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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员事迹材料大全11篇

时间:2022-06-22 00:30:57

法制员事迹材料

法制员事迹材料篇(1)

笔迹鉴定是通过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之间的两相比较进行的,而提取满足一定要求的样本笔迹是对笔迹进行比较检验鉴定的基础。笔迹样本的真实性及对书写人书写习惯反映的可靠性,是鉴定意见正确与否的关键。提供可靠、充分的样本笔迹就能做出正确的鉴定意见,相反,就难以做出鉴定意见,甚至做出错误的判断。在现实办案中,笔迹样本的数量与质量往往对鉴定意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收集分析笔迹样本,综合运用笔迹样本的各种信息,为确保鉴定质量为检察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证据先打下坚实的基础,是我们委托笔迹鉴定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收集样本中存在的问题

(一)收取样本的主体缺乏专业知识

在不同的诉讼中,样本作为证据资料,由不同的主体依据证据规则收取和提交。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里的大多数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不是物证技术,而是侦查或者法律,也有的是从其他部门调入技术部门,物证技术专业水平较低,素质不高。这就决定了他们难以按科学鉴定的要求收取提交样本。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收取提交样本材料,但是由于律师、当事人等也较缺乏物证技术知识,因而,收取的样本也较难满足科学鉴定的需要。同时由于法官也缺乏物证技术知识,因而对样本的审查也往往不严,使样本提交后不能满足鉴定的需要。

除当事人主动提供比对材料外,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是收集和选取样本材料的第一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文书过程是否顺利,鉴定的结论是否正确。由于办案人员对文书鉴定知识认识有限,缺乏对样本收取方法和技巧的掌握,导致送检的样本不符合鉴定条件。此外,在送检的过程中,送检人员对文书物证保管不力,经常会对检材进行勾画、重描或折叠,这些都给司法鉴定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收取的样本特征反映不充分

样本特征是客体特性的真实反映,是鉴定的科学依据。就笔迹鉴定而言,影响笔迹形成的因素有很多,如生理、心理、文书格式、书写速度、书写工具、纸张、字体、字形书写时间等。客体反映条件不同,特征反映会出现差别。如果样本仅反映了其中部分特征,会影响鉴定人的判断,如笔迹鉴定中,检材为某人快速书写的字迹,而收取的样本均为此人慢速书写的字迹,这时,在连笔特征、笔画简化、运笔方式、笔压等方面检材与样本都会存在差异。如将此样本作为比对样本,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肯定会受到他人质疑。因此,样本笔迹必须能够反映受审查客体的真实特征,包括一般特征和细节特征,甚至是各个阶段的特征和特征的变化规律等。

(三)样本并非受审查客体的反映体

即指样本出现混同,样本不是或者不都是受审查客体的反映体。在笔迹鉴定实践中,表现为样本字迹材料并非都是嫌疑人书写。由案件当事人提供样本时,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将他人的字迹当作自己的字迹提交给司法办案人员。收取样本时,办案人员不注意分辨或者没有问清当事人,将多人书写的笔迹误认为是嫌疑书写人的笔迹。样本并非都是受审查客体的反映体不仅会给鉴定人的鉴定带来困难,而且易发生鉴定结论的错误。如样本均为另一客体的反映体,鉴定人经过比较检验很容易就得出否定同一的结论,而样本出现混同,会使鉴定人在比较检验过程中迷失方向,有些特征点符合,有些特征点存在差异,导致不能得出明确的鉴定结论。两种结果都可能导致鉴定结论出现错误。样本缺乏真实可靠性,是科学鉴定的大忌。

(四)样本缺乏时间上的连续性

样本收取要求时间上的连续性,是为了能充分、全面了解受审查客体的变化情况,做出正确判断。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总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无论书写动作习惯还是印文印面都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不断改变,书写动作习惯的改变表现为字迹的改变,印章印面的改变表现为印文特征的变化。鉴定时通过对时间上连续样本的研究以发现客体自身的变化规律是要求样本时间具有连续性的根本目的。这在笔迹鉴定或其他习惯类客体鉴定中显得尤为重要。

(五)偏重实验样本,忽视自由样本

文书鉴定中实验样本较自由样本更容易收取,只需要求案件当事人书写字迹或交出印章即可。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办案人员都偏重收取实验样本而忽视自由样本。当然,在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当事人不愿意提交自由样本,而对另一方提供的自由样本又加以否定,从而使自由样本的收取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收取实验样本就成为唯一可行的办法。

另外,也有办案人员很难找到自由样本,怕收取到错误的自由样本,或者只为了图省事,大量使用实验样本。从根本上说,这还是办案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对自由样本和实验样本在鉴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认识不足所造成的。实验样本虽为当事人所写,但是容易伪装或变化,当事人出于某种动机而故意地控制调节书写动作或摹仿他人字迹,从而使笔迹特征发生改变。

二、笔迹样本的收取原则

针对笔迹样本收集过程中存在的以上问题,收取笔迹样本必须遵守如下的基本原则:

刑事案件样本的提取扣押必须由办案人员亲自执行。办案人员不得在法案地或某一范围内广泛收取群众的笔迹资料做样本使用,只能收集重点嫌疑人或相关人士的笔迹资料;秘密收取的必须转换成公开收取;公开收取的必须严格按照提取扣押笔迹检材的程序和规定进行;收集特定人士的笔迹资料作为样本,应按照相关程序规定报批;必须由受审查人辨认后加以确认;必须审查其来源是否真实。民事案件中收集笔迹样本必须征得受审查人同意,所收集的笔迹样本资料必须经过受审查人和对方当事人、相关第三人确认。

