及跨越式发展方式与三峡库区大规模移民发生的社会转型进程相对分离时,即三峡工程建设本身并不能大规模吸纳库区农村劳动力就业,而是客观上“挤压”了当地农村的土地资源时,虽然这种“挤压”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孕育并体现着社会进步,而且这种趋势不可阻挡;但是,在三峡库区的这一进程与我们许多现行政策之间的关系,却是需要我们去审视和思考的。

(三)乡村治理主体弱质化对乡村治理的影响

在一定意义上,当三峡库区乡村治理主体既因结构性流动却又未能表现出结构流动的后续特征——结构性沉淀时,其留守的治理主体客观上呈现的弱质化问题,实质上也是新农村建设主体是否弱质化的问题。虽然以这样的逻辑推理方式演绎结论或许过于沉重,但是,对于问题的性状从生产力角度看,却实实在在地表现为推动库区农业发展的主体弱质化;而从人力资源的角度看,是农村人力资源构成不良并呈现畸形化的态势;倘若再从社会建设及乡村治理的角度看,还意味着乡村建设主体的缺失与治理的粗放。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笔者认为,讨论农村的“空巢家庭”、“老人农业”、“留守儿童”等社会现象与问题,只是在关注中国工业化进程产生的一些“表象”问题,因为这三种表象的背后,实质是新农村建设或乡村建设与治理的主体的问题以及中国工业化与贫困落后地区农村劳动力结构性流动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重要且复杂,限于篇幅,笔者将另文论述)。从人类工业文明的历史看,由工业化、城市化和科技进步促成的大规模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是社会的进步;但与这种转移相联系的应是农村中农民所持土地的自由流转;同时,这种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还应当表现出举家转移的社会结构变迁的特征,才有利于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流转(土地集中)。然而,三峡库区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外出务工却不然,几乎每家都有最好的劳动力外出务工,而把老、弱、病、幼留守在农村。结果是有限的土地资源既无法相对集中,又存在部分土地撂荒和乡村治理停滞。

加快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是乡村建设与乡村治理的物质基础。然而,三峡库区一些乡村发展主体的弱质化,已经影响到三峡库区的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治理。表现在:一是由于一些乡村留守主体的弱质化,使其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和普及难以进行,从而制约了库区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和耕作技术的变革。如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一些乡镇基层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试点性地在一些乡村建立了“村读书阅览室”,主要提供一些农业科普、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宣传等方面的书刊,但尴尬的是,留在,村里的村民几乎没有人感兴趣。二是取消农业税以后,农民没有了因保留土地而必须纳税的压力,所以耕地极少的库区农民宁可土地撂荒到外面去打工,也不从事农业生产和把土地流转于他人;虽然也存在一些撂荒地被乡村中留守的弱势人群耕种的情况,但是,耕作者一般不再对土地进行投入。按忠县太平村村民的说法:“种别人的撂荒地,只能是种一回算一回、收几颗算几颗。”三是当大量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乡村中以老幼、病残等留守人群为主时,乡村既没有能力开展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也没有能力承接政府新农村建设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武隆县一位乡镇领导说,“我们开展的新农村建设项目,村里没有劳动力,就是政府出钱向农民买工都找不到人;现在又不准摊派,来的尽是些老头、老婆婆和娃儿……”四是当乡村治理主体以老幼、病残等留守人群为主时,乡村治理中的“村民自治”建设,即典型的村委会和村党支部选举、“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等都几乎流于了形式,甚至有些乡村还在原来发展的基础上倒退了。如在2007年4月我们调查的三个区县的7个乡村中,每当问及村民自治、基层民主选举等话题时,村民们要么说“不晓得”,要么感到困惑,甚至还有许多村民觉得我们提出的“问题”好笑。对于这种现象,固国村的村书记解释说:“你们说的这些事,我们都是按上面怎么说就怎么办;现在又不催粮交款了,村里只是按上面的要求填点报表、发点特困户的补助……”

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是一种互促、同构和相互回应的互动关系;同时,社会治理还是政府有效治理的社会条件与环境;在这个意义上,乡村治理的困惑,也应是政府治理的困惑。因为,目前政府与社会已经形成了一种共识,那就是:没有中国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没有农村社会的全面小康与和谐,就没有中国的全面小康与和谐。因此,关注和研究乡村社会建设尤其是三峡库区移民社会的社会建设与治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四、结语

