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责任制和员额制实施后的绩效考核,其经济性增强,绩效奖酬注意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绩效中心"特征,且重视量化指标、运用信息化方法,同时,考核方式仍为行政主导。绩效考核实施中,有"绩效中心"与"岗位中心"的矛盾,"工作量标准"与"质量、效果标准"的矛盾,贯彻司法责任制去行政化与业绩考核行政主导的矛盾,以及考核精细化与简便易行的矛盾。建立健全司法绩效考核制度,需注意借鉴域外经验,同时认识在中国司法制度模式及其建设方式的背景和约束条件之下,绩效考核仍是符合制度逻辑的必要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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