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经验层面上,公民守法的实现机制大体上可以分为惩罚机制、惯例化机制、利益机制和正当化机制四种。相应地,在规范层面上,就对应了四种不同的守法类型,即完全他律型、混合型、部分自律型和完全自律型。在强调守法的自律模式与他律模式不可偏废其一的基础上,理想的民法守法机制建设应当坚持以自律模式为主导、以民法制度为中介,进而通过民法精神中的人性维度、伦理维度和正义维度等具体精神的有效发挥,最终实现公民守法自律的人格培养与制度构建。而在终极意义上,透过对民法精神的深层揭示可以发现,民法在本质上属于一种促进和激励公民自律守法的理想制度资源与制度载体,这便构成了民法内在的品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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