第一,笔者讨论的“重庆三峡库区乡村治理的困惑”,其实并非一个乡村能够通过自治或自身建设所能解决的问题;而且三峡库区乡村治理的困惑,也并非仅仅是笔者所讨论的两个话题(限于篇幅),但确实是需要学者们去思考、去研究的问题。

乡村论文篇(9)

第一,配合课程设置。连云港市农村小学美术专职教师紧缺,为了完成课程设置,学校从其他科目调配非美术专业教师担任美术教学工作。根据课题组的调查研究分析及对相关文献的分析,目前农村美术教师构成阻碍了课程改革深层次推进,基础教育面临新的发展问题,推进统筹城乡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工作担负着更为艰巨和复杂的历史使命。第二,体现课程性质。2011版美术课程标准指出,义务教育阶段的美术课程强调美术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乡土民间美术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使之成为美术课程资源,是对国家美术课程的补充,为美术教学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本课题是立足于连云港市板浦特有的民间艺术,让民间美术从艺术角度反映民族特色和本土艺术精神,反映民族文化意识与价值观。第三,提高教师素养。通过课题研究,引导教师深入学习教育教学理论,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师自身的教学水平和艺术涵养。本课题的研究将引发教师及学生转变创新观念,丰富和发展美术课堂教学的理论。第四,解决现存问题。本课题的研究以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为主,让学生在美术教学活动中得到锻炼和审美教育,调动每位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引导学生质疑、调查、探究,在实践中学习,把家乡的民间艺术发扬光大。改变以往的教学模式,让学生真正做到在学中做、做中学,理论与实践紧密相连。

二、在美术教学中运用连云港民间艺术的目标和内容

1.研究目标

第一,学生的美术素养。小学民间美术课程的开发既要把握民间美术资源的“民间”特性,又要注重与学生身心发展认识规律相结合,重在培养学生的技能与理解力,让学生多渠道地体验学习乐趣,逐渐认识民族艺术的价值,通过探索活动主动地在生活中传承、保护和发展民间艺术,实现民族文化多样性的活态传承。第二,教师的专业发展。教师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对连云港民间艺术进行全面的了解、学习、交流、探讨,与民间艺人直接接触,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让教师在广泛的文化情境中认识民间艺术的特征、艺术表现的多样性,以及美术对社会生活的独特贡献。在课题的研究过程中,课题组通过对连云港民间艺术的学习与探讨,据此确定课题研究的一些方案和策略,提高教师的综合能力。第三,学校的整体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家长和社区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积极参与民间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创办特色艺术学校,形成健康的校园文化。全面贯彻落实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大力提高学校教育教学的水平。

2.研究内容

乡土特色美术手工课教学,是根据农村经济相对滞后、学生准备美术学习用具较难而设计的。经过实施可以弥补农村基层学校教学方式的不足。第一,学生的学习方式和习惯。改变原有单纯接受式的学习方式,建立和形成充分调动、发挥学生主体性和探究式学习方式成为这次课题研究主要应解决的问题。让学生通过对连云港民间艺术进行全面的了解、学习、交流、探讨,在广泛的文化情境中认识民间艺术的特征、艺术表现的多样性以及美术对社会生活的独特贡献。第二,教师教学的方式与途径。在美术教学中有效地开展小组合作学习活动,在教学中让学生多看、多思,多讨论、交流和动手操作。第三,教师研究水平。教师在实践反思自己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以及教育教学行为。以人为本,依托课题教研,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三、在美术教学中运用连云港民间艺术的实践

“连云港民间艺术在乡村小学美术教学中的应用研究”这一课题不仅体现了美术课堂教学的人文性和工具性,也是衡量美术课堂教学优劣的原则和标准,研究的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实用价值。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逐步推广”的思路,进行科学、有序的研究,主要过程如下:

