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两高”《解释》大幅度提高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背离中央惩治腐败的基本立场和刑事政策;背离了平等的宪法原则和刑法原则;提高数额标准的依据不科学,背离国情民意;违背优秀的中华法制传统;背离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贪贿犯罪治理路径;贪贿犯罪的“非犯罪化”和“轻刑化”现象将更为严重。建议及时修改或废除这一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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