三、笔迹样本的收集方法

样本收集的方法多种多样,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公开的、秘密的,等等,并且针对不同种类的样本,其具体收集方法也有所不同。笔迹样本的来源及提取的途径和方法很多,有单位或组织提供的,有涉案双方当事人主动交出的自己或对方的笔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收集、提取时要一一标记清楚,但不能破坏其原始状态。

(一)秘密收取笔迹样本

这种方法主要用于案后样本、自由样本的收集。秘密提取,即在向嫌疑人保密的状态下,通过嫌疑人所在单位,组织,从他们保管的嫌疑人书写的文字材料中提取笔迹样本。如人事档案、文件档案、财务档案、考试试卷、计划总结、心得笔记、年度考核表等。

(二)公开收取笔迹样本

这是收集笔迹试验样本的常用方法。总体而言,收集笔迹试验样本可以采用一下几种方式进行:(1)默写。针对民事案件中的一些条据类或者字数少的检材,若受审查人已经知道检材的内容的,可以责成受审查人默写检材相关内容。(2)听写。事先编辑一段文字,把检材中的特征字编入其中,收集时由办案人员当面口述受审查人书写。(3)抄写。事先寻找并确定一份包含较多检材特征字的印刷品,或者编辑一份包含较多检材特征字的材料并打印成印刷品,收集时责成受审查人照抄全部内容。

公开收取笔迹样本应该注以下事项:搜集之前应当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必须由刑事案件的办案人员或民事案件的庭审法官亲自监督收取;监督人应营造一个轻松平常的书写环境,使受审查人保持平和心态;案后样本应该以常速或快速书写;案后样本的内容不得与检材样本的内容完全重复;不得复制带有反动性、民族或种族歧视、侮辱或诽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文字材料作为试验样本;单一形式且相同内容的实验样本书写不得少于三遍,每种形式书写不得少于两遍。

值得引起注意得是,笔迹样本的提取工作并非都是可以一蹴而就的,应根据检材笔迹物证形成的具体情况及案前、案后样本的分析比较,有针对性地隔时(上、下午)、隔天(一天或几天)、多次(三、五次即可)分别提取。对于精神紧张的应耐心做思想工作,让其相信笔迹检验的科学性,力求使其在正常的心理状态下,最大限度地再现真实的书写习惯特征。总之,收取笔迹样本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文检技术人员要认真核实笔迹样本的来源及提取方法,对于来源不明或非法提取的样本,有权拒绝使用。提取笔迹样本,首先要吃透检材,做到主要特征字迹心中有数,有备而取。其次坚持全方位、多渠道,条件优先,宁多勿少,切忌粗枝大叶,张冠李戴。坚持以发案时期、案前及历史样本秘密提取为主,案后正常样本为辅,听写样本为必要补充,实验样本为最后验证的指导思想,深入、细致、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为笔迹鉴定做出准确结论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制员事迹材料篇(2)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推进和发展,公安机关不仅要及时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还要在法庭诉讼中提供可信的证据,指纹[1]则是公安机关经常使用的极具价值的物证之一。指纹曾有“证据之王”的称谓,然而在实际办案中,常常出现各种原因的问题使得现场指纹证明力降低以至于最后法庭难以采信。证明力又称为证明价值,是指证据材料对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和作用程度[2]。因此要提高现场指纹证明力,就要提高痕迹技术人员工作中的证据意识,并始终贯穿于现场勘查到法庭审判的整个过程。

1.现场勘查环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也对刑事案件勘验检查工作做了进一步规范。通过及时勘查现场,有利于物证不被人为或自然地破坏,及时抓住时机,使案件得以侦破。当然,是否及时地在现场提取到物证,其可信度也不相同,同一个现场,如果被害人报案后,勘查人员经过2天以后去现场,将这个现场搁置太久,侦查人员提取到的指纹可信度就远不如及时到达现场并提取到的指纹;其次,要在法定程序下进行勘查,在证据的采信上针对证明能力采用的是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如果勘查程序上的不合法有可能导致物证的不采信。再次现场勘查时见证人问题,法律规定勘查现场时需要1~2名见证人,有的基层人员由于懒惰思想,使用辅警作为见证人,由于辅警的言行是作为执法主体的侦查员来反映在现场笔录上,现场提取物证的程序规范的证明力自然降低了。

2.现场材料制作阶段

在现场材料制作阶段中现场提取的指纹是否能在现场材料中很好地反映出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三者是否能相互应证,这都直接决定了现场指纹的证明力。如果现场指纹在照片上不易发现,痕迹技术人员要在拍摄之前在显现出的指纹旁边粘上比例尺,这样能使阅卷者直观地注意到这枚指纹的出处。此外现场材料制作上不能相互矛盾,提取指纹的物品名称、指纹数量、提取的部位这些关键性文字都需要使用统一名称和细节一一对应。

3.鉴定文书制作阶段

现场指纹作为诉讼证据,最终是以鉴定者出具鉴定书的形式体现出来的。一份合格的鉴定书,涉及到很多方面,首先送检材料的来源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如果鉴定的检材本身就有问题,那么不管方法和设备如何先进,鉴定人技术如何娴熟,一切都将会因为检材的来源存在问题而在诉讼过程中不被采信。这就要求首先现场勘查应由2名以上的刑事技术人员进行勘查并提取指纹,使指纹的提取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不受质疑;其次要做到侦查检验分离,即鉴定人员不应参与现场勘查或调查询问、讯问工作,如果有则根据刑事诉讼法上的要求自行回避;同时在制作的鉴定文书中,尽量附带鉴定人资格证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以求鉴定文书的严谨性、规范性,增强指纹鉴定书的证据力度。

4.痕迹检验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阶段

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在法庭上的质证,回答法官对这枚指纹鉴定整个过程中的各个疑问来提升其证明力。参加现场勘查的痕迹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获得实际第一手信息,当法庭诉讼各角色对提取的现场指纹的物品或位置产生怀疑,现场勘查人员可以通过出庭指证,来提升物证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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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郑筱春;析提高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质量的途径[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02期.

