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有助于环境侵权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和环境资源犯罪定罪量刑的精准进行。当前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体缺乏统一的资质标准.关于鉴定范围的规定不统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需求的综合性与鉴定主体专长的分散性存在尖锐的矛盾,导致在司法者鉴定意见冲突时难以决断。为克服当前的困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体的发展应坚持“提质”先于“增量”.应尽快确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人类法益损害结果的具体鉴定标准,应根据诉讼性质的特点分别解决鉴定意见冲突时司法者难以决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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