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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4-11 17:17:59

银行业务论文

银行业务论文篇(1)

200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经央行审批后可以办理金融衍生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这使得商业银行在现有的政策和法律框架内探索投资银行业务拥有了巨大的实践空间和发展空间。

一、国内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重大意义

1.大力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可以更好满足客户的需要

近年来,人民银行、银监会相继推出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等资本市场改革措施,股票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也稳步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为大型优质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渠道和更低的融资成本。

这种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一方面,使得大型企业有更多的机会来发展自己,提高自身实力;另一方面,这些大型企业又需要更多和更好的金融需求,需要有实力的银行对其给予帮助和支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成为商业银行在新形势下满足大型优质客户需求、抢抓市场机遇的必然选择。

2.大力拓展投资银行业务,是增强商业银行竞争优势的需要

随着中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我国的金融市场对外完全打开,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对我国国内的商业银行造成不小的冲击。

随着外资银行的逐渐进入,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而从事投行业务有利于增强国内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主要表现在:通过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可以拓宽收入来源渠道,实现收入多元化,提高风险规避能力;通过对客户提供存贷款传统服务的同时,满足客户融资、并购重组、上市财务顾问等多种需求,提高银行客户服务水平,增强对优质客户的综合营销能力;通过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等投行业务,商业银行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为商业银行的定价、风险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等。

3.有利于实现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

面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国内商业银行需要调整其业务结构,实施业务转型以适应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业务转型主要是通过大力发展零售业务和符合未来综合经营的中间业务、增值服务,提高非利息收入占比来实现,而投资银行业务则是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具有占用资本少、风险低、收益高的特点。因此,大力发展投行业务成为当前商业银行实现业务转型、盈利模式转变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策略分析

1.平衡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和传统业务的关系

投资银行业务,是一项技术含量高、高附加值的业务,其直接效益体现在能够取得顾问费等中间业务收入,形成新的收入来源;其间接效益体现在能够促进商业银行占领新兴市场、竞争高端客户、营销优质贷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化解不良贷款和保全信贷资产等,带动并促进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发展。

因此,在兼顾投资银行业务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促进,实现各项业务发展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应将投资银行业务作为一项主体业务,注重和追求投资银行业务自身的发展,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形成依托传统业务促进投资银行业务发展,通过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带动传统业务发展的良性循环,才能真正体现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初衷。2.以投资银行部为核心,建立与行内和行外机构的有效合作

投资银行业务的拓展需要与公司业务、同业业务、资金业务等部门进行有效的合作,以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综合优势,在竞争中形成合力。另一方面,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大多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具有较强的实力和经验,我国商业银行在保证自身权利的同时,应该多向外资银行学习这方面业务,多开展一些相互交流学习的活动,借鉴他人的技术和经验来发展自己。

另外,投资银行部可与行外金融机构建立策略联盟,并借助其他金融机构的渠道和交易资格使客户能够间接参与各类金融市场的交易,以满足客户对综合性投行业务的需求。

3.提高投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塑造一支优秀的专业的投资银行家团队

投资银行业务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智力密集型金融中介业务,需要一支过硬的专业人才队伍作为支撑,所以,商业银行既要培养一批精通金融、财务、企业管理等知识的综合型人才,又要引进证券、法律、营销、IT通讯、房地产等各方面的专业人才为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奠定人力资源基础。因此,塑造一个具有“能力纵深”并具有合作精神的业务团队,是实现投资银行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的前提。

4.金融主管部门应完善法律法规,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但目前国内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仍是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主要障碍之一。因此,金融主管部门应尽快予以完善,商业银行也应该规范自身业务,积极参与相关法规的讨论与建设。

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相融合,需要有效隔离风险。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根据其主要业务范围确定具体监管部门,负责对整个控股公司的监管,同时各个子公司监管部门负责对其范围内的监管责任,明确其业务范围,禁止一些风险大的业务。建立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注意培养员工职业道德和风险防范意识,在业务流程上建立健全风险约束机制、建立内部防火墙,规范内核制度,积极研究创新改善和转换风险的途径。

参考文献:

银行业务论文篇(2)

1、动态的支持多个报文标准

系统需要支持多个报文标准,并且支持的报文标准必须是可动态增加的。一方面随着银行业务开展的需要不断增加业界已公布的报文标准,或者因为替换银行原报文系统时,需要增加原报文系统处理的报文标准;另一方面,随着国际国内经济的发展,可能会出现新的报文标准,系统必须能够在不影响已有报文标准的使用上,增加对新报文标准的支持。

2、动态的支持报文标准升级

SWIFT的MT和MX标准几乎每年都会进行升级,国内支付清算的报文标准也会有升级的需要,这就要求报文系统必须能实现报文标准的动态升级。一方面必须紧随各标准制定组织的步伐,在尽量避免系统改动的前提下,实现报文标准的参数化升级;另一方面,在某个标准进行升级时,不影响到系统中其他报文标准的正常使用。

3、强大的应用整合能力

报文系统必须具备与银行行内业务系统快速集成的能力,只有实现了与行内业务系统的集成,才能更加充分地发挥报文系统对银行业务发展的支持,同时减少银行的人力投入和管理成本。具体要求体现在:一方面必须对业务系统屏蔽报文标准,同时实现报文内容与业务数据间的自动转换,支持实现业务的直通式处理;另一方面,支持银行内各业务系统的不同通讯协议和连接方式,减少行内业务系统的改造。

二、设计思路

鉴于上述情况,要求尽可能的实现业务处理与报文处理的分离,报文处理系统将作为处理网关,统一向业务系统提供报文接入、报文标准升级、报文标准解析、报文标准转换等服务,业务应用系统仅需关注客户的业务需求,从而提高业务的应变速度,降低整体成本。

为实现上述目标,金融报文网关的核心设计必须是提供一个弹性的规则库,该规则库包含组织关系、权限管理、报文格式标准、格式检验标准、路由策略、接口参数等,使得业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业务处理流程,动态的修改系统配置,实现“应需而变”。具体设计思路如下:第一,系统支持多个报文标准,用户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一个或多个标准,并可支持标准的动态增加;第二,报文标准以参数配置的形式保存及升级,实现标准的互不干扰、动态化、非程序化更新;第三,提供多种接入方式,向外系统屏蔽复杂的报文标准,以业务数据的形式实现与外部系统无缝集成;第四,参数化的业务流程控制和路由分发,可以按照用户需求灵活配置;第五,严密而丰富的用户角色及其业务权限管理机制;第六,提供增值的可定制的报文监测预警能力,如OFAC、黑名单检测等。

三、结论

综上所述,金融报文网关的建设将为银行业务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将为银行带来以下价值。

1、整合现有业务系统的报文需求

金融报文网关实现报文的统一转换及接入,向各业务系统屏蔽复杂的报文标准;同时提供灵活的系统接口,实现与相关业务系统的无缝链接,从而帮助用户降低开发难度及成本。

2、提供集中的报文处理平台

金融报文网关是一个大集中的报文处理平台,在用户权限控制下,提供完整的报文收发、路由、编辑、查询、打印等功能。在该集中处理平台上,各操作用户通过行内网络,在同一系统内完成各自权限范围内的操作。

3、为用户带来丰润的经济效益

金融报文网关作为一个大集中的系统,降低了系统部署及后续维护的成本;集中、直通的业务处理降低了资金的在途占用,提高了业务处理能力,为银行带来更高的资金利用率及更大的业务收益。

四、典型应用

基于金融报文网关的设计思路,东南融通公司研发了金融报文交换系统E@bleSwitchman。目前国内已经有多家大型商业银行利用东南融通的E@bleSwitchman陆续完成了新一代报文系统的建设,在系统中包含了CFXPS报文标准、SWIFT的MT报文标准等,并计划在将来增加SWIFT的MX报文标准。这些系统的上线,使银行能够集中管理进出全行的所有报文,为银行内部的业务系统建设(如整体清算)铺平道路。

【参考文献】

[1]S.W.I.F.T.SCRL:SWIFTStandardsMTNovember2008[Z].2007.

[2]S.W.I.F.T.SCRL:SWIFTNetExceptionandInvestigations1.1[Z].2006.

[3]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大额支付系统与商业银行接口方案v2.3[Z].2006

[4]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与直接参与机构业务系统接口规范[Z].2008.

银行业务论文篇(3)

零售银行(retailbank),是指商业银行以客户为中心,运用现代经营理念,依托高科技手段,向个人、家庭和中小企业提供的综合性、一体化的金融服务,包括存取款、贷款、结算、汇兑、投资理财等业务。[1]零售银行业务的内容和范围相当广泛,它涉及到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零售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而国外已有数百年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而对比国内外零售银行业务现状,借鉴国外发展银行零售业务的先进经验,可使我国银行零售业务的发展少走弯路,对我们有很高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一、国内外商业银行零售银行业务对比

中国银行业的零售金融服务在短短几年时间即告别了短缺状态,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但就总体而言,与发达国家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

(一)经营范围和业务品种对比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零售银行业务呈现出巨大的发展空间,大多数商业银行都开始重视个人业务,加大建设力度,向客户提供的个人金融产品不仅在数量上增长较快,而且在品种和质量上日益向多样化和多层次发展。目前各商业银行都开办和拓展了个人消费信贷、个人银行卡、各种代收代付及个人理财等多种个人金融业务,改变了过去以个人储蓄业务为主的单一的个人金融产品结构。但是,各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同质化和传统化的特点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传统经营模式,产品技术含量较低,难以进行增值组合,缺乏复合型产品或综合性个人金融服务,难以体现个性化、差别化,创新不足。国内商业银行的零售业务,从负债业务看,主要是人民币储蓄存款和外汇储蓄存款;从资产业务看,主要集中在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个人助学贷款等,信用卡透支数量较少;从中间业务看,主要有个人汇兑结算、信用卡、支付、个人咨询及理财业务、个人外汇买卖及外币兑换业务等;从电子业务来看,主要集中在电子查询、转账及缴费等业务上。

相比之下,国外商业银行经营的零售业务种类繁多,尤其是在各国纷纷打破分业经营的限制,实行混业经营以来,为满足客户各种需求,商业银行的零售金融产品日新月异、层出不穷。总体来看,国外零售银行产品大都由类构成,除最简单和对银行利润贡献最小的基本账户以外,还有储蓄、保险、直接投资(股票、债券等)、消费者贷款、信用卡、长期储蓄(人寿、养老、共同基金)和抵押贷款,基本覆盖了各金融领域的零售产品。[2]这是国外零售银行产品与服务综合化、多样化的体现。如美国花旗银行,现今已是世界上开展个人金融业务规模最大的银行,它在全球一百个国家为一亿客户服务,从消费银行服务到信贷、投资银行服务以至经纪、保险和资产管理,非常全面。

(二)业务规模和收入水平对比

2005年,国内各大银行纷纷提出向零售银行转型的经营战略,中国银行业对零售业务的重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原因在于大家都发现零售银行业务是一项稳定、低风险、高收益的业务。国际银行业发展的历程已证明个人金融业务收入在银行总收入中的占比上升是大趋势。然而,有调查表明,目前国内零售银行的盈利性情况不容乐观。各行目前在零售业务发展上的重点往往都放在消费信贷与信用卡,而消费信贷中又以住房按揭贷款为主,几乎占了整个消费信贷业务近80%。但是,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由于利差很薄、效率低、费用高、缺乏科学量化风险和科学定价的能力等原因,并不能给商业银行带来高利润;信用卡业务由于前期建设成本高、超免息期透支使用率低及推广期免年费政策等,盈利情况也不容乐观。以零售银行业务竞争优势较明显的中国银行为例,中行2005年个人银行业务产生的营业利润为188亿元,还只占到公司营业利润的35%。

对比来看,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就逐步改变经营策略,业务拓展转向以个人为主的金融服务。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的收入结构中,零售银行的业务份额和利润贡献率通常都在50%以上,零售银行业务成为现代商业银行调整结构、分散风险、稳定收入、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美国银行业的收入和利润增长主要来源于零售银行业务,2002年,花旗集团、JP摩根大通、美洲银行、第一银行、华盛顿互助等大型银行集团零售业务收入对总收入的贡献率都在60%以上,华盛顿互助更是高达90%。2004年,花旗集团、德意志银行零售业务所创收入分别占利润总额的69%和54.4%。[3]

(三)科技和服务手段对比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现代银行业的竞争,与其说是资金业务的竞争,不如说是服务技术的竞争。我国商业银行的零售业务技术手段相对落后,科技化程度低,主要表现在缺乏高效、快捷的结算、支付系统,缺乏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通讯网络、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应用软件配套能力差。虽然近几年ATM、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网上银行有所发展,但数量相当有限,效率不高,功能也不尽完善。很多地区还没有实现系统间、同业间的联网,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流动相对较慢,不能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便捷性的要求。如许多银行推出的以“便民”为宗旨的收费业务,往往因银行系统故障,而使顾客奔波于银行网点和电信、税务等服务大厅之间,造成“便民”举措“不便民”。