作者简介

法制员事迹材料篇(3)

关于做好市级党员示范岗推荐工作的通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党员示范岗活动的通知》(丹组[2005]55号)精神,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创建党员示范岗活动,各行各业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为总结创建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展示新时期共产党员的时代风貌,经研究,决定在“七一”前夕,命名、表彰一批市级党员示范岗。一、市级党员示范岗名额分配和评比条件这次共命名表彰市级党员示范岗44个。党员示范岗的条件是:参加党员示范岗评比的群体,党员要占一定比例;党员示范岗上的党员党性观念强、职业道德修养好、技能技术水平高、岗位形象好、工作质量优;能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本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能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所取得的各项成绩在本单位本系统名列前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各单位要参照市级党员示范岗创建标准,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层层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制定出符合本单位本行业特点的党员示范岗创建标准,并以此为依据对本单位的党员示范岗予以命名。没有获得本单位命名的党员示范岗不得申报市级党员示范岗。二、推荐办法和材料上报要求这次推荐工作在各单位自查初评和市委组织部集中检查评比的基础上进行,以党(工)委为推荐单位,负责本系统党员示范岗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审查把关和有关材料的整理上报。各推荐单位要坚持标准,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认真把关。推荐对象确定后,各推荐单位要上报事迹材料,填报《丹阳市党员示范岗推荐和审批表》。推荐对象的事迹材料一般为1500字左右,审批表中主要事迹栏字数原则上控制在300至500字,内容由事迹材料缩写而成。上述材料统一使用16开纸,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于**年5月30日前报送至市委组织部党员教育管理科。三、表彰和宣传市委组织部下发《关于命名表彰丹阳市党员示范岗的决定》,对受到表彰的党员示范岗颁发奖牌和证书。“七一”前后,将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对受表彰的党员示范岗进行广泛宣传。

法制员事迹材料篇(4)

文件鉴定的概念和常见种类

文件鉴定结论是司法鉴定结论的一种。具体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真相或应当事人申请,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就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所做出的鉴别和判断。当然,当事人也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由于属于单方行为,对方当事人几乎都会提出异议而导致重新鉴定或不被法院认定。

文件鉴定在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几类:一、笔迹鉴定。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及习惯特征,鉴别笔迹书写人的专门技术。其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来证明文件材料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所书写。笔迹鉴定不仅可以检验正常的笔迹,而且还可以检验确认故意伪装的笔迹、摹仿的笔迹(如临摹、套摹等)。二、印刷文件的鉴定。随着电脑及其他现代化办工用品的普及,在经济来往中,印刷文件的应用越来越普遍。此外,货币、票证、印章印文也属于广义印刷文件的范围,相比较于笔迹鉴定来说,对印刷文件的鉴定难度较大,所需要的技术也更高,所需要仪器也更精密些。三、污损文件的鉴定。在诉讼程序中,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经常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变造、毁损各种文件证据资料,如采取擦刮、添改、补贴、涂抹、褪色、烧毁等手段来改变证据的原貌或毁灭证据。对这类污损文件以及对书写压痕等进行鉴定以还其本来面目,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污损文件鉴定手段还可以对字迹与印文的形成时序进行鉴别以及对文件制成时间进行分析判断。四、文件材料的鉴定。文件材料的鉴定包括纸张、墨水、油墨、印油、复写纸等字迹材料的检验以及胶水、浆糊等粘合剂的鉴定。此外,广义的文件鉴定还包括对言语和人相的鉴定,如对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地域言语的识别、对聋哑人及精神病人的语言识别以及声纹鉴定、对证件照片的人相鉴定等。

文件证据的收集和鉴定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经常会提出文件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进而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以文件证据来对方的主张或证据等。但是,该文件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往往会关系到证明目的的成败。因此,要特别注意文件证据的搜集、保存过程和鉴定程序。

文件证据的搜集和保存。依据具体案情不同,文件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可由当事人、律师或法院进行。由于文件证据的特殊性,在调查和提取方面有特殊的要求,在其保存和使用上的要求也更严格。因此,文件证据的提取和保存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提取时要保持文件原貌。提取文件证据时应注意保护文件上的书写痕迹,展平、拆开文件要仔细,保存时不应折叠,不应揉搓挤压;不能在文件上标注文字、记号,也不要装订或粘贴;第二,提取后要妥善保存。保存文件必须小心谨慎,防止损坏、防止沾水受潮、防止烘烤暴晒、防止沾染其他污物,最好能使用密封袋保存;第三,获取手段要合法。取得途径和方法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为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若该文件属非法取得,在取得的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对其所做的鉴定结论也就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比如以暴力强迫他人写下的证据等。

