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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民法典总则中的构造--兼评《民法总则》之规定

冉克平 武汉大学法学院
恶意串通   合法形式   非法目的   通谋虚伪表示   避法行为  

摘要:'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范旨在保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其构成与侵权责任无异,并非建立在意思自治及其瑕疵类型的基础之上,在适用上与通谋虚伪表示、债权撤销权、欺诈、无权处分、心中保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权行为等规范均可构成竞合状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范的适用状况表明,其不仅可以构成不法虚伪表示与不法隐藏行为,还包括避法行为类型。民法典总则立法应当完全废除'恶意串通'规范,基于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思维,以'通谋虚伪表示'取而代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兼有通谋虚伪表示与避法行为规范的双重功能,前者可为'通谋虚伪表示'所替代,后者可被《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的禁止规范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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