1.农村小学美术教师课堂教学单一化现状研究

第一,现象分析。根据调查发现,以往海州区农村美术教学的课堂随意性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部分海州农村地处偏僻,受客观条件限制。在海州农村,缺少美术馆、画廊、历史博物馆等设施。海州区部分学校经费紧张。教师缺少辅助设备、图片资料等。久而久之,学生很容易厌烦,从而对美术课失去兴趣。由于美术课对材料有一定程度的依赖性,导致美术课堂的教学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学生材料的准备情况。农村学生的学具很难齐全,常令教师犯难。学生在接触美术作品时,主要使用一些蜡笔、彩笔、水粉等常见的绘画材料,材料的单一使学生的作业带有明显的复制痕迹。第二,对现状的反思。通过调查分析,课题组发现要改变农村小学美术课堂教学现状,必须把提高教师业务素质、转变观念作为切入点。当前的教学在向实证研究的方向发展,靠经验的描述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只有采用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课堂教学中长期困扰美术教师的难点问题、症结问题进行实实在在的研究,才能有效地建构生态化的课堂教学。因此,必须积极引导教师针对教学中的困惑进行研究,让科学的理论指导教学实践,使教师的教学行为更加符合教学规律。

2.农村美术教师课堂教学“生态化建构”的实践研究

农村小学美术教师课堂教学民间艺术的实践研究过程中,课题组采用了实证研究法,从理论上弄清课题中民间艺术的内涵,明确生态化教学的特点、价值,初步形成生态化教学的理论体系。在实现生态化课堂教学的前提下实现课堂教学效益最大化。第一,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资源。如广阔的田野、蓝天白云、美丽的山川、河流、动物和奇花异草,还有天然的材料,如各种竹、石、木、土、草等,不仅自然风光美,而且物产丰富等,这些都是学生绘画的好题材。罗丹曾说过:“对于我们的眼睛,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因此,在特色化美术教学的探索中,笔者积极引导学生观察自己身边的事物,在熟悉的家乡寻美,在取材中欣赏美,在绘画中创造美。第二,独具特色的民间文化资源。传统的节日是民族文化的集中体现,也是民间美术的大荟萃。走进节日,参与民俗活动,亲身体验民间美术在这些节日中的特色,也是对学校美术教育的有益补充。在节日里,农民杀猪宰羊、走乡邻、访亲友、逛庙会。不同的时节,农民有不同的庆贺方法。古镇板浦有着悠久的舞龙、玩花船的风俗传统。每年农历正月十五是古镇传统的花灯节。这是全镇性的盛大庆祝活动。在活动期间,在家庭、学校、社会的配合下,笔者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画脸谱、糊龙鳞、龙头点彩、染彩车、舞大龙等活动。第三,方便利用的民间工艺资源。连云港市的服装业比较兴旺,自然废弃的布角料也很多。在教学中,笔者充分利用这一资源,指导学生用布角料进行布贴画的创作,收到了很好的艺术效果。当笔者把这些经济实用的材料作为美术学具引进课堂时,引起了学生的极大兴趣,调动了学生的创新思维,学生学得主动、愉快,课堂氛围生动、活泼。

四、研究的理性认识

第一,明确了乡土文化美术课堂教学的文化内涵与价值取向。乡土文化课堂教学有助于促进师生的共同成长。通过一年多的实践研究,农村小学美术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明显提高了,大大推进了教育的均衡发展。第二,明确了乡土文化美术课堂教学在课程改革中的应有地位。课程改革的目的是实现教学的最优化,借助生态学的研究成果,以农村小学所形成的教学系统为中轴,以连云港乡土文化渗入课堂教学为主线,从实践中探索农村小学美术课堂形式,建构农村小学美术课堂教学生态化的环境,达到了教学的平衡、协同、和谐,实现了课堂教学的优质化。第三,梳理了乡土文化美术课堂教学实施中的几个关系。一是处理好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不断丰富生态化美术课堂的内涵。二是处理好教师、学生与教学环境的关系,追求“乡土文化”的教学环境,追求乡土文化基础上的生态课堂。三是处理好学生与学生的关系,寻找生生之间“协同”的连接点,让乡土文化课堂更加完善。

五、研究尚存在的问题与反思

1.存在的问题

这两年多的研究过程,课题组虽然取得了一些收获,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研究的动力尚显不足,课题研究活动还没有真正成为教师的自觉行为,课题研究还只停留在较为浅显的层次,未能建立完整的体系;第二,课题注重对农村小学乡土文化课堂教学特色化的研究,但对特色化课堂教学的构建研究还有欠缺。研究过程中关注乡土特色文化教学过多,对课堂教学过程中如何构建乡土特色课堂教学模式的研究尚不够深入。

乡村论文篇(10)