文件证据的鉴定。

一、申请鉴定的时间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据此规定,诉讼当事人对证据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至于举证期限,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后经法院批准,但实践中,通常都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法院指定期限的,普通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最少30日,简易程序最少15日。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在这30日或15日内提出鉴定申请。当然,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并被批准的,举证期限以延长后的期限为准。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多为复印件,双方在证据交换或在法院摘录、复印案卷材料时,获取的都是复印件。证据的原件直到开庭质证时才得以看到。但有些文件证据的瑕疵只有在原件上才能发现,如经过刮涂、消褪的文件等。而此时早已过了举证期限,当事人是否还可以提出鉴定申请呢?回答是肯定的,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当庭对该文件证据表示质疑,并提出鉴定申请。此外,除了当事人申请之外,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不受上述期限规定的限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

二、委托鉴定的程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提供的文件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时,往往会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通常情况是在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有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况,但此种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往往会引起双方的争议和重复鉴定。另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也可以自行启动鉴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三、送检的文件材料应符合的条件。对文件上的签名、批语等字迹申请鉴定的,必须提供可疑笔迹原件和有关人员的笔迹样本作对照;送检文件字迹太少的,应提供有关人员的充分的笔迹样本;申请鉴定记载内容是否用消褪、擦刮、涂改、补贴等手段变造的,必须提供文件原件;申请鉴定证件、票据等文件上的印章印文是否伪造的,需提供真实的印文样本或印章;对文件制作时间的检验,必要时应提供已知制成时间且保存条件相近的文件样本。

文件结论的审查和质疑

对文件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书应当具备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等。此外,还应审查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有严重违法的情形;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样本是否明显不足等。凡是不符合形式要件、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鉴定结论,都应查明原因,以确定该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确定该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文件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进行审查。一、鉴定材料的审查。对检材的发现过程,提取手段、处理方法、保存方法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检材的提取部分和送检的部位是否准确,在检材储存、传递过程中是否有损坏的情形;检材是否发生变形、是否经过涂改等;检材的形状、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二、鉴定方法的审查。科学的鉴定方法是得出正确鉴定结论的重要保证,针对同一检材,不同的鉴定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审查鉴定方法可以从仪器设备、技术手段、检验步骤、结论的稳定性和准确性等方面入手。三、鉴定时间的审查。检材的不同对鉴定时间的要求也不同,有的检材不会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而另一些检材则可能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发生形状的变化,如果鉴定不及时就会得出另一种鉴定结论。

法制员事迹材料篇(5)

一、乐做领导“好参谋”

做为联社人事秘书科的科长、县联社党委委员、机关支部书记,他深知自己身上的担子不轻,办以室工作头绪多、事情杂,他主持工作后,明确职责,合理分工,使繁忙无序的工作在他的手下安排得井井有条,游为有余。对待本职工作,他倾注了全部的心血,办公室工作起着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的角色,如何在工作中变被动为主动,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他在工作中不断摸索,积累了大量的管理经验。他经常深入基层,倾听来自一线的呼声、做好领导的助手参谋,多年来他的多条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促进了县联社各项工作的发展。

二、乐做“学习型员工”

从进入信用社以来,x同志的学习就没有停止过,他深知如今是知识时代,没有知识在将来将会无立足之地,为此,他坚持学习不放松,《信用社员工先进事迹》、《西安金融》、《中国金融》、《金融时报》成为他学习中的良师益友,从中他学到了不少对工作有帮助的东西。对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他深刻领会,使上级精神在工作执行中不走样、无偏差。同时,他坚持自学成才,不但取得了大专文凭,目前又参加了大本函授,使自己成为理论基础扎实,知识结构丰富的学习型复合管理人才。工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是员工比较敏感的热门话题,而过去的管理方法由于落后,难免会共现偏差与遗漏,有些职工有意见。为改变这种状况,他苦苦思索如何改进,让劳资管理工作变得科学、规范,他从外地引进微机工资管理系统,结合xx实际加以程序改进,使劳资管理劳动量大大减轻,准确率有了很大提高,大家对他的工作大加赞扬。是的,付出总有回报,谁又能忘记成绩的背后x同志夜以继日辛勤工作的身影呢?

三、乐为党旗添光彩

作为县联社机关党支部的支部书记,他在单位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去年他亲自制定了《xx信用联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朽败工作责任制目标与措施》,每年都与党员干部签订《移动员工先进事迹》,利用**制度,加强对支部党员的学习教育,认真学习贯彻xx届四中全会精神,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他对自己严格要求,在工作中他时时处处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以身作则,真正做到了“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四、乐做“改革参与者”

法制员事迹材料篇(6)

1.2 由于样本短缺致使笔迹鉴定活动无法进行。在诸多的笔迹争议案件中,存在着笔迹检材书写人已经去世或者失踪而且家中没有留下任何书写材料可以作为比对样本的情形,比如:遗产继承案件中,多个继承人对其中一个继承人手中的遗嘱真实性难以置信,怀疑遗嘱造假,但是已经去世的被继承人却没有留下任何书面材料可以与之相比对。此时,被继承人亦不能死而复生再提供实验笔迹样本。就会导致本遗嘱的真实性无法通过笔迹鉴定来确定可疑遗嘱内容的书写习惯与被继承人的书写习惯是否同一的问题。与之类似的情形是,当争议检材的书写人文化水平不高,平时亦很少书写文字材料,几乎没有保存文字记录的习惯,这同样会导致笔迹鉴定无法正常进行,使得笔迹鉴定难以用来解决案件中的相关可疑文书争议。

