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越轨行为的高发期,越轨性社会热点问题是社会越轨行为与社会热点问题的理论结合,良好的刑事立法活动会对处置越轨性社会热点问题产生积极有效的推进作用,反之,不符合刑事司法发展规律的刑事立法活动则会对处理越轨性社会热点问题产生消极的破坏作用,两者之间具有科学的法理逻辑关系。树立科学的刑事立法理念对于正确处理越轨性社会热点问题是否入刑的问题具有非同寻常的认识意义。至关重要的是确立“一个前提”和“一个原则”。一个前提是指切实遵循刑法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前提;一个原则是严格遵守与坚持刑事法典发展性与稳定性并重的原则。遵循和坚持刑事法典发展性与稳定性并重的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应重视对越轨性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发挥刑事立法对法益的保护和对公民价值行为取向与行为标准的规范引领作用。另一方面,刑事立法的稳定性、明确性和相对独立性又决定了越轨性社会热点问题不能左右和影响刑法的根基与立场,以期避免刑事立法的扩大化或者不当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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