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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为民事主体的理论证成与法律协调

曹贤信; 李苏芃 赣南师范大学应用法学研究中心; 赣南师范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
家庭   权利能力   人格冲突   权利冲突   责任冲突  

摘要:我国民法总则应当正视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家庭是一个稳定的亲属团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独立意思能力,符合合伙理论,类似其他组织。将家庭构造为民事主体之时,我国民法典应当以表见制度来协调处理个体独立人格和家庭团体人格之冲突:以承认家庭名称权和名誉权的方式来化解个人名义与家庭名义之下具体人格冲突;以家庭债务的清偿范围来划分家庭共有财产范围;以农户“准”权利主体的转正来名正言顺地主张两种用益物权:以替代责任的发生来确定由家庭承担特殊侵权责任;以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表见制度综合衡量是否由家庭承担违约责任。

简介:《中华女子学院学报》(CN:11-3809/B)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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