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生前预嘱,妇女可以在有决定能力时预先表达如果将来自己失去决定能力时拒绝生命维持治疗的意愿。为了保护胎儿利益,美国多数州的生前预嘱法规定了孕妇排除条款,即生前预嘱在妇女怀孕的全部或部分期间丧失法律效力。但是孕妇排除条款遭到了法学界的激烈批判。近年来,比较法上又出现了孕妇选择权条款,规定妇女有权在生前预嘱中对怀孕状态下是否接受生命维持治疗进行选择。胎儿并不具有作为独立个人的法律地位,其不能凌驾于妇女的拒绝医疗权之上,故胎儿中心主义是不合理的。法律应当以妇女是否在生前预嘱中考虑了怀孕状态为界线来衡量生前预嘱的法律效力,考虑了其在怀孕状态的生前预嘱应属有效,未考虑妇女怀孕状态的生前预嘱则在其怀孕状态下的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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