相比之下,西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服务手段科技化程度很高,软硬件设备、支付应用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先进,网络信息技术发达,家庭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等服务应有尽有。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服务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拓展了银行的服务时间和空间,大大降低了成本,改变了传统银行的经营方式,银行正逐渐从传统的实体经营发展模式向虚拟的网络经营发展模式转变。

(四)经营观念对比

多年来,国内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对于企业资产业务能够给银行带来更多的存款和更大的贷款利差的观念根深蒂固,忽视了发展潜力巨大的零售银行业务。直到最近,许多商业银行才真正开始思考究竟如何给零售银行业务定位、如何发展零售银行业务等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商业银行零售业务是在外部环境的逼迫、市场需求加大、未来得及周密准备的情况下快速发展起来的,缺乏充足的理论准备与科学论证。所以,以零售银行业务为发展重点的经营理念还须逐步深入,管理创新能力还有待大力提高。

对比来看,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国外大多数商业银行就纷纷转移目光,提出零售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国际银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趋向是零售业务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在商业银行的收入来源中,零售业务的贡献率越来越高。根据欧洲中央银行的报告,2000~2003年欧盟银行业在普遍的经济衰退、股票市场价格大幅度下挫、公司财务丑闻频传以及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等众多逆向冲击下,仍然能保持比较稳定的收入增长与盈利水平,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抵押贷款、消费者贷款等零售银行业务的稳步增长。

二、国外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银行业掀起了向零售银行转型的高潮,但现仍处于起步阶段。然而,2006年12月外资银行将正式全面开办人民币业务,零售银行业务作为一个重要的利润增长点,必将成为他们角逐的对象。外资银行在零售银行业务多年积累的经验和经营模式,将给中国银行业带来严峻的挑战。在激烈的竞争中,如何在挑战中抓住机遇,拓展零售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一大重要任务。通过前面的对比发现,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拓展可以给我国商业银行不少的启示。

(一)加速产品创新,拓宽业务领域

国外商业银行经营的零售业务种类繁多,新的金融产品不断涌现,在这种背景下,国内商业银行必须致力于金融产品的创新,才能增强竞争力。但也不能盲目照搬,必须结合国内市场的特点和顾客需求来进行创新。国内商业银行零售业务产品创新的方向应主要是致力于产品的高科技含量,进行整合性、前瞻性产品的研发。银行要建立优质客户服务管理体系和产品研发机制,明确负责产品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在产品推广过程中要逐个品种、逐个项目的开展市场分析,制定分类营销方案。要按照客户需求来设计、研发金融产品加强核心产品与辅助产品的分类管理,重点发展关联性大、综合服务功能强和附加值高的、理财及信息咨询等业务,提高产品的综合创利能力,以丰富的金融产品满足客户需求。[4]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应继续把消费信贷作为重点,在巩固现有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基础上,积极申请开办个人支票账户业务,还要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开办个人养老金账户以及其他个人资金账户。同时,恢复和扩大大额存单、金融债券发行业务。此外,发展潜力较大的零售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发展零售业务的重点,包括:业务保险、代收付等、信用卡及银行卡业务、信息和资产评估、金融保证、贷款承诺等;积极开展咨询、基金保管、个人保管箱、私人理财等业务。根据国外商业银行的做法和我国现阶段情况,可以增开个人家庭理财业务、个人信托业务、组建投资基金、开办个人租赁业务等。

(二)注重客户细分,实行差别化服务

国外先进商业银行在经营零售银行业务过程中,非常注重客户分层和产品市场定位,向优质客户提供更完善、周全的服务,因为他们透彻理解,银行80%的利润来自于20%的大客户。比如荷兰银行的零售业务,根据客户的资产规模和在银行的资金流动情况,将客户分为三个层次:净资产在5万欧元以下是一般的零售客户,只能到一般营业所接受服务;净资产在5万欧元或每月收入5000欧元以上的客户是优惠客户,可以到银行的顾问机构享受到由客户经理提供的投资及理财服务;而净资产在100万欧元以上的客户就享受私人银行的固定的客户经理提供的贴身服务。

目前,我国消费层次已经出现分化,家庭收入在中等水平以上(以月薪5000元人民币划分)大约有3000多万户,这其中家庭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中高层富裕家庭占4%。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内商业银行应通过对客户心理账户的调查与研究,根据客户的不同投资收益期望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客户进行分类与界定;针对客户不同的心理需求,进行金融产品的体系设计、产品开发、营销方式与金融服务的创新等。然后,在细分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识别、挖掘优质客户和管理、维护优质客户的流程,推动差别化服务走向系统化和规范化,从简单的分层服务进入到以优质客户为重点的多元化、多渠道的服务再造。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私人银行业务部,把对大客户的服务从理财服务发展到私人财富管理。在此过程中,应搭建好信息沟通平台,加强前后台和各专业部门间纵向和横向的客户信息共享,建立起一个既能完整、准确、迅速地反映客户信息,又能进行定性、定

量分析的强大的基础信息数据库。

(三)加大科技投入,提升服务质量

银行业务论文篇(4)

金融创新是近年来金融业发展的一种趋势。金融创新活动的兴起和迅猛发展,给整个世界金融体制、各国金融宏观调节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随着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国际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信息化革命的飞速发展,全球银行业务模式的创新也在发生变化。美国美理迪安公司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美国公司用于信息技术方面的投资将以每年4.7%的速度增长,而金融业用于这方面的战略性投资将以每年17.7%的高速度增长,金融业在信息技术方面的战略性投资占全部信息技术总投资的20%。由此可见银行金融业务的发展与转变,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技术支撑。当代信息技术的冲击不仅促使银行的服务创新不断跃上新台阶,还使银行本身的存在形态发生了本质的变化。相对传统概念上的银行而言,如今的银行正不断走向电子信息网络化,不断走向虚拟,并缔造了一个全新的组织体系与经营形态。银行的金融科技综合实力,特别是业务需求、业务软件、系统集成和网络技术的水平,将越来越决定着银行金融创新的能力,并成为衡量银行竞争实力的标志。

一、银行业务创新

银行业务创新是商业银行在其经营过程中所提供的金融产品而进行的创新活动,它是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菲利普·科特勒把产品定义为“能够提供给市场,引起人们注意,供人取得使用或消费,并能够满足某种欲望和需要的任何东西”。银行通常被认为是服务行业,这主要是由于其竞争力来源于产品和服务的高度整合。若没有产品,所谓服务就是空谈。但是有了好产品服务却跟不上,市场份额也难以扩大。在很多的情况下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是密不可分的。一项银行产品总是包含着一项或数项金融服务,而某一项金融服务可能渗透到几种银行产品之中。因此,在许多场合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是难以明确区分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可以将其统称为银行业务。

1、银行业务的特征。银行业务主要属于服务性产品的范畴,与制造业的产品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性。

(1)无形性。客户在消费或投资银行所提供的产品之前,这种产品既看不见,又摸不着,难以用语言、文字来形容,也无法感觉到它的质量和价值。银行产品的无形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银行品牌和信誉的价值。

(2)整体性。一项银行产品总是包含着一种或数种服务,而某一种服务可能渗透到几项产品之中。所以说有时银行所提供的实际物质服务不变,但其可能会因营业网点的不同或客户购买方式的改变而变化。银行业务只有在整个产品体系中与其它产品、服务结合在一起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3)易逝性。银行业务不涉及制造,贮存和运送的过程。只在提供给顾客时才发生,产品提供后即告消失。

(4)易模仿性。银行产品大多数为无形产品,无法申请专利,因此银行新开发的产品容易被其他银行所仿效,产品创新者无法有效地保护其产品的特权。常用的价格竞争以及其它营销手段也很容易为其他金融机构所模仿,而且模仿的时间较短。

(5)增值性和高风险性。商业银行出售产品尤其是贷款和信用,实际上是货币和银行品牌使用权的“出租”。它要求客户不仅要支付“租金”——利息或手续费,还要求货币和信用在约定期限后安全偿还。因此,和一般企业实现销售即获得营业收入和利润不同的是,银行卖出了产品就买入了风险,这是银行产品区别其它产品的显著特点。

2、银行业务创新的内容。根据银行经营的业务分类,银行业务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负债业务的创新。负债业务的创新主要发生在60年代,其创新动力一方面是为了规避政府的管制,另一方面是为了增加银行的负债来源。主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CDs)、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NOW账户)、货币市场存款账户、协定账户、个人退休金账户及货币市场存单等。

(2)资产业务的创新。主要有消费信用、住宅抵押贷款、分享股权贷款、组合性贷款等。

(3)中间业务的创新。主要有信托业务、租赁业务等。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改变了银行传统的业务结构,增强了竞争力。

(4)清算系统的创新。包括信用卡的开发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转账系统的应用等。

二、金融信息化的发展历程

所谓金融信息化,是指信息化与金融的融合,是构建在由通信网络、计算机、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四要素组成的国家信息基础框架之上,具有统一技术标准,通过不同速率传送数据、语音、图形图像、视频影像的综合信息网络,将具备智能交换和增值服务的多种以计算机为主的金融信息系统互联在一起,创造金融经营、管理、服务新模式的系统工程。

在金融信息化领域,以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和成熟为基础的数据大集中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并成为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在内的整个金融信息化的发展大趋势。所谓大集中是一种通俗的说法,虽然集中的方式和程度不同,但其实质就是数据的集中和系统、应用的集合。它是提高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石,一方面能够对金融业务进行即时风险控制,另一方面支持新业务的大规模、低成本扩张。数据大集中使银行业发展的后台支撑系统,能为用户带来的最直观感受的就是建立在各种信息技术基础上的电子化金融业务。

在国外发达国家,银行业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几次革命,大体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

1、第一阶段是脱机批处理阶段。大约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国外一些银行就开始利用计算机进行票据集中录入,实现账务管理的批处理,以提高银行账务处理效率。这一信息技术的应用在客观上使银行账务管理模式由传统的分散型走向了集中型。

2、第二阶段是联机实时处理阶段。随着网络技术和计算机分时操作系统的出现,大约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国外银行开始通过联机实时交易实现异地的通存通兑,出现了ATM、POS机等新型自助服务渠道,使银行业务迅速超出传统的存、贷、汇范畴,金融的服务、产品和渠道创新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

3、第三阶段是经营管理信息化阶段。随着数据库和现代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国外银行业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客户信息分析,同时推出了更具个性化的家庭银行、企业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和产品。初步建立了电子银行体系,基于信息技术的现代银行产品服务体系趋于完整。

4、第四阶段是银行业务虚拟化阶段。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互联网技术突飞猛进,国外先进同业开始基于互联网技术探索对银行服务渠道和产品的不断创新,出现了网络银行、电子商务等新型服务渠道以提供虚拟化、个性化服务。对于银行业务的虚拟化,国外发达国家也处在尝试和探索阶段。

三、信息技术对银行业务创新的影响

业务创新是金融创新的核心,金融信息化作为一个跨行业的综合性系统工程,不仅是计算机技术在金融业的推广应用,还表现为金融业务的管理和发展与电子科技的高度统一与整合。信息技术推动了金融业务创新,从银行业务创新的历史可以看到几乎所有金融创新品种的背后都有技术因素的有力支撑。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银行金融业务发展的历史也是银行高科技不断发展和应用的历史,金融创新和科技创新有着极大的契合性。信息技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影响金融业务创新。

1、信息技术的应用极大地降低了银行相关业务的经营成本,提高了经营效率。网上银行的出现是信息技术带来银行业创新最直接的成果之一。网上银行通过使用信息技术、实现了交易无纸化、业务无纸化和办公无纸化。所有传统银行使用的票据和单据全面电子化,全面使用了网络货币,不仅能给银行节约使用现金的业务成本,而且可以减少资金的滞留和沉淀,银行利用计算机和数据通信网传递信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进行结算,从而简化了业务流程,提高了银行的经营效率。

2、信息技术为各金融机构的间接合作提供了一个技术平台。技术型金融创新可以有效地规避分业经营模式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限制。利用互联网的交互性,银行只需聘请少数专业人员就可以解决客户购买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各类疑问,从而顺利地实现分销。从某种意义上说,互联网模糊了各行业之间的截然分别,实现了它们之间的有机合作,给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在以后的柜台上可以享受保险、证券、基金的服务。从发达国家己经建立的网上银行看,它已经成为了“一站购足”的金融超市,各类金融服务和相关信息可以得到充分利用。

3、信息技术为银行向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奠定了基础。以网络银行为例,由于网络银行的客户地域跨度大,传统的大众营销模式已经不适合新的客户结构。因此如何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是网络银行竞争成败的关键所在。借助网上完善的交易记录,银行可以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分析和数据处理,从中发现重要的客户,并细分服务市场,制定特定的营销策略和服务内容。

4、由信息技术推动的金融创新给传统商业银行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银行借助信息技术可以更快的实现资金的流动。银行集中各式各样的经济和金融信息,并向社会,从而引导社会商品运动和资金的运动,以实现金融资源在社会各经济部门间的最优配置。

【参考文献】

[1]余波、单树峰:金融产品创新:理论约束和策略[J].河南社会科学,2003(11).

