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精神病人的配偶提起的离婚案件,不同于普通的离婚案件。在这类案件中,精神病人的配偶面临着离婚自由与监护职责的权利义务冲突,其看似在行使离婚自由权,实则是在推卸和抛弃自己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职责。因此,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需要从对精神病人监护职责承担的视角,让精神病人的配偶在推卸和抛弃监护职责的同时支付必要的对价,以实现对精神病人的特殊保护,并达致监护职责与离婚自由的平衡。司法处理一方面要体现提起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所秉持的“自由”价值观,另一方面须在精神病人一方实现制度上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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