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与刑事诉讼定罪量刑程序不同,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面临权利剥夺风险的主体并非必然是被告人,因而应当允许财物权利人以异议方式参加诉讼。我国立法仅原则性地规定应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但对审查方式、审查范围、裁决方式未作具体规定。鉴于现行诉讼法律构架下法院对异议的审查内容是财物权属,且不能直接作出发还财物给异议人的裁决,异议人的诉讼地位应为仅有消极确认诉权的第三人,应具有当事人地位。明确异议人诉讼地位,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异议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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