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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隔代探望权的法律性质及立法构思——以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案为视角

浦纯钰 江南大学法学院
隔代探望权   法律性质   亲权   行权主体  

摘要:随着司法实践中个案的出现,'隔代探望权'制度给我国的家事立法提出了新的思考。隔代探望权应该属于法定的亲权范畴,并非是单纯的道德权和亲权的衍生品。这种亲权还应受到'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限制。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我国的立法宜在独生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背景下,赋予和孙(外孙)子女建立实质关系的祖(外祖)父母以隔代探望权,并在隔代探望权制度中确立以子女为本位的立法原则,兼顾保护相关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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