(二)乡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形成我国耕地资源逐年减少,不仅耕地数量降低,耕地质量也明显下降,已形成“人多地少、后备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农业作为我国的基础产业,其高效收益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有重要意义。20世纪80年代,工业技术发展迅速,土地资源在工业生产中的价值大大提升,具体表现为利用资本、科技以及人类的劳动最终产生工业收益。因此,大量农用地转变为非农用地,耕地减少,荒地以及工厂废弃地增多,耕地与粮食问题局面严峻。为了巩固粮食安全,维护农业的中心地位,达成耕地资源的动态平衡,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土地综合利用效率,国家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持续推进土地的整理整治,并逐步迈入土地综合整治阶段。

(三)乡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义乡村土地综合整治为日趋严峻的人地矛盾提供了破解方向,为资源配置与利益格局的平衡提供了理论依据,为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奠定了基础。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土地供给不足对经济发展制约的瓶颈问题,推动了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促进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人口相对集中居住、产业集聚发展,推动了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研究区域概况

(一)自然条件1.气候固城镇属暖温带季风区中的大陆性气候,主要特点为冬寒夏热,温差大,降雨少。年平均气温12.8℃,年平均温差达30.3℃,极端最低气温为-24.8℃,极端最高气温为42.5℃,年总日照时数达2674.3h,年平均无霜期为195d。夏季降水集中,冬季干燥少雨,年总降水量为523.9mm,年总蒸发量为1872.9mm。2.地形、土壤固城镇位于河北省隆尧县北部,地处冀中南平原,整体地势平坦,西部较东部略高,平均海拔30米。土壤类型以褐土、潮土为主。3.水文境内有午河流过。午河自柏乡县县城南入境,由西而东,入西潘村北,经过前岳、后岳,奔宁晋县汦河,境内河道长7.7km,宽120m,通过流量80m3/s,流域面积50.3km2。

(二)社会经济条件固城镇地处隆尧县北部,东接大张庄乡,南连山口镇,西邻柏乡县,北接宁晋县。南距隆尧县城12.5km,辖18个行政村,人口4.5万余人,总面积64.6km2。1.经济发展农业是固城镇的基础产业,是固城镇第二、三产业发展的基石,确保农业产业的现代化建设,鼓励村民规模化经营,对于固城镇的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当地的粮食作物主要有冬小麦、玉米,经济作物包括棉花、香菇等,另外,蔬菜种植以及禽畜养殖也是村民农业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粮食播种面积4556公顷,总产达71221万吨。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乡镇工业化进程进展迅速。固城镇的传统工业产业主要集中在汽车配件的生产、销售,其产品种类多、销量大、销路广,部分产品出口海外,是华北地区最大的汽车制动鼓配件生产基地。2012年固城镇工业生产总值5.3亿元,拥有汽配企业100余家,职工8000余人,年创利润6000多万元。2012年,固城镇国内生产总值7.4亿元,其中第一产业产值1.2亿元,占到1.6%;第二产业产值5.3亿元,占到71%;第三产业产值0.99亿元,占到13%。全年财政收入1230万元,农民人均收入达到5985元。

(三)固城镇土地利用现状2009年末,全镇土地总面积为6444.5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为5556.8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6.23%;建设用地面积为753.4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69%;其他土地面积为134.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08%。农用地中,耕地5445.9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4.50%;园地1.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2%;林地4.9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8%;其他农用地104.5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2%。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730.3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33%,交通水利用地21.4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3%;其他建设用地1.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2%。其他土地中,水域主要是河流水面为74.1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5%;自然保留地主要为荒草地60.0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93%。

三、土地综合整治对固城镇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一)土壤问题

1.耕地面积较少,耕地质量下降随着固城镇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条件、医疗卫生水平提高的同时,城镇一体化建设也逐步深化,各类非农建设用地(农民新建住宅用地,工业建设项目、交通服务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等)需求不断增加,固城镇整体趋势呈现为人口逐年增多、耕地逐年减少。要使有限的耕地养活逐年增多的人口,只能向耕地索取更多的粮食,提高土地复种指数。为追求提高耕地产出率而一味加大耕地垦殖力度或不顾土地适宜性要求调整土地利用方式,反而会造成土壤肥力下降和生产力降低,甚至会引发一系列灾害过程的发生(如土壤侵蚀、土地荒漠化等),进一步加剧土壤养分的流失。在乡村土地综合整治过程中,高效率的大型工程机械被大量使用,在挖填土方的过程中,表层土层被压实,土壤水封空气减少,团粒结构变差,最终导致土壤板结,生产力降低。