[2]张卫:90年代金融创新的特点及对金融效率的影响[J].金融与经济,2000(12).

银行业务论文篇(5)

中国的金融改革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中国的金融体系仍然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与挑战。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一定需要非常强大的、完善的金融系统来支撑。从整体上看,近年来中国一直保持着以中介贷款融资为主市场,证券融资为辅的格局,银行体系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同时,资本市场过小与银行过多的融资负担又使得金融体系整体发展水平落后,效率低下。因此,中国目前的这种融资体制不利于长远的金融稳定,经济增长潜力尚未充分发挥出来。

因此,改善中国的金融结构,使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互动发展,才能使金融系统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能力。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迅速发展的金融中介机构为资本市场的发展起了巨大的催化作用,而资本市场的激励作用又促进了金融中介机构的日益完善。所以,一方面需要加快证券公司、基金、信托、保险等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坚持发展资本市场;另一方面要加快银行类金融中介的改革,调整发展战略,积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逐步从综合经营走向混业经营。

(二)中资商业银行盈利模式面临考验

银行业作为一种服务行业,其服务特性更多地是体现在其中间业务领域。由于种种原因,国内的银行主要是依靠利息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各银行来自中间业务的收入比重都很小。

美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总收入之比从1930年代至今经历了高——低——高的轮回,这与美国混业——分业——混业的历程有很大关系。美国商业银行1934年的非利息收入与总收入之比为24.57%,1980年代末至1980年代初,非利息收入占比达到最低点,在1981年仅为7.09%:1990年后,美国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占比逐步增加,特别是1999年以后,占比上升到40%以上,2005年的占比为43%。其中,在2005年美国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中,手续费收入占比不到20%,并且有下降趋势,大量的是其它非利息收入。其它非利息收入较多,与美国金融市场发达从而商业银行投资工具多、以及混业经营有很大关系。

与美国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相比,中国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占比明显偏低,而且来源单一,主要来自于手续费收入。这充分反映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特点,银行基本上没有来自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等方面的收入,只能依靠网点优势赚取结算、等收入;另外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银行也没有来自存款账户管理的收入。

目前,国际一流银行的业务结构中,投行业务基本上占总收入的30%以上。2006年全球十大投行业务排名中,以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等为代表的“银行系”金融机构占据了半壁江山,资本市场及中间业务的发展水平和潜力如何,正日益成为国际投资者对上市银行估值的一个重要指标。

因此,中国金融业面临的市场结构、竞争格局和经营环境已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实力强大的外资金融机构银行不断进入市场,使国内银行在规模与业务创新方面具有强大的竞争压力。面对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融资结构失衡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国外混业经营的强烈冲击和严峻挑战,我国商业银行向更广阔的资本市场拓展成为必然选择。

(三)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开始从事部分投资银行业务

虽然我国实行了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但实行的分业经营并不是绝对的分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交叉和合作,而且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加快,混业经营的步伐逐步加快,我国正逐步走美国类似的道路,即从混业到分业再到混业。

我国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目前主要通过银证合作方式实现。

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合作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银证转账、基金托管、证券业务以及资金的合作。

银证转账业务主要是指证券公司通过银行网络进行客户资金的划转是指投资者通过银行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者证券公司的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系统以及双方的自助终端等方式,实现证券保证金账户与银行储蓄账户之间的资金实时划拨。根据《证券法》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券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随着证券公司管理的日益规范,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建立了托管银行的制度,一方面具有经济性,另一方面更强化了风险控制的效率和效果。

基金托管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的法定监管人,不但要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还要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审核基金净值及基金价格。

证券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银证通”业务,即指在商业银行业务系统与证券公司交易系统相联接的基础上,以银行活期储蓄存款作为个人投资者证券资金清算帐户,通过银行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等相关业务,是为提供客户同时投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便捷金融服务。

资金合作,是指商业银行为证券公司提供合法资金。虽然,《证券法》、《商业银行法》都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但《证券法》同时又规定“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措的资金”,因此,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股票质押方式向银行借款。

商业银行可开展部分债券业务,但目前仅限于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发行、兑付和承销政府债券,发行短期融资券业务;法律上并不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外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包括成为资产发起人以及二级市场上进行投资;财务顾问业务,《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对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财务顾问业务都没有禁止性条款规定;基金管理业务,200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允许符合要求的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进行证券投资。

目前商业银行开展的部分投资银行业务,为商业银行进一步综合经营奠定了良好基础。

2、中国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管理

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成立和运作的时间尚短,与行内其他机构和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和业务重合,业务流程和协作还需进一步磨合。一方面行内其他机构和部门与投资银行部门存在分工合作的关系,另一方面在许多项目上也存在竞争关系。因此,需要投资银行部门制定长远的发展战略,借鉴国外金融机构的业务定位和竞争策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业务定位和方向,在此基础上,加大业务创新、组织机构、风险控制机制以及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的创新,充分整合内部资源,实现投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成为未来金融机构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目前,工行、建行、中行等国有商业银行近期都把投资银行业务作为今后主要的业务拓展领域,集中力量打开投资银行业务市场。而部分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等也都已成立了投资银行部,从事除股票和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的投资银行业务。在实际操作方面,我国目前存在的投资银行业务品种少,发展较慢,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更是处于刚刚起步阶段,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如何发展,如何寻求突破是各商业银行面前的主要问题。

(一)中国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重点

从美国金融业的历史看中国银行业的未来,如果说四大国有银行凭借其天然的规模优势和庞大市值具备了成为“中国花旗”、“中国汇丰”的雏形,而城市银行则凭借其区域性优势占据了地区银行的生存空间。而对于其它13家全国股份制银行来说,在中国所有银行中成为大型的综合性银行的银行可能只有一、两家,多数股份制银行都将分化为各种形式的专业化银行,在这一分化过程中,谁能最先找到自己的定位,建立起专业化的优势,谁就能在长期的竞争中获胜。

因此,一般商业银行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时,应和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战略相结合,明确发展定位,与原有优势资源相结合,选择适合自己的业务发展模式,并将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与实现专业化发展结合起来,打造核心行业,像投行一样的定制化服务,以及细化交易结构等。结合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不断创新,走出有特色化的、专业化的发展道路。

在目前,商业银行可以从搭建的七个投行业务创新平台中进行选择,并结合内部的优势业务,向专业化发展,可以重点发展以下业务:

1、综合性资产管理业务

随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试点扩大,通过基金公司为富裕个人客户提供的各类理财服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票据投资、委托贷款等业务;加上商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原有的外汇理财、人民币理财以及衍生工具理财产品,将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覆盖不同风险和收益的理财平台。将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整合,并进行联合营销,将满足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需求,并为客户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将既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2、并购业务

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给中国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但随着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之间的整合和行业之间的整合,许多并购行为将发生,一方面可以为企业并购提供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可以为企业并购提供所需资金。

3、专业化行业金融服务

通过对某一行业的发展进行充分研究,围绕行业发展的价值链,专门为该行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并针对不同发展阶段提供不同的资金需求方案,形成自己的业务特色,进行专业化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以及管理服务。如民生银行投资银行部开展的“封闭式房地产项目”就是属于此种类型,围绕房地产的开发提供全方位的资金需求,同时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将风险控制到最低。

此外,探索探矿权、采矿权抵押贷款业务,并对矿产类公司的价值链进行规划,提供完善的金融服务方案。由于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随着资源的逐步消耗,其价值越来越体现出来,目前矿产资源的价格在近年来一直保持持续上涨的趋势,行业的风险较小,但市场价值却非常巨大,发展潜力高。

4、股权直接投资

直投业务特别是对拟上市公司的投资利润收入丰厚。从国际上看,直投业务是国外投行的重要利润来源。如高盛投资中国工商银行、以及2006年收购西部矿业3,205万股权;摩根斯坦利投资蒙牛并运作公司上市,之后获得了巨额的投资回报,其投入产出比近550%,而对平安保险、南孚电池、恒安国际、永乐家电等多家行业龙头企业的投资与套现均非常成功。从有关数据可以看出,高盛投行业务的PE的账面价值在2006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公司类PE业务增长近78.22%,发展迅速。

从国际上的私募股权投资(PE)情况看,国际上的PE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形势,出资人45%来自于养老金,10%来自于银行、保险公司,还有12%来自于个人和企业。

随着国内创业板的即将推出,将出现更多的投资机会。目前,信托公司已经被批准进行PE投资,证监会也批准中信证券和中金公司两家证券公司开展直投业务的试点。

因此,虽然目前银行资金不能直接进行投资,但可以通过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的通道间接将资金进行股权投资,获得更多收益。

5、资产证券化业务

关于商业银行如何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推行结构化融资。

总之,由于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无论是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还是在人力资源、激励机制、企业文化等诸多方面都具有鲜明的行业特点,与现有的商业银行体制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因此,商业银行必须详细分析自己的组织结构、业务特色、风险控制能力以及与专业投资银行相比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上所具有的优劣势,根据投资银行的行业特点进行相应的管理变革和产品创新,为投资银行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和宽松的环境,建立具有投行竞争力特点的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建立起一整套与商业银行原有的、保守的风险管理制度不同的投资银行风险管理制度,在规范发展的同时有效地控制风险;同时,还需要加强投行部门与行内其它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加强和行外的机构进行合作,有效规避政策的限制和监管风险,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综合优势,不断完善和整合投行业务平台,不断推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在竞争中逐步形成自己的特色,为今后进一步发展综合经营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未来营销战略

目前,各家商业银行都把投资银行业务作为今后业务发展的主攻方向,并利用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和声誉开展业务,在项目融资、银团贷款、财务顾问、收购兼并等投资银行业务上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随着业务的开展,内部资源的整合,商业银行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营销时,应在考虑自身特点和优势的基础上,重点从以下方面的实现突破。

1、投资银行业务营销应结合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发挥自身优势,实施长远规划。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在业务运行和市场开发能力等方面还不成熟,客户也有一个接受和适应的过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加快,投资银行业务今后的市场潜力非常大,市场竞争将越来越激烈。因此,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投资银行业务营销工作,在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规划上,要树立长远目标,制定适合本行实际的长期发展战略;同时,要充分利用商业银行的信誉、客户资源、机构网络、资金实力等优势,积极开展融资、理财、并购、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同时,不断增强自身的综合竞争能力。

2、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营销应以客户为中心,在拓展业务上实施多元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战略。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营销应坚持“以客户为中心”,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开发多元化、系统化的投资银行业务产品,为客户设计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对客户实施多元化营销策略。同时,要针对VIP个人客户和重要公司客户进行专业化营销,为客户提供专项服务、个性化服务。

3、商业投资银行业务应树立特色观念,在实际运作中实施品牌战略。目前,各家金融机构都在瞄准投资银行业务市场,如果要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必须要树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品牌,这是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营销的“重中之重”。目前,各家商业银行需要都根据各自在不同领域的优势,不断创新,以便在今后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营销时有所侧重,注意树立“品牌意识”,在某些投资银行业务的领域中突出各自的“品牌形象”,并在此基础上抢占市场份额,创建具有本行特色的投资银行业务品牌。

4、投资银行业务营销应统一集中管理,在业务管理上实施团队营销。目前商业银行内部的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参差不齐,大都分散在各业务部门,各地分支机构的发展程度也不均衡。随着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今后商业银行应对投资银行业务要集中统一规口管理,不能归口的,由总行成立专门部门负责协调;同时总行投资银行部应加强分支投资银行机构的业务联动,通过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争取优质高端客户,取得市场竞争的主动权;此外,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营销时,应注意实现多目标营销并重,尤其是对优质客户的业务要实行交叉营销,形成投资银行业务和传统银行业务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中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在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业务的品牌、资金、业务网络、客户资源等优势的同时,需要整合行内、行外以及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源,制定长期经营战略,全力打造投行业务品牌,通过管理、机构、产品、业务流程、销售、人才规划等全范围的创新,构建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结构合理、风险可控的经营管理格局。

