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法具有使人“向上”“向善”,促进生态利益维护和增进的激励功能。“增益受偿”原则是发挥环境法激励功能,应对“公地悲剧”和“搭便车”问题,弥补“损害担责”“受益补偿”原则缺陷,完善生态利益公平分享机制的重要体现。在我国确立“增益受偿”原则既有价值合理性,又有现实迫切性。应该转变环境法的基本理念,进行环境法的“正向构建”,完善环境法的激励机制,确立环境增益者的法律权利体系,为“增益受偿”原则的贯彻提供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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