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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的定性分析

周立波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微信群   抢红包   开设   聚众  

摘要: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属于新型的网络犯罪,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开设罪与罪的定性之争。开设与聚众都属于类的犯罪行为,两者在主客观方面相互交叉包容,行为内涵的界限非常模糊。“”是开设与聚众中共同具备的要素。在网络场域中,对“”的规范内涵应作扩大解释。不能将开设与聚众共同的主客观特征作为区分两者的界限标准。开设区别于聚众的本质在于“经营”。行为人是否具有经营的实质应结合行为人对的控制支配关系和在中的组织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具有经营行为特征的,应认定为开设,否则应认定为聚众。

简介:《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98年,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华东政法大学主办,CN刊号为:31-2005/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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