(三)经营战略和目标模式

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需要通过对商业银行业务的特征、优势和投资银行业务的特点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从投行业务发展全局出发制定经营战略和发展目标。

鉴于银行业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商业银行内部对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有一个逐步认识、理解和接受的过程,因此,我们可以考虑以下经营战略:

1、建立业务管理机构

鉴于当前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松散、自发性较强的现实,商业银行有必要按市场导向重新考虑内部职能机构的设置,建立独立的专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组织机构。当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为大力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可在总行层面建立按事业部制运作的投资银行部,给予投资银行部相对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以有效把握市场机遇,充分调动内外部各种资源,对投行业务实行系统的策划、拓展和管理。

2、进行准确的客户定位和客户需求挖掘

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客户定位应建立在现有客户分类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客户的综合特征,分析潜在需求,作出准确定位。从商业银行所具有的资源优势出发,投行业务的开展应以公司客户和VIP个人客户为主要客户群,以大型优质企业为当前重点发展的客户,以成长性良好,与银行服务实力相匹配,具有潜在投行业务需求的中型客户为未来重点业务开发对象。

3、多元化业务组合战略与重点业务战略相结合

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初期,需要构建相对平衡、能够带来稳定收入流的多元化业务组合;随着优势客户资源的挖掘,逐步形成了优势业务,此时,需要优先发展那些具有发展潜力巨大、客户资源聚集的业务,逐步形成某一业务领域独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特色,并形成较大的竞争优势,培育出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树立自己的品牌。

4、全面创新战略

这是塑造大型专业化投资银行核心竞争优势的决定性战略之一,需要在制度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等三个领域协调展开。在业务和产品领域方面,首先结合传统商业进行产品创新,拓宽业务领域,重点放在具有长期发展潜力的业务领域,开发高质量的全新产品;在制度创新方面,重点建立和完善组织结构创新、决策体系创新、业务流程创新、风险控制和财务监督体系创新以及资源分配与共享机制创新方面。

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一方面,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并促进两个业务的相互促进,优势互补,增强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投资银行自身业务的发展,打造出业务品牌,随着政策的放开,通过投资银行业务资源的整合,将可能成为独立的公司,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中心。

5、业务整合

为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优势,快速有效的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建立投资银行部为核心的投行业务运营平台,采取相应的策略有效的整合内外部资源,对业务进行整合,准确的细分客户并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6、核心竞争力培育

综合化经营的着力点,就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通过为客户提供不断创新的综合化金融产品,来提升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力。同样,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也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利用商业银行的优势和内部管理来培育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四)业务流程管理

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需要在执业规程、业务流程、管理与决策方面遵循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市场化原则。在业务操作中,需要进行业务流程管理,以防范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在投资银行业务流程设计中,首先应当弄清楚为客户提供什么样的产品,围绕产品的信息流、物流和服务流这三个主要方面而进行设计,找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一般而言,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来说,能够创造核心竞争力的是“研究报告和解决方案”和“提供资金”。

一般来说,普通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流程包括了信息收集、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和优选、内核、方案实施、项目总结等,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具体业务流程。但从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来看,可以根据项目的类型进行流程管理,如将业务分为顾问类(如财务顾问、投资、理财顾问)、操作类(并购、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处置等)和融资类(项目融资、银团贷款、结构融资、过桥贷款等)来管理。

对于总分行结构下投资银行组织结构,根据项目的来源、项目规模和难易程度采取的业务流程管理也不相同。首先,总行设投行业务管理中心(负责全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组织和协调),分行设投行业务需求处理平台(负责集中辖区内客户的投资银行业务需求),并建立授权制度,按照品种、风险程度高低、金额大小、操作程度难易等标准来界定相应权限,确定总、分行经营种类与额度。其次,将业务需求分三类:分行解决类、总行解决类和外部解决类,然后分类实施处理。分行解决类客户需求,由分行组织业务团队,按照我国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模式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总行解决类客户需求,由总行在全行范围内组织团队提供服务;外部解决类客户需求,由总行负责联系海内外专业机构。

(五)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的品牌定位及品牌管理

作为从事高风险产业的商业银行。历来都非常重视信誉,把信誉作为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优良的信誉是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先决条件,可以获得投资者的信赖、取得筹资者的认同。同样,在商业银行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的品牌,并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市场营销、服务等各个环节中得到很好的落实及突出品牌的顶尖特性。所以,商业银行的信誉优势和产品品牌都将有助于投资银行业务介入市场并得到商机。

但是,由于投资银行的业务产品是结合传统商业银行业务进行的创新,也是满足客户需求的需要,加上创新是塑造投资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是克服风险的最佳手段。因此,投资银行业务产品可以同原有商业银行的产品有不同的品牌,在两者品牌没有冲突的情况下,投资银行可以自己发展自己的品牌,并进行管理。

四、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风险控制与监管

风险是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一方面给商业银行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也增加了风险机会。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属于非银行传统业务领域,所面临的风险构成将会有很大改变,信用风险将不再是主要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信誉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操作风险等成为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一直以来,国内银行业主要致力于提升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和水平,市场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银行需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加强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的控制,促进投资银行业务长期稳定发展。

(一)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风险控制

一般而言,投资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不同的投资银行业务有不同的具体风险(如承销风险、并购风险、投资风险等);而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是金融风险(包括流动性、信用、偿付风险等)、操作风险、商业风险(包括宏观经济和政策,法律和制度、声誉等)和偶然风险(各种外部风险)。可见,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有许多相同的风险因素,但商业银行更关注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一直以来,国内银行业主要致力于提升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和水平,市场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而随着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商业银行除了继续关注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外,还需要重点关注市场风险、法律风险、信誉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操作风险、关联风险、利益冲突风险等。因此,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需要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针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方法和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

1、完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

(1)完善风险管理平台。

在原有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将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纳入风险管理体系,不仅是针对投资银行各业务单元风险进行风险控制,更多的是立足于全行的层次,全面监控整体风险。同时,将业务、风险管理、审计稽核三条线独立,使风险管理和审计稽核独立于经营系统,直接向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

(2)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制度框架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第一,设立两个层面的组织架构。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在总行内部

控制部门建立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主要是要合理地制定投资银行部门的责任和权限,明确授权方式,建立有效的监督方式;二是通过在投资银行部门内部建立专门的内控组织来实施对投行业务的内部控制,负责对具体投行项目实施监督和稽核。

第二,根据投资银行的业务特点制定内部控制的手段和方法。包括对每一项业务、业务模块做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风险评估应当区分哪些风险是银行可以控制的,哪些是银行不能控制的,并做不同的处理。

第三,建立集中信息系统并有有效沟通渠道。商业银行应该建立一个涉及全部业务活动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保证其安全可靠。通过这个信息管理系统,所有相关人员都能够得到所需要的信息,使所有员工充分了解与他们履行职责有关的政策和程序。这样,可以将投资银行业务加入信息系统,使公司决策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投资银行业务财务、经营状况的综合性信息,以及与决策有关的外部市场信息。

2、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一方面需要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另一方面需要将投行业务风险与银行业务风险进行隔离,建立健全风险约束机制。

首先,建立规范和完善的内核制度。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下,结合投资银行业务自身的特点,并借鉴国内外大型证券公司的内核制度建设的经验,建立一套权责分明、规章完整、运作有序、高效的内核工作机制。

其次,在总行一级部门之间建立内部防火墙,增强风险控制意识,强化风险教育。“防火墙”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弱商业银行内的风险传递与风险外溢,具体包括信息防火墙、人事防火墙、业务防火墙等。防火墙的设置是一项非常具体、复杂的制度建设。

第三,增强依法经营的意识。由于金融政策因素的影响,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中常受到监管的约束和法律的障碍,要求投行人员提高依法开展业务的自觉性,努力寻找改善和转化风险的有效途径。

3、从人力资源角度控制投资银行业务风险

首先,建立有关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的人才招聘、储备方案,选择适合的招聘渠道,建立完善的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的人才评价体系,保证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高的道德水准;其次,定期进行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并定期进行有关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法律法规培训;此外,还需要对投行人员进行包括内控意识与风险理念培养。

4、建立投资银行业务创新过程中风险防范措施

创新是投资银行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就是为了满足客户的新需求,提供新产品和服务。因此,在业务创新中可能会受到银行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以及其它监管部门的监管,一方面需要完善有关创新性业务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还应与监管部门沟通,避免监管风险的发生。同时,还应该对新产品和服务对现有产品和服务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建立新型业务应急预警机制。此外,新产品的推出、服务协议的制定、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等都要经行内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外部风险监管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混业趋势明显的影响下,确保金融体系的整体安全、鼓励竞争、强调效率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已经成为西方国家的主导监管理念,并不断推动着金融监管制度的重构和金融监管方式的转变。从全球范围看,出现了货币政策制定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趋势以及金融监管一体化的趋势。

2004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简称“新协议”)。“新协议”提出了银行监管的新框架体系,主要由“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检查评估、市场约束)所构成,代表着最新的银行风险监管理念,为改进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奠定了基础。

“新协议”的内容更加广泛、更加复杂、摈弃了“一刀切”的资本监管方式,提出了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几种方法供选择。“新协议”有以下三方面的创新:

第一,进一步扩展、完善最低资本充足率的内容与要求,并就资本充足率计算中的各种风险测算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第二,转变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方式和重点,监督检查被监督银行的资本金与其风险数量、风险管理水平是否相匹配,鼓励银行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对银行进行全面的行业监管。

第三,对银行的信息披露范围、内容、要点及方式,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银行风险进行全面的社会监管。

根据“新协议”,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要求更全面,更为严格。面对资本约束和资本困境的严峻挑战,国内商业银行加快业务转型,大力拓展低资本消耗的零售银行业务、中间业务,包括投资银行业务,积极调整传统的以公司信贷为主导的业务结构。

在原协议中,风险主要是指信用风险,而“新协议”的风险包括了三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其中,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是投资银行业务中面临的主要风险,特别是对各种理财产品、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是监管当局监管的重点。

“新协议”要求银行推行全面风险管理,其中要求必须将投资银行业务与交易业务与其它业务一起分别归结为三类风险,并应用适当的风险评估方法进行度量,并进行风险汇总。这对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此外,“新协议”适当扩大了资本充足约束的范围,以抑制资本套利行为。原协议中,对证券化资产的风险水平确定得比较低,没有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新协议”对银行投资于非银行机构的大额投资要求从其资本扣除,即对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总之,“新协议”鼓励商业银行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建立起能及时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的管理系统,以增强有效防范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首先,要更新监管理念。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相比,“新协议”不仅推动了银行监管理念的重大变革,还勾画出了一个新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银行监管当局作为一种外部监管,要重点检查、评估商业银行决策管理层是否充分了解、重视和有效监控本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是否已经制定了科学、稳健的风险管理战略与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已建立了能够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要检查、评估商业银行采用的内部评级法是否可行,以及通过内部评级法计量风险和确定资本水平是否可靠;要对所建立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的可靠性及有效性进行及时检查和评估。在此基础上,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是否根据其实际风险水平,建立和及时补充资本金。此外,要监督检查银行是否及时、充分、客观地披露所规定的相关信息。

其次,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对银行业实行机构性监管,突出表现在:重市场准入管理、轻持续性监管,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由于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保险业务,如果单由银监会监管银行,只能监管商业银行业务。在我国仍实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业监管的情况下,除了“三会”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监管外,应当从对银行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及不同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的不同业务。银监会主要监管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证监会主要监管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保监会主要监管银行的保险业务。

银行业务论文篇(6)

近几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和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外资银行凭借多年经营私人银行业务的丰富经验,面对我国潜力巨大的私人银行业务市场展开了凌厉的攻势:2005年9月26日,美国国际集团(AIG)旗下专门从事私人银行业务的瑞士友邦银行上海代表处正式开业,成为中国银监会首批批准的境外私人银行国内代表处。随后,花旗银行、法国巴黎银行、德意志银行、渣打银行、东亚银行、汇丰银行等也都高调推出了自己的私人银行业务。

(二)中资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开始起步

各中资商业银行已经认识到高端客户对于自身经营利润和长远发展的重要性,面对外资银行的咄咄攻势开始了反击,从2007年开始在贵宾理财业务的基础上相继推出了自己的私人银行业务。

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信誉度,外资银行更受金字塔顶端的青睐。然而,一场金融危机改变了竞争格局。由于投资理财亏损等问题,现在外资银行的客户纷纷往中资银行转移。除了中国客户,甚至一批外资私人银行客户经理也选择跳槽到国内银行。

