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司法实践中,认定重大安全事故监督人、管理人的监督管理过失刑事责任,不能以危害结果的重大与否简单作出客观归责判断。监督管理过失理论中管理者的过失行为应当界定为犯罪化还是非犯罪化,是支撑监督管理过失理论的价值所在。应当从监督管理过失的概念,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性,管理监督者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监督管理过失中过失的认定、研究价值等,具体分析监督管理过失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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