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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

陈金钊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体系   体系解释   体系要素   体系思维   法律方法  

摘要:开放“法律”体系主要是认定依法办事之“法”,不仅包括法律规范及其体系,还包括法律价值、法律思维规则以及其他社会规范等。从法律运用的角度看,恰当的法律实施不仅需要依法办事,还需要对法律的具体意义进行再体系化努力,即运用体系思维构建针对个案的整体性法律。体系思维以及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需要明确思维体系的构成要素。作为体系思维的要素包括:把立法者创设的法律规范体系视为权威性因素;把法律价值体系当成再体系化的矫正要素;把法律思维规则体系当成方法要素;把法律渊源体系当成补充完善法律的范围要素;把法律责任体系当成需要谨慎对待的要素。体系思维需要在开放法律体系之中寻求各体系要素的逻辑一致性,以缓解简单的依法办事所带来的法律与社会、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紧张关系,最终实现法治秩序。

简介:《上海政法学院学报》(CN:31-2011/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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