二、客户回流的原因

(一)金融危机使外资银行的信誉遭到挑战,中资银行的信用优势凸显

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许多蜚声国际的金融机构宣布破产,这使国内客户在对外资银行美誉度不断下降的同时,无形中提升了对本土银行的信任度。更多投资者考虑将财产留在境内,选择大银行和稳健的产品。毕竟在市场经济不够发达的中国,中资银行尤其是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几乎形成垄断地位,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割不断的联系,相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外资银行,中资银行更有保障。

(二)外资银行的产品优势下降

在中国,由于政策、体制等因素,金融产品数量和种类有限,整体上缺乏个性化、量身订做的专属产品,而且外资私人银行擅长的许多投资领域尚未开放或完全开放,如黄金钻石投资、艺术品投资等,导致外资银行的产品优势得不到发挥。

而且外资银行在中国发展的时候,没有按照私人银行最本质的发展逻辑,太注重销售产品,却没有为客户平衡地配置资产。不仅如此,外资银行与投资银行结合得太紧密了,由于投资银行的目的就是销售产品,这种作风无疑会影响到私人银行的运作,也埋下了风险隐患。外资银行这次出问题并不是在产品上,而是把错误的产品销售给错误的对象,导致客户损失,信誉受冲击。

(三)中资私人银行拥有雄厚的客户基础

雄厚的客户基础无疑是本土银行最大优势。在当前国内私人银行业务,银行之间争夺客户的筹码,往往不是基于产品是否丰富,服务是否更具竞争力,更多的是基于客户与银行之间良好的信用关系。在这方面,本土的私人银行与外资银行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本土银行有比较丰富的高级客户资源,也更为熟悉国内市场和客户的特性,并且与客户间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客户关系。

金融危机固然是中资银行发展的机遇,但是这个机会能持续多久引人深思。就私人财富规模而言,2008年中国高净值人群共持有达8.8万亿人民币的可投资资产,其中,超高净值人群的个人财富总量达到1.4万亿人民币,在高净值人群内部财富占比达到16%。综合各项宏观因素对中国私人财富市场的影响,预计2009年中国私人财富市场仍将保持增长势头。在复杂的国内外宏观环境下,中国私人财富市场仍然蕴含巨大的市场价值和可观的增长潜力但受限于人才、产品以及法律等因素,目前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在私人银行业务方面还刚刚起步,硬件是建立得相对比较豪华的银行中心。银行中心里面,有桥牌室、室,甚至有红酒屋、雪茄吧,但提供的服务于贵宾理财区别不大。员工没有足够的培训,服务水平和咨询水平还不是很高。从服务内容上来看也是以产品销售为核心,投资咨询类服务还是停留在顾问阶段,仅仅是服务理财的升级版。像遗产的筹划、信托、艺术品、奢侈品投资类的顾问还没有提供。产品方面基本没有差异,同质化比较严重,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所以,金融危机过后,外资行的汹汹来势依然不可阻挡,中资行应抓住当下的良机,扬长避短,以应对激烈的竞争,抢滩中国的巨大财富市场。

【摘要】私人银行在国外尤其是欧美已经有两三百年的历史,一直是国内银行的“老师”,但现在双方竞争格局已经转变。在金融风暴的影响下,私人银行之间的竞争格局正在出现微妙的变动。随着外资银行纷纷陷入危机,高净值人群(个人持有可投资资产达1000万元以上)对外资银行的态度变得更加谨慎。其中部分人撤资或正考虑撤资转回中资银行。本文从客户回流这个现象的原因切入,探讨金融危机下中资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有利条件。

【关键词】私人银行金融危机机遇

参考文献:

[1]王怡静.从国际私人银行发展的最新趋势论我国私人银行的发展.华北金融,2009,(1).

银行业务论文篇(7)

一、银行卡业务发展的市场定位与营销策略

1.细分客户,针对出击。在拓展银行卡业务市场定位的时候,有必要先进行市场细分。市场细分是指银行辨别不同欲望和需求的客户群,并加以分类的过程。信用卡市场细分可以通过对目标消费客户群的收入、职业、年龄、爱好、消费习惯、业务需求等方面的分析,以发现潜力最大的持卡人群体,从而确定信用卡发展的目标市场,并制定与之相关的市场营销策略。根据不同的评定标准将客户进行分类,针对各类客户有效地开发出适合的产品,必然会赢得一批稳定客户。以2002年底火爆登场的广发银行女性卡为例,银行卡的设计透明别致,颜色淡雅时尚,加上其所具备的贷记卡功能,附加的购物优惠、会员活动等,使得该卡甫一出场,便受到追捧,同时也为它赢取了万事达卡国际组织营销大赛的最佳女性银行卡银奖。

2.重新定义高端客户。如今拓展银行卡业务早已不是一味追求数量的时代,“二八定律”让各家银行将目标客户群锁定在“位于金字塔尖的富人们”身上。

要拓展银行卡业务,就必须了解银行卡的收益情况。首先,是信用卡的年费。国内普通的贷记卡年费从几十元到一百元人民币不等,而金卡年费则是普通卡年费的1~3倍。但由于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发卡行减免年费的趋势日渐明显。其次,是透支利息。这是信用卡业务最可观的一块收入。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信用卡的透支年利率高达18.25%(银行1年短期贷款利率仅为5.31%),扣除运作成本、存款利息支出及一定的坏账准备,信用卡业务的利润率仍然在8个百分点以上。第三,是特约商户的佣金,也就是手续费。通常银行能从特约商户那里得到商品交易额1~3%左右的佣金。

再来看看万事达卡组织关于“高端客户”的人群描述。万事达组织的研究显示,目前我国持有贷记卡的人群中约有39%的客户年收入超过5000美元,5%的客户年收入超过15000美元;38%的客户单身;61%的客户低于35岁;81.2%的客户受过高等教育。这些高端客户更愿意外出旅行、更愿意频繁地在外就餐并且更有可能上网购物。万事达卡国际组织亚太地区总部首席经济学家王月魂对中国“高收入阶层”几个特征的描述是:在私营企业和外企工作,受教育水平很高,适应竞争,年收入超过5000美元,年龄在20~34岁之间,其中有相当部分的人为未婚或没有孩子的新兴单身贵族。

很明显,持卡人使用卡的频率越高、透支的频率越高,就越能给银行带来可观的利润。追求方便、时尚,持有“付点利息,就能享受未来生活”消费观念的年轻一族已成为银行的黄金客户。

3.不断扩充银行卡功能,以“功能齐全”取胜。在如火如茶的借记卡业务市场上,功能之全、涵盖各种金融业务之多的银行卡,恐怕要数招行的“一卡通”了。招行“一卡通”集定活期、多储种、多币种、多功能于一体,具有大大小小20多项功能,囊括了普通业务、业务、投资理财等多个使用功能,再配合其在网上银行的使用,可以将一张卡的能量发挥得淋漓尽致。目前如代缴费、纳税、网上支付、证券等功能在技术含量上并没有太高的门槛,因此,银行应不断扩充银行卡的功能并不断创造新的功能,虽然某一种卡的特色功能很可能在推出不久后就会成为各家银行卡的普遍功能,但对于稳定已有的客户群却是非常行之有效的方法,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吸引新的客户。

4.多方合作,提升银行卡的附加值。银行卡的附加功能、增值服务的开发和创新,才能真正吸引优质消费客户群体。最近的一项市场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结论,86%的持卡人希望银行卡能够提供购物折扣、异地救援等多达十几种的附加服务,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包括持卡人和未持卡人)表示在选择办理银行卡时,会注重银行卡的附加功能与增值服务。现在的消费者已具备相当成熟的消费心态,已经不再注重追求产品使用的功能,转而注重更深层次的心理需求——服务。归根结底,银行卡营销也是服务营销,而有效营销的关键就是银行卡的促销策略。银行通过与商场、超市、航空公司、医疗机构、网络营运商、保险公司、旅行社等其它行业的捆绑合作,以发行联名银行卡的形式,实现一张银行卡不但具有一般卡的功能,还可以成为一张贵宾卡、优惠卡、积分卡、消费卡、紧急求助卡等等,达到真正充分发挥每一张卡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二、以促进卡消费为核心,展开全面营销

1.改善用卡环境,与特约商户联合营销。鼓励持卡人购物消费,虽然给消费者的优惠要由商户买单,但正是这种银企联合促销,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银行等于是将客户资源提供给商户,成为其源源不断的客户源,并使持卡人增加在商户的消费。银行与特约商户联合营销,就是要,让商家意识到持卡消费既可实现客户资源的共享,又可以构建起密集的消费网络,实现银行、商户、客户的“三赢”。

2,贴近顾客,强化理财理念和方式。银行应以能给客户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客户需要什么样的服务,客户愿意为所享受的服务支付什么样的费用三方面的结合为切入点,贴近客户,着重开发银行卡的消费、理财功能及经济金融信息服务,充实银行卡的服务内涵,吸引消费群体,满足持卡人的各方面需求。

3.实行“面对面”营销,拉近与顾客的距离。银行要通过户外大型宣传活动或路演活动进行现场办卡,引导消费。要简化办卡手续,实行现场填表,现场发卡,让客户真正体验到办理银行卡的便利。

4.全面联动,彰显个性。“好酒也怕巷子深”。有好的产品没有好的宣传也不行,想要让银行卡的品牌深入人心,就得通过各种各样的媒体广告塑造具有个性特征的银行卡产品形象。银行要自上而下,统一部署,实现广告用语、宣传口径、服务标准、营销对象的统一营销宣传;在统一宣传的前提下,各地区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推出有特色、有创意的营销宣传。银行可委托专业媒体、广告公司设计银行卡产品广告,塑造具有特色与个性的银行卡产品形象,还可与电视台、电台、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体联合进行宣传,开展有奖征文等活动强化大众对银行卡的印象。

三、树立全行营销观念,实施全行办卡的营销管理策略

1.加大投入,提高电子化硬件设施水平。银行卡是一种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载体的支付消费工具,电子设备的软硬件水平直接关系到银行卡运行的可靠性与稳定性。要努力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协调、通信自如的信用卡网络,实现全国信用卡计算机联网授权、全国银行卡通存通兑和全国商户联网即时处理。银行卡的顺畅运行直接关系到银行卡的产品性能和信誉。从另一方面来说,电子通讯技术的不断深入发展及完善对于跨地区业务、跨行业务的联合与合作,以及降低银行卡运营成本,扩大服务范围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银行业务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339[2008]06-0046-04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数都设立了投资银行部门或专业投行机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规模优势在投资银行业务探索上先试先行并取得显著进展,股份制中型商业银行也紧随其后大力拓展投行业务。我国商业银行在面对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挑战和机遇时,已经由传统商业银行向现代全能型银行集团转变,在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融资结构失衡等条件下,商业银行要向更广阔的资本市场拓展已成为必然选择。

一、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现状

(一)法律框架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各个资本市场之间原本清晰的边界变得模糊,参与者数量增长使得竞争不断加剧,金融产品结构日趋复杂,金融服务需求强烈且多样化。无论是主观意愿还是客观条件上,商业银行顺理成章地发挥其资金成本、客户资源、运营网络、对外信誉等优势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相应地,监管部门也逐渐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有限度地放松了对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束缚。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开办证券业务、衍生产品、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在2001年商业银行开始提供“银证通”后,基金托管、财务顾问、项目融资、个人理财等业务陆续开展。2004年,批准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2005年确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这使商业银行通过基金公司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成为可能。同年,商业银行获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2006年,9家商业银行获准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国家对金融业综合经营改革的鼓励与扶持政策取向,为未来国内商业银行探索综合经营、实施业务整合,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政策环境。至此,我国的商业银行已经实现了在分业经营框架下的一定程度上的业务交叉融合。

(二)业务经营模式选择

1.准全能银行式的直接综合经营。德国商业银行为典型的综合经营银行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通过内设部门直接开展非银行金融业务,各种金融业务融合在一个组织实体内。商业银行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设置相关的职能部门,在中间业务的范畴内开展诸如财务顾问、委托理财、基金发售等投资银行业务。工商银行于2002年5月设立投资银行部,下设重组并购处、股本融资处、债务融资处、资产管理处、投资管理处等业务部门。招商银行于2001年成立了其投资银行部门——商人银行部,全力推进投资银行业务。2002年招商银行又成立了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正式申领投资银行牌照。交通银行上市后旋即成立投资银行部,浦东发展银行2006年设立投资银行部,选择事业部附属模式,公司及投资银行部下设投行业务部,主要职责包括银团与结构性融资(包括短期融资券承销)、项目融资(房地产融资)、资产管理、财务顾问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此外,中信、光大、民生、华夏、兴业等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在2005和2006年建立起独立的投资银行部门。

