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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务人的后续破产重整申请权——基于某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案引发的思考

华梦丹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610207
破产重整   债务人   后续重整申请权  

摘要:《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三类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一定比例的出资人。该法规定了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时,在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前,债务人和一定比例的出资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的后续破产重整申请权,但对于在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清算时,在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是否还享有后续破产申请权的问题不置可否。虽然目前为止我国的破产法立法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直接规定,但从破产法立法倾向,重整制度的根本目的,破产重整相较于破产清算的优越性,国际破产法立法趋势等各方面可以得出,赋予债务人完整的后续破产重整申请权是很有必要的。于此同时,为了最大程度防范道德风险,保护债权人利益,还需要对此权利加以必要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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