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一个核心问题。对于该问题,学界存在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两种意见。从文义上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对于该问题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是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无法兼容被侵权人的初步证明责任,对污染者过于严苛。因此有必要在解释上认为被侵权人的初步证明责任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前置条件,以缓解污染者过于不利的地位。而这一解释,既符合学界的共识,也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主流,同时也体现了立法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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