2.银行控股式的间接经营模式。英国商业银行为银行母公司形式的代表。此模式下,商业银行和非银行子公司之间有严格的法律界限,证券业务、保险业务或其他非传统银行业务是由商业银行的子公司进行的。与综合性银行相比,虽然这种模式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受到限制,但仍有助于实现风险分散化,并且通过业务的交叉销售获得较高收益,提高银行的品牌价值。建设银行1995年与摩根斯坦利等合资组建中金公司;中国银行1996年在境外设立中银国际。2002年,中银国际在国内设立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全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

(三)业务范围选择

1.财务顾问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企业并购以及项目融资的咨询顾问业务、政府财务顾问、集合理财顾问。财务顾问业务主要是发挥商业银行拥有的网络、资金、信息、人才和客户群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公司战略等方面的专业顾问服务。由于大多数企业缺乏资本经营的实际操作经验,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信息网络、资金和人才优势,从专业的角度帮助客户制定经营策略、实施资本经营,达到扩大规模、抢占市场份额、转换经营方向等目的。商业银行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价值取向不仅局限于获得咨询费收入,而是与客户群的开发相结合。一是通过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密切与客户的联系,有利于客户群的培养,向客户推销其他金融服务产品;二是全面了解客户的财力、经营状况。有利于控制银行向客户提供常规产品的风险,带动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发展。

2.杠杆融资业务。杠杆融资业务的本质就是商业银行通过提供信贷资金,满足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配股、收购、兼并等资本经营活动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具有贷款金额大、贷款期限短等特点。随着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的加快,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兼并活动日趋活跃。短期周转资金的融资市场空间巨大。此外,借助杠杆融资业务,可以派生出“过桥贷款”、股权资金的收款、结算、并购方案设计、配股项目推荐等创新业务,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在目前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下,更好地密切银企关系,发展和巩固核心客户。

3.基金托管和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包括福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出口硬通货应收款证券化等。随着各种福利基金、专项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市场化运作步伐的加快,商业银行对此类业务给予高度重视,迅速进入市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探索和开展为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开辟了新的舞台和发展空间。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也为其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了新的选择。商业银行可以为项目、企业、证券公司提供证券化的资产,并进行证券化资产的评估和方案设计。

二、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投行业务使得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大幅增加,但繁荣之下隐忧仍存。

(一)业务范围受限制

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现状下,我国商业银行只能从事部分简单的、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银行业务,而与资本市场、资本运作相关的一些复杂的、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项目要么绝对不能从事,要么是必须以变通手段进行合规处理。目前所有商业银行都无法获得IPO经营资格,堵住了商业银行为客户直接融资的大门。《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股票业务,不得向企业投资,使得商业银行无法在股票包销和证券交易上服务客户。虽然禁止银行从事某些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行业务,在风险防范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一刀切”地把所有银行全部阻挡在一个门槛里,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风险防控优秀的银行投行业务的正常发展。2004年美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为47%,花旗银行高达70%,日本为39.9%,英国为41.1%,而我国仅为12.33%。这反映出投行业务还处于低级发展阶段。

(二)专业人才匮乏,创新能力不强

投资银行业务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金融中介服务,它要求有一支精通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从业经验的高级人才队伍作为业务支撑。商业银行现有业务人员的知识结构比较单一,不能完全胜任投行业务的开展,在较大程度上形成人力资源的瓶颈制约。人才的缺乏会导致银行业务创新能力不强,产品设计和风险计量方面存在较大不足和隐患。而专业人才的培养需要一个漫长的学习和积累过程,这将不可避免地制约着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快速发展。(三)政策法规存在盲区

目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开办新业务实行必须报批的市场准入制度,顺应商业银行经营的发展趋势,监管层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限制措施已大大松动,并出台了部分政策和监管法规进行规范管理,我们相信这种趋势仍将延续。但由于投行业务具体监管细则尚未出台,政策上存在较大弹性,可能原本之前“默许的”会成为今后“禁止的”。加之商业银行的大量投资银行业务要接受一行三会等机构的多边监管,监管部门之间协调不力、法规冲突等也会产生政策法律风险。

(四)与传统业务的关联风险

商业银行往往将过桥融资、担保资源作为撬动并购顾问、承销等投行业务的营销手段,反过来投行业务也能成为拉动贷款和其他融资需求的重要因素。为降低营销成本,提高营销效率和收费水平,实现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综合化服务,商业银行采取传统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打包捆绑销售的方式进行营销,这在带来综合效益的同时,也增加了关联风险,操作不当很有可能会加大商业银行的总体经营风险。

三、完善商业银行投行业务风险管理

在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外部监管有利的情况下开展混业经营,可以在总体上分散银行的经营风险。因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实行投行业务分级准入制

当前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专门监管几乎是空白,也没有精通投行的专家对业务进行研究分析,导致监管机构只能以最安全但也是最保守的监管方式设置,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但却严重阻碍了金融深化和金融效率的提高。建议监管机构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门的投资银行业务监管部门,加强对国际、国内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加强各分业监管机构的合作,充分运用VAR等计量模型对投行业务、产品风险、风险管理水平进行评估,设置合理的分级业务准入条件,拒绝不合格的银行机构和产品进入高端投行市场,让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优秀银行和产品获得风险溢价,确保投行市场的稳定繁荣。

(二)加强人力资源建设

投资银行是“知本”密集型业务,优秀的人才和有效的机制对于业务发展至关重要。要促进投资银行更好更快发展,国内商业银行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组织结构,加快投行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组建高水平投行专家团队,建设重组并购、银团贷款与结构化融资、资产转让与证券化、直接融资等业务中心。对于优秀的投行人员,要借鉴国外先进投行和国内证券公司等机构的经验,真正实现收入与业绩挂钩的机制,做到人尽其才。发挥人才在竞争中的核心作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严格履行业务操作规程。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充分的风险管理培训,加强服务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以客户利益为重,避免投资银行业务和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捆绑销售,并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

(三)完善风险内控体系

银行业务论文篇(9)

二、一般到具体Ⅰ:纯粹商业服务的使用价值能否承担价值

在经典与现行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中关于商业利润及对平均利润分割理论的分析中,仍认为商业劳动不创造价值。如果这是源于对经典政治经济学原理的简单的惯性接受,那克服这种思想是容易的,理性地改过来就是了。如果是出于对商业服务劳动是否产生使用价值,或者这种使用价值是否具有可以承担价值的物质形态的这样的认识,我们就有必要做出商业服务有无使用价值和这种使用价值能否承担价值的分析。为使分析简单,本文只分析被肯定为不创造价值的纯粹流通领域的纯粹商业服务的价值创造问题。我们已经阐述了,任何劳动的价值创造与否必须通过其产品的使用价值能否承担价值来讨论。我们必须承认,一种服务产品应该对购买者,也只有对购买者带来能体验的、或实际的甚至是独立的使用价值,才能承担价值。那么纯粹商业服务具有什么样的使用价值呢?我们可以对分类意义上的不同服务产品做出比较性和归纳性分析。在各种服务分类方法中,多用部门外延和功能内涵作为标准,有一种常见的把服务分为生产者服务、消费者服务与分销服务三类的方法,它对本文的讨论有针对性和适用性。

1.生产者服务

此类服务为厂商所购买,用于生产性投入。典型的生产者服务如产品设计,其服务对象多为实物产品生产。这种服务生产可提升它所服务的对象产品的使用价值,其价值就被追加到其对象产品上,所以被称为“追加服务”。生产者服务与对象物融合在一起,改变了对象物的状况,但最终消费者购买的核心对象仍是实物商品,并非服务。这类服务的使用价值性质以及它的价值在实物商品上的追加,是目前大家都承认的。

2.消费者服务

这是满足人的多种生活消费需要的服务。比如旅游、交通、理发、教育培训、娱乐等等短距离的体验式服务,这类服务本身就是消费者购买的核心对象,所以它们被称为“核心服务”。此类服务的特点是消费者购买的核心对象是服务本身,与物无关。而消费者之所以购买这些服务,是因为它们可给自己带来不仅是实际的,而且是独立存在的使用价值。这类服务的独立存在的使用价值直接承担了服务劳动的价值。它不需要经过对实物商品的价值追加而迂回体现其自身价值。只要承认服务劳动可以创造价值,那么现在人们对消费者服务的价值创造性大多也没有多大分歧。

3.分销服务

这是消费者为获取实物商品而连带购买的流通服务。它有着比较复杂的特点:第一,服务对象是最终消费者(这里仅指零售商业服务),这一点似同于消费者服务,但与作为消费者服务的核心服务又不一样,因为它没有脱离物而独立存在。消费者购买分销这种商业服务时,同时是购买了实物商品的,消费者是为了购买实物商品而购买商业服务的。第二,它与物一起被购买,这一点似同于生产者服务,但与作为生产者服务的追加服务又不一样,因为它与物没融合,也基本不改变物的状况。那么,这种服务承担价值的使用价值载体是什么呢?它就是:纯粹商业服务给购买者带来能体验的、或实际的、或独立的使用价值。这个使用价值是它给了消费者以便利。便利是一种效用,是一种使用价值。物质产品生产厂家明明可以以零售价格自行销售,但它们还是更多地选择了通过商业企业销售;消费者明明知道厂家生产该商品,而且有厂方的对外零售,但他们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选择从商家购买。生产者与消费者需要的都是一种效用,即便利。便利里面包含着体力的节省、时间的节省、信息成本的节省和运输费用的节省等等。从生产者角度看,若没有商业服务,生产者不容易得到市场信息和销售渠道,也将承担更高的销售成本。从消费者角度看,若没有商业服务,消费者不容易得到商品信息和购买渠道,也将支付更高的实际价格和支出其他成本。所以,生产者为了获取便利,才以低于零售价格的出厂价格将产品给商业企业(假定工厂自销,也要在出厂价格之上加上流通成本),消费者为了获取便利,才在出厂价格之上另外支付商业服务的价格,选择从商业企业购买商品。其实,马克思本人也看到商业服务的经济功能的,他说:“一个商人可以由他的操作,为许多生产者缩短买卖的时间。因此,他可以看作是一种机器,有助于无用的力量支出的减少,或有助于生产时间的解放。”①马克思接着又指出,商人“就是一个出卖自己劳动的人。他在W—G和G—W操作上支出自己的劳动力和劳动时间。他以此为生,和别个劳动者靠纺纱、靠制造药丸为生一样,他尽着一种必要的职能”。但马克思却将这种职能称为非生产性的,因此尽管“他和别个劳动者一样劳动,不过他的劳动的内容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产品。他本身属于生产的杂费的范围”。②我们现在可以分析到,看到了上述经济功能便是看到了商业服务的效用或使用价值,但是,只是当时没有把价值承担者一般化为对象承担者,而只把直接的物质生产活动看作是唯一的价值创造活动,把物质形态看作是唯一的价值承担者,才没有贯彻劳动价值创造于服务生产而已。在肯定纯粹商业服务创造价值后,合乎逻辑地就可以看到,商业企业的销售收入扣除商品进价和各项流通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就是商业利润。更确切地说,商业企业在投入了生产性流通服务和纯粹流通服务的劳动后,才获得了全部毛收入,即商品加价(进销差价)在扣除了生产性流通费用和纯粹流通费用后,剩余部分是商业利润。可见,商业利润是商业工人自己创造的。