2.土壤污染加剧,土壤肥力下降土壤污染主要原因包括大量施用化肥、滥用农药及除草剂、随意排放垃圾和污水、不合理的灌溉行为等。传统的培肥费时费力,化肥作为廉价、便捷的提升产量方式,广受农民喜爱。大量化肥的施用使土壤板结现象加剧,有机质含量降低,整体肥力下降,以此恶性循环,结果是耕地有机质含量逐年降低,部分耕地有机质平均含量仅3%。固城镇每年农药的平均使用量在9kg/公顷,一些高产农田的施药次数近10次,高达1kg/亩,造成农业产品及农副产品残留农药严重超标,这不仅使人畜农药中毒事故发生率上升,还减少了土壤的有益微生物种类与数量,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多样性。乡村居住区生活垃圾数量巨大,没有垃圾有效处理,没有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农民环保观念欠缺,大量使用塑料薄膜等,“白色”污染随随风飘舞。乡村居住区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水坑,缺乏排水渠、污水处理站等必要设施,村民大量使用含磷洗衣粉,水污染造成土地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恶化,致使耕地减产。一些不合理的大水漫灌,使土壤盐渍化现象出现。

(二)植被问题——林地覆盖率极低,缺乏农田林网村镇迁并、耕地垦殖率的提高、荒地开发等一系列土地整治活动的实施,对地表植被及其相关生态过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其数量结构与空间格局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自20世纪80年代土地承包责任制以来,林地面积急剧减少,田间和道路防护林带基本消失。近三十年,固城镇经济迅速发展。工业建设、交通、商业、住宅等用地增加,土地复种指数提高,使得当地原有的榆树、槐树、柳树和杨树几近消失,荆条、酸枣已经消失。目前,固城镇林地覆盖率仅为0.08%,大多道路农田周围已无林地可言,宜林地因各种占用情况、非法砍伐、外来物种入侵以及病虫害的影响还在继续减少。

(三)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简单化固城镇在实施土地综合整治中,偏重于耕地大面积整齐划一。一方面利于机械化收获翻耕播种;另一方面易于农作物的田间管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在耕地大面积平整进程中,影响和破坏了生物栖息地,农田常见的蟾蜍、麻雀、野兔、蚯蚓等生物减少。化肥与农药的大量使用增加了农田害虫的抗药性,减少了土壤的有益微生物种类与数量,使土壤微生物含量减少,病虫害的危害性大大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整治区域土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简化,必然会使生物的生存环境和繁殖环境受到影响。

(四)大气问题——大气污染日趋严重汽车配件是固城镇的传统工业,在过去30年,固城镇及其周边地区建立100多家汽车配件企业。这些企业分布散、规模小、技术力量弱,且均使用冲天炉,将大量未处理的废气直接排出。硫、氮氧化物以及小颗粒粉尘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时有雾霾。同时,在乡村土地整治过程中,村村水泥公路的铺设、田间沟渠的水泥化、荒地与废弃地的垦殖等都使地表植被覆盖率降低,植物的净化作用减弱,局部空气质量下降。乡村村民环保意识薄弱,乡村缺乏垃圾处理站等基础设施,村民焚烧白色垃圾、农作物秸秆现象屡见不鲜,不仅容易引起火灾,还对当地大气造成污染。

四、为改善固城镇生态环境,土地综合整治应采取的措施

乡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土地资源与土地效益的平衡配置,在保证农业发展、生态建设优先的前提下,促进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在当今社会,迫切需要加强宏观设计、监管、督查,探索社会化途径与市场化机制,建立乡村特色的土地整治理论体系、规划体系、实施运行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制度保障体系、绩效评价体系(包括生态效益评价体系)等。只有在正确理论的指导下,结合实践,才能真正解决乡村土地整治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的问题。历史告诉我们,“金山银山,难买绿水青山”,必须将乡村生态文明建设融入乡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过程中来。通过乡村土地综合整治实现固城镇的生态环境保护,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和生态政绩观,矫正地方政府的“政策惯性”,改变其为了经济牺牲环境的短视行为,将固城镇的土地整治、新农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集约、土地格局优化结合起来。协调人地矛盾,提高生态修复能力,优化土地综合整治空间分区,实施差别化土地整治,建设乡村生态文明的安全格局。

