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标志着具实质意义的审前准备程序已经形成。作为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庭前会议既为庭审做准备,又有相对的独立性,并承载着事实展示、争点确认、充实庭审以及促进和解与调解等多重功能。对庭前会议的实证考察表明,地方法院的积极探索为庭前会议的适用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也存在庭前会议内容不确定、效力不明确以及缺乏程序规范等问题。正确处理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关系,坚持庭前会议与庭审一体化的程序设计,规范庭前会议的程序运作,明晰庭前会议中法官与当事人的作用分担,明确庭前会议的效力,有利于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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