2 笔迹样本库建设对于司法鉴定工作的必要性

笔迹样本库的存在方便及时调取样本用于笔迹鉴定活动。通过系统有目的地建设起来的笔迹样本信息库,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下可以记录绝大多数人的书写笔迹信息,通过合法的渠道对含有个人书写习惯特点的书面材料进行分区划类别地归类整理进行存档保存,条件好的地方还可以进行扫描电子储存,便于及时查阅。在不违背法律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与法院及仲裁机构配合,向他们提供当事人准确的书写习惯信息,用于具体案件可疑文书的委托鉴定。这里面就凸显出一个方便及时,因为所有的材料都是事先保存的,可以根据当前的需要及时顺利安全地查阅和调取。极大地方便了仲裁或诉讼争议的审理需要。

样本库中调取的笔迹样本真实可靠。笔迹样本信息库由于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并且科学管理保存,从而保证了其来源的真实可靠性,避免了因为笔迹比对样本错误而导致的笔迹鉴定意见错误。即便在出现一方当事人对笔迹鉴定意见提出疑问时,亦可以及时地调取用于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此外,笔迹样本库的规范管理使得笔迹样本的借出和归还制度化,使得笔迹样本的使用具有可追索性。即便在诉讼中对笔迹样本问题产生分歧,亦可通过及时查对样本信息库进行核实,此举保证和实现对笔迹鉴定材料的科学管理,再通过严格的制度建设,使得笔迹鉴定样本造假的可能性降低。这样就保证了用于鉴定的笔迹样本来源的可靠性,也就意味着笔迹鉴定意见的客观可靠性。

便于长期保存和提供系统性的档案笔迹。笔迹样本信息库的建设是一个长期进行且不断丰富的过程,长期技术管理下的样本库可以包含各种书写工具笔迹的经时变化,样本库管理者可以根据现实中案件的具体需要按照不同条件不同工具进行书写,并在样本库中模拟各种环境的保存条件,使得样本库中的各种笔迹样本在各种不同的存储条件下进行存放,尽可能地囊括现实中所有可能的储存条件。甚至亦可以进行人工暴露,老化处理的文档保存。一旦案件中出现了某种类型的争议笔迹检材,如笔迹时间鉴定,就可以有针对性地找到与其同样书写工具、同样书写条件、同样保存条件和同时期的笔迹鉴定文件样本。因此,笔迹鉴定样本库的建设对各种笔迹样本长期保存和系统管理做出了基础性的贡献。在满足日常笔迹鉴定样本需求的同时,可以促进笔迹鉴定科学研究的发展。

3 提高司法鉴定和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

3.1 样本库现有的系列笔迹样本提高司法鉴定效率。笔迹司法鉴定包括两大类:其一,是对可疑文书上书写内容是否为同一人所书写进行鉴定,根据争议检材上的文字符号的书写内容上所表现出来的个人的书写习惯动力定型与样本上的书写习惯相比对,通过肉眼和仪器进行比较检验最终得出是否同一人书写的问题;其二,是对于事后补造假文书在时间上进行故意的虚假签署借以达到非法目的的伪造文书鉴定。前一种类型的鉴定要求对当事人与检材上相同时期的书写样本的利用,提取与之相同时期的样本所表现出的检材与样本的可比性最大。样本库中按时间序列保存的系列笔迹样本可以很方便地满足需求;后者属于文书笔迹的相对时间鉴定,需要提取两种文书油墨材料进行光谱分析,研究油墨的成分的变化来定量科学地认定各自形成的相对时间,从而解决孰真孰假的问题,亦需要保存条件一致的文书样本进行科学比对。因此,样本库保存的系列笔迹样本就可以完全满足该两大类文书检验的样本要求,从而极大地促进笔迹司法鉴定的效率。

3.2 笔迹司法鉴定的顺利开展提高诉讼案件的审理效率。根据诉讼法和相关证据法规的规定,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间并不包括司法鉴定的期间,也即对诉讼中有关专门问题的鉴定期间并不计入案件的法定审理期限,因此,在法定期限固定不变的情况下,法院的审理自身并不涉及超期的问题,因此法院在司法鉴定程序耽误时间的情况下,并不会积极地要求鉴定机构限期完成,而实际上如果笔迹鉴定样本不充分而导致的鉴定期间拖延鉴定机构本身亦不负责。因此,能否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在涉及专门问题鉴定的案件中关键要看对于争议的专门问题的鉴定程序能否高效完成。也就是说,如果笔迹鉴定能够顺利开展,必将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最终受益的将是案件的当事人。在避免了诉讼拖延的同时,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4 笔迹样本档案库建设的可行性

4.1 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专门的笔迹鉴定样本库。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公检法各机关牵头组织建设专门的笔迹样本档案库,基本的档案资料可以从现行的执法和司法档案中调取或复制,就像建设指纹档案和DNA指纹图谱信息档案库一样,可以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进行科学布局和设置实现笔迹档案建设的系统化和信息化。后续的资料可以从各企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和日常管理记录中调取材料,并制定长期规范的文件存档制度。笔迹档案库建设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制度规范下积累有价值的笔迹档案,用于满足促进司法鉴定和司法案件审理的目的要求。

此外,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联合各级档案管理单位建设协作性司法鉴定样本库。原因首先在于,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各级档案馆提供笔迹样本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因为各级档案管理单位基于日常管理的工作已经保存了大量的各辖区档案信息,比如婚姻登记信息、房产档案信息等均涉及辖区所有居民各自的笔迹登记样本。在不违背依法管理档案的前提下,司法主管行政部门可以协调既有档案资源,合理利用。其次,这些本来就存在的资源均保存在完好的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各级档案管理单位的档案室内,无需调借转移,需要时及时调取即可。

法制员事迹材料篇(7)