(一)大力发展固城镇生态农业生态农业是利用循环经济原理,实现生态种植、生态养殖,在不影响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农业发展,增高农民收益。1.保护耕作层,增加土壤肥力。土地整治工作中,针对不同地形和类型的地块,选择合理方案。利用小型机械局部平整,避免把土层压实;把土壤浅层剥离、回填,保证土壤结构,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施加禽畜粪便发酵产生的有机肥,降低工业化肥施用,提高土壤中有机质含量,从而保持农田地力。对于新开垦耕地和复垦耕地,可通过种植绿肥和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增加土壤腐殖质,改良土壤结构。2.增加耕地数量,整合农村建设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针对“空心村”现象,制定总体土地资源规划,颁布各项政策、奖励措施等,在政府引导下退宅还田,集约用地,鼓励村民建立新型住宅、多层住宅,发展迁村并点。鼓励工厂企业优先使用废弃地,逐渐缩小民居占地、建设用地,加速土地复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与乡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有效结合。规划到2020年,固城镇耕地复垦项目可开发补充耕地705亩。

(二)合理发展固城镇生态工业1.改进生产工艺,构建绿色基础设施,缓解大气污染。固城镇的空气污染已经投入整治。设立相应实验基地,针对汽车配件铸造工艺进行研发升级,在资源集约的同时,完成产业的改造与升级。增加产业链效益,减少工业三废的产生。规划拆除100多家汽车配件铸造工厂所用的“冲天炉”,建立工业废物处理站,对废气、废液的集中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预计年可削减二氧化硫排放400余吨,有效改善大气质量和当地生态环境。2.改善固城镇工业布局。对于宁鸡线两侧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尤其是户曹至午河段,将汽车配件产业按照产业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在村镇规划区内组建或新建生态工业集中区。集中供水,集中采用电炉,对于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统一集中处理,企业向环保转型,企业生产效率也将大大提升。

(三)改善固城镇生态居住环境

1.建设生态人居,居民生活生态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生活生态化。生态人居建设就是建设生态化、绿色化的村镇居民居住区(住宅、小区)及公共活动空间(街道、活动广场等)。固城镇在农村居住建设方面,规划建设了占地139亩,投资7800万元的一里庄新民居,集中建设多层楼房9栋,总建筑面积9219平方米。其中投资320万元,用于修建水泥道路、完善水、电、网络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投资80万元,配备健身器材、娱乐设施,改良村民居住条件,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全镇投资600余万元,完成了一批深井集中供水、道路硬化建设、危房改造、村民健身活动广场和农村标准化卫生室建设等项目;投资180余万元对一里庄商业区环境进行了综合治理,街道两边进行了绿化、亮化、硬化。全镇形象明显改进,城市功能日趋完善。通过这些项目的建设实施,使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进而提升了全镇的整体面貌。

2.加强垃圾分类与处理,减少垃圾污染。固城镇成立了专职保洁队伍,在每300-500人中落实1名专职保洁人员,对乡镇公共服务区的配套设施进行日常清理、保洁,节假日期间更是重点清扫。固城镇在每20~30户间建立1个垃圾池,要求居民定点投放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垃圾。对于可回收垃圾要有环保意识进行分类回收,并安排专人定时清运垃圾池垃圾,保证村镇干净、整洁的形象,严厉杜绝脏、乱、差,响应政策规划,逐步形成“集中收集、集中处理”的联动机制。3.骨干通道、骨干河流绿化。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增加植被覆盖,优化生态环境。以县道、乡道、村道等骨干通道为轴线,进行线状绿化,田间地头营造农田防护林。按照“一次规划,分年组织实施”的原则,充分利用境内干沟、公路、沿河发展速生杨丰产林、经济林,沿路实施通道绿化工程。绿色通道补植10万株,四旁植树6万株。严格控制个人、企业向午河内排放污水,加强监管措施,并采用生态技术修复午河河道内受污染水体,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加强午河河堤、河堤背水坡以及部分干河槽绿化工作,提升河道生态服务功能。

(四)推行绿色文明的生态文化

1.促进固城镇居民的环保意识形成,转变生活观念。固城镇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观念,严谨施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进行环境保护知识讲座与竞赛活动,村干部尤其要做好动员工作,带动全体镇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减少一次性物品使用,降低白色污染。宣传并推广无氟冰箱、无磷洗衣粉等。使城镇人民人人环保,人人节约,形成良好的生态文化氛围。

2.相关部门明令禁止捕杀、买卖野生动物。做好宣传、监督工作,加大打击力度,一经发现严重查处,共同保护生态多样性。

乡村论文篇(11)

