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托运人应付而未付运费情况下,对已装上船的货物,承运人是否应依托运人要求,无条件签发提单,是提单领域又一个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事实上,这是《海商法》与《合同法》在法律适用方面上的法律逻辑问题,而大多数法院均依据海商法第72条规定,认定承运人应承担无条件签发提单义务。本文通过分析辩驳此种观点所依据的理论基础,主张在运费应付而未付的情形下,承认承运人享有相应的抗辩权,认可承运人拒绝签发提单的合法性,既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作为双务合同的本来之义,亦是维护航运活动正常有序健康发展的必要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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