一、加强自身建设,为适应时代步伐而更好的开展工会工作。

在工作中她认识到,社会的不断进步和邮政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对职工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只有不断学习、不断充电,才能为企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在工作中她坚持每天学习一小时,每年研读一本,为了提高自身建设,她参加了电大金融班的学习,并考取了大专毕业证,通过努力她又考取了全国职称经济类初级、中级经济师资格。在思想建设中,她积极学习党的方针、路线,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期间,她经过细致研究编写了与企业发展相结合的演讲稿,并作为一名宣讲员在全区范围内进行讲解,受到一致好评。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大胜利召开时,她认真学习了相关材料,并认真的做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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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扎实工会日常基础管理工作,使工会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迈进

邮政优秀员工先进事迹材料

**市邮政局是一个大型企业,职工壹千余人,自**调入工会部门后,首先把工会会员、困难职工全部纳入微机管理,并把相关的工会基础材料全部装订成册,整理装档,使工会的基础管理工作达到规范化、材料管理档案化、日常工作标准化。在XX年,全省女职工素质工程经验交流会中,**市邮政局工会的基础资料管理及档案规范化管理被省邮政工会领导及十三个地市的相关领导及市总工会领导给予了高度平价,并以此作为“典型”在全省十三个地市中广泛推广学习。

三、全面开展“素质提升工程”,确保各项活动有序开展。

作为女工委员,在女职工素质工程启动之时,经过细致分析**地区女职工情况,编制下发了《女职工行为规范》、《女职工素质工程三年、五年规划》等多项文件,并在全区各车间工会全部推行了“女职工三册一卡”,及“女职工干部管理档案”,从而确保了**地区“女职工素质工程”的实施与开展。在全省刚推行女职工营销服务沙龙时,一切都处于朦胧状态,**经过精心调查,编制起草的《**市邮政女职工营销服务沙龙章程》及《管理办法》被省局工会公布在**省邮政工会网页上在全省进行推广。XX年**市邮政局被国家总工会评为“素质工程优秀组织单位”,**同志也在这几年素质工程活动中分别荣获全市、全省邮政系统“素质工程”先进个人、“素质工程”标兵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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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员事迹材料篇(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自然灾害和事故中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

公民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时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和救助工作。宣传、广播电视部门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二章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确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人员是指:

(一)在国家、集体的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设法救援,使之免遭或减轻危害事迹突出者;

(二)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治安保卫部门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者;

(三)积极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治安保卫部门揭发、检举、提供线索,破获重大案件事迹突出者;

(四)在自然灾害和事故的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者;

(五)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

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确认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认定。

第三章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设立黟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员进行奖励。黟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综治办,负责承办日常事务。

第七条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对重大见义勇为行为人员需要及时奖励的,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及时给予奖励。

第八条基金的来源:

(一)县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接受县内外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见义勇为受益者捐赠;

(四)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短期债券等国家允许的形式增值所得。

第九条基金的用途:

(一)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员进行奖励;

(二)对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或者其家属的慰问和医疗补助;

(三)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

(四)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定的其它开支。

第十条基金的管理:

(一)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研究审批。基金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定;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委员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委员的监督检查;

(三)基金的奖励管理情况,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地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申报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和方法: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或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在行为发生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负责整理见义勇为事迹材料,报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办公室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公民跨县见义勇为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负责整理报送事迹材料;

(三)外来务工见义勇为人员,有明确隶属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整理事迹材料。无明确隶属单位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整理报送事迹材料;

(四)对应奖励的见义勇为公民,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县综治办填报《黟县见义勇为奖励申请审批表》,并在30日内将事迹材料和《黟县见义勇为奖励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奖励和保护

第十二条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经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由县综治委、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事迹特别突出的授予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一)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英勇牺牲的,一次性发给其亲属抚恤费20000元。

(二)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负伤或因伤致残的,根据其伤残情况,一次性奖励2000元至5000元。

(三)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虽未受到人身伤害,但对打击犯罪、抢救国家、集体财产,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确有贡献的,视其贡献大小,一次性奖励500元至2000元。

第十三条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对因见义勇为负伤需要就近就医的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拖延。医疗费用应当适当减免。

第十五条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不明的、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二)所在工作单位资助和社会捐赠;

(三)无工作单位或者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及按第一、第二项规定支付不足的部份,从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中支付(支付金额不超过20000元),有受益人的,受益人也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属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按照工伤处理。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人员的直系亲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推荐。

第十八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由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配合民政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人员的直系亲属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生产经营手续,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生活确有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或直系亲属,应当给予照顾和减免有关费用。参加中考的,同等条件下,县属中学应当优先录取并减免学杂费;考取大中专院校的,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虚构见义勇为事实、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的,由县综治委或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收缴荣誉证书,同时视情节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不提供及时、有效保护,造成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法制员事迹材料篇(9)

(一)重温革命历史第一

局党组要深入挖掘局机关第一名中共党员、第一任党组书记、第一任局长等革命历史资源。各基层党组织要深入挖掘第一名中共党员、第一个党支部、第一任党支部书记等革命历史资源。

在此基础上,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形成事迹材料。各单位对挖掘出的每个“第一”,都要整理出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各单位整理出的“第一”事迹材料要于4月15日前报局创先争优活动办(人事处);局机关整理出的“第一”事迹材料要于月日前报市活动办。二是举行事迹报告会。4月份到6月底前,各单位都要结合挖掘出的“第一”革命历史资源,举行革命事迹报告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党课、研讨会、茶话会、故事会等先进事迹学习教育活动。三是集中进行刊播。“七一”前后,各单位要将所有“第一”事迹材料,通过媒体、公开栏等方式予以刊播。局活动办将推荐典型报市活动办,市活动办将在新闻媒体开辟专刊专栏,集中择优刊播,并辑印成册,印发交流学习。