近几年来,通过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积极工作,乡(镇)村财务管理状况得到了改善。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乡(镇)村财务管理基础薄弱,秩序混乱,所以,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发生的原因、解决办法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这既是政务、财务公开的需要,也是减轻农民负担的需要。乡(镇)村财务管理混乱,不但成为影响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而且也导致经济案件上升,成为影响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

1乡(镇)村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乡(镇)村廉政状况不佳,突出表现为吃喝过度、小车和通讯费用惊人、大量收受礼品、购物券(卡)、明考察,实旅游、经济犯罪逐年攀升等等,使得乡(镇)村财政状况更加困难。而这些问题必然表现为财务工作上的种种违法乱纪行为,而且,正是这些违法乱纪行为保证了那些与廉政要求背道而驰的活动的滚滚财源。通过调查,笔者发现乡(镇)村财务管理上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1.1会计基础薄弱,会计核算不规范

由于财会人员思想素质、业务素质较低,一些乡镇违反《会计法》问题屡查屡犯。其表现主要有下述几方面:一是财务人员执法观念淡薄。《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凭证要手续完备、合理合法,但有的乡镇却以假发票和大头小尾发票报销,以大量白条和收款收据入账;支出票据不合规、手续不完备,甚至无领导签批;不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帐目,一个单位开设多个银行账户,以逃避银行监督等;二是会计核算不及时、不详细。有的乡镇当年不结账,形成包包账,更有甚者跨越会计年度不结账。有的乡镇财会人员不按会计规范进行会计核算,不按规定登记发生的经济事项,年终收入、支出记一大笔账。上述种种行为使会计资料失真、信息失真,给个别不法分子侵吞国家资财提供了温床。

1.2领导干部对财务管理重视不够

少数乡镇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管理能力,特别是当家理财的水平,还不适应新的财政体制的要求,廉政意识淡薄,财经纪律观念不强,主观上对财务管理重视不够,工作措施、管理制度滞后,造成财务管理混乱。

1.3乡(镇)村小金库普遍存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十分混乱

乱收乱罚乱支,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相当普遍。小金库中的资金无论是从开收款收据的收费来,还是从公款私存的利息来,甚至以违法违规出售国有、集体资产来,都是一种应入账的财政收入。然而有的乡镇和基层站(所),为了预算外资金使用方便,又能逃避财政监督检查,就设立账外账,使大量的预算外资金游离于财政监控之外,成为铺张浪费等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产生的根源和“防空洞”。

1.4监督机制不健全,负责人

财务一支笔由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虽然可以避免财务混乱,但如果对单位负责人没有监督,则又会引发因单位负责人,造成腐败发生。一些乡(镇)村负责人为自己的亲戚朋友在银行贷款自作主张用集体名义提供担保,以至多次发生变故,让集体背上还本付息的连带责任,给集体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也有一些乡的财务管理是封闭式运作,缺乏透明度,没有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1.5利用公款吃喝、铺张浪费问题严重

多数乡镇贫困、条件差、财源少、家底薄,财政拮据。但从乡财务清理的有关材料数据看,各乡在用公款招待吃喝方面却花钱大手大脚,无标准,无控制。去乡(镇)村办事下午找人相当困难,因一般中午均有酒宴,下午办公者很少。很多乡(镇)村基层干部长年累计奔波于酒席之间,沉溺于迎来送往之中,花费巨额招待费,而实际工作却平平。据笔者调查,某村近年来年均招待费支出在20万元以上。某镇一个部门只有四名工作人员,一年招待费竟达5万多元。

2加强乡(镇)村财务管理的主要对策

2.1加强干部教育,惩治职务犯罪

2.1.1深入开展农村“三个代表”教育。笔者以为当前农村开展的“三个代表”教育是从根本上提高干部素质的一项措施,因而也是对乡(镇)村干部廉政建设的一大促进。乡(镇)村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全局工作,以人民利益为重,把争取的专用资金真正用于为农民增收和创建富民工程,绝不能用于贪图享受的“形象”工程。要认真学习贯彻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讲话中关于“必须严肃经济工作纪律”的要求,用党的经济工作纪律规范全体党员干部在经济工作和经济生活中的行为。同时,要把乡(镇)村财务管理纳入对乡(镇)村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经常考核检查,促其落实。如果乡(镇)村领导干部都能以主席提出的“三个代表”为准则联系实际整改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那么就不但会改善干群关系,促进社会稳定,而且也会有利于乡(镇)村的财政解困。

