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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周庆; 邱饰雪 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郑州450001
民事诉讼   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   层次性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缺少对证明标准的规定,仅在2015年施行的《民诉法解释》中作了高度盖然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通常按照中级、高级、初级盖然性这三个层次的标准解决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程度要求。尽管我国法律对证明标准的规定有所进步,但仍存在不足之处,比如缺乏立法规定,层次性规定不明确,相关规定不完善等。对此,应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在其中确立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建立多层次的证明标准,以提高其可操作性;规范法官自由心证,抑制法官主观臆断。只有科学合理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才能适应越来越多样化的我国社会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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