(二)学习各行各业第一

1、集中选树标兵。全市农业系统结合实际开展“支农标兵”评选活动。月日前,各单位要将评选方案报局活动办,月底前,局活动办要将全局评选方案报市活动办,以配合市委10大行业“十大行业标兵”评选活动。“七一”前后,市委将结合“一先两优”表彰,对全市“十大行业标兵”进行命名表彰。

2、宣传学习先进典型。从现在开始到“七一”前后,各单位要采取媒体播报、巡回报告、事迹交流、编印先进典型书籍等形式,深入宣传学习各类典型。局活动办将以新闻媒体和简报、网站等形式,报道先进典型事迹。

3、抓好成果展示。各单位要通过绘制展板、拍摄专题片等形式,集中展示本单位创先争优、科学发展成果。“七一”、“十一”等重点节点前,局机关、各单位要充实更新创先争优活动成果展相关内容,市里将分期分批组织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人士参观学习。

(三)争创履职奉献第一

1、组织公开承诺。结合年创先争优对标定位公开承诺,局党组要将争做“全国、全省、全市第一”的工作逐一进行承诺。各基层党组织要将本单位年公开承诺进行充实调整,特别是将做“单位或行业第一”工作逐一进行承诺。党员干部要将岗位工作晋位目标、争做第一目标和争当模范星的目标逐一进行承诺。3月底前,各基层党组织和每名党员干部的公开承诺工作全部完成,报局创先争优活动办。

2、引导一线建功。认真落实党员干部分包联系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任务、案件等制度,在“吨粮市”建设、“4123”双增工程、牧渔业产值“半壁江山”工程、“百千万”活动等重点工作一线比拼执行力、落实力。围绕以上重点工作抓落实,实行定期过堂、观摩拉练、现场办公、一线督导,激励引导党员干部在推动重点工作中履职尽责、争当先锋。

二、基本要求

(一)抓好学习教育。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党员学习、读党史、忆传统,正确认识党的光辉历史、丰功伟绩,继承和发扬党的宝贵经验、优良传统,并与学习同志春节期间视察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要突出抓好省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提出的“七个一”基本教育方式的落实:读一本党史书籍、组织一场宣讲报告、讲一次党课、参观一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一次警示教育、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组织一次志愿服务活动。各单位要结合“三个第一”主题教育,对“七个一”做出具体安排,切实落到实处。

(二)确保全面覆盖。各单位要认真谋划推动“三个第一”主题教育活动的有效举措,引导每名党员干部积极投身主题教育活动。

(三)注重群众参与。要坚持群众路线,按照党群共建创先争优的各项要求,局人事处、团委、妇委会要分别在广大职工、青年、妇女中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主题教育活动,在全局营造学习先进、你追我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法制员事迹材料篇(10)

在法院工作过的同志都知道,司法警察的工作有其严格的规章制度,但是司法警察的工作却又非常繁琐。张家好同志自接任霍邱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的工作以来,他把自己既当做指挥员又当做战斗员,无论是法院开庭的值庭还是日常的值班,他都冲在前面本文转载自事迹材料网,他把自己和其他的法警同志放在同一工作起点。每次遇到急难险重时刻、每次遇到重大疑难庭审,他都是身先士卒、冲锋在前。长期以来,因为霍邱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工作条件的简陋和司法警察岗位的特殊性,霍邱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人员装备不足、力量薄弱的情况一直存在。又加之霍邱县是个人口大县,每年霍邱县人民法院接手的刑事案件多达四百多起、涉及被告人五百余人。作为司法警察,张家好带领的这支队伍押解、执行逮捕的任务繁重,霍邱县看守所又远离县城,所以加班加点是他们的常事。但是即使是最普通的案件,在安排好执行警力之后他也总是千咛万嘱的给同志们交代注意事项,总是等执行押解任务的法警执行任务平安回来他才真正放下心来。 事迹材料网

法制员事迹材料篇(11)

一、书写习惯同一认定的原理

任何司法鉴定结论都是科学推断的结果,因而任何司法鉴定都有其特定的科学依据。书写习惯同一认定,是以书写习惯特征为基础一种技术鉴定原理。书写习惯同一认定原理中有以下两个基本假定:

一是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人通过长期的书写活动会形成一定的书写习惯,这种书写习惯在字迹中所能够现出的一些较为固定的特征,被称谓书写习惯特征。如:起笔特征、运笔特征、止笔特征、整体字形特征等等。由于不同的书写习惯所形成的字迹具有不同的特征,因而笔迹鉴定专家可以根据这些特征来确认特定的书写习惯。笔迹鉴定专家能够进行书写痕迹鉴定的客观基础就在于书写习惯的特定性。

二是书写习惯具有相对稳定性。人的书写习惯一旦形成后便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这是由人的习惯性思维和习惯性动作而所致。书写习惯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鉴定专家能够进行书写痕迹鉴定的客观条件。

书写痕迹的同一认定就是根据上述书写习惯特征及假定,分别检验出检材(送交鉴定的字迹材料)和样本(被怀疑人书写字迹的材料)中的笔迹特征,通过特征的比对,在两者反映的书写痕迹特征相同的情况下,认定为符合同一的书写习惯,在两者反映的书写痕迹特征不同的情况下,确认不符合同一书写习惯。这就是书写习惯同一认定的原理及操作过程。