三、一般到具体Ⅱ:“息费分离”———银行服务的使用价值承担价值

在《资本论》与其他经典政治经济学著作中,没有专门的关于银行服务不创造价值的具体论述,不像商业服务是明确被界定为流通的,是不创造价值的。但是银行利润(指传统银行借贷业务利润,不含现代银行的中间业务利润)一直被看成是对职能资本,更确切地说是对产业资本平均利润的分割。理由是:银行利润来自银行收入,而银行收入来自贷款利息。这里的逻辑已包含着银行服务是不创造价值的。再进一步说,由于利息是产业利润的一部分,所以银行利润就来自于对产业利润分割了。问题是出在人们传统地将银行收入看成来自贷款利息了。如果我们现在不把银行收入看作来自贷款利息,事情会不会变化呢?答案是肯定的。在银行工作实践中与经济生活中,人们把存款人获取的存款利息加上银行的存贷息差叫做贷款利息,把它看作银行的收入。银行部门自己也会这样看,他们都认为本行收入的大部分来自贷款利息。而银行利润就是这个收入的一部分了,所以银行利润也就变成来自于利息了。其实,所谓的贷款利息并不全部是利息。我们在这里郑重推出一个概念———息费分离论。它的含义是:所谓的贷款利息由存款利息加银行服务费构成。银行丝毫未从借款方收取任何利息,它只中介地将存款人诉求的利息搬到借款方获取货币使用权的代价上,它在此之上又理所当然地加上了银行的服务费。银行的服务费对应的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劳动。银行服务费应该是银行服务劳动价值创造的货币表现。问题是:银行服务作为一种劳动投入,它是否创造了价值呢?这还得从银行服务劳动价值的对象承担者,即它是否对服务接受者提供了使用价值来分析。作为一种金融服务,银行服务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列为生产者服务,国际统计也列它为生产者服务,因为它主要为厂商所用。银行服务也可以是消费者服务,因为它也可以为居民个人所用。但作为生产者服务,它并非追加服务,因为它没有使服务的对象产品的价值增值,不像产品设计那样的生产者服务。作为消费者服务,它也不是核心服务,因为它不是居民购买服务的核心内容,不像旅游那样的消费者服务。银行服务在功能分类的意义上讲,近似分销服务。因为它也是一种中介服务,它们都有这样的特点:与物在一起,又不在一起。这个“物”就是货币。说银行服务与货币在一起,是因为它的内容就是集散货币、融通货币;说银行服务不与货币在一起,因为它不能附着到货币上面去。既然银行服务近似于分销服务,它的使用价值也同样为“便利”,是为存贷双方提供的便利。存贷双方是货币的真正供给者与需求者,但他们两者的自我衔接会非常不方便,存在大量信息成本与漏配的损失。有了银行介入所提供的便利,包含着双方体力的节省、时间的节省、信息成本的节省和资金供求漏配损失的避免。存款人和借款人从银行那里获得了不仅是能体验的,而且是实际的,甚至是独立的使用价值。这个使用价值当然承担银行服务的价值。它与消费者购买某种实物商品具有价值是完全一样的。如何进一步看待银行利润呢?如果把贷款利息看作银行收入,然后刨减所有成本,包括存款利息和其他各项管理费用后,将其剩余部分看作银行利润,那么银行利润就成为利息的一部分,即为对其他部门的剩余价值的分割甚至是瓜分。迄今为止的所有政治经济学理论就是这样看的。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不合理的。以银行服务的价值分析为基础的“息费分离论”完全可以让我们这样看:存款利息外的银行服务费是银行收入,刨减各项管理费后的剩余部分成为银行的利润。由于存款利息外的服务费是银行服务劳动创造价值的货币表现,那么,作为服务费的一部分的银行利润就完全是银行员工的服务劳动创造的。

银行业务论文篇(10)

据金融界权威人士的披露,2002年,中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仅为3.8%,2003年即达5.63%,2004年更增加至8%左右;从1995年到2004年,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境内机构中间业务收入由69亿元增加到389亿元,年均增长25.6%。银行卡等业务呈现高速增长,消费金额急剧扩大;代收代付业务总量、笔数不断增大,业务范围包罗万象;业务市场逐步扩大;金融创新产品迅速增加。

2006年12月11日,中国银行业在地域、业务种类、客户对象等各个方面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在新的市场竞争格局下,商业银行如果仅靠传统的存贷利差收入将难以生存。2007年,加强银行业的金融创新将成为银行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而中间业务直接取决于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能力,也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因此,其作用和影响将是长久的、具有决定意义的。

二、我国商业银行营销中间业务创新的主要内容

西方商业银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不懈探索和尝试研究出的营销管理创新在银行领域已经能较为熟练的运用,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商业银行市场营销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根据西方的商业银行的营销手段及发展特点,配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来讨论中间业务创新的主要内容。

1.建立商业银行战略性营销管理过程模型及营销目标

首先进行营销策划,银行应该决定如何对实现营销计划的目标过程中的进展衡量以及谁对者这一衡量工作负责,换句话说,计划本身应对这一问题做出回答:“如何才能知道自己已经达到了目的”,无论是何种原因,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评估并且对营销组合进行调整或是微调都十分重要。

2.进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市场细分和市场定位

各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充分利用银行已有的营业网点,在空间上,从城市包围农村,要按照先从外部技术等环境较好的大城市开始,再逐步向中、小城市,甚至农村推进。在时间上,先立足发展,如咨询、理财、基金托管等风险较低的中间业务;待人员素质提高,再发展风险较大、收益丰厚的业务品种,并逐步向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方面拓展。

3.制定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战略战术

商业银行营销战略,是指商业银行将其所处环境中面临的各种机遇和挑战与商业自身的资源和条件结合起来,以期实现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目标。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营销创新的发展趋势

1.从单一网点服务向立体化网络服务转变

银行营销的服务渠道的发展走过了从单一、片面到整体,再到多元、一体化发展的轨迹,而未来的发展方向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以及金融业运营成本降低的要求,不受营业时间、营业地点的限制,能提供24小时银行服务的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日益受到客户青睐,传统的分支网点数量比重逐年下降。据统计,招商银行60%以上的业务已经实现了非柜台化操作,随着电子银行的发展,这一比例还将不断上升。

2.从同质化服务向品牌化、个性化服务转变

当今世界经济正在步入知识经济时代,作为金融业竞争发展新趋势的金融品牌竞争,正越来越受到各家金融机构的重视,成为现代金融企业竞争的着力点和核心所在。

3.切实提高认识、转变经营理念、提高服务水平

正确认识传统业务与中间业务的关系,以传统业务优势带动中间业务的发展,反过来通过中间业务的发展壮大来支撑和促进传统业务的巩固与发展,使两者相互依存,形成一个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4.把握网络背景下中间业务新的发展变化趋势

银行业务的网络化促使银行的组织和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也使银行中间业务由类传统业务向创新类业务的转变,商业银行在发展创新类中间业务时已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如商业银行在办理中间业务时,银行或者暂时占用客户的委托资金,或者垫付一定的资金并承担相应的风险等,这时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就不仅仅是劳务补偿,同时也包含着利息补偿、风险补偿等。

5.注重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中间业务人才的培训和引进

各商业银行要重视中间业务人才的开发和利用,通过各种途径,采取理论培训和实务培训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中间业务设计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养,尤其是要加强对从事中间业务开发等高级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逐步建立起一支具备复合性知识,具备多种适应工作能力,具有综合素质的人才队伍。

参考文献:

[1]陈德康: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精析[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2]张汉飞:银行业全面开放下的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战略.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2.

银行业务论文篇(11)

「关键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加快中间业务的发展,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拓展服务领域、改善收益状况、增强抗风险能力、推动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综合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选择。但是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容易滋生法律风险。因此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经验,防范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对于促进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适宜的法律环境是国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竞相发展中间业务,中间业务逐渐成为国外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品种和收入来源,一般占总收入的40%-50%,有的甚至超过80%,如美国的摩根银行。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达与其适宜的法律环境密不可分。

1、金融监管法律的放松使得商业银行拥有较大的中间业务发展自,并大大地促进了中间业务的不断创新。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由金融危机引起的世界性经济危机过后,西方国家吸取教训,普遍推行极其严格的金融监管法律,明确划定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界限,严格限制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在严格的金融管制法律环境下,西方商业银行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其发展的主方向,中间业务所占的比例很小。

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金融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金融业务日益自由化,金融监管法律放松,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差异日益缩小,传统上的不同金融机构可以提供相同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传统业务经营举步维艰,商业银行被迫调整服务功能、业务方向和竞争战略,提供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相结合的经营模式,从资产/贷款基础上的战略转换为服务/费用基础上的战略,从传统上通过存贷业务获取有风险利差的经营模式,转换为通过金融中介服务获取无风险或的风险中介服务费的经营模式。与此同时,在宽松的金融监管法律环境下,金融监管当局奉行"法律无明文禁止即许可"的监管理念,大大促进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使得商业银行能根据客户需求的差异及其变化并结合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不断推出中间业务新产品。发展到现在,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几乎已涉及所有的金融领域。中间业务的不断创新使中间业务的发展持续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为商业银行提供滚滚不断的利润来源。

在宽松的金融监管法律环境下,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产品的开发、定价等方面拥有较大的自。如中间业务产品的收费方面,在德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收费标准,而是由商业银行根据成本和收益情况以及市场服务的供求关系自主决策,但不允许银行之间相互达成服务费收取方面的秘密协议。德国银行同业公会不具有决定服务收费价格和管理的职能。在美国,金融法规特别是联邦一级的金融法规对银行服务收费的金额和价格基本上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让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市场状况来确定。但美国1991年《银行法》、《储蓄条件表示法案》等法律规定,银行必须在银行广告中向顾客说明收费事项,并不得将各种增加的成本以任何方式转嫁到客户身上。

当然宽松的监管法律环境并不意味着西方国家法律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开展的自由放任。相反,西方国家有一系列金融监管立法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品的开发和销售进行关注,但主要是从道德和风险防范方面进行规范。如针对衍生金融工具出现后无法确定其市场价值,传统会计记帐方法不能及早发现这些中间业务的风险,1990年9月,英国银行家协会和爱尔兰银行家联合会了《关于国际银行中间业务的会计事务建议书》;为了加强中间业务信息披露的规范化,美国先后颁布了财务会计准则第105号《对具有中间业务风险和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揭示》、第107号《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及第119号《对金融衍生工具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对中间业务风险和公允价值的披露作了详细的规定。

2、混业经营法律制度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拓提供了宽阔的舞台。

1933年美国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确立了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以及其他非银行业务相分离的制度,奠定了三十年代以来美国的分业经营格局,而且也成为战后许多国家重建金融体系时的主要参照。二十世纪后期,不断出现的金融创新模糊了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金融全球化加剧了各国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分业经营体制开始瓦解。追随美国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如英国、日本等,纷纷放弃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美国自己也于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联合经营,建立一个金融机构之间联合经营、审慎管理的金融体系,从而加强金融服务业的竞争,提高其效率。

各国纷纷打破分业经营的限制、实行混业经营以来,为满足客户各种需求,金融业业务彼此交叉和渗透越来越广泛,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产品日新月异、层出不穷,中间业务范围日益广泛、种类不断增多,使现代商业银行成为名副其实的"全能银行"。据统计,外资银行所使用过的中间业务品种已达2万种。如素有"金融百货公司"之称的美国银行业,其中间业务的范围涵括:传统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共同基金业务和保险业务。他们既可以从事货币市场业务,也可从事商业票据贴现及资本市场业务。

3、中间业务中银行与客户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法律规范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西方发达国家从《银行法》、《投资银行法》、《证券交易法》到《信托法》、《期货法》等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作了详细而全面的规定,中间业务中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范,使得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具有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避免因法律真空导致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如美国针对电子化银行业务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这些立法分为调整小额资金划拨和大额资金划拨的法律,二者共同构成了电子化银行业务完善的法律体系。调整小额资金划拨的法律有:联邦《电子资金划拨法》(ElectronicFundTransferAct),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颁布的D条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D)、E条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E)、Z条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Z),《借贷诚实法》(TruthinLendingAct),各州关于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联邦及各州的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branchinglaws)以及反托拉斯法等。调整大额贷记划拨的法律主要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的4A编。

4、有效的商业银行内部法律风险控制机制是中间业务迅速发展的重要基础。

一项成功的中间业务产品既要有设计合理、缜密的法律框架,又要满足客户的需要,具有操作性,同时还要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间业务产品往往是不同金融产品的组合和衍生,在法律关系上必然表现为多重法律关系的组合,不同权利、义务的衔接。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容易滋生法律风险。为防范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十分重视内部法律机构的建设及其职能的发挥,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从而实现了既促进中间业务的迅速发展,又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的目的。如美国花旗银行(CITIBANK)在纽约的总行设有内部法律事务部。该部有279名工作人员,其中部分律师专门负责中间业务法律事务。又如美国大通曼哈顿银行(CHASEMANHATTAN)法律部共有230人,其中110人是律师。为确保满足全行各种法律服务需求,法律事务部被分成为不同的工作组,有工作组专门负责处理掉期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等中间业务相关的法律事务。

二、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面对目前金融市场发展中的巨变及结合国际银行同业的发展经验,尤其是为了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强有力的挑战,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成为国内银行业的共识。与中间业务蓬勃的发展势头不相适应,我国相关金融立法明显滞后。诸多领域的法律空白、分业经营法律体制、严格的金融监管法律体制以及过时的法律限制等严重影响了中间业务的发展。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而商业银行内部亦缺乏有效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近年来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实践表明,法律风险日益成为制约中间业务发展的瓶颈。

