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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3条的问题与修改建议

武善学; 袁名希 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 山东烟台264005;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湖北武汉430073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专利行政部门   职能完善  

摘要:《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3条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修改为“专利行政部门”,明确其国家行政机构的性质,同时增加市场监管职能、法定公共服务职能。此种修改名不副实,不符合我国并非所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是行政机构的实际情况;职能的增加与强化亦引起了诸多争议。《专利法》的修订应该回应本国社会需求。在未能全面改革我国行政机构的当下,宜仍然采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称谓,进一步强化、拓展管理与服务职能,整合执法与监管资源和职能,设立专门的专利行政执法队伍,限制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行为,完善我国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职能。

简介:《山东社会科学》(CN:37-1053/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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