书写习惯同一认定的原理的科学性,还在于利用这一原理进行鉴定时,笔迹鉴定专家不需要借助于检材以外的证据,即可作出鉴定结论。因为笔迹鉴定专家确认书写特征,可以直接根据对检材的检验结果获取,必要时也可以借助于文检设备对检材中的特征进行进一步的验证。这使得笔迹鉴定专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完全是科学推断的结果,符合证据学中对鉴定结论的特殊要求。众所周知,鉴定结论不同与证人证言之处就在于它不是鉴定人五官直接感受的结果,不是对案情的复述,而是对特定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具有科学性的结论性意见。

二、“字是谁写的”判定原理

在诉讼中向笔迹鉴定专家提出“字是谁写的”问题,就是要求笔迹鉴定专家确认某人书写了或没有书写某一字迹或是否系一人所写的问题,即证明案件所涉及的书写事实。

从证据学角度讲,认定书写事实需要有认定书写习惯同一的笔迹鉴定结论、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时间的证据(证言、口供、书证)、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工具的证据(物证、证言)、证明书写人具有写能力的证据(证言、书证)等。也就是说,证明“字是谁写的”这一事实所需要的证据不仅仅是笔迹鉴定所需要的检材和样本,还包括其他证据材料。其中,较为直观的证据,只能是在书写现场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或视听资料证据。因为书写事实是一个过程,没有亲眼看到的人是不能作证的。因此,如果由笔迹鉴定专家回答这一问题的话,那他只能是根据书写习惯相同这一鉴定结论,对书写事实的一种推测,而根据司法鉴定的一般原理,推测的结果是不能出具鉴定结论的。因此,从证据学角度讲,笔迹鉴定专家不能回答“字是谁写的”问题。

再从笔迹鉴定原理看,确定“字是谁书写的”,显然仅有前述的书写痕迹同一认定原理还不够,还需要增加假定:即不同人的书写习惯肯定不同,即不同人不会写出相同的字。根据这一假定,只要字迹所表现出的书写痕迹相同,便肯定是同一人所为,笔迹鉴定专家也就可以判定“字是谁写的”。这个假定是否能成立呢?回答是否定的。首先,书写习惯的形成并非是一个非常自然的过程,是人们对他人的书写痕迹进行模仿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带有个性的习惯,因此,人们如果初期模仿的笔迹相同,且有比较接近的书写环境和条件,其书写习惯也会十分接近,例如:如果多人都在长时间临摹练巍体且又不是作为书法家对巍体进行个性改进的话,那么这些人的(巍体)书写习惯就会十分接近;其次,长期刻意的模仿他人的笔迹,久而久之会形成相同的书写习惯。举出上述两种情形,笔者认为已经足以否定“不同人不会写出相同字”的假定。而这一假定不能成立,从司法鉴定原理上讲,也就意味着笔迹鉴定专家不能回答“字是谁书写的”这一事实问题。

也许有人不同意上述对鉴定原理分析,认为前述书写习惯同一认定原理中的两个假定在实践中也有不成立的例子。既然“字是谁写的”假定可以举例否定,那么,书写习惯同一认定中的两个假定也可以举例推翻。这里有一点需要明确,任何司法鉴定的假定在实践中都有不具备的情形。比如,所谓“字不成型”时(较稳定的书写习惯尚未形成时),其字迹特征也就缺乏特定性;人们在长期的书写中也会改变一些书写习惯。但是,在鉴定实践中,对“字不成型”的情形笔迹鉴定专家可以从样本检材的字迹中分析得出,从而以不具备鉴定(假定)条件为由拒绝鉴定;为了避免因书写习惯的改变而可能造成的鉴定失误,笔迹鉴定专家也会要求送检人提供相同时期的比对样本,没有同时样本的,笔迹鉴定专家也会拒绝鉴定。这说明虽然实际工作中会出现违反假定的情形,但这种情形是可以被笔迹鉴定专家所认识,并对不具备假定条件的情形不予鉴定,所以,这些情形的存在并不影响书写习惯假定的设定和笔迹鉴定的科学性。但是,“字谁写的”问题鉴定原理中所追加的“不同人不会写出相同字”的假定就不同了,笔迹鉴定专家在实际工作中是无法利用检验技术来普遍排除书写人无长期临摹的情形,因而这一假定不具有普遍性的前提,所以不能成立。

三、“字是谁写的”问题的判定归属

根据前述笔迹鉴定技术及证据学原理,笔迹鉴定专家可以解决案件所涉及的“笔迹是否符合同一人的书写习惯”问题,但不能回答“字是谁写的”或“是否是同一人所写”的问题。司法实际工作中,诉讼机关大都不是将“笔迹是否符合同一人的书写习惯”这一专门性问题交由笔迹鉴定专家来解决,而是要求笔迹鉴定专家解决“字是谁写的”或“是否是同一人书写的”问题。实践中,从笔迹鉴定权威,到一般笔迹鉴定专家对“字是谁写的”或“是否是同一人书写”的鉴定要求来着一概不拒,统统给予解决。为什么?这里有两个原因:

一则,从科研情况看,笔迹鉴定问题实务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很多,但基本理论的研究成果却不多见。可见,笔迹专业的学者们对基本理论的研究投入不多,因而对实践中常见的一些作法的科学性和合法性缺乏研究,很容易承认实践中的一些尚未进行理论推敲的做法。

二则,受传统诉讼观念和做法的影响,把“字是谁写的”这一本应由案件承办人(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下同)研究的法律事实问题作为专门性问题看待,似乎不解决“字是谁写的”问题,案件承办人员就无法断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