立法上的空白使银行开展中间业务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在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商业银行才开始逐渐开拓中间业务,而且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银行中间业务。2001年才公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相对于中间业务的发展而言,仍有不少空白,而且有关中间业务立法内容侧重监管,忽视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使得中间业务法律关系缺乏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法律上的空白,造成了较多法律风险: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时增加了自由裁量权,使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罚均有一定的随意性;各商业银行则无法可依,商业银行和客户的许多行为在法律效力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中间业务大多属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交叉经营的领域,因此,国家的宏观金融管理政策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定,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拓空间。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确立了对银行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法律模式,银行不得经营证券、保险业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领域的拓展因此受到一定限制,特别是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中间业务品种无法开办,并由此限制了银行与保险、证券业的合作空间,中间业务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也因此受到束缚。如个人理财业务领域,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我国金融机构只能分业经营,银行不能涉及证券、保险业务,也就不能给客户提供综合理财业务,所以至多只能给客户提供理财建议。而国外银行在提供理财服务时,受到的法律限制则较少,可以收取服务费、交易费、管理年费、信托保管费等数项费用,收费率0.07%-0.1%不等。据统计,在国外,这项服务收入占银行总收入的30%以上。又如银行兼业保险业务虽已放开,由于保险业务非常专业化,由保险业的专业人才在银行提供咨询服务,深受客户欢迎,但在我国,多数地区人民银行规定,不允许有关咨询人员进驻银行经营网点。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范》将银行中间业务分为结算类、类、担保尖、承诺类、交易类中间业务和其他中间业务,规定在经过央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这些新规定相对于《商业银行法》来说有一定的进步。但上述规定出台后,我国严格的分业经营法律体制并未有实质性改变,分业经营法律体制依然制约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使银行难以设计开发出跨领域、综合性、多方位的中间业务产品,难以提高业务的集约水平和档次,中间业务的开拓受到很大限制,无法取得突破性发展,严重影响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服务领域。

此外,虽然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享有经营自,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同时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比较严格,金融监管法律中行政干预色彩较浓,审批制度宽泛,监管实践中盛行"法律无明文许可即禁止"的理念,而现行法律对银行开展中间业务还有不少过时的限制,尤其是在中间业务产品创新、产品定价等方面限制较多,因此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常常面临因突破现行法律规定限制而被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法律风险。

在产品创新方面,中间业务产品的创新需求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矛盾突出,导致其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利用现有的资源(如网络等),在不增加银行资产和负债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各种增值服务是中间业务的重要特征。因而,创新是中间业务的必然要求。国内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银行服务与证券、保险市场的结合方面,主要是证券资金清算、银证合作、资产证券化等;二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电子化银行服务。然而,这两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缺乏。前者如与保险、证券业相关的新产品开发,创新与资本市场相关且收费较高的表外业务,这些业务是国外商业银行的高利润增长点,但中资银行不得不小心翼翼地通过打混业经营中间业务球的方式进行,使得商业银行随时面临可能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法律风险。后者如网上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规范商业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审批及风险管理,侧重监管职能,而未涉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其中涉及的电子认证、电子货币及电子资金划拨等方面的法律,在我国还不完备,使得中间业务的创新缺乏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使得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风险更加凸现。

在中间业务收费方面,根据《商业银行法》第50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19条规定,"对国家有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按国家统一标准收费。对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按商业与公平原则确定收费或定价标准,商业银行应按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标准收费"。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制定中间业务收费管理办法,但直至今日依然未出台。在此情况下,较多中间业务产品没有收费标准,而仅有的少数中间业务手续费标准长期未调整,有些严重偏离市场成本。同时部分地方物价部门将中间业务有偿服务收费与行政审批收费混为一谈,认为中间业务收费是否合法,标准、费率等应服从《价格法》和物价部门的管理审批,否者中间业务收费便是"乱收费";广大客户对银行收取手续费缺乏认识,不能接受中间业务收费的观念,在此情况下,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面临双重法律风险:被金融监管部门、物价部门处罚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和被客户的法律风险(客户状告花旗银行存款收费即是典型例证)。中间业务收费问题已成为制约业务发展的瓶颈。

我国现有部分法律和国际法律惯例的矛盾、冲突亦对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构成消极影响,产生法律风险。我国现已加入WTO,作为现代商业银行,只有遵循国际法律惯例来操作,才能把中间业务作为核心竞争力来发展,而中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在较多方面与国际法律惯例不相吻合,甚至相互冲突,而国际法律惯例又不能自动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因而阻碍了中间业务发展的现有要求。如根据法律惯例,票据具有无因性,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无需审查票据业务的基础交易关系,但根据我国法律,尤其是票据行政规章,票据不完全具有无因性,商业银行必须在票据业务中严格审查票据的基础交易关系,影响了票据的流通,阻碍了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

在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信用法律风险亦不可忽视。我国目前信用缺失现象已十分严重,且缺乏必要的惩戒机制,有关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几乎为空白,对于失信行为的惩罚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远远小于其失信行为所得,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失信者的气焰,阻滞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如本票、支票、汇票等信用工具,它们作为银行业务开展的依托,替代资金进入流通领域,降低了风险。但是,由于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很低,经济诈骗不断发生。银行为了减少纠纷,不得不限制这些票据的使用功能,如在银行承兑汇票后面注上"不得转让",在支票上加编电子密码,连对本来安全系数较高的贴现业务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使信用工具的作用和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同时,与此相关联的中间业务的收入和发展也受到影响。

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目前普遍缺乏健全、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商业银行内设法律事务部门力量薄弱,而且多数法律人员在忙于清收不良资产、打官司,同时中间业务拓展多数是在基层行,但基层行多数没有专门的法律人员,员工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更是参次不齐。

三、商业银行防范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对策建议

中间业务种类繁多,业务范围广泛,服务范围涉及社会各个层面,社会覆盖面广,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加之中间业务的开发、推介、经营涉及商业银行内部众多部门、众多环节,而我国多数商业银行尚缺乏有效的中间业务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致使中间业务的开办过程透明度低,业务操作缺乏公开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具有较大的分散性、隐蔽性和社会性。基于上述原因,防范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十分重要。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法律环境,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防范中间业务法律风险;

1、在法律的临界地坚持谨慎性原则。

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监管,监管理念是"法律无明文许可即禁止",而不是"法律无明文禁止即许可"。同时,如上文所述,我国现行法律对银行开展中间业务还有较多限制和诸多空白。因此银行在中间业务工作尤其是中间业务创新工作中,在法律的临界地,要坚持谨慎性原则,不可片面强调规避法律或打球,埋下风险隐患。如部分银行认为"代客申购新股并未形成银行的资产负债,而且能为储户带来增值,并且增加银行存款,因此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而竞相开办代客集中申购新股业务,笔者认为,上述做法是否违反法律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有可能被监管部门认为侵害了小股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平原则,是违法的。

2、建立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

中间业务立法及其相关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于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而言,有远水不解近渴之虞,因此,惟有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商业银行才能能动地控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

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首先要做好中间业务法制教育与法律培训,使法制教育与法律培训工作紧紧围绕银行中间业务拓展情况,与时俱进,长抓不懈,使银行经办员工及管理人员尤其是业务一线员工熟悉与中间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员工树立依法开展中间业务工作的观念,提高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帮助员工意识到中间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把握好中间业务开展中的法律界限,注意防患于未然,做到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确保实现既拓展中间业务,又切实防范中间业务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的目的。,其次,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要转变观念,重新定位银行内部法律部门的职能,要充分发挥其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功能。要让法律部门提前介入中间业务,充分论证中间业务新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客观、公正、合理地设计和安排中间业务的法律框架;要积极开展中间业务法律专题研究,研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并予以积极预防;要建立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后评价制度,研究、总结中间业务法律咨询中的疑难、有价值的法律问题,进行后评价,形成法律指引,规范相关中间业务的发展。

最后,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要认真对合同及合同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在商业银行多数传统业务中,商业银行的总行或上级行制定了规范、缜密的格式合同文本。规范、缜密的合同文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也规范了银行和客户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防范了业务风险,减少或预防了纠纷。但在中间业务实践中,由于中间业务种类繁多,且差异较大,同时客户需求也差别较大,而且出于业务竞争的需要,常常需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因此较多中间业务没有也无法制定格式合同。在此情况下,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时不得不根据客户的具体实际情况拟订合同。同时我国目前有关中间业务立法仍有不少空白,有关中间业务立法内容侧重监管,忽视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基于上述情况,银行要重视中间业务合同,重视对中间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查、修订和使用管理以及合同的履行及跟踪监督,通过合同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充分发挥合同文本对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功能,进而增强中间业务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

3、认真防范中间业务创新中的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银行开展的中间业务品种少、功能单一,加强中间业务创新十分紧迫。中间业务创新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客户,增强银行竞争力,增加银行获利能力。但中间业务创新常常面临法律上的滞后,创新后的业务操作中银行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常常没有明确规范,因此中间业务创新在法律上常常存在一定的风险。为防范中间业务创新中的法律风险,在新业务推出时要认真完善有关业务章程等合同性法律文件,通过上述合同性法律文件分散中间业务创新中的法律风险,尤其要重视中间业务创新中技术性指标要求与合同性法律文件的一致性,认真分析新业务的主要风险环节并及早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同时,根据业务创新实践中的教训,中间业务创新要避免片面强调技术的成熟性、稳定性而忽视防范法律风险、忽视合同性法律文件拟订和审查的倾向,谨防客户故意利用中间新业务中的漏洞,甚至与金融系统内部的不法之徒内外勾结,进行金融欺诈。

此外,金融创新中要妥善处理好与国际法律惯例接轨和中国国情的关系。西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已经历160多年的历史,我国实行金融创新的有利因素之一是我国作为后发展国家拥有学习优势。在金融创新的初期阶段发挥"拿来主义",大胆地引进发达国家的成熟金融产品能够减少独立开发的成本,缩短创新周转,避免走弯路,投入少、产出大,是推动金融创新的最佳途径。引进创新工具和创新技术相对简单,但移植创新制度时一定要通盘考虑,权衡利弊,结合我国现实法律制度环境、信用环境、公民法律意识以及犯罪现状等情况进行适当改造,走引进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道路。要避免片面强调与国际法律惯例接轨而忽视我国现实法律制度环境、信用环境、公民法律意识等情况的倾向。

及时向监管部门申请审批和备案亦是现实法律环境下银行中间业务创新所必不可少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准入监管制度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业务性质、风险特征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同时该规定正式确立了"一级审批"的市场准入原则。根据该规定,商业银行新开办中间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同意后,由其总行统一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品种,不应超出其总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开办的业务品种范围。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之前,应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基于上述规定,商业银行在新开办中间业务时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审批或备案,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同时严格在人民银行审查同意的义务品种范围内经营。

4、切实防范个性化、差异化服务中的法律风险。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普遍认识到了发展中间业务的重要性,纷纷开始重视中间业务,国内银行间中间业务竞争比以前明显加剧,而且以后将会更加激烈。中间业务竞争的激烈强烈呼唤中间业务的差异化,这些差异不仅要体现在其产品种类、产品定价、市场定位等方面,而且体现在其营销手段以及营销工具等方面。与此同时,不同中间业务的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亦不同,中间业务需求也不同,迫切需要银行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中间业务的差异化、个性化需要建立在法律风险的防范基础上。差异化、个性化必须建立在符合管法规的基础上,而是否符合应由法律部门把关;差异化、个性化必然要求根据具体客户、具体情况进行法律风险防范,要求银行法律部门提供差异化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5、加强中间业务收入管理,防范财务法律风险。

中间业务是银行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财,以中间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和其它委托事项,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它是商业银行在办理资产负债业务过程中衍生出来的,作为一种资产负债之外的银行业务和占用银行资产较少的业务,它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一般不直接反映出来。也就是说,银行办理中间业务时并不直接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身份参与。中间业务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中间业务收入不易监控,尤其是多数商业银行拥有为数众多的营业网点,而且由于中间业务的开展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没有一个专门机构来进行统一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中难免有疏漏之处,加之我国目前尚缺乏有效的中间业务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致使中间业务的开办过程透明度低,业务操作缺乏公开性,上级行更无法作出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可能出现部分基础网点中间业务收入游离于大账之外,或基层网点擅自截留手续费收入,私设小金库和以收抵支等现象,违反财经法律法规,产生财务法律风险。

为了杜绝中间业务收入游离于大账之外,银行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入大账,严禁擅自截留手续费收入、私设小金库和以收抵支;要按照规定将有关收入如实地在相应会计科目中记录和反映。与此同时,中间业务牵头部门应加强对中间业务收入入帐情况的检查,要配合稽核部门开展中间业务收入专项稽核,加大约束和处罚力度,防止业务收益的"跑"、"冒"、""滴"、"漏",确保中间业务收入全部并入大账,切实提高中间业务收益。

6、通过银行业同业公会防范法律风险。

市场竞争的不规范加大了中间业务的法律风险。与此同时,由于我国中间业务立法存在较多空白,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为防范上述风险,银行可以积极通过银行业同业公会作出协定、自律公约等形式予以防范。例如针对目前随意减免中间业务收费问题,通过银行业同业公会根据国内经济金融特点,考虑中间业务的风险因素,参照国际惯例,在对市场、客户、风险、成本等因素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对基本业务制定基本收费标准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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