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送审稿”第六十条未合理确定需要公权力介入的群体侵权、重复侵权和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没收这一强制措施缺乏规定,有关罚款数额的规定不够协调。就立法者意图解决的强化专利权人权益保护的问题而言,该条规定实际上很难发挥较大的作用,而是应当让位于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等民事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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