2.1.2加大对负责人的法制教育力度。我国现有财务法规,从会计法、国务院的各项会计行政法规,到各地方的财务规章制度,都对单位负责人的财权做出了相应规定。特别是新颁布的“会计法”第五章,对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的五种情形明确了轻者进行行政处分,重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但乡(镇)村负责人对于这些法律法规往往知之甚少,更谈不上去认真履行。因此,更应加大对乡(镇)村负责人的法制教育力度,从而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并用以规范执政行为,做一个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带头人,那么乡(镇)村廉政建设和财政解困也才有了切实保证。

2.1.3加大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职务犯罪是腐败的最恶劣表现,也是一些乡(镇)村财政困难,甚至由富变穷的重要原因,因此,依法对其加大打击力度,不仅是政治上惩治腐败的需要,也是在经济上清除蛀虫,堵塞漏洞,促进乡(镇)村财政解困的重要措施。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明确了村委会组成人员具备刑法意义上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赋予了检察机关打击村委会成员职务犯罪的职权,由此消除了长期以来由于检法两家司法解释不同而形成的执法误区,从而使村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犯罪严重但无法治理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2.2加强财务管理,截断违法乱纪活动资金来源

2.2.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善乡财政内控约束机制。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乡镇使用的各种账薄,都要实行建账监管,在县财政局统一办理,领取账薄、表册;要建立资金、现金管理制度,票据购销、领用管理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要做到按规定建账、设置会计科目、记账,帐目做到日清月结;会计、出纳取得的原始发票必须符合规定;要严格做到会计、出纳分设,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印章分管,各尽其责。从而通过这些措施强化票证管理,建立起一整套严格的内控制度,使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提档升级,使财政管理工作尽快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2.2.2加强审计监督。审计监督不但可以通过对财务收支合理合法的审查,在事后发现问题,避免资产流失,堵塞开支漏洞。而且能对那些可能发生的违法乱纪行为起到事前震慑作用,避免发生,因此,它是治理做假账、小金库问题,有效截断违法乱纪活动资金来源的重要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审计署曾联合发文推广审办案制度,要求对举报问题严重的乡(镇)村的财务加强审计和对涉案犯罪分子加大打击力度,相信这一举措也必将有利于加强乡(镇)村的财务管理工作。

2.2.3财务公开。财务公开是实行民主理财、群众监督,约束乡(镇)村负责人的有效手段。从而截断违法乱纪活动资金来源的有效措施。目前虽然“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是其核心内容)在中央号召推动下已在全国农村普遍展开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也存在诸如“重形式,轻内容”,甚至“公布不公开”等问题。因此,笔者以为应总结“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经验,克服存在问题,要从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方式等各个环节抓落实,定期如实公布有关账目,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机制,坚决施行收支两条线,执行民主理财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要充分发挥乡镇人代会的作用,由人代会对乡镇的财务收支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审计机关对乡镇财务也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要进一步推动这一活动的深入开展,并将财务公开扩大到乡(镇),以更好地发挥财务公开对乡(镇)村廉政建设的促进作用。

2.2.4推进会计委派制。会计委派制是由上级财政部门培训或招聘一批会计人员,委派到下级单位任职,被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工资关系与所在单位脱钩的制度。笔者以为,在乡(镇)村推行会计委派制,不但可以提高乡(镇)村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而且能够强化财务监督,有效抵制所在乡(镇)村的不合理要求,避免不廉政行为的发生。

2.2.5加强对乡财务人员的财经法规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财务管理秩序混乱,会计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针对乡镇财会人员缺少、素质较差的现状,有关部门要尽快加强对乡镇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更新知识,提高会计核算水平;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学习《会计法》、《预算法》,严格按财政法规办事,维护财政纪律;乡镇干部要自觉遵守财政纪律,坚持各种财政规章制度,支持财会人员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坚持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同时财政部门要以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为依托,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要取消任职资格,吊销会计证,抓好会计人员业务质量的监督。

当前乡镇财务管理混乱,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危害性和腐蚀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加强财务管理,不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是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值得高度重视。相信通过以上多种途径的治理,乡镇财务管理混乱的情况能够得到有效的改善和加强。

[参考文献]

[1]张仁兴。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四川会计,2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