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对"被诉行政机关"、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人数、"应当出庭"、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人选、"相应的工作人员"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不便实践操作。据相关法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应认定为实施了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人数可规定为1名。条文中的"应当出庭",应据案件情形,或认定为强制性规定,或视为倡导性规定。认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正当理由,除了认可不可抗力的因素外,还应顾及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委托的人选,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律师或其他诉讼人。认定"相应的工作人员",既要从身份上考量,也要从工作的相关性上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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