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利益法学的视阈内,城镇化深入推进背景下的农业法重构需以抽离出的三项利益为基础,即国民粮食供应利益、农业经营利益以及小农存续利益。对三项基础性利益的内涵、实现条件及其与相近利益勾连状态等的揭示为相关节点性法律制度的完善、重构和形塑指明了方向和施力重点。基于三元利益基础,适应于城镇化的新型农业法应以国民粮食供应利益实现保障法律制度、农业经营利益实现促导法律制度和小农存续利益